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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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四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陈四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加强陈四楼煤矿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促进矿井生产的发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矿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和外包队使用我矿设备的单位,对从事设备使用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陈四楼矿机电设备管理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机电科做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移装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筹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5、负责全矿设备分配、调拨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设备管理员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的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7、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8、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9、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措施的落实。
10、参与设计审查。
11、审查确定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12、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3、协助教育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14、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使用设备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七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0.5.1,即设备完好率为90%、设备待修率为5%、事故率为1%。
第八条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
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
第九条设备管理组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设备管理组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设备损坏按设备原值的50%罚款,影响安全的加罚25%。
设备丢失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使用设备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员,负责本单位帐、卡、图、牌板管理。
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帐一次。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组每月召开一次设备管理例会,通报设备使用状况,分析设备管理存在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第三章设备领用、移交制度
第十三条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调拨。
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各单位领取设备必须由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领用手册、设备卡片先办理手续,后出库(除抢险、救灾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急用设备必须经调度室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设备管理组补办手续,迟办一天罚设备管理员10元。
第十五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检查是否有防爆检查合格证,设备一经出库,出现问题由领用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新安装的设备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设备出库手续,进行领取。
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三方对安装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在设备交接前处理完。
设备安装单位将检查的隐患处理完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两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9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每项各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
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限期整改,按照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50~15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由机电科具体办理。
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5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联责队长、机电队长各50元。
第十七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两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之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10元,对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第二次交接时,对验收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按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凡是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元,联责主管队长30元,凡是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50元,由机电科强行将设备划转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持领料单,(料单应注明更换)经设备管理员审批,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用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五日内)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到设备管理员处销帐,不销帐视为无交回。
每迟交一天罚款50元,并按设备租赁办法,按每日租赁费十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十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领料单(料单上应注明新增)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
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延误生产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领料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否则,每台件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联责机电队长10元。
第二十二条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20元/次。
第二十三条凡出入库的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防爆设备必须加盖防爆验收合格章)。
设备管理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帐、卡、图、牌板,帐、卡、图、牌板不符对设备管理员罚款5元/处。
第二十四条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每台罚款100元。
因生产急需,须经矿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10元/天。
第二十五条生产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安排拆除。
任何单位不经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同意,不准私自拆除调换和借用设备,发现一次罚双方单位各500元,并限期装好。
第二十六条对偷取其它单位的设备,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章设备入库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新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
1、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
6、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要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要登帐、编号、造卡。
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修复的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
1、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要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4、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造卡。
第二十九条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
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
损坏丢失的设备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牌、卡交库房入帐。
4、设备管理员及时建帐、登记撤卡、并对图牌板进行修改。
5、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6、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下设备的单位必须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
(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否则,对运输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承修单位检修的设备,必须由该单位兼职验收员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
结算工资时,必须以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签字的验收单为准,无设备管理员签字的验收单不予以结算工时、工资。
第三十二条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由此造成影响生产的由责任人负责。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
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好。
每推迟一日对责任单位、领用人员罚款20元直到交回为止。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到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件不经机电科批准一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否则,对使用单位进行100元/件次的罚款。
第五章设备的回收
第三十五条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
设备管理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要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清帐入库手续。
回收的设备要在当日内及时入库,设备放到库房外不交者,给予该单位50元/次、车的罚款,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应按原值赔偿。
第三十七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未办理手续销帐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第三章第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不听指挥乱堆乱放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第三十八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包括开关底座、水泵底盘)也一并回收,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如有标志牌的也要一并回收,如丢失按10元/个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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