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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与液货船讲义锋
防污染检查
一、防污文书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适用范围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
2、“计划”的内容与结构
第一节为序言,涉及附录7(简明流程图)和附录8(相关图纸);
第二节为报告要求,涉及附录1(沿海国家联系人一览表)、附录2(港口联系人一览表)、附录3(船舶重要联系人一览表)、附录4(报告程序图)、报告格式等;
第三节为控制排放措施,其中包括溢油应变部署表;
第四节为与国家和地方的合作;
第五部分为非强制性规定,仅在计划内明文规定,才可要求船方。
主要有以下内容:
(1)除了公约要求外,其他有关各方要求计划提供的资料;
(2)计划与图表;(3)应急防污设备和器材;(4)公关事务;(5)污染事故相应记录的保存;(6)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对计划的定期检查;(7)计划的演练;
3、检查要点: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经船籍港主管机关认可。
(2)有关主管机关和公司的联系表是否更新
(3)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溢油演习,并记录
(4)溢油器材清单是否完整、明确。
(5)图纸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机舱管系图、船舶布置图、舱容表等
应注意,上述(3)、(4)、(5)条应在“计划”具有非强制性的第五部分时才适用。
(二)油类记录簿
1、适用范围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
(货油与压载)。
2、检查要点:
(1)每项作业完成后,应由高级船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员签字,且每记录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记录应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IOPP证书的船舶,船上还应有英文或法文作的简要记录。
(2)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
油类记录簿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3年。
(3)检查时应结合船上的实际配备,如油水分离设备和焚烧炉的最大排量,以及残油柜、污油水舱的容量等。
另外还应结合航海日志检查使用油水分离设备时的起停时间及船位等。
(三)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
1、适用范围
(1)4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2)总长12米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
2、检查要点:
(1)《垃圾记录簿》应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垃圾管理计划》应由主管机关批准。
(2)船舶应按《垃圾记录簿》的要求如实记载船舶垃圾处理情况,对记录的要求与《油类记录簿》相似。
(3)全部记录完毕后应在船上保存2年。
(4)公告标牌应使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国际航行船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
二、防油污结构的设备要求
(一)机器处所(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要求
1、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15PPM报警装置
(1)适用范围:
a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设计经批准,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
b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量超过15PPM时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的装置。
C1999.9.1以后建造的200总吨以下船舶和1999.9.1以前建造的400总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除上述a款的要求,但须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注明;
(2)检查要点:
·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
a检查船舶的实际配备是否与防污证书所列一致;
b滤油设备和油分计是否符合A.393(X)或MEPC60(33)决议的要求持有形式认可证书;筒体是否明显地张贴了铭牌,其处理能力是否与证书相符;
c检查设备的外观,判断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借以决定是否作深入检查;
d检查排放管路,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旁通管;
