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docx
- 文档编号:28662039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13.47KB
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docx
《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六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六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等一系列义务,直至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大多数交易采用CIF条件或CFR条件成交,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款。
履行出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有货(备货、报验)、证(催征、审证、改证)、运(租船定舱、报关、投保)、款(制单结汇)、索赔和理赔等。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货
本环节包括两个内容:
—备货
—报验
1、备货
是指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顺利出运。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或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要求有关部门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工作。
备货(续)
备货时应注意的问题:
(1)备货要及时,不得延误装运期限;
(2)货物的品质、规格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3)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装运时调换之用;
(4)货物的包装和唛头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2、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
出口公司向商检局申请检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并随附合同或信用证副本,以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予放行。
报验(续)
报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检验应及时,必要时提前申请,以给商检机构充分的时间;
(2)申请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出口报验申请书”填写有误或有修改,应填写“更改申请单”;
(3)经检验合格已发放检验证书的出口商品,应在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报验(续)
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是从发证起2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类为2-3个星期内有效,植物检验为3个星期。
如果超过有效期,装运前应向商检局申请复验。
二、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证
本环节包括三个内容:
—催证
—审证
—改证
1、催证
催证是指以某种通讯方式催促买方办理开证手续,以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及时开证是买方的主要义务,因而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催证。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方遇到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短缺情况时,往往拖延开证或不开证。
为了保证按时交货,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催促对方办理开证手续。
2、审证
审证是指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的行为。
原则上,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故意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为了确保收汇安全,应对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
审证(续)
审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开证行的审核。
主要审查开证行的政治态度和资信情况;如果资信较差,可提出必须经过其它银行保兑。
(2)对信用证性质和类型的审核。
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对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情况,应有“允许”字样。
(3)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
如果开证行附有各种减轻其责任范围的保留和限制条件,而我方无法办到时,必须要求修改。
审证(续)
(4)对信用证内容的审核。
收益人名称、地点、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金额、币种等内容必须与合同相符,否则原则上要求修改。
(5)对信用证装运期和信用证到期日与地点的审核。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为装运期后7-15天,以便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议付工作,而且通常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审证(续)
(6)对信用证内所列单据的审核。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必须仔细审核,如有不正常规定,应慎重对待。
(7)对信用证上印就条款的审核。
如对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打字、缮写或橡皮戳记加注的字句,应特别注意。
(8)对其它特殊条款的审核。
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转船地点等,一般不宜接受。
3、改证
改证是指如果在审证过程中发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
信用证的修改有两个原因:
—受益人的原因
—开证申请人的原因
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和受益人同意才能生效。
改证(续)
改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一次提出需要修改的内容,避免一证多改;
(2)在收到修改信用证通知后,要对修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不同意接受,应及时退回;
(3)如果对一份信用证包括两个或以上内容的修改时,要接受必须全部接受,否则全部拒绝;
(4)必须在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书以后才能对外发货;
(5)可以采用“锁证”的做法,即将修改通知书与原信用证订在一起,以防止修改通知书丢失。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运
本环节包括三个内容:
—租船订舱
—报关
—投保
1、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
如果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运输,则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果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要整船运输,则可由外运公司代为洽订班轮。
租船订舱(续)
订舱的基本程序为:
(1)外贸公司填写托运单(BookingNote,B/N),作为订舱依据;
(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后,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Order,S/O);
(3)货物装船以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Mate’sReceipt);
(4)托运人到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BillofLading,B/L)。
2、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商品装船出运之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
出口公司在装船前,必须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应随附商业发票、装货单、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等,必要时提供合同、信用证副本。
海关对货、证核查无误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即可凭以装船。
出口公司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报关行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来办理。
3、投保
对于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商应在装船前,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出口公司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列明。
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四、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款
本环节是指制单结汇收款。
出口货物装运以后,出口公司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由于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因而受益人在缮制各种单据时应该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收妥结汇
押汇(买单结汇)
定期结汇
议付时需提交的主要单据
汇票
商业发票
提单
保险单
检验证书
装箱单和磅码单
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单据
装船后单证不符的补救方法
如果在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发现单证不符,出口公司应尽快更正,力争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解决。
如果单据已经无法更改,可采取担保议付,由出口公司向议付行出具担保书办理议付。
议付行可以采用电提或表提的方式处理单证不符的单据。
可以该为跟证托收。
注意:
上述第二、三种方式,实际上已经将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
五、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索赔和理赔
在实际业务中,履行出口合同时,常常是由于卖方违约,因而主要是处理买方的索赔。
在处理国外客户的索赔时应注意:
(1)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客户提供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2)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
(3)注重商业信誉,该赔偿时要赔偿;
(4)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方法。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是指进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等一系列义务,直至收取货物的整个过程。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大多数交易采用FOB条件成交,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有:
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和催装、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验收与拨交、索赔和理赔等。
一、开立信用证
凡是进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由进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
如果国外受益人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经进口公司同意后,可以向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
开立信用证(续)
开立和修改信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以进口合同为依据,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减少和避免修改信用证。
(2)如果合同中有开证时间的规定,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如果合同规定在出口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应在接到出口方的通知后再办理开证手续;如果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应在收到出口方已经履行上述义务的通知后再办理开证手续。
(3)对于国外受益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应慎重考虑。
如延长装运期、改变装运港口等。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按照FOB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应由进口公司负责租船订舱。
目前,进口公司一般把这项工作委托给中国外运公司办理。
出口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我方。
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我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船名以及船期及时通知卖方,以备卖方备货装船。
同时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必要时催促出口方按时装运。
三、办理货运保险
按照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由进口方办理保险。
我国大多数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
在收到国外装运通知后,应将进口货物名称、数量、船名、装运港、装船日期、目的港等有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经办妥保险手续。
四、审单付款
开证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
如果经审核无误,则通知银行对外付款。
同时,进口公司按照外汇市场价格向银行买汇赎单。
而进口公司则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与国内订货部门进行结算。
如果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则应将单据退回国外银行,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拒付理由,要求更正不符点。
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办法
拒付
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
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
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付款
付款的同时向开证行提出保留追索权
五、报关接货
进口公司付款赎单以后,应立即着手准备接货。
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必须立即向海关办理申报,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等。
经海关检验有关单据和货物后,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即可凭以提取货物。
注意:
所有的报关、接货工作,可以委托外运公司或报关行代为办理。
六、验收与拨交
进口货物到达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出现问题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得销售和使用。
货物经报关和检验后,由进口公司委托货运代理提取货物并拨交订货或用货部门。
关于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费用,一般由货运代理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
七、索赔和理赔
在实际业务中,履行进口合同时,常常是由于卖方违约,因而主要是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进行索赔时应注意:
(1)取得有效的索赔文件,在索赔期限内提赔;
(2)注重事实,分清责任;
(3)合理确定索赔金额和赔付方式。
我国目前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责任,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外贸公司办理。
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
⑴合同中具体规定索赔时效的,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通常是卖方在此期限内正式发出索赔通知。
⑵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期,则合同中的品质保证期被认为是买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⑶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或品质保证期,则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
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
收货人最迟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以前或当时,将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向其索赔。
如果货物损坏或灭失情况不明显,应在三日内提出索赔通知。
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计算。
《汉堡规则》规定:
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收货人应在货物移交给收货人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索赔通知。
如果货物损坏或灭失不明显,可延长至15天。
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且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长。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六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