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重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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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重点总结
第一章:
1.经济法概念:
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即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产生因素:
(1)经济因素:
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
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经济因素.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经济关系,人的社会矛盾集中于经济利益冲突。
这就决定了经济关系从来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利益的准则。
无论何种经济形式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经济形势不同,其法律规则也就不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普遍存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立足、扎根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安身立命。
(2)政治因素:
国家作为重要的政治因素,向来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核心地位。
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下,国家权力、国家干预及其限制有所不同。
这些不同对法律有着直接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更具自觉性、自主性和有效性,当然也理应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履行其基本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
(3)社会因素:
法律历来被视为“善良公平之术”,“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宗旨和使命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负有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能,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但国家要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实现法治化,这就要求制定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的重要构成要件。
(4)法律因素:
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部门的产生呈现这样的规律:
一是客观上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某种法律部门调整;二是这种社会关系应先有已有法律部门去调整,只有当它们不能或不宜调整时,才有必要产生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也是如此。
市场经济形成了一种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具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国家干预。
而已有的法律部门各有其定位和职能,它们不能或不宜对这种社会关予以调整,于是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新兴的法律部门予以弥补。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就产生了。
3、发展:
(1)一般说来,只要存在国家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活动,相应地就存在国家管理经济的经济法。
但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基础、属性、方式和宗旨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
①在自然经济时期,国家也管理经济,也存在些许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
但由于此时的国家大都是奴隶制、封建制的专制国家,由自然经济属性所决定,国家管理经济贯彻的是“重农抑商”的政策,普遍具有禁止性、惩罚性,国家管理经济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相关的法律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
这些因素决定了自然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只能是经济法的萌芽状态。
②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信奉自由放任主义,以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而国家干预仅限于公共设施、司法服务和国防建设导有限的方面,超出这些范围,就会妨碍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于是主张“国家干预预越少越好”,“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③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市场主体不再平等、市场竞争不够自由,市场经济已不能自如有序地发展。
此时,要促进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地发展,必须首先反垄断,只有反垄断成功了,重新恢复了市场主体平等、市场竞争自由,为私法机制发挥作用莫定基础,在此基础上,私法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对于保障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地发展非常重要,因而也被称为“经济宪法"或“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自此,经济法开始受到重视,其地位日渐重要。
④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其社会化程度就越高、现代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
由于理性不足、市场分化、信息有限等因素决定了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具有盲目性和无序性,它内在地需要国家干预,为此,一些国家通过许多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2)发展特点:
①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②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③从“边缘法”到“基干法”④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⑤丛“差异”走向“互鉴”。
第二章:
1、渊源:
主要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辅助渊源:
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2、地位:
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这些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主要推动力,反垄断法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重要地位。
(2)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会导致市场波动和经济周期,甚至酿成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给经济社会造成重大灾难,宏观调控法对于市场经济具有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
(3)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是最有效的,到市场并非万能,也常常失灵,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章:
1、宗旨:
(1)概念:
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它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是市场主体必须认真遵循的,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中。
(2)要求:
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
(3)意义:
①理论意义:
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原则、本质、作用等,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中许多基本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除此之外,经济法的宗旨对经济法体系的确立也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经济法体系的和谐统一,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规范应在总体上体现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具有维系、保障经济法制的统一、协调与稳定的作用,明确经济法宗旨,可以保障整个经济法体系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对经济法制建设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对于静态和动态意义上的经济法制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在立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立法的法理依据和思想指南,而对于其外在名表现形式的立法宗旨,经济法的各种法律、法规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之相违背。
其二,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成为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便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或者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经济法的宗旨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法的宗旨的基本精神采取限制、禁止措施或者进行审判,防止和杜绝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或者在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经济法的宗旨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精神采取限制、禁止措施或者进行审判,防止和杜绝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三,在守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便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精髓,从而正确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法。
③经济法宗旨与其他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价值决定经济法宗旨,经济法宗旨又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若干具体规则中的现实展开,而一系列规则内容的落实程度则要体现经济法理念。
(4)内容:
经济法的运行以市场机制及其失灵为客观基础;经济法的实施以国家调制与公权力的体系革新为工作依赖;经济法以社会公正为价值追求;经济法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统一为目标定位。
小结:
经济法作为一定范围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器,其宗旨以市场机制及其失灵为客观基础,以公权力向国家调制经济的扩张为工具依赖,以结果公正、实质公正和代际公正为价值追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定位。
