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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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1为了构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逐步实现建立一支高素质、髙境界和高度团结的学习型队伍,提髙*******会计师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
根据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法规、本事务所(公司)《章程》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运营管理公约》规定之原则和要求,特订立本制度。
1.2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设立“人力资源中心”,对事务所及各成员单位的人力资源实施统一管理。
1.3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从业职员之聘用与需求管理、服务、任职、专业胜任与晋升、绩效评价、职员培训与职业发展、辞职与离职、合同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单位退休、社保与医保等除国家劳动管理相关法规、事务所(公司)《章程》及事务所《运营管理公约》另有规定外,概依本制度行之。
第二条人力资源规划管理
2.1适用范围
本规划方法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
2.2人力资源规划目的
人力资源规划是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依据。
其目的是根据事务所战略发展目标要求,科学地预测、分析事务所(公司)在变化环境中的人力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获得各种需要的人才。
2.3人力资源规划原则
(1)可行性原则:
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根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实际实施条件的限制,应该在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结合研究和寻求动态平衡的基础上来制定。
(2)—致性原则:
人力资源规划具有外部一致性和内部一致性。
外部一致性是指人力资源规划应当同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的战略计划、经营计划、年度计划相配合;内部一致性是指人力资源规划应当同所有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如招聘、培训、工作分析、薪酬等计划相一致。
2.4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
(1)人力资源规划的层次
人力资源规划包括两个层次,即总体规划及各项业务计划。
人力资源的总体计划是有关计划期内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总目标、总政策、实施步骤及总的预算安排。
各项业务计划包括,配备计划、补充计划、使用计划、培训开发计划、职业计划、绩效与薪酬福利计划。
(2)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是在中长期内,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不同职务、部门或工作类型人员分布、人才结构状况,是以专业和能力为导向,为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员的招聘、任用起到指导作用,以达到人力结构优化、人力资源能位匹配。
配备计划应根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的业务方向和规模以及短期内的战略规划拟定各类人员必须配备的数量,规定各岗位应配备什么素质的人员(即任职资格要求),为各部门适时提供适当的人才和技能。
(3)人力资源补充计划是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需求补充人员的岗位、类型、数量和对人员的要求,以达到人力素质结构和绩效改善。
为了保证中长期内岗位职务空缺能从质量上和数量上得到合理的补充,人力资源中心应即时根据岗位说明书拟定招聘标准、编制招聘计划,规定招聘方式、招聘渠道、组织人员招聘。
(4)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使用计划侧重于人员晋升政策和时间,轮换工作的岗位情况、人员情况、轮换时间,人力资源中心应根据各岗位特性规定职位轮换范围、时间以及职位轮换的幅度。
(5)培训开发计划是为了适应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发展需要,通过培训途径,提升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现有员工素质。
人力资源中心在制定培训开发计划时要明确培训对象数量、类型、培训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培训师资以及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聘用政策与人员需求管理
3.1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进入条件,择优考核任用。
3.2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本着“精干、协调、高效"之原则,根据经营方针、业务规模和实际需求招聘录用从业职员。
3.3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对任职人员的关键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制作“岗位说明书”,作为员工聘用、考核、晋升的依据。
3.4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根据现有人员数量及结构、业务规模(客户数、业务量与业务结构)、新业务发展方向、预期业务增长率、人员流动率和晋升变化等因素进行人员需求预测,确定招聘目标和方案。
3.5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实行定员定岗定向管理,在保证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各部门如需增补人员,应先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并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中心办理,人力资源中心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其岗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之内,增补时机是否恰当。
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审批。
3.6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录用职员条件与要求:
(1)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注册会计师方向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2)热爱本行业,诚实守信,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意识强;
(3)业务职员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实际工作经验的,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两科
(含)以上合格者择优录用;
(4)取得研究生学历,以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资格,以及取得人力资源师证书的优先录用;
(5)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执业资格(以下统称:
执业注册师)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6)除执业注册师或具有专长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外,凡年龄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录用。
3.7招聘程序:
(1)人力资源中心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
(2)用人部门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并提供笔试考卷(针对需要笔试的招聘),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送至人力资源中心。
(3)求职应聘人员应先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初试。
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存档管理。
(4)经初试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安排,指派由用人部门主管或用人单位领导复试;
(5)应聘事务所(公司)中层主管岗位以上的应聘人员需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面试通过;
(6)复试合格或面试通过后,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通知应聘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等待结果。
(7)用人部门、单位和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可以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无误后填写《新员工录用审批表》报请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总裁批准聘用。
3.8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一般从业职员的录用由事务所(公司)执行总经理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部门主管提议,部门主管职务以上人员的录用由事务所(公司)“执行委员会叫寸论同意,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
拟聘用人员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报请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总裁批准聘用,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即可通知被聘用人员报到。
3.9具有注册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正式录用后,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或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完成申请执业注册手续;执业注册师加入事务所(公司)后,人力资源中心应督促并协助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入注册手续。
3.10正式加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之执业注册师的原有人事档案关系,根据自愿原则,可自行、也可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向人才市场(中心)办理寄存手续。
