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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生产作业、供用电审批、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达到行业规范要求,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油厂成立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主管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运行科、勘探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油建工程及后勤服务修缮工程等)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运行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生产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供用电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检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科室业务主管担任,特殊情况可以由科室一般科员担任,但该成员必须对本科室业务熟悉,且对野外涉及到的问题能现场指导并提出整改措施。
检查小组成员每次外出检查后需统一参加采油厂质量监督检查协调会,会上各小组成员应详细反馈监督检查中所采集到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集体沟通并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整改通知以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名义下达。
第八条检查小组每天要做好跟踪检查记录,每月都要根据当月检查记录按具体的检查类别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月小结,经小组组长进行汇总后上报主管厂领导。
第九条检查小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处理结果报送企业管理科或者财务资产科进行处理。
(一)内部作业单位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科依处罚单在本单位月考核中扣除;
(二)外协作业单位经济处罚按规定时间交厂财务资产科,交款收据返回检查小组。
对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应加倍处罚。
第三章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砌砖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
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
2.砖:
所使用的砖必须是合格砖,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3.水泥采用425标号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二)质量要求:
1.地基处理必须找平、动用机械夯实,基础第一层坐浆砌筑,提高基础的整体稳固性。
2.砌浆1:
3的比例要求达标。
3.灰缝要求0.8—1cm。
4.要有养护期。
(三)设计要求:
1.值班房、厕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垃圾台设计依墙而做,不得高于井场围墙。
3.两池设计因地制宜,不得影响油井作业。
4.围墙高度设计:
丛式井围墙高1m,单井位于河沿的井围墙高0.8m,位于村庄内的井围墙高0.5m。
基础放大要求:
50二层0.12m,37一层0.06m。
(四)底围罐水泥砂浆面层处理办法:
1.铲除原粉刷层,并清扫干净。
2.洒水渗砖至饱和状态。
3.斜坡退台处理采用细石混凝土填充、找平并与粉刷层一次成型。
第十一条屋面防水工程
(一)施工操作程序
施工准备→验收基层(找平层)→清理找平层→配置粘合剂→处理复杂部位→粘贴卷材→验收。
(二)保温层质量要求
保温层要求使用1:
8白灰炉渣进行铺垫,铺垫时加水搅拌,铺实于预制板之上,并找坡保证水流方向一致,要夯实,平均厚度15cm。
(三)找平层质量要求:
1.找平层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2002)规定。
2.找平层转角处(墙身、女儿墙、烟筒等)应做成直角,便于粘贴卷材,找平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许出现脱皮,起沙开裂、酥松等现象。
3.找平层坡度应均匀一致,天沟纵向坡度应大于1%,内排水的落水口及地漏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找平层未经验收,不得进行防水层的施工。
(四)防水层的质量要求
防水层接茬处平整、光滑,涂刷、抹制到位,不得有外漏防水层的现象,表面不能有积水,更不能有渗漏现象。
第十二条粉刷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
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
2.水泥采用425标号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二)质量要求
1.底层必须处理干净。
2.砂浆粉刷沙、灰比例必须达标。
3.刮腻子灰胶比例必须达标。
4.外墙粉刷厚度1.8cm,内墙粉刷厚度1.6cm。
第十三条砌石工程
(一)材料要求:
1.沙子:
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2.石方:
1)排水渠:
铺底30cm片石碴底灌浆,侧墙30cm块石砌筑。
2)桥涵使用设计所规定的石料进行下料。
3)水池、油池铺底30cm厚片石碴底灌浆。
4)邦畔面石采用30cm块石砌筑,背壕石用片石灌浆。
(二)质量要求:
1.地基处理必须动用机械夯实,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3:
7灰土夯实,挖深按设计要求。
2.砌浆1:
3,灌浆1:
4的比例要求达标。
第十四条混凝土工程
(一)材料使用
1.沙子采用延川中粗白沙,加微沫剂综合使用。
2.石子:
底石、底板采用碎石2—4cm;边沟采用碎石1—3cm。
3.钢筋工程:
钢筋用量按图纸下料。
(二)混凝土比例
要求C20水泥标号为425的混凝土配合比为—水泥:
砂:
石=1:
1.64:
3.13(该比值为质量之比),即:
1m3混凝土,需要水泥391kg,需要砂0.43m3,石子0.84m3,水1.27m3。
(三)表面处理必须依据设计(光面、毛面)。
第十五条整体工程
(一)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要求灰土比例、土质、含水量、灰土夯实密实度,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好检测报告。
(二)主体工程
1.钢筋工程:
钢筋用量按图纸下料,并以钢筋的四项指标进行检验。
2.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配合比达标,现场进行试块抗拉、抗压强度试验,并做好检测报告。
3.砌筑工程:
砌浆配合比必须达标;所使用的砖进行抗拉、抗压强度试验,并做好检测报告,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井场刷崖面要按设计要求放坡250—300,根据实际留台。
第十六条道路工程
(一)路基:
在加宽路面的基础上,要求路基平整并洒水,10—15吨压路机碾压。
(二)路面:
三合土(白灰:
胶土:
石子=1:
2:
7)比例要达标。
白灰粉到位,石子必须采用河砾石,尺寸不得超过4cm。
(三)后期养护:
最少洒水养护7天以上,以使三合土钙化板结,其后要求2星期养护一次。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规范及建设要求的,按《工程类质量要求及处罚标准》(附件一)进行处罚。
第四章生产类作业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节油水井作业规范
第十八条水质质量标准
使用配液站处理过的水,机械杂质(主要是泥土)含量大于千分之一的浑浊污水不得进入井中。
第十九条压裂砂质量标准
(一)压裂砂必须分选,细砂标准为:
粒径0.5--0.8mm;粗砂粒径为0.8--1.2mm。
(二)石英砂含量不小于75%,泥土含量不准超过0.2%。
(三)井下作业大队对每批次材料提出化验建议,由勘探开发科进行化验,化验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封隔器组装标准
(一)封隔器组装必须严格按设计执行,装好后进行试压,要求压力释放后胶皮筒能迅速回收,各部件不得松动刺漏。
(二)封隔器密封性好,座封时间足够。
(三)有损伤的部件严禁下入井下。
第二十一条压裂管柱质量标准
(一)油管下井前,必须保证管壁丝扣完好、洁净、畅通。
(二)封隔器下井管柱与设计误差在0.3m为合格;0.2m为优质。
第二十二条压裂施工标准
(一)压裂施工时,现场技术人员必须现场监督,严格按压裂设计施工。
(二)现场技术人员及其它技术人员不能随意更改压裂设计。
(三)压裂施工中发生如下现象的,现场技术员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停止施工:
1.起泵大漏或者施工中途漏失严重;
2.起泵压力过高,压力上升快,无破压显示;
3.井口装置、压裂管线等发生刺漏现象。
(四)砂量按设计进行,加砂完成率必须达到98%以上,方算合格。
(五)现场技术员做好现场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期查阅。
第二节安装质量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安装设计要求
(一)做安装设计,设计中要明确井下工具及附件的规范、标准与泵挂位置。
(二)提出抽油杆的允许压力及其技术规范。
(三)提出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抽油泵技术规范
(一)泵组装柱塞后置于泵筒内,反复拉动轻快均匀,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二)零件的配合表面应光洁完整,不能有任何标记。
(三)阀座与阀球接触面的密封必须可靠。
(四)组装好的泵要试压、以保证其密封性。
第二十五条抽油泵下井技术要求
(一)确保下井的油管、油杆、泵清洁完好,管柱不能有弯曲、变形、坏扣等现象。
(二)操作平稳、防止碰井口。
(三)泵筒以上,下1-2根油管后,试下活塞,畅通无阻方可继续下入。
(四)严格按安装设计下入泵柱,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抽油机质量标准
(一)减速箱无响声、渗漏、螺丝松动。
(二)刹车灵活、无油污。
(三)零件相互间无位移发生。
(四)各部件无损坏。
(五)各类标识、标牌齐全。
(六)各部位黄油嘴齐全,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安装井质量标准
(一)抽油机的安装要综合考虑储油罐、泵油车及修井动力设备的摆放等因素。
(二)安装要做到平、正、稳。
(三)尽量提高冲程、减小冲次。
(四)抽油机驴头要对正井眼中心。
(五)抽油机周角上紧地角螺丝,基础底面和地基之间不得悬空。
(六)压好盘根,保证盘根盒无渗漏。
(七)井场要清洁、平整、无渗漏、无作业遗留物。
(八)地基必须夯实。
第三节技措项目规范
第二十八条油水井措施作业管理
油水井技术项目包括:
转向压裂、控水压裂、清洁压裂液、油井解堵、油井堵水、自能热洗、高效清防蜡、事故井处理、微生物驱油、同轴随进式射孔、管柱一体化、分层采油等增产、增注、增效工艺技术。
