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企业破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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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章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5
单项
破产债权范围
判断
破产财产的界定;取回权
综合题
破产财产的确认
2006
单项
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多项
破产财产;破产程序
判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取回权的行使
2007
单项
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多项
债权人的表决权
判断
重整计划的监督
综合题
撤销权;债权申报的要求;抵销权;破产财产的分配
2008
单项题
管理人的资格;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多项题
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别除权
判断题
抵销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综合题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项
多项
判断
综合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8
3
3
3
3
2
2
8
8
2007
1
1
1
1
1
1
1
11
4
14
2006
2
2
2
2
2
2
6
6
2005
1
1
2
2
0.2
3
3.2
6
前言
本章主要内容有:
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2008年本章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指定管理人规定》,对管理人制度进行了重新编写。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相比的特征: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
3.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4.民事执行的对象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相关考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域外效力)
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但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更为宽松,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此外,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丧失清偿能力,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即只考察债务人本身)
(二)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1.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概念是不同的。
(1)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强调的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
(2)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其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2.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断的案件。
与之相应,《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作为债权人来说,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没有义务去了解企业是否资不抵债。
二、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1.破产申请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走破产程序)
注意:
①清算人提出申请是与《公司法》的衔接。
②清算人提出申请时,由于企业法人已解散,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只有破产清算。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答疑编号811070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2.破产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程序
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
①要区分上述日期的起算规定,例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裁定作出之日起、裁定送达之日起等;②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考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1999年)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疑编号811070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7项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对此有相应规定,并且延伸3年)
【相关考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
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B.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户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欠本银行的贷款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抵销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万元债务
D.清算组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
【答疑编号8110701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所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是指上述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通常,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其发出通知或向社会发布公告,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破产案件已经受理。
所谓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接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全部上交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以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管理人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B.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要求丙公司交还该货车
C.丁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贷款30万元
D.戊公司与甲公司协商,以一台设备充抵所欠的加工费
【答疑编号8110701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的效力。
A选项乙公司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B选项丙公司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C选项丁银行和D选项戊公司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处所指的合同包括三个条件:
①该合同成立;②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③该合同未履行完毕。
注意:
这里的“管理人有权”是有限制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例题•判断题】甲企业和乙企业正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合同应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答疑编号811070105: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效力。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其中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
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法律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
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这是因为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讲,破产程序相当于全体债权人进行的执行程序,它不具备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功能,也未设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
所以各国立法均规定,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在破产程序之外正常进行。
【例题•判断题】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受理了该申请,且正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该仲裁应当中止。
()
【答疑编号811070106: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7)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也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例题•多选题】债权人甲于某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要求乙公司破产的申请,法院于3月14日通知乙公司,并于2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下列说法中,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有()。
A.乙公司于3月25日对丙公司债权的清偿无效
B.人民法院2月7日对乙公司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C.丁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个别诉讼尚未终结,现在应予中止
D.3月22日之后,有关乙公司的民事诉讼,所有法院不再受理
【答疑编号811070107: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1.申报期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2.申报要求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避免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保证或连带责任后却因无法及时申报债权,破产人的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二次重复清偿。
【举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金额为50万元的合同,甲企业为债权人,乙企业为债务人。
甲因对乙履行债务能力的不信任,要求丙企业为该合同提供担保,甲丙签订保证合同。
该保证合同约定,债务到期时,若乙企业不能向甲企业履行债务,则由丙企业代替乙企业向债权人甲履行全部义务。
以上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而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是主合同。
甲企业是合同的债权人,因此丙企业是合同的债务人。
只有当丙企业代替乙企业向甲企业履行了债务后,丙企业才获得了追偿的权利。
该追偿的权利不是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而是只要丙企业代替乙企业全额履行了债务,就获得了此权利。
乙企业与丙企业如果没有进行特殊的约定,那么二者对于甲企业而言就是连带债务人。
债务人乙企业破产,如果甲企业申报了债权却未能得到全部清偿,那么未清偿的部分就由丙企业承担;如果甲企业不参加受偿,那么只要是在保证期间内,甲企业可以要求丙企业清偿全部的债务。
(因为丙企业是连带债务人)
如果丙企业代替乙企业清偿全部债务时,乙企业的破产清算已经结束,就会导致丙企业的损失无处追偿。
因此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如果债权人不参加债务人破产清偿时,那么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预先申报”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考题•判断题】作为票据发票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的,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001年)
【答疑编号8110702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试题)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所以A选项正确。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所以B选项正确。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有无担保,均可以申报。
所以C选项正确。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不包括违约金。
所以D选项错误。
【例题•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作为甲企业的担保人。
当甲企业尚未支付货款时,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如果乙企业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丙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也可以申报债权。
()
【答疑编号8110702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案件债权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申报的延展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二)债权确认
1.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编入债权表,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
3.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
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4.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1)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时,债权列入债权表,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时,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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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