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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主要有: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失业五大保险。
其特点:
具有强制性(政府行为)、社会互济性、非盈利性。
养老保险历史:
我县养老保险从85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由当时的劳动局劳服公司收缴统筹费。
88年成立劳保办,设立统筹基金账户,出台劳动保险统筹办法。
93年实行个人缴费,95年改为社保处,出台我县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
98年由省政府发文《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出台“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浦政发(2007)64号。
一、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企业正常退休条件待遇: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
现行政策规定: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实行最低保障政策。
2013年3月全县平均退休金1882元,平均退休工龄31年左右,最高退休金6236元,最低退休金:
2012年保底的1206元、不保底的880元左右。
6千以上的1人,5千以上的7人(转业干部为主),4千以上的64人。
主要依据是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浦政发[2007]6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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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不愿继续延缴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特殊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病退:
病退是指企业参保职工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批准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
男满50、女满45周岁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由医院证明,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申请病退。
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因病退休职工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即: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才能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退职:
上述办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因病退职的条件,即:
不具备退休条件(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满不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条件:
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参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公,由医院证明,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保底)。
退休领取养老金期间触犯刑法的,在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可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现行规定的其它待遇
特殊工种退休待遇:
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男满55、女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可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发给特殊工种补贴费。
特殊工种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参保男30年、女25年以上的可不再继续缴纳医保费,同时医疗费用可按90—95%比例报销,比在职高5个百分点。
“老人”“中人”退休、职人员其它待遇:
可享受遗属生活补贴。
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退休(退职)以及在职和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缴费年限满1年(含)以上,可享受丧葬费4000元,一次性抚恤费10000元。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费每满一年增加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发给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
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保(包括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中人”死亡,其直接供养的遗属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遗属待遇。
全额为农民720元、城镇居民870元。
退职后死亡的,(无遗属待遇)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
基础工资由社保部门发放,绩效工资(生活补贴)由原单位发放。
退休后或在职死亡可享受丧葬费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本人工资,个人缴费账户余额全额退还。
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参保范围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等单位非编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2、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除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内职工(包括干部、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企业参保提供资料: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并携以下证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地税)(3)法人代表身份证(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等。
2、事业参保提供资料:
除以上共有资料外,需要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条件:
男60女50周岁之前的单位职工,浦江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
私营企业、非企业单位职工参保手续:
填报《浦江县(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参保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资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壹张(首次参保人员)或社会保险卡(续保的人员)。
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参保手续同企业单位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职工手续:
除以上共有资料外,需要提供人事劳动局招录用或调动证明文件和工资确定表或招工录用登记表。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含自谋职业者、农村个体参保人员)参保手续:
填报《浦江县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同时携自谋职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壹张(首次参保的人员)或社会保险卡(续保的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
缴费比例: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
单位20%、个人8%);
(2)其他国有、集体企业和原按扩面参保的用人单位(含农村个体企业)缴费比例为22%(其中:
单位14%、个人8%);(3)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含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8%(其中:
统筹10%、个人账户8%);
个人账户:
2008年1月起,个人账户全国统一按8%记入。
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确定:
企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和非编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工作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低于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缴费工资调整:
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事业单位非编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于每年7月调整一次,缴费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及时申报,不报的按规定统一调整。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缴费工资调整可按人事劳动局批准晋升、定级、调资的次月申报,也可每年7月调整一次。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申报缴纳
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实行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分离的计费办法。
单位缴费部分有两种核定办法(即工资总额法、工资含量法),工资总额法按单位每月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乘以14%征缴,工资含量法按企业产品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单位职工在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于次月15日前由单位统一到地税办税大厅申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扩面未全员参保的企业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得少于现已在保人数的缴费总额)。
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人员)在社保处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到银行营业网点用现金缴纳或协议代扣养老保险费。
五、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变动
单位参保人员发生正常增减变动时,实行网上申报,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可用自己的办公室电脑通过网上申报(我县95年开始实行网上申报,全省最早)办理增减变动相关申报手续,并查询本单位职工的参保情况。
办理程序:
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缴清欠费后在当月25日前(遇节假日适当提前)携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对方单位招收录用证明)、《浦江县(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县社保处办理中断或转移等手续。
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中断、转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而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向原单位征缴,跨年度后不予退回。
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中断关系手续
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中断:
携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浦江县(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处办理。
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
本地参保无需办理;异地参保的携带在异地参保的社保机构证明(或个人申请)、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处办理。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享受
转出:
经用人单位人员变动申报后,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县社保处办理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入:
户籍在本统筹地区且已在本县参保的,先到县社保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凭函到原参保地社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转入手续资料送县社保处。
待转入资金到账后(每月12-15日可查询到账情况)办理记账手续。
转入限制(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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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外省的按20%转,省内只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
如果在浦江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浦江按月领取养老金。
如果你以后到别的地方打工的,凭浦江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把浦江缴的养老保险费和保险关系转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养老保险。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办法确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一)最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正常退休办理手续
1、条件:
(1)根据规定: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事业单位女干部五十五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年龄的确定按档案最早记载。
2、提供资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本人近期一寸照片四张(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居住地详细通讯地址(4)指定银行(中行、工行、邮政等)开户存折(5)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3、办理程序:
(1)档案关系在单位的由单位劳资员办理;
(2)档案在就业处的由就业处办理;(3)无档案的自由职业者持上述材料直接到社保处办理(自由职业者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八、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中人”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我县替代指数为0.9)的平均值。
“新人”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中人相同。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2006年前早退每年减2%。
2011年1月起加发养老金补贴和社区补贴每月300元
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2010年前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
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保障,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退休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保障的人员: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九、特殊参保人员的处理
自谋职业人员:
改制自谋职业人员、失业转自谋职业人员
退伍军人参保:
城镇退伍军人参保、农村退伍军人参保(考虑有无服刑)
失地农民参保:
全额480.6*12*15年=86508元,财政补助4000元。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要求延期缴费,参保人员须携本人户籍薄和后延缴费申请表到社保处办理延缴手续。
延缴后分两类: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其他参保人员延缴到满15年后享受养老待遇。
十、补缴政策
省政府规定:
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2015年企业4030*0.22=886.6元/月、自谋职业人员4030*0.18=725.4元/月。
根据全县的生活水平,我县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确定为2420元。
十一、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和我们下一步打算
关于推迟退休年龄问题,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历史:
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94年4月省劳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县开始工伤保险统筹。
99年省劳财总工出台《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开始规范。
2004年1月开始施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12月所有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个体私营企业从2006年7月起扩面参保,公务员从2012年7月起参保。
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一、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无过错责任)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保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及药品目录标准的住院费、医疗费、药品费的全额赔付。
伤残等级分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7个月本人缴费工资。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一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标准分别为本人缴费工资的90%、85%、80%、75%。
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伤残等级分5-10级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4个月统筹地平均工资。
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原为60个月统筹地平均工资)
三、我县工伤保险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有哪些?
我县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中断变动手续?
工伤保险参保实行实名制。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如实填写《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名册》,填写清楚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缴费工资等信息,报送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名册,经县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网上申报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企业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统一填写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名册》(填写清楚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岗位工种、缴费工资等信息),报送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名册,经县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网上申报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报调整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名册,经县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网上申报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可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名册》报送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和缴费要求?
工伤保险费由人单位按月到县地税部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赔偿支付也以该缴费工资基数为准)×单位缴费费率。
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等因素,结合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按照国家工伤风险程度行业分类,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服务业等)0.5%、二类行业(制造业等)1%、三类行业(采选矿、化工业等)1.5%。
二、三类行业,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到基准费率的150%征缴,或下浮一档到基准费率的50%征缴。
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和其它社会保险费一起按月统一征缴。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视作工伤保险中断参保,期间所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六、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社保处书面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
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人员、岗位、原因、伤势部位和程度、现场证明人、事故后的安全生产措施等),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医疗期结束后由企业凭住院发票、病历、用药清单(医嘱单)工伤职工身份证(附复印件)及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文件到县社保部门统一结算费用。
七、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哪些费用?
(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及药品目录标准的住院费、医疗费、药品费。
(二)国家规定标准的辅助器具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五)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就诊?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到就近定点医院就诊。
转外就医须凭本地定点医院签署的(转院申请表)到县社保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确因病情危急需先行转院的须在7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一时间应急治疗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和诊所就诊处理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送到就近定点医院治疗。
否则,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县定点医院有: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康复医院、黄宅第二人民医院、
黄宅博爱医院、义乌市稠州医院、浦江天仙医院和卫协门诊。
县级以上定点医院有:
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浙江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杭州117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
九、企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或漏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意向
基本养老保险咨询
地址:
中山北路97号二楼大厅社保处
电话:
4182802,4182793,4182632传真:
4182632
Email:
Pjsbc@
网址: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历史:
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对企业职工。
55年的《关于女工作人员产假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待遇进行了规范,待遇水平基本一致。
我县94年开始建立生育保险统筹(企业)。
97年进行调查。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的《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目前参保对象为企业职工。
《浦江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生育保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
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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