e可要求船员拆开排放管路,通过观察管内有无油泥或含油污水,借以判断设备的功效以及有无非法超标;
f油水分离器舱底泵是否为专用配套舱底水泵,其排量是否等于或小于分离器额定处理能力的1.5倍;
g水样化验应每年一次。
·15PPM报警及自动停止装置
a通过模拟测试,检查5PPM报警的同时,自动停止装置有无动作;
b与出水取样检查相结合,判定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c检查排油电磁阀是否工作正常;
2、残油(油泥)舱
(1)适用范围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检查要点
a除标准排放接头外,进出残油舱的管路不得接连通至舷外;
b对其容量的检查应与油类记录簿相结合。
3、标准排放接头
(1)适用范围
所有船舶
检查时应注意接头的尺寸是否为标准尺寸。
(二)油船防油污结构的设备要求
油船的防油污结构和设备,应能防止或减少下述情况造成的水域污染,即油船正常作业中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和机舱底含油污水;以及油船发生意外海损事故、如碰撞、搁浅等造成大量溢油。
因此,除满足上述对机器处所的要求外,对油船还有如下要求:
1、将油类留存在船上――污油水舱
(1)适用范围
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油船;
(2)主要要求:
a应有清洗货油舱和从货油舱将污压载水的残余物与洗舱水转移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污油水舱的适当设备。
现有油船,可指定任一货油舱作为污油水舱;
b载重量为70000吨及以上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两个污油水舱。
2、将油类留存在船上――排油监控系统
(1)适用范围
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油船,但不适用于装运沥青溶液或由于其他物理特性妨碍货品和水的有效分离和监测的油轮。
(2)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的免除条件
15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可免除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
a所有油性混合物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b油船靠泊的装卸港口或站有足够的接收设备;
c在证书中注明仅限于在规定的航区内航行;
d油性混合物排入接收设施的数量、时间和港口应记入油类记录簿;
(3)排油监控系统的组成
a油分浓度计;
b流量计;
c中心控制站,通常包括:
计算机、监测控制和报警、记录部份;
d取样系统;
e排出阀控制系统;
(4)排油监控系统的一般工作过程
a输入相关数据,有自动的和手动的,自动的如船速、船位等,手动的如瞬时排放率、允许排油总的总量、时间等;
b开起取样泵、流量计和传送转换器等;
c开起货油泵或扫舱泵;
d启动排油监控系统;
e如符合要求,系统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关闭循环阀,开启舷外排出阀;
f如不符合要求,系统发出相关报警,显示问题所在,并关闭排出水的舷外排出阀,开起循环并阀。
g如有必要,在起动系统前,对相关的设备如取样泵、油分计及探测器进行淡水清洗。
(5)检查要点:
a是否按MARPOL73/78公约要求配备了排油监控系统;
b是否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操作手册》(包括人工和自动操作);
c检查泵的运转状况,取样器和管路系统有无渗漏,遥控取关阀工作情况;
d根据情况检查流量或降压,以证实该系统是在流量正常的情况下工作;
e检查监测系统在外部工作不正常时(如无样水流、无流量计信号、电源节断)时否能发出报警,以证实报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f用水操作监测系统,人工改变模拟输入信号,检查记录的值和时间是否正确;
g改变模拟输入信号,来证实记录是否正确;
h对A类监控系统,使其舷外排放控制部分工作,来证实工作状况是否正常地进行了记录;
i检查当瞬间排放率降至60L/nmile以下时,能否重新恢复到正常工作条件;
j检查是否能进行人工操作;
k检查在系统关闭的情况下,A类监控系统不能工作;
l启动该系统,按照制造厂的操作和技术手册查核零点及给油量计定位是否准确;
m检查流量表的精度(可将水泵输入一个根据水位变化可计算出流量的封闭系统中来检查);
n检查相关负责人员是否熟悉该系统的操作;
o油/水界面探测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将油类留存在船上――油水界面探测器
(1)适用范围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2)检查要点
a油水界面探测器应经船检认可,能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污油水舱中的油水分界面。
其它舱如需进行油水分离并拟从其中将排出物直接排放入海者,也应有这种探测器。
b免除条件参见排油监控系统的免除条件。
4、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
(1)适用范围及配备要求
*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新油船
a凡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均应设有专用压载舱,并符合公约对其容量的规定。
b长度不足150米的油船,其专舱压载的情况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依据:
关于船长小于150米的专用压载舱油船建议吃水深度的主管机关实用指南)
c每艘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均应装有采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
*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
a凡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应设有专用压载舱,并符合公约对其容量的规定。
b上述现有原油油船,除系预定用于装运不适用于作原油洗舱的原油外,可采用原油洗舱的方法清洗油舱,以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
*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船
a每艘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船,均应设有专用压载舱,并符合公约对其容量的规定。
或
b按公约的规定采用清洁压载舱的办法。
(2)检查要点
a除下述情况外,设有专用压载舱的油船的货油舱不得装载压载水。
(a)在天气情况非常恶劣的少数航次,船长认为必须在货油舱中加装额外压载水以保证船舶安全时;
(b)当混装船需要在装货或卸货起重架下操作时;
(c)油船需通过矮桥时;
(d)当地港口或运河规则具体要求安全航行吃水时。
b上述额外压载水的处理与排放应按规定处理(第9条,第15条),并应记入油类记录簿;对于新原油油船,上述额外压载水应只装载在该船驶离卸油港站之前业已经原油清洗过的货油舱内。
c对设有清洁压载舱油船的要求
(a)每艘采用清洁压载舱办法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详细说明该系统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
该手册应包括《清洁压载舱油船技术条件》所列的全部资料,其设置与操作程序除应满足上述《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主管机关的其他要求;
(b)采用清洁压载舱办法的油船,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油分计。
d对原油洗舱的要求
(a)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中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b)原油洗舱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与布置,应符合《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与控制技术条件》的要求及主管机关的其他要求;
(c)凡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操作与设备手册》,该手册应包括上述《技术条件》所列的全部资料。
5、防止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
为使油船在任何部位发生碰撞或搁浅事故都能有效防止货油外泄,MARPOL公约93修正案提出了“双壳船”的概念,并规定:
边舱应伸展到舷侧全深或从双层底顶板到最上层甲板;内板与外板的间距符合要求;
双层底任一横截面垂直高度应符合要求
各压载舱总容量应符合专用压载舱的容量要求
货油舱吸井与船底板的距离不小于双层底的一半;
压载管路不得通过货油舱;货油管路不得通过压载舱。
(1)适用范围
a93年以后建造,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适用上述规定;600至5000载重吨的油船,视具体技术条件给予减免部分要求;
b93年以前建造,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视具体的建造日期和技术条件给予25年或30年的宽限期;
c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导则认可的其他构造和操作的布置,如静水力平衡布置,可以作为上述要求的替代措施。
(2)检查要点:
a检查时应特别留意船舶建造时间、船舶种类以及技术参数,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的结构要求;
b对于其他构造和操作的布置如静水力平衡布置等,其布置与程序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6、特殊类型油船的要求
除了上述要求外,MARPOL公约还对从事特定贸易的现有油船(如油驳、残油接收船等)、具有特殊压载布置的现有油船(即采用除水以外的物质作为压载的油船,如固定压载等)等油船的要求都作出了规定。
三、化学品船防污染的特殊要求(MARPOL附则II的要求)
在MARPOL附则II中,有毒液体物质被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的规定了这些物质在特殊区域内及特殊区域外的排放要求和标准。
其危害程度从A到D依次递减,其防污染要求也依次有所放宽。
因此,在对化学品船的防污染检查中,除了对机器处所的防油污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其货物处所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要求。
(一)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方面的证书及有关文书