这种对经济法宗旨的界定有两个层次的内涵:
一是对传统法学宗旨界定中基本逻辑的超越;二是对具体的传统部门法宗旨的超越。
2、原则:
(1)含义:
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2)特征:
法律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全面指导性、部门特殊性。
(3)内容:
①有效调制原则: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包括市场决定性原则以及调制法定、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三原则。
这些原则之间的关系呈现为一种组合结构:
市场决定性原则是有效调制原则得以落实的前提:
而调制法定、调制适度与调制绩效三原则则是有效调制原则的具体内容。
市场决定性原则:
其一,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调制应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边界当中,在不存在市场失灵的场合,不应当有国家对经济的调制。
其二,即使在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调制也要恪守谦抑。
其三,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城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面暂不进行国家调制。
调制适度原则是有效调制的一项弹性原则,是指政府调制经济的范围和目的要合理。
调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兼顾调制的需要及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木权利。
调制绩效原则是指国家对经济的调制应当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从面满足社会整体对效益的追求。
②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综合效益原则和实质公正原则。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是近期效益、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是宏观整体效益与微观个体效益的兼顾。
经济法的公正观,是一种实质公正观,它不同于形式公正理念中的起点公正,机会公正、代内公正,而是更强调结果公正、分配公正和代际公正。
③经济安全原则:
含义:
经济安全是指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经济危机和经济不景气的克服,熨平经济周期,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经济法上的: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与经济发展原则。
(4)功能:
构成立法的基本型准则;构成经济司法审判的准则。
第四章:
1.经济法主体概念:
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和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个体。
2.类型:
一类是从事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机构,即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另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各类市场主体等。
3.宏观调控机构属性:
主要是国家机构;具有统一性;权威性;专业性;民主性;相对独立性。
市场规制机构属性:
国家机构;专业机构;相对独立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4.差异性(69):
作用的领域;针对的对象;职责和手段;内部具差异性。
5.行为:
一类是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所实施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合称为调制行为(主导地位);另一类是受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直接影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⑴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⑵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①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②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③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④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⑶是有限调控行为,只有宏观调控的少才能宏观调控的好⑷需要发扬民生,只有贯彻经济民主,保障经济民主的宏观调控才是真正的宏观调控。
⑸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现代宏观调控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必须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市场规制行为:
⑴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目的是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正当,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⑵是国家干预行为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⑷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⑸是一种综合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对纷繁复杂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必须综合现在已有的各种调整方法,多管齐下,综合调整。
主体行为的属性:
⑴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市场规制行为都是国家干预行为⑵都是法定行为⑶都是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为公是它们的唯一宗旨。
主体行为评价:
(78)经济,政治,社会,法律
第五章:
调制主体的职权:
有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国家投资经营权,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调制权体系,应当以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二元结构为主要类型。
1.宏观调控权:
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国家规划、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方式,宏观调控权的享有主体对经济运行和发展实行总体指导和调控,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熨平经济周期、平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调节国家产业经济结构,主要包括规划调控权、货币政策调控权、财政税收调控权等内容。
特点:
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对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的界定,通常认为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四个方面;宏观调控权的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宏观调控权的弱可诉性。
2.市场规制权:
指国家市场规制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力,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点:
市场规制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性;市场规制权对实施对象的直接性;市场规制权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市场规制权实施方式的歉抑性。
调制受体的权利:
1.消费者权: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受尊重权,依法监督权
2.经营者权:
相对消费者而言,经营者享有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前提下的自由经营权;相当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关系而言,经营者享有公平竞争权;相当于调制主体而言,经营者享有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调制受体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公平竞争的义务;依法接受调制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责任追究的积极性,责任主体的绝对性,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91-93)
调控主体的责任:
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调控受体的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外部因素:
1.政治因素:
法律是政治的集中表现,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定,包括经济法的制定.2.经济因素:
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法律制定深受经济因素的影响,经济形式不同,法律制定就不同。
3.社会因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性质不同,法律制定就不同。
4.认识因素:
法律应是最高理性的体现法律制定应该是最高真理的宣示和规则化
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1.为市场经济建章立制:
没有建立一套良法善治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规则,就无法巩固市场经济基础,加强市场经济建设,进而也无法立国,建国,强国。
2.经济法的制定使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宣扬,推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
自由竞争精神是真正的市场精神,是发展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精神批品质和精神动力,没有自由竞争精神,就没有市场经济。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市场经济发展装备发动机3.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要诉诸市场机制,也要求助于宏观调控:
没有宏观调控,市场经济难以协调,有序,可持续的发展,经济法的制定是为发展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相结合。
2.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并存。
3.中央经济法制定与地方经济法制定并存。
4.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1.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2.经济法的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必由之路。
3.经济法的实施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4.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2.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必由之路3.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4.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5.有利于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1.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2.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独特的行政性。
3.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高度的的专业性。
