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陈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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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陈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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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学生姓名:
陈慧
专业名称:
财务会计教育
指导教师姓名:
金会琴
指导教师职称:
副教授
2012年04月30日
目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述…………………………………………2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2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类……………………………………2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3
(一)无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3
(二)缺乏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专业判断标准…………………………4
(三)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6
(四)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不统一………………………………6
三、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缺失的原因……………………………7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7
(二)被审计单位方面…………………………………………………8
(三)社会环境方面……………………………………………………8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9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事务的管理体制………………………………9
(二)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力度,促使其改善经营状况………12
(三)改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12
五、结语……………………………………………………………………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内容摘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目前,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本文从理论层面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以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并对由法律责任产生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社会经济秩序
Abstract:
Chinaregisteredaccountant'slegalliabilityincludingadministrativeresponsibility,civilresponsibilityandcriminalresponsibilitythree.Atpresent,ourcountryenactedmanyimportanteconomiclawsandregulations,suchas"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companylaw","criminallaw","SecuritiesLaw",therearespecialprovisionsofaccountingfirms,CPAliabilityclause.The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problemsnotonlydirectlyrelatedtotheCPAindustry'ssurvivalanddevelopment,butalsoaffectstheentiresocialeconomytotheoftheorder.Thisarticlefromtheperspectiveoftheoryonthelegalresponsibilityoftheregisteredaccountantthedefinitionandcausesoflegalliabilityandthelegalliabilityarisingfromproblemstoputforwardtosolvetheproposal.
Keywords:
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Legalresponsibility
LawsandregulationsSocialeconomicorder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述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直是会计界和法律界关注的话题。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其收益与风险、地位与责任并存,它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职业。
注册会计师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旨在保护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
我国有关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由以上我们可以知道,承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由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的违约,或因未能恪尽职业应有的谨慎,或出具不实报告的故意欺诈行为,使的委托客户或其他报告的使用者蒙受损失,或虽未构成损害,但已违反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种种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分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小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其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它是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害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刽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等。
这三种责任之间相互依存,不能相互代替。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
只有三种法律责任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获得了重大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数目的迅速增长导致了会计服务供大于求的形式。
为了招揽业务,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不正当措施,致使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形成了“小鱼吃大鱼”之势,导致了市场的极大混乱,使那些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遵纪守法的事务所陷入困境。
这些事情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形象,同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任何一种职业应担负的责任与其社会地位有着直接的关联。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如果注册会计师工作上出现了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
法律也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相对于我国国情,现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
下面就是现行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分析:
(一)无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当前,我国所有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还有《虚假验资证明处理函》和2007年出台的《若干规定》中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有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还有这样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当前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让注册会计师个人因执业过失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使民事责任承担主体还不够全面。
这种局面将导致多方面问题:
第一,限制了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推广力度,不利于与国际接轨;第二,注册会计师由于不需要个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导致其责任转移,从而放松了对其自身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过失行为。
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当前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脱钩改制,不再属于事业单位而隶属于某个行政部门,这就增强了其发生解散清算的风险。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解散清算时,由于法律上没有注册会计师个人因执业过失而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在原存续期间内,由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执业行为不当而被卷入民事诉讼时,就找不到法定对象来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民法通则》中也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的予以保护”的原则。
在20年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当会计师事务所被清算后,如果在原存续期间爆发民事责任,由于找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那么受害人只有通过追究当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来寻求权利保护,以获得赔偿。
但由于当前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以自己不是民事责任承担者为由来推卸责任,这样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甚至有时候,注册会计师还钻当前责任规定的空子,在事务所经营一段时间后,先申请撤消清算,然后再重新组合,开办新的事务所,以逃避原存续期间内还没有爆发的民事责任。
(二)缺乏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专业判断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
“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
但这些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
没有具体界定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三者之间的区别,这就使得在行政处罚和司法判罚中,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无法公允合理地对注册会计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主要有过失和故意两种。
“过失”通常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达到的谨慎为标准,根据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没有保持职业应有的合理谨慎。
例如,在审计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存货重要性不高,就没有采取实地盘点措施等等。
重大过失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一点职业谨慎态度,完全不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来执业。
例如,在执业过程中,不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审计依据等等。
“故意”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欺骗他人,提供虚伪陈述,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特征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主观上的不良动机,又称为欺诈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普通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重大过失”行为,则以“量刑”较大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从轻判处;对于“欺诈”行为,要同时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在刑事处罚中从重处理。
但由于没有界定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专业评判标准,加上每个法官的轻重尺度不一致,造成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能作出合理处罚。
从目前司法审判的执行标准和力度来看,在民事责任审判中,法官对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往往比较同情权利损失人,从而对注册会计师加大判罚力度;但在刑事责任审判中,由于没有依据和标准界定“欺诈”或“故意”行为,除非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造假,法官往往对注册会计师宽大处理,尽可能轻判或不判。
同时,由于没有专业评判标准来界定“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行为,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有很大空间的裁量权,这也导致处罚责任不够公允和统一。
(三)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主要强调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执业准则,这是评判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当出现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严格依照审计准则来执业的,也不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主要遵循的是行业规范,只能对被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合理的保证”,而非“绝对的保证”。
但是,在《公司法》和《刑法》中,则主要强调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接与其工作结果相关,特别是在审判时,法官更看重工作结果。
他们认为,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既然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收益,就应该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利益负起高度责任。
而社会公众投资人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来进行投资决策,而不是依据其审计工作程序。
当审计结论与实际结果不相符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对那些由于相信其出具的“不实”报告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存在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这一缺陷,在各种法律责任案件中,当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告时,就会以其在审计过程中是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的,而抗辩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有法官认为,审计准则只是会计行业的执业规范,不能被注册会计师拿来做抗辩依据,也不能被法院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这就导致了在很多法律责任案件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司法审判结果轻重不一,达不到既“合法”又“合理”的目的。
(四)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什么样的财务报告算是虚假的财务报告?