(一)勘探开发科负责油井增产项目的技术审核与确定;负责选择试验区域及作业井号,并为项目公司提供作业井的室内资料及数据;负责对措施后油井产量的核实,以保证对该新工艺、新项目的正确评价与合理推广;负责对项目试验完成后的总结及上报、评定工作。
(二)对于准备技改挖潜项目及时指定出合理的施工区域及井号,并立即通知采油大队(注水队)进行作业前进行产量核查。
采油大队(注水队)上报此项产量数据由生产科和勘探开发科进行产量登记备案,勘探开发科再根据油井产量进行确定是否进行旧井挖潜措施。
(三)技改挖潜项目的施工设计经技改挖潜项目负责人、主管副科长、科长审批、审核后方可准许施工。
(四)技改挖潜项目由生产运行科统一安排施工队伍施工。
(五)施工作业队伍各项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不允许夜间施工(特殊作业除外)。
(六)技改挖潜项目作业井拔杆和下入封隔器必须在质量监督检查小组成员或技改挖潜项目组指派的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才能进行下封。
(七)技改挖潜项目在现场配液时,施工作业队伍需出示审核过的施工设计书及药品浓度和数量,厂质量监督检查小组随机抽查检查样品浓度及数量情况,若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未按要求标准操作,将不允许其施工。
(八)技改挖潜项目施工现场需有厂技改挖潜项目组指定的专人监督施工,若现场无厂技改挖潜项目组指定人员,则视为无效作业。
(九)施工作业前后,必须有油井作业交接手续,即填写油井作业交接表,其中一份交回勘探开发科备案。
施工过程中油井设施及环保由作业队伍负责。
出现问题时,作业队伍按蟠龙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自行解决,且不得影响该井的投产时间。
(十)技改挖潜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工艺流程必须符合施工设计,不符合施工设计的将视为无效作业。
第二十九条措施井计量标准
(一)增产量计算标准:
累计增产量=措施后累计产油量-措施前平均日产量×生产天数。
(二)取值规定
1.措施前平均日产油量:
采油井进行解堵措施前最后30天的日平均产油量,采油井解堵前若生产不正常,可推前1-30天选择其生产正常的30天的日平均油量。
2.措施有效期:
措施井投产后,日产量连续大于解堵前日产油量的天数。
3.生产天数:
措施井投产后正常生产直至统计截止日期的天数。
第四节计量化验规范
第三十条油井的计量化验依据《蟠龙采油厂油井计量及化验分析管理办法》执行;注水井的计量化验依据《蟠龙采油厂注水开发管理办法》执行。
注水大队应做好采油井、注水井日常生产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负责注水井、采油井各类报表的填写与上报,做好注水开发区域单井及注采井组的动态分析工作。
第三十一条注水井监测数据的提取标准
(一)注入瞬时量每两小时录取一次,共计12次,取平均值;日注入量每天录取一次,要求全、准。
(二)注入瞬时压力每两小时录取一次,共计12次,取平均值;
(三)均选5%的注水井作为水质监测井,建立从注水水源、注水站、配水间、注水井井口的水质监测系统,每月分析1次含铁、杂质含量、注入水含油,其余项目每年分析1次,时间间隔不少于8个月。
(四)示功图和液面测试:
对于采油井,每15天测一次示功图和液面,对比分析功图及液面的变化,为油井的分析及修井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采油井监测数据的提取标准
(一)日产液量每天录取一次,每两天做一次原油含水率分析,要求全、准。
(二)均选代表井,每季度对其原油进行一次全分析。
(三)均选代表井,每月进行一次地层水全分析
(四)其余数据按《蟠龙采油厂油井计量及化验分析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取样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水质化验取样要求
(一)水处理厂:
原水罐来水、二级沉降罐出口、水处理设备出口。
(二)注水站:
原水罐来水、水处理设备出口、泵房。
(三)经分析发现水质不符合公司标准时,要及时通知水处理单位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五节修井作业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修井作业内容包括:
油水井检修(换泵)、洗井、事故处理、采油井堵水、油井清防蜡等工作
(一)施工要求
1.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必须要有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工作。
2.技术人员要做好施工记录。
3.安装泵挂深度与设计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
(二)作业周期
1.各类洗井作业为3天。
2.堵水作业、事故井安装及旧井安装为2天。
3.检修等作业保修期为30天。
4.日待修井不超过12口;日停趟井不超过5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作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违反作业规范的,按《生产类质量监督检查处罚标准》(附件二)进行处罚。
第五章供、用电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采油厂节能办制定年度总用电定额,供电车间制定各单位逐月用电定额指标,由生产运行科根据年度及月生产任务情况审批。
第三十七条采油大队、注水大队根据供给的生产用电定额及生产情况制定油井抽时,并上报厂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批准后供电车间投入实施。
第三十八条电力设备、线路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电时,供电车间必须上报厂生产运行科审批;大网停电或由于其他原因停电不能及时恢复时须及时上报生产运行科。
