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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教养试行方法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2]17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及其?
补充规定?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详细经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迫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消费劳动第二。
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化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消费技能的建立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迫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根本建立,列入地方基建方案。
劳教消费,列入地方方案,承受有关消费部门指导。
第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承受人民检察院的监视。
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
消费单位的命名,应根据消费类型确定。
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分为县团级、区营级两种。
县团级的可下设大队或中队;区营级的可下设中队或小队。
中队一百五十人左右,小队五十人左右。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或教诲员各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按劳动教养人员百分之××的比例装备(其中教员三分之一左右)。
中队的干部应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以上。
第三章收容审批
第九条 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 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 对以下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细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回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消费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阻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别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十一条 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 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那么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第十四条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
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才能者,不应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 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第十五条 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填写登记表。
记载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住址、学历、社会关系、违法犯罪事实、审批机关、劳动教养期限等,并按捺指印,贴附免冠半身相片。
第十六条 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恳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
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
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那么,实行严格管理,并规定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和制度。
第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教。
对女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顿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当让他们过一定的民主生活。
每个中队应中选定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组成宣传、文体、生活卫生小组。
允许他们对管理、教育、消费、生活等提出改良意见;允许他们给国家机关和指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别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
第二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以下“五要、十不准〞守那么:
五要是:
(一)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
(二)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
(三)要积极参加消费劳动;
(四)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五)要拥护共产党指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十不准是:
(一)不准随意分开规定的活动范围;
(二)不准议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
(三)不准留长发、胡须;
(四)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分布淫乱思想;
(五)不准损坏公物;
(六)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
(七)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八)不准酗酒、赌博、盗窃;
(九)不准敲诈讹诈、互相馈赠;
(十)不准互相包庇、栽赃陷害。
第二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班、组长,应当物色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并由中队干部集体选定。
班、组长的任务是:
协助干部搞好本班、组的劳动、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性工作。
对班、组长应当经常教育考核,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管钱、管帐、管仓库、管档案卡片,充当采购员,或外出公干、代写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那么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
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提早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批示和综合、结案材料;中队管理劳动教养期间的考核、评比、奖惩、鉴定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由人民武装警察担任。
护卫武装的任务是:
(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平安,防御外部坏人捣乱、袭击和破坏;
(二)协助劳动教养场所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三)配合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护送成批劳动教养人员的工作。
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导处理,不得开枪。
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平安,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执行。
护卫武装的负责人应参加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指导。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护卫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
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远的可以临时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
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导批准,可以禁闭。
禁闭不得超过十天。
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七天。
严禁戴背铐、脚镣。
第五章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展文化科学教育,消费技术教育。
坚持理论联络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那么,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
第二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为中心,进展“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教育,开展“学雷锋,做新人〞的活动,采取上课、讨论、个别谈话、举办展览,外出参观等方法,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家属劝教,邀请原单位、街道组织、社会知名人士、英雄人物、劳动模范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好的人给劳动教养人员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展教育。
第三十条 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参照一般中小学的课本,进展语文、数理化等教育。
定期测验,考察学习成绩。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消费技术教育,应当结合劳动消费进展讲授。
有条 件的单位,可结合消费进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 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小时,劳动不超过六小时。
第三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教育机构。
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和假设干专职教员,还可以选择劳动教养人员中文化技术较高、表现较好的进展讲课。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教材和教育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编写和制定,劳动教养管理所详细安排施行。
定期研究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检查教育效果,总结工作经历。
第三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播送等进展辅助教育。
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当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第三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展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展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第六章劳动生产
第三十八条 组织劳动消费,应当从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期满后就业的目的出发。
消费方案指标应当低于同类国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教养的消费,应当因地制宜。
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的、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建材工业。
从事农业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开展工副业消费。
第四十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消费工种和劳动定额,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条 件,适当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
第四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度,有权回绝任何机关或个人擅自抽调、占用、挪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备、土地、劳力、物资、产品和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贯彻节俭办事业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消费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教养消费的特点,加强方案管理、财物管理、劳动管理,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消费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平安制度,设置平安设备,严格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搞好文明消费。
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
第七章生活待遇
第四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应保存公职,但不计工龄。
第四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消费类型、技术上下和消费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
