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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推行设计创新与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原则、设计单位的选
择、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主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
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四条公司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分阶段、分级评审管理体系。
(一)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部分勘测设计重要阶段和环节、非国家有关部门评审(包括受集团公司委托评审)设计文件的组织工作;
(二)公司工程建设部制定公司电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技术路线,指导项目公司做好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公司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各方面负有具体的协调和管理职责。
(一)在充分考虑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保体系、服务质量、资源保证、价格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
(二)通过招标、合同谈判将勘测设计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在安排工程总体进度时,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对总体进度的制约关系同步安排勘察设计进度;
(四)设计工作贯穿工程全过程,涉及工程建设各方面。
项目公司应主动配合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准确提供应由项目公司提供的各种设计资料,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其正式签署并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成品负有全面责任。
(一)勘察设计的成品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同时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在环保、消防、劳保、安全、卫生、土地、水资源等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
(二)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及勘测设计合同和项目的特殊性要求;
(三)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先进的设计思路、设计手段和设计方案,积极运用节能环保新技术进行设计优化,提高电厂的综合水平;要节约用地、用水、降低燃料消耗和运营管理成本,满足环保要求。
第七条选择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同时还要具有同类型或技术难度更高的成功的工程设计业绩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两个阶段:
可
行性研究阶段及以前,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后。
在技术力量、服务质量和价格相当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采用同一家勘察设计单位;
(三)一般应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火电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阶段包括:
初步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
第九条风电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阶段包括:
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招标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
第十条设计优化工作要贯穿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在保证工
程安全、质量、进度的前提下,通过实地调研、多方收资、反复研究论证和评审等手段,充分汲取国内外好的工程经验,积极选择有利于工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同设计单位要及时做好特别
是方案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优化工作。
对于重要的技术方案,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提出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后,报公司工程
建设运维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对由项目公司和设计单位编制的重大工程设计优化
专题报告,公司工程建设运维管理中心通过组织专家初步论证、评审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性、环保等综合方面俱佳的方案后,按规定报集团公司组织最终审查。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常规小型施工、调试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优化,项目公司通过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后,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及时组织实施,并报公司工程建设运维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方案的经济性比较应充分考虑到建设费用和生
产运行期间的运行维护、各种消耗等费用,按照工程全经济寿命期经济效益最大的原则来择优选择。
第四章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工作开展前应满足的条件:
(一)总体设计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进行审查;
(三)主机设备已招标确定制造厂家。
第十五条工程具备初步设计条件后,由项目公司委托工程总体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并报公司审查。
第十六条工程初步设计原则编制完成后,公司工程建设运维管理中心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作为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初稿完成后,根据工程情况,由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项目单位进行内审,经总体设计单位修改后出版报送稿。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报送稿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初设审查会结束后,项目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就落实审查意见、完成初设收口等做出详细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本办法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参照以下规程、规定和文件执行:
(一)初步设计编制原则规定(集工[2004]325号文);
(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大火规”);
(三)现行概预算编制有关规定;
(四)每一年度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火电工程限额设计
参考造价指标》;
(五)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
第五章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原则由设计院负责编制,由项目公司报工程建设部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并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委托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设计院按最终评审的施工图设计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及有关参建单位在阅审施工设计文件后,分专业提出交换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会审;设计单位对其所提交的施工文件向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技术交底说明。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并主持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形成会议纪要。
图纸会审由施工监理主持,设计交底由设计监理负责主持,当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起进行时,由施工监理主持。
第二十四条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应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作业前进行。
第二十五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的重点内容为:
(一)施工图中设备、特殊材料及工艺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二)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三)图纸表达深度和设计范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四)预制构件、设备组件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
实际能力;
(五)各专业之间、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的接口是否配合正确,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孔洞及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六)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是否经过鉴定与评审,在施工技术、机具和物资供应上有无困难;