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办理的注册师的档案关系寄存的合理费用可由事务所(公司)负担。
3.11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对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人才储备机制。
各单位或部门的新增人员需求,应优先考虑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内部进行调配,最大限度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第四条服务守则
4.1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另行订立《职员服务守则》规定。
第五条任职、专业胜任与晋升
5.1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依发展战略和运营模式配置人力资源,设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公司管理,技术管理与专业资格,业务执行、管理支援、行政后勤等职位,按职位类别设定相应岗位,建立岗位职级,实行定岗定编管理。
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职位、岗位设置及任职规定。
(详见附件1:
天联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职位与岗位设置表)。
5.2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对部分职位之岗位(行政副总经理、副总审计师,总裁髙级助理/中心总经理职务(不含)以下人员)设置最长任职年限:
每一岗位任期不超过三周年。
5.3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从业职员的任职与晋升严格按以下任职条件、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执行:
(1)新招应届本科毕业生(一本)和应届注册会计师方向专科毕业生加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后,在一级审计员[本科]或一级文员[本科]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二级审计员或二级文员岗位。
新招应届本科毕业生(二本)和特招应届专科毕业生加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后,在审计员[专科]或文员[专科]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一级审计员[本科]或一级文员[本科]岗位。
(2)面向社会招聘的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职员,以及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在职人员,具有相应岗位实际工作经验满一周年(新聘人员应提供原单位《任职证明书》,以下同)的,可直接聘任三级审计员或三级文员岗位;具有相应岗位实际工作经验满两周年的,可直接聘任高级审计员或髙级文员岗位;具有相应岗位实际工作经验適三周年的,可直接聘任审计师或一级专员岗位。
岗位职级为业务部副经理、行政部髙级主任(不含)以上不执行本条款规定。
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批准,依岗位需要特别招聘的职员直接进入招聘岗位职级。
(3)面向社会招聘之职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在一级审计师或二级专员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二级审计师或三级专员岗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在业务部协理或行政部主任岗位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和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后,经定岗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晋升至业务部副经理或行政部髙级主任岗位。
(4)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员工参加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考试,通过注册师两个(含)单科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明或加盖印章的成绩单的,可直接执行二级审计师岗位;通过注册师三个(含)单科考试合格的,直接执行三级审计师岗位;通过注册师四个(含)单科考试合格的,直接执行高级审计师岗位。
如因成绩滚动上科成绩无效的,按有效证书或加盖印章的成绩单予以调整岗位;如全部成绩无效的,其岗位应根据专业胜任能力及任职条件进行调整。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的,可直接执行髙级文员岗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证书的,可直接执行三级专员岗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的,可直接执行行政部髙级主任岗位;
(5)职员自首次岗位职级聘任或直接定岗定级开始,髙级注册师、事业部副部长[大部]、专业组组长、总裁助理、中心副总经理(不含)以下岗位的职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一周年后,根据其上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予以晋升。
(6)业务部副经理、行政部髙级主任以下职员在某一岗位任期超过规定年限后,仍不够条件未能晋升的,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执行总经理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建议,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经营管理会议”、“执行委员会”讨论并视其情况,可给予调整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如不服从分配者,予以解聘或辞退。
(7)髙级审计员置升至审计师岗位时,应取得会计、经济专业等初级技术职称或资格。
三级审计师置升髙级审计师岗位时,应取得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资格。
业务部经理晋升业务部髙级经理岗位时,应取得相关专业髙级技术职称或通过注册师全科考试合格。
(8)经行业协会或管理中心核准,取得执业注册师资格的,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可直接聘任一级注册师岗位。
(9)业务部副经理、行政部髙级主任(不含)以上岗位职级、职务的晋升,依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部门设置,岗位编制,职员专业胜任能力、贡献(业绩)、资历、表现等,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执行总经理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提议,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经营管理会议"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执行委员会"考核评审后,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
(10)公司管理职位中的髙层主管岗位人员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经营管理会议”、“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总经理经营责任制"利润分红。
5.4对工作业绩突出或特聘的职员,其岗位职级晋升可不受上述
条件限制,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执行总经理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提议,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执行委员会”考核评价,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直接批准。
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特别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提拔任用。
5.5从业职员如不能胜任本职、或只在其位不谋其职、或搬弄是非影响团结、或利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平台与职务为他人从事劳动谋利等违反规章制度被列编单位主管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领导多次提示或警告不改者,其职位、岗位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经营管理会议”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执行委员会”讨论,可随时予以调整岗位、降低职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6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从业职员之任职、晋升与调级等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正式行文通知为准。
第六条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为鼓励员工奋发向上,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督促员工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全体员工。
6.1员工奖励分下列三类:
(1)通报表扬
(2)奖励
(3)嘉奖
6.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5)拾金不昧;
(6)有其他功绩者。
6.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一次性奖励奖金500—5000元:
(1)工作业绩突出,超额并提前完成工作任务;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富有成效;
(3)节约物资、降低成本有明显成效;
(4)遇有危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当;
(5)检举违规或制止损害公司利益;
(6)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有高度的团队合作精神;
(7)年度内曾受到通报表扬三次(含)以上者。
(8)有其他功绩者。
6.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一次性给予5000元(含)以上奖金或同标准的外出旅游奖励:
(1)对公司确有贡献,以致公司利润大幅增加;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使公司减少损失;
(4)保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
(5)应用新技术、新发明、新的管理模式,使公司成本显著降低、利润明显增加;
(6)获得政府或行业奖励,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
(7)年度内获得奖励三次(含)以上;
(8)对公司做出其他重担贡献。
6.5处罚分为四种:
(1)提示
(2)警告
(3)记过
