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植业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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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植业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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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植业001
赤水市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植业)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幅度
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公斤以下的,并及时追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生产、经营假种子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到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100公斤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到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生产种子面积10亩以下,或者种子10公斤以下、经营种子10公斤以下,及时追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生产种子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者种子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经营种子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种子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或者种子100公斤以上、经营种子100公斤以上,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境外制种在国内销售的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 作商品种子销售的,私采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枸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经营种子10公斤以下,或者私采种子10公斤以下,及时追回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经营种子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或者私采种子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种子100公斤以上的,或者私采种子100公斤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的种子未包装,没有标签或未按规定制作档案的,未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种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经营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经营种子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经营种子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经营种子200公斤以上,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种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经营种子5公斤以下,及时收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经营种子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种子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种子50公斤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种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3万元罚款。
3、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5万元的罚款。
7
引种、推广未做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的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引种、推广,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不予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
未备案销售种子,未开具有效凭证的,再次委托,未提供栽培措施等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少不得低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出示备案登记证明销售种子的;2、未向购种者开具有效凭证的;3、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种子的;4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未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少不低于1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不予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少不低于1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农药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到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农药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可以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农药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到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农药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农药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以下罚款。
4、农药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3万元以下罚款。
12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到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3、药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到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药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到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罚款。
14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到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3、农药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到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农药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到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15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到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3、农药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到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农药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到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罚款。
16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农药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农药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罚款。
17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数量不大,农药价值1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农药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农药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5-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农药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未取得登记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肥料价值在100元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肥料价值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肥料价值上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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