第三十九条外部施工(或作业)单位需要使用采油厂电力时,必须依照用电审批程序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依照本检查程序,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违反作业规范的,按《供、用电监督检查处罚标准》(附件三)进行处罚。
第六章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一)各类工程施工、油水井作业及设备运行中的安全环保与规范用电工作。
(二)日常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安全环保节能内容等。
第四十二条各施工作业单位按照安全环保质检监科制定的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规范及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油水井措施作业、安全规范用电等。
第四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标准要求的,依照《安全环保节能监督检查处罚标准》(附件四)进行处罚。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检查小组办公室将依照《蟠龙采油厂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工作主动积极差,不按制度和原则处理的。
(二)对出现的问题未能拿出有效处理整改意见的。
(三)不认真履行检查人员职责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处罚标准
第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发现施工作业质量存在问题的,除警告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外,对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要求管理部门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办法,上报厂质量跟踪领导小组,具体的处罚措施:
(一)警告、教育。
(二)经济处罚。
(三)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四)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其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企业有关规定除经济处罚外,将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在施工作业中,发现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施工、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要求作业,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其它质量问题时,除返工外,第一次根据情节,处罚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部门200~3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处罚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部门500~5000元的罚款;第三次,处罚施工管理部门800元以上罚款外,并清退此施工队伍,终止合同及协议,对施工管理部门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由于质量问题引起职工生活不便,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造成经济损失,给予施工员经济处罚的考核细则:
(一)施工员现场施工日志无纪录处罚30-50元;
(二)工程材料不达标处罚50-100元;
(三)材料配合比不达标处罚100-200元;
(四)底、表层处理不到位处罚50-100元;
(五)地基处理,回填夯实密度不达标处罚100元;
(六)邦畔灌浆不实处罚50-150元、灌泥浆处罚100-300元;
(七)井场平整不达要求处罚50-100元;
(八)要求限期整改未实施或整改不达要求的处罚加倍。
第四条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油井及地面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除赔偿损失外,一次性分别给施工单位及施工管理单位300-1500元罚款。
第五条工程施工中不得影响生产,否则一次性处罚施工管理单位500元,影响生产时间较长的,处罚时按损失计算。
第六条施工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从开工到竣工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要检查中发现一次未在现场,处罚300元。
第七条工程建设中,对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达不到质量要求,对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谎报的,除按第三条处罚外,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在施工中工程量需变动时,必须严格执行《蟠龙采油厂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但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责任划分和经济损失程度,除处罚施工单位外,要追究担保人及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期限、施工规范作业,确保工程质量,经验收获得优良工程的,建设单位优先照顾此施工单位,连续获得优良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的奖励;对施工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敢干真抓实干,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二:
生产类质量监督检查处罚标准
第一条压裂失败井(压不开、压漏等)必须上报勘探开发科及质量跟踪小组,由质量跟踪小组进行现场跟踪检查,调查中发现由于井下队施工质量造成的,处罚井下队1000-2000元;由于施工设计错误造成失败的,将处罚油田勘探开发科2000-4000元。
第二条安装质量各项要求都不达标,经技术部门及质量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发现的,每项处罚50-100元。
第三条作业井事故后本单位无处理能力需要移交时,连同井场设施一块移交勘探开发科,设施不全时本单位负责配备齐全,勘探开发科必须在设计中注明油井设施情况,未安排队伍处理的井,勘探开发科要及时安排单位回收(或保管)井场设施,否则造成丢失时按损失大小一次处罚管理单位500-5000元。
第四条措施井产量由采油队(注水队)负责计量,并做到每日上井计量,措施井作业前计量一个星期,作业后计量三个月,产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厂勘探开发科、质量跟踪小组不定期进行计量抽查,经落实产量不实的一口井一次处罚200元。
未按要求填报或未上井计量的,一次处罚采油队(注水队)500-1000元。
第五条计量化验工作违反规定的按《蟠龙采油厂油井计量及化验分析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考核细则考核。
第六条施工作业队伍使用的绞车队伍必须遵循我厂安全环保条例和油井文明作业规定。
如果需要我厂内部井下大队或修井大队配合的,井下大队或修井大队在野外施工(拔杆、下封、作业施工、安装、检修)必须有本队的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督,以保证技改挖潜项目的各项施工指标质量到位性。
对于施工作业队伍使用外部绞车施工的,厂技改挖潜项目组将指派专人现场监督,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现象。
未按厂安全环保规定及技术要求施工处罚500-1000元。
第七条注水队注水井动态,监测数据、采油井动态监测数据,必须按要求标准进行测试及上报,不得弄虚作假或错报、漏报,否则处罚500-1000元。
第八条油井各类测试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测试,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月注水动态分析必须于下月5日之前提交勘探开发科,否则处罚300-600元。
附件三:
供、用电监督检查处罚标准<,/A>
第一条电力设备需要检修或特殊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经生产生产运行科批准,私自停断电时一次处罚实施停电单位500-5000元,处罚用电管理单位500-2000元。
大面积停电时要及时上报厂生产运行科,未上报时一次处罚500-2000元,以上情况后果严重时将按相关责任制度执行。
第二条采油、注水等用电单位严格按审批的生产用电计划执行,野外油井生产抽时依照上报及电力管理单位调整的抽时执行,违反此规定时依照《安全环保节能类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及惩罚细则》(附件四)执行
第三条内部用电单位需要铺设用电设施,用电量增浮较大时上报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通知供电车间;或直接与供电车间联系,由供电单位上报生产运行科即可。
事后未上报的一次处理相关单位100-500元。
第四条外部施工(或作业)单位需要接挂厂内电力线路,使用本厂电力时,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由厂用电管理单位审查开出,再由生产运行科审核后报主管厂领导审批,用电管理单位依据批复单执行。
未办理用电许可证私自使用厂内电力的,根据用电量大小,一次处罚使用单位500-3000元;处罚作业施工(或作业)管理单位300-500元;处罚用电管理单位500-2000元。
附件四:
安全环保节能监督检查处罚标准
第一条质量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各类工程施工及油水井作业中的安全环保节能工作时,依据《蟠龙采油厂综合安全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专项安全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蟠龙采油厂节能管理办法》、《蟠龙采油厂清洁文明油井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依据以下条款考核与处罚。
第一章安全
第三条电动机风扇轮壳,不上护线盖,无闸刀壳,有明线头,每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条抽油机地基不平,安装不正,处罚责任单位50元;底石螺杆每缺一道处罚责任单位10元。
第五条发现作业设备对作业现场的仪表、设备、管线造成危险挤压及变形,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并责令恢复设施功能。
第六条如发现有作业设备零部件短缺或存在故障情况下继续作业,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七条当有可能有物件坠落,或者有临时开挖坑、池、井、沟,要设置警戒线,如没有设置警戒线,处罚责任单位50-100元。
第八条设备在池、沟等危险区域作业时,要有救生通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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