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单独编造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旷工、抗工的日期,不计算劳动教养期限,并扣发工资。
第四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被服自理。
布票、棉花票,按当地居民定量供给标准发给。
对无家或确有困难的,可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需要补助的人数及所用布匹、棉花的数量,报请当地商业部门予以供给。
第四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设立生活管理机构,各级都要有一名指导干部主管生活、卫生工作。
劳动教养人员的食堂应单独设置,口粮、副食品按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供给;在规定范围内,尽量调剂改善,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熟、吃热、吃得卫生。
按月公布伙食帐目,严禁克扣。
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第四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应光线亮堂,空气流通。
住房面积,每人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检查评比。
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定期理发、洗澡、洗晒衣被,每天清扫卫生,定期大扫除,消灭臭虫、虱子,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
并注意做好劳动教养场所的整修和绿化。
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八小时。
第四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
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劳动教养人员进展体格检查。
对患病人员的生活要适当照顾。
病重的,经主管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征得家属同意,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所外就医。
所外就医人员,除工伤外,医药费用由本人自理。
要经常检查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病愈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五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公和非因公致残,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其残废补助费,是保存公职的,按国家职工对待;原无工作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做出死亡鉴定;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做出鉴定,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原工作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家属或原单位不来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
其遗留财物,在半年内不领的上交国库。
第八章通信、会见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
会见家属时,不旁听。
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
第五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亲属会见和通,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五十五条 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手册,记载他们遵守纪律制度、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
实行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第五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早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别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三)揭露和制止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奉献的;
(五)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消费任务的;
(六)厉行节约,保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费技术上有革新或创造创造的;
(八)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提早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分布腐化堕落思想,阻碍别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正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手段或教唆别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施行奖惩的批准权限:
(一)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二)提早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展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侦查,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第十章解教、安置
第六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期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路费。
原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第六十二条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统一保管。
劳动教养鉴定材料可随人转出。
第六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来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原来没有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进展就业登记,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家在农村的,介绍回原消费队,参加劳动。
第六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有方案地重点调查理解,考核教育改造效果,总结工作经历。
第六十五条 以下五种人劳动教养期满后,除确实已经改造好的以外,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留场就业。
(一)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重新劳动教养的;
(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后,五年内犯罪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
(三)刑满释放后,又违法犯罪,处以劳动教养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继续违法犯罪,延长过劳动教养期限一年的;
(五)屡次逃跑,延长过劳教期限一年的。
家居农村,小城市和大中城市市辖县的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不留场就业。
解教留场就业已满三年确实改造好的,应当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
解教留场就业的,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的,均由劳动教养所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章干部
第六十六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处理任何问题,都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草率从事。
第六十七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要深化现场,组织和检查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消费、生活情况;认真执行夜间值班、查铺制度,做到二十四小时有人管;实在理解和掌握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请示报告制度。
一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六十八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苦练根本功。
中、小队的干部必须做到“四知道〞,熟悉本队劳动教养人员的以下情况:
(一)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
(二)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动教养期限;
(三)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同伙);
(四)现实表现。
大队的指导干部和管教干事对本大队好坏典型人物,应当做到“四知道〞。
第六十九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打骂、体罚、污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二)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给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
(三)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
(四)不准承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亲友的馈赠;
(五)不准违背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顺利进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劳动教养人员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为:
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两年、两年零六个月、三年。
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标准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
劳动教养场所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劳动教养场所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
第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指导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其审批机构设在公安部门,其管理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自理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八条劳动教养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的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条件的;
〔二〕违背治安管理,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拘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细微,尚不够刑事处分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分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第十条符合本章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在以下区域、场所作案的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及与铁路交接的水陆交通要道沿线、大型厂矿作案的。
第十一条以下人员不予收容劳动教养:
〔一〕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呆傻人;
〔二〕严重疾病患者;
〔三〕精神病患者,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五〕其他丧失劳动才能的人。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的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办案单位,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是呈报单位,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呈报工作。
第十三条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办案单位必须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经省辖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辖市、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劳动教养案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批准劳动教养;
〔二〕对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的,可以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应在一个月内进展完毕。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补充调查单位应报请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予以其他处分的,应退回呈报单位,依法按相应程序办理;
〔四〕对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应制作?
劳动教养决定书?
和?
劳动教养通知书?
。
?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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