6.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提示,每次提示处以100元经济处罚:
(1)公司指定参加培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
(2)参加会议或培训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
(3)会议中途无故离开、退出会议;
(4)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及集体活动;
(5)下班后不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电器设备造成资源浪费。
6.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予以警告,并处以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1)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
(2)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轻微;
(3)不服从公司或领导工作安排,情节轻微;
(4)责任心差,工作不主动,缺乏合作精神;
(5)工作业绩差、效率低,经常无法完成目标者;
(6)搞小集团活动,拉帮结派者;
(7)无端攻击公司或同事,乱传闲话者;
(8)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
(9)年度内累计三次(含)提示记作一次警告;
(10)因个人过失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
(含)以下的,个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扣发效益工资。
(11)其他应予以警告的。
6.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予以记过,并处以扣发3-6个月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下调固定工资档级:
(1)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3)不执行指派工作,消极怠工、情节严重者;
(4)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制造事端者;
(5)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间嬉戏、吵闹、酗酒滋事,严重影响公司秩序者;
(6)年度内累计三次(含)警告记作一次记过;
(7)因个人过失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个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扣发相应绩效工资和下调固定工资。
(8)其它应予以记过者。
第七条职员培训与职业发展
7.1职员培训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内部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规定。
7.2职员的持续职业发展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另行制定《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第八条辞职与离职
8.1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从业职员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部门提出亲笔签名的书面《辞职报告》,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执行总经理或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
8.2辞职人员离岗凭经批准的《辞职报告》,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离岗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至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领取《员工离岗移交清单》,并按清单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和财物移交手续,向相关部门移交业务清单、业务档案,交还和清退原领用的事务所(公司)配发的通信、电脑、照像、录音等设备器材、专业技术软件及密码狗、办公物品、文件、图书资料等财物。
8.3辞职人员、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和财物移交手续,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并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办理薪金结算,社保、医保、执业资格等转移手续。
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对离岗人员的结算付款必须凭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签字确认的《员工离岗移交清单》,以及人力资源中心签章核发的事务所总裁或其授权人签字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
执业注册师人员离职未办理业务清单、业务档案等移交的,事务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转移手续,并同时可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4执业注册师申请退出时,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报告,经事务所(公司)执行总经理同意,报事务所总裁批准,并按上款相关规定办妥各项业务和财物移交手续后,方可退出。
如未经同意擅自退出,并利用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工作时掌握的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拥有的客户名单、业务渠道等机密情报进入其他事务所(公司)的,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有保留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管理中心表示不同意之权利;情节严重,造成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经济名誉重大损失的,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保留按劳动法规和人才流动相关法规予以起诉之权利。
8.5从业职员经批准辞职的,可依其需要给予出具《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偿或费用。
如离职未经批准,或离岗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并致事务所(公司)发生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其赔偿。
8.6从业职员在《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的,除至其离职日的薪金外,不得再享有当年度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的一切有关奖金、福利和相关激励的权利。
8.7从业职员未依规定报请批准、或虽经同意但离岗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岗离职的,此行为已给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的工作任务及经营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其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当至度的一切有关奖金、福利和相关荣誉称号等自然取消。
8.8除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具有股东、合伙人资格的计件制注册师或行业内特别优秀人才外,凡由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离职或辞职的人员此后一律不得再予录用。
第九条劳动合同
9.1被聘用职员自到职之日起即为正式录用,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
9.2应届毕业生人员试用期合格后,需进入不低于两个月的岗位培训期,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按其工作能力安排岗位;对试用期不合格者,可给予一次不超过两个月的换岗适应期机会,如仍不能胜任者应予以辞退。
9.3被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正式录用的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职员需与该员工订定《劳动合同书》。
9.4《劳动合同书》根据政府有关人事、劳动法规政策和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从业职员按平等协商之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书》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
10.1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与从业职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2从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及录用后发现有提供虚假资历证明等信息被录用的;
(2)严重违反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害的;
(4)从业职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泄露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机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挪用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公款,证据确凿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3从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从业职员本人或额外支付从业职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另行安排岗位工作的;
(2)从业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一条劳动合同终止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从业职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事务所(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4)事务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撤销或事务所(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1.2《劳动合同书》期满前一个月内与事务所(公司)无续订《劳动合同书》的,或《劳动合同书》期满后事务所暨事务所(公司)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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