4.经济法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1.制定是否科学:
经济法的制定是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决定着经济法的实施。
2.实施机构是否独立:
法律实施机构的独立性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状况。
3.实施机构是否健全:
经济法的司法化使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
4.实施程序是否完善:
完善的程序才能保证良好的法律实施。
5.实施人员的素质:
只有高素质的人员才能较好的实施经济法。
第七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
包括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概念、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宏观调控法概念(调整对象、定位、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1)宏观调控:
①概念:
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②行为特征:
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依据的法定性。
③目标:
◆总量均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结构优化,优化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分布的比例(经济结构包括:
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技术结构、地区结构等);◆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此外还有收入分配公平,经济持续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能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等④手段:
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的所采取的方法、措施。
包括:
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计划调控等。
(2)宏观调控法概念:
①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社会关系即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调制关系②定位:
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第一层次法即独立的部门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并列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第一层次部门法③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价值)——公平价值(为经济和社会带来或增进公平)、效率价值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提高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秩序价值(为经济和社会带来或增进秩序);(宗旨)是指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即充分实现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宏观调控法的初级宗旨可以概括为:
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
宏观调控法的终极宗旨可以概括为:
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原则)是指宏观调控法规范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根本准则——调控法定原则、调控绩效原则、调控公平原则、调控适度原则。
⑶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式;有条件的允许式。
⑷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调控行为的主体和调控对象(调控受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包括:
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地位,赋予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制度进行),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是保障宏观调控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制度)。
第九章
一、税收,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
调控目标:
经济可持续发展,物价基本稳定,就业不断扩大,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税收结构政策是通过有条件的税负差别待遇来影响经济,其政策作用呈现出局部性,多样性的特点
二、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
首先,通过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证税收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通过税法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指导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缴纳税款,组织税款人库,从税收执法和守法上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
最后,强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收执法的公信力。
税法在保障和实现税收调控职能时,其主要作用是提供税收调控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保证税收调控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结构:
1.税收体制法是规定税收权利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税收所调整的税收征纳关系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构成税收征纳法
三、税法的课税要素:
是国家对居民或非居民,有效说正的必要条件是确定纳税人及其权利与义务范围的法律依据
税收实体法要素:
1.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苛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3.税目和计税依据科税目与计税依据是对征税对象在质与量上的具体化;4.税率是应纳税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5.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及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税收程序法要素:
1.纳税期限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时间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时间2.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四、税法的调整方式:
1.设定法定税率的方式;2.设定税收优惠措施的方式;3.设定税收重课措施的方式
五、商品税:
商品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由于其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人们也称之为流转税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
商品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
1.有助于调节社会总供求的结构;2.有助于稳定地获取财政收入;3.可灵活调节瞌睡对象,提高调控的针对性和精准性;4.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
六、所得税:
市值与收入所得为征收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特点:
1.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及说其具有广泛性;2.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3.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4.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法制度的基本模式:
1.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所得按其来源不同,分别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2.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全部所得汇总在一起,在进行法定扣除后,按统一的规定,税率征税的所得税制度;3。
混合所得税制,是指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和综合并用实行对某些所得按类别分类征税,而对其他所得合并综合症税的两种混合的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
1.可以合理调解税收收入的弹性;2.可以有效运用所得税的股利和限制措施;3.可以调节收入分配格局
七、增值税:
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从税款计算的角度,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八、消费税:
1、纳税主体:
我国消费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确定的征税范围,是指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种类。
我国实行的是有选择性的有限型消费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等;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高档手表等;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九、关税:
在征税范围方面,关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
其中,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则包括非贸易性的下列物品: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
(2)个人邮递物品;(3)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4)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在纳税主体方面,关税的纳税主体是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就贸易性商品来说,其纳税主体是: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就非贸易性物品而言,其纳税主体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十、所得税:
是指调整所得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概念和特点:
所得税,是指以收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依纳税主体类别不同,国际上通常将所得税分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类。
2、所得税与商品税、财产税等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可以是来自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纳税主体的所得。
征税对象范围广泛,其中包括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总所得额减去各种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会计利润,存在复杂的法定扣除项目,因而计算和确定计税依据比较复杂。
第三,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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