(七)各专业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是否有错、漏、碰、缺;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是否吻合;
(八)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环保、经济的要求和检修、维护作业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的会议纪要,应视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并由项目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予以存档。
第二十七条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和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第二十八条凡直接涉及设备制造商的施工图会审与技术交底,可邀请设备制造厂家代表到会,与设计单位的代表一起进行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第六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投资增加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外部条件、供货情况等变化,对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施工工艺性能、经济指标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等进行调整的设计变更;
(二)由于外部条件等变化不能按照原初步设计阶段预想的方案
实施的并且费用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变化;
(三)引起投资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量变化;
(四)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单位工程漏项;
(五)其他引起投资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变更和初步设计概算漏项。
第三十条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水电投资增加额在200-500万元(含200万元)设计变更的审查。
负责投资增加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重大设计变更的初审(含并购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批。
2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负责。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
(一)基本资料及设计条件:
1.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重大变化;
2.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的变化;
3.大坝及其他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的重大变化;
4.库区移民安置点的工程地质条件结论的重大变化。
(二)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与开发方式的重大变化;
2.装机规模、工程等级、洪水标准的变化,包括施工导流标准及防洪度汛标准的变化;
3.主要风电建筑物整体安全性设计标准的变化,包括导流泄水建筑物、挡水建筑物;
4.水库特征水位、调度方式的重大设计变化。
(三)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类型:
1.升压站的选址变化的重大调整;
2.接入方案的审查;
3.风机位置布置方案;
4.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建筑物;
5.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的重大设计变化;
6.施工方案的重大设计变化,包括基础形式、线路设计方案以及升压站站内建筑物类型的重大变化;
7.工程施工总进度及主要建筑物控制性进度的重大变化。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风力发电机组型式、机组台数、单机容量(含最大容量)的设计变更;
2.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方案的重大设计变化;
3.区调、地调的调度和控制方式的设计变化;
4.升压站总体布置方案的重大设计变化;
第三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了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项目公司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正式提出,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
(一)变更的原因;
(二)原方案和变更方案的详细描述、图纸资料;
(三)初步设计概算或预算深度的造价比较;
第三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由设计院提出后,根据情况,应先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内部评审,然后将评审意见和相应的变更文件报送公司工程建设部审
核或审批。
第三十四条一般设计变更,分别由设计单位、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商提出,经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会签,项目公司批准后生效。
设计变更由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的费用来源:
(一)一般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从执行概算的预留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用中或从相应单位工程的招标节余中支取;
(二)重大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从批准概算的基本预备费中支取或从招标节余中调剂;
(三)工程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基本预备费用的30%。
第三十六条公司将电源建设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和数量作为对项目公司、设计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也作为衡量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后续项目设计招标考评指标的一个主要方面。
第七章竣工图编制
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图是项目验收以及电厂生产运行、维护、改建与扩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竣工图的审查、确认,监督工程竣工图的移交。
设计单位负责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按时提交全套、完整、准确、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一式三套。
第三十九条无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单位也要逐张审核,确认与现场相符后加盖竣工图章。
有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编制“竣工图编制说明”,说明中应包括竣工图编制原则、卷册目录、修改内容、修改原因、修改资料等。
第四十条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做到图实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每台机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出竣工图,不允许两台机组合在一起编制竣工图。
第四十二条每台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提交编制竣工图所需的有关施工、调试等变更资料。
设计单位收到资料后,应及时对本台机组全部的变更资料进行核对,标识在同一张图上,并召开各有关方的联合评审会,对全部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每台机组投产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图的编制。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建设阶段,项目公司应对设计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中有一定的比例(一般为15%-20%作
为设计履约考核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要在合同中签订履约考核与设计费支付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对总体工程设计质量、服务质量、设计图纸文件交付进度、设计先进性,设计对工程造价、工程整体效益等方面的影响的评定和考核办法,并确定相应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考核与支付协议的制定,要以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优质设计、服务,实现精品工程、提高项目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
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应在考核与支付协议中明确以下奖惩条款: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对通过设计优化节约投资的设计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对设计过程中发生大量变更(尤其是重大变更)而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受到影响或使造价大幅增加的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工程建设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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