1、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应适用SOLAS公约的IBC规则,并持有《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适装证书》(COF)
2、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应适用MARPOL73/78附则II关于BCH规则的规定,并持有《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适装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
4、货物记录簿
5、程序和布置手册(P&A手册)
(二)有毒液体物质排放的控制措施
为了使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达到附则II的排放标准,附则II提出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以在一切区域内的A类物质和特殊区域外的B类和C类物质为例,附则II规定:
上述相应区域内的载运A、B、C类物质的船舶,其卸货后的液货舱必须在该船驶离卸货港之前进行预洗,除非其液货舱排出的残余物的浓度经验船师的抽样分析所示,已达到排放标准中对其浓度的要求。
免除预洗的条件:
卸货后的液货舱再次装载相同的物质或装载与前一种物质相容的另一种物质,且在装货前,不予清洗或不用作压载;或
卸货后的液货舱,在海上既不清洗也不作压载,但液货舱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进行预洗以及预洗产生的洗舱水在另一港口排入接收设备,如已书面确认该港设有接收设备,且足以用于此种接收;或
液货残余将用由主管机关批准并以本组织制订的标准为基础的通风程序予以清除。
由于测量排出物中的物质浓度,肯定会造成船舶的延误,因此在实际营运中极少采用,换言之,对目前我们实际工作而言,载运A、B、C类物质的船舶,要么其卸货后的液货舱必须在该船驶离卸货港之前进行预洗,要么该船必须符合免除预洗的三个条件之一。
(三)检查要点
1、船舶证书方面:
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须持有NLS证书,若一艘化学品液货船按照IBC规则或BCH规则被签发了COF证书,可被视为符合附则II的要求。
也就是说,一艘化学品船应具备上述两个证书的任何一个,要么具有NLS证书,要么具有COF证书。
2、货物记录簿:
船员应及时将规定的每项作业完整地记入货物记录簿中,每次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填完一页后由船长签字。
记录应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持有NLS或COF证书的船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的记录,货物记录簿应随时备查,主管机关指定或授权的检查员对货物记录簿检查后,应在记录簿上作相应记录。
记录簿在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
3、程序和布置手册:
该手册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手册中的货物清单应与COF证书中的货物清单相一致。
4、实际检查中还应特别注意船舶对有毒液体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员应从P&A手册的补充资料A(流程图1-液货舱的清洗及含有毒液体的洗舱水及压载水的处理;流程图2-污液舱中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及压载水的处理)出发,结合上文所述的有毒液体排放措施、补充资料B(预洗程序)、补充资料C(通风程序),综合判断下列问题:
(1)船舶是否具备免除预洗的条件;
(2)处理流程是否符合流程图并在货物记录簿上完整的记录;(3)预洗程序是否充分完成;或(4)是否满足使用通风程序的条件;
四、实际管理中的一些易混淆的问题
(一)关于NLS证书与COF证书的关系问题
NLS证书是依据MARPOL附则II所发的证书,而COF证书是依据IBC规则或BCH规则所发的证书,而列入IBC规则或BCH规则的化学品要么具有污染危害性(A、B、C类有毒物质),要么具有安全危害性(其中包括部分D类物质),因此对于一艘载运化学品的液货船而言,若载运的货品为IBC规则或BCH规则所列的有毒物质(A、B、C类物质及部分有安全危害性的D类物质),则其必须具有COF证书,并可视为满足MARPOL附则II的要求,少数情况下,若其载运的货物为D类有毒液体,并且不列入IBC规则或BCH规则,则该船必须具有NLS证书。
(二)关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及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防污染的要求
尽管公约的大部分条款是针对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及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但并非对此范围外的船舶没有要求。
下列为公约附则I中部分对范围外船舶要求的条款:
1、第14条(5):
对本条(4)规定以外的所有船舶,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应尽量符合该款的规定。
2、第15条(4):
本条
(1)、
(2)、(3)的要求,不适用小于150总吨的油船。
这种油船,应将油类留存在船上并随后把所有污洗舱水排入接收设备,以实施本附则第9条对排油的控制…。
3、第16条(3)(b):
主管机关应保证使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含有油混合物留存船上或…的设备。