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能够作出明确肯定的认定标准。
在目前的规定中,对虚假财务报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又一大缺陷。
主要表现在资本市场上,对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认识有很大分歧。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一般这样认定:
只要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计核算职能,对经济活动作出了正确的会计处理,就不应当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传统的会计方法越来越不能如实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
另外,从经济活动到会计信息报告,企业的会计人员也有许多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
单位内部控制失效、单位员工串通舞弊和权限受到限制等等。
与之相关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公允性的保证程度。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历程已发展到了会计报表审计阶段,审计目标已不仅仅局限于详细审计阶段的查错防弊。
判定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能够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现阶段的审计目标。
但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加上审计方法具有局限性,使得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企业的经济业务一笔一笔地查询。
如果没有对鉴定和确认报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精确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只能就会计报表的公允程度发表有限程度和有限范围的意见。
而对于社会公众,又一般这样认定:
他们认为,会计人员直接接触着经济信息,履行着会计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财务报告比较直观,只要与经济事实不符,就应当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
另外,社会公众还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执业会计师,既然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收益,就应该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利益负起高度责任,就应该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公允性负起高度责任。
当他们基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判断,在资本市场上投资遭受了损失,就要归咎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财务报告,对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这两种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社会公众降低了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甚至表现出加重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不合理倾向。
统一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也是要尽快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缺陷
当前,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几十万元,却承担着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
这样,业务成本低,在高收益的利益驱使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不高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监督控制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质量,一般都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但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只是在形式上执行,只能从表面上复核审计资料,复核人员又不能重新深入现场深层次复核审计资料,最终导致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复核。
因此当注册会计师犯错时,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发现所有问题,但却要被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经营压力大
当前,我国审计行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得不向被审计单位妥协,降低收费或满足被审计单位的不合法要求,来提高经济效益。
这样一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存在质量问题,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被审单位方面
1.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
注册会计师因无法查出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行为,投资者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往往会控告注册会计师。
不过也不能过分要求注册会计师一定要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主要是看这些行为是否重大。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对错误和舞弊的概念的专门定义是:
错误,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是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经济效益的故意行为。
2.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反映经营风险的一种极端情况,指企业由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原因而无力持续经营的情形。
审计失败则是指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没有严格执行审计业务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主要表现为虽然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却依然发表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当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或许存在也或许不存在。
(三)社会环境方面
1.审计期望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这就导致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
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遭受了经济损失,常常把注册会计师告上法庭,这就导致注册会计师经常陷入了不必要的法律诉讼之中。
2.行业竟争激烈
当前,我国会计市场趋于假性饱和状态,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把招揽客户当做首要任务,甚至不惜采用低收费、拉关系、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
为了降低审计成本,保持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利润,还采用缩短审计时间、省略必要审计程序等不当方法。
这就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出具的财务报表得不到质量保证。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与应对措施
通过对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其成因的探讨,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三大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事务的管理体制
受行业性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常容易遭受法律诉讼,遭受经济损失的受害人往往想通过诉讼,把自己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近几年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社会公众也逐步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了解,这就导致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所以,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必须强化其责任意识,严格其法律责任。
要想减少和避免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要减少过失行为,不欺诈社会公众。
1.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要注意保持执业独立
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尤其要注意保持执业独立,要想取信于社会公众,必须既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这样,才能出具出既公允又合法的会计报表,才能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可。
(2)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正如前文论述的,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中所有错报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故意行为。
而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因此,保持良好的执业道德行为,严格遵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行工作、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再提起法律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强化责任意识
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处罚主要包括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三种处罚同时发挥着维护经济市场运行秩序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仍然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干扰和影响,一些注册会计师仍然有着“遇事就找领导”、“害怕吃官司”的老思想。
因此,很多注册会计师依然有着重视红头文件的命令,而轻视法律条文的规范的做法,并没有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给予充分的关注。
甚至,很多注册会计师还不知道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到底由谁来负责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所以,规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普遍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职业,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才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要熟悉会计和审计实务,还要了解税务、法律和企业管理等领域的规范标准,同时还要有较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
要想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就要具备相当熟练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所以,注册会计师要想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就要接受岗后教育和培训,并积极参与执业实践,同时还要虚心向有关专家咨询,对那些自己无法胜任的专业服务,最好不要承接。
(5)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当前,由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又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诉讼案件爆发性地增多。
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审计人员应该坚持树立诚实守信、内省自爱、克己慎独的职业道德观,崇尚“社会公众利益至上”的利他道德伦理思想,塑造正直向善、知耻明志的基本人格,以尽量规避和减轻法律责任。
(6)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只能与正直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前,对那些第一次接触的被审计单位,要通过多方途径深入了解其过去的财务状况,全面评价管理当局的品质,弄清客户委托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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