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讲 民法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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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民法总论
第一讲民法总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2008/三/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
2005/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2008/三/51)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难点辨析]
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
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情况,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而言,如果是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通常属于债权请求权;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至于夫妻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31条的规定,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适诉讼时效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此条规定,此处的再次分割共有财产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学理上存有争议。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子女认领权、撤销收养、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
至于侵害继承权的纠纷,则为行使请求权而非行使形成权,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1)明示方式与默使方式。
形成权一般采用明示的方式行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
【题例】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CD?
2003/三/34)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2)自主行使方式和诉讼行使方式。
形成权应如何行使,一般而言,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
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抵销权、合同解除权等。
但是,有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婚姻、撤销收养。
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通常认为不当然采用诉讼方式。
第三,抗辩权。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至于除斥期间已过,不属于抗辩权的理由,因为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不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的发生,而不是弥补损失,因此抗辩权可能与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同时适用,因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解决弥补损失的问题。
至于抗辩权能否与解除权并用,应无疑义,因为抗辩权的功效是预防损失,解除权的功效是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选用的问题。
【题例】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
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BD?
2008/三/57)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
第四,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与抗辩权。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本问题的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
自助行为是针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的自力救济;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侵权行为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权利。
【题例】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C?
2005/三/6)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
第五,抗辩权与否认权。
在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
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经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履行债务,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是行使否认权,不是行使抗辩权。
再如在根本不存在债权的情况下,一方要求他方履行债务,他方拒绝履行的,这属于行使否认权。
如果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一方要求他方履行的,他方拒绝履行,这属于行使抗辩权。
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辨析]
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
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
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
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
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讲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B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
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
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为被告。
在补充的连带责任中,如果当事人不要求A承担民事责任,而先要求B承担民事责任,则A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我国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基础是利益连带。
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具体包括:
(1)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在复代理中,因代理人和复代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在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不反对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在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1)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虽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害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所有人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7)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对于道路、桥梁、涵洞等建筑物的倒塌,造成人身伤害的,其设计人、施工人、所有人、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承担连带责任。
5在雇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雇工致人损害,雇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雇主和雇工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6在帮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帮工人致人损害,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题例】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2007/三/20)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既非并行连带责任也非补充连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补充责任存在于以下情况
(1)劳务派遣中的补充责任。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的生活学习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题例】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2007/三/24)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在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
[难点辨析]
赔礼道歉的适用。
应予注意的是赔礼道歉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不适用于侵害财产权。
【题例】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2007/三/21)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自然人当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1)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胎儿利益的保护。
相关部分参见难点辨析。
(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
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作为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
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就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
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基于死者遗族利益的考虑。
因此,不法侵害死者人格或遗骨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难点辨析]
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本问题的难点在于:
(1)继承法所规定的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是否意味着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是否为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胎儿尚未出生,故不为民事主体。
非民事主体,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
继承法规定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给胎儿是基于胎儿即将成为婴儿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基于胎儿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安排。
如果认为胎儿是民事主体、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则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而非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正好与此相反,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保留的继承份额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而非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正好印证了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民事主体的观点。
(2)胎儿健康生存利益受到侵害时的侵权责任问题。
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胎儿在母体中因侵权行为而流产,或者成为死体,只能由母亲以自身受到损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其二,胎儿受到侵害后出生,身体或器官受到损害的,除母亲可因损害提出损害赔偿外,胎儿还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出损害赔偿。
此外,在母体受到伤害以后,经过很长时间才发现胎儿受到伤害的,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以保护胎儿利益。
(3)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对此,在学理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法律有规定的,仍然具有权利能力,如自然人的人格权、着作人格权的权利能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权利能力。
法律允许自然人的近亲属对侵害死者的尸体、肖像、名誉、隐私提起诉讼的,与其说是对死者权利的维护,不如说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维护。
依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故应以否定说为宜。
例题:
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着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
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
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秦某非为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可以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允许其实施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某些纯获利益的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着作权等民事权利。
但是,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后才能实施。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但在实践中,根据日常生活习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难点辨析]
第一,如何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对该行为人不利,则该行为不应当认为具有效力。
在实务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具有效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不具有婚姻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而且从行为人的责任出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
遗嘱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不具有遗嘱能力。
第二,年龄已满18周岁但没有劳动收入,依赖扶养人生活的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责任应当由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承担,但其侵权责任由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对于合同责任,其扶养人不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题例】
甲和乙均为1988年10月1日出生,2005年10月5日甲和乙与丙发生口角,甲乙将丙致伤,丙为之花去医药费1000元。
丙为索要医药费,一直未果,便于2006年10月7日起诉法院。
经查,此时甲已参加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1500元,乙在职业学校读书,生活靠父母支助。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D)
A.甲应对丙承担责任,因为甲已经工作且有独立收入。
B.乙应对丙承担责任,因为乙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不对丙承担责任,因为侵权时未满18周岁。
但其父母负先行垫付义务
D.乙应对丙承担责任,但侵权时未满18周岁,由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六、监护
1监护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
(2)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在这些法定监护人中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3)在没有上述近亲属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叔、伯、姨、姑、舅等担任监护人。
这些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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