居住证制度规章制.docx
- 文档编号:28680244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8.59KB
居住证制度规章制.docx
《居住证制度规章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住证制度规章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居住证制度规章制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
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及签注
第十二条
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
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
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
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
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
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
第十三条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
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第十四条
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接到申领人申请后,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
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办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分别核实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一)居住登记信息由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机构核实;
(二)社会保险记录和人才认定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等主管部门核实。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
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
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办证申请的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再次申办签注。
补领、换领的居住证签注时限与原证相同。
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申办签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申领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居住证被注销后需要再次申领的,申领人应当按照居住证申领流程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缴纳居住证工本费,并在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持证人需要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先办理签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统初核。
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签注的,应当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持证人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代办居住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待核实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代办人说明理由,由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相关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相关信息。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的居住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申领、类型转换、延期、地址改写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居住证制度
(二)
苏州将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完善户籍准入政策
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召开了会议,对照7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具体可操作的户籍管理措施,并通过苏报进行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七条明确: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据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统计,截至
**年12月底,全市户籍人口653.8万人,流动人口实有登记数653.8万人。
苏州城区人口546.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0.7万人,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306.1万人。
安家落户是长期居住的前提,户籍制度改革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昨天下午,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召开了会议研究具体可操作的户籍管理措施。
支队长黄清说:
”苏州的户籍制度总原则和要求和国务院的户籍改革制度的要求是相一致,相吻合的。
国务院户籍改革意见的颁布为苏州今后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户籍改革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内容,立足苏州本地实际,我市将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完善以居住年限为主要依据、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为管理手段,合法稳定住所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的户籍准入政策。
”
苏州户籍管理快人一步
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推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年,我市出台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年市政府对《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户口性质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凡居民在苏州市登记的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年4月1日,苏州市颁布《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启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并于**年7月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动态发放全覆盖。
目前苏州累计制发居住证已超过1070万张。
苏州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相关证明材料。
2、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取得办证回执。
3、首次申领办证的免费;非首次申领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取得收费票据。
4、工作人员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办证人头像信息。
苏州居住证申请所需材料
申领短期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租房证明)。
三、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了提供以上材料,还应提供将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本人姓名的房产证、半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苏州居住证有效期
居住证在不损坏的情况下长期有效,但居住证应当每年签注一次。
短期居住证半年内经签注可以转换为居住证。
逾期不办理签注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
【居住证种类】
居住证分为短期居住证和居住证两类,外观式样完全相同,在证件内部芯片上进行区别。
根据规定:
一、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二、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材料:
本人身份证、现居住地证明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
因此,居住证领取以后发生遗失是可以补领的。
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现居住地证明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等)前往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受理点补办居住证。
由于目前省里对居住证工本费标准尚未核定完成,因此现阶段全市范围内居住证补领暂时免收工本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居住证 制度 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