4、第20条(7):
对150总吨以下油船…。
除上述条款外,公约中尚有部分要求是针对所有船舶,使用时应注意。
国内法规方面,99海规与公约要求基本一致。
99内规的要求则需具体查看,20m以下海船与10m以下河船则在《沿海小艇规范》和《内河钢质小船规范》中有具体的要求。
(三)关于MARPOL公约与99法规在防污染方面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MARPOL公约适用于外籍船和国际航行的海船,国内航行的海船和内河船适用99法规。
(四)关于油船载运化学品的要求及化学品船载运油品的要求
油船可以载运部分化学品(按照IMO的标准判明为类油物质者),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1、船舶符合本公约附则I适用于该附则定义为成品油的规定;2、船舶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附录B,且证书签署中写明船舶可装运符合本条的类油物质,签署中还包括有一份允许船舶装运的类油物质名单;3、如装运C类物质的船舶,应符合IBC规则或BCH规则中对破舱稳性的要求;4、排油监控系统中的油份计,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条(14),散装运载货油和部分货油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应视作为油船,因此,必须符合适用于油船的附则I要求。
此种液货船,如果根据第15条
(2)安装污油水舱以及根据第15条(3)(b)装油水界面探测器不切实际,则应符合附录3的等效条款。
液货船专项设备安全检查
一、基本定义
(一)油船
本节内容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且其雷特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舶
所装液体指那些温度为37.8℃时,其蒸汽绝对压力不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
(三)液化气船
适用于不论其吨位大小,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其蒸汽绝对压力不超过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的船舶。
二、检查依据
(一)液货船船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2、《STCW78/95》、
(二)液化气船
详见《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
(三)化学品船
详见《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四)油船
1、99法定检验规范
2、MARPOL73/78公约
三、液货船构造、布置与设备简介
(一)船舶类型及其特点
1、油船
1.1分类
按所载货油种类分类:
(1)原油油船;
(2)成品油油船;按载重吨分类:
(1)小型油船(0.6万吨以下);
(2)中型油船(0.6~3.5万吨);(3)大型油船(3.5~16万吨);(4)巨型油轮(16万吨以上)。
1.2油船的特点
结构方面:
(1)驾驶台和机舱均设在尾部。
(2)采用单层纵通甲板,货油舱底部为单层或双层底结构,甲板和船底和大型油船的舷侧多采用纵骨架式。
(3)构件完整,如货油舱内的横向与水平构件均成一框架;(4)从防污染的角度出发,新造的油船采用双层底或双层舷侧结构。
(5)船体的腐蚀严重,因此,在舱壁等构件上涂有涂料,增加抗腐蚀能力。
总布置方面,由于装卸散装液体货物的需要,油船的舱室可划为机舱、货油舱、泵舱、专用压载舱,隔离空舱等。
舾装和甲板设备方面,油船与普通货船不同,如机舱、锅炉舱均设在货油舱和尾部泵间的后面,船员起居室设在尾部上层建筑内。
主甲板上面,装有透气系统和或惰性气体系统、大型泡沫灭火系统,个别船舶装有降温洒水系统。
还有洗舱孔和液位测量装置。
此外,油船还设置了货油控制室,其内主要装有货油控制台、IGS控制台和排油监控控制台等。
2、液化气船
2.1分类
根据货物的载运方式,可分为全压式,半冷半压式及全冷式,按载运货物的危险性,可分为1G、2G、2PG、3G型,其载运货品的危险程度依此减少。
2.2液化气船的特点
液化气船的总体设计类似于油轮,机舱及上层建筑位于船的艉部,货物储存于独立的液舱内,这些舱的横向伸展约占船宽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但其货物围护系统和货舱区域的构造布置与油轮显著不同。
液化气船所装运的货物,虽然呈低温或高压状态,但是由于液化气船具有双层船壳、连续的气体监测系统、封闭的装卸货方式,部分船舶在液货舱内或货舱处所填充惰性气体,因此被认为比油轮更安全。
液化气船具有特殊的货舱结构,以及压力、温度、液位等监测仪器,气体探测系统,连同惰气系统、再液化装置、货物蒸发器、货物升温装置等,是当今最复杂的船舶。
3、化学品船
3.1根据载运货物的危险性,可分为1型、2型及3型船舶,其中1型船舶用于运输具有最大危险性货品,2、3型用于运输危险性相继减少的货品。
对应不同的船型,其液货舱位置、残存要求、破损标准等的要求也不同;还可按载运的货物种类划分为专用船和多用船。
3.2化学品船的特点
在船舶结构方面,化学品船与油船类似,然而由于其所化学品种类的多样性,危险性与污染性并存的特点,因此在洗舱、温度控制、测量、消防、人员防护等多方面有着比油船更复杂的要求,在防污染的操作方面也有其特点。
(二)舱型
1、油船
货油舱由纵向舱壁和横向舱壁构成,而其构件按用途分又可分为纵向强度构件和横向强度构件。
2、液化气船
根据构造不同可分为整体液舱、薄膜液舱、半薄膜液舱、内部绝热型及独立A、B、C型液舱;其中C型独立液舱是符合受压容器标准的液舱,一般为圆筒形结构,全压式液化气船的货舱即为此类。
全冷式船舶的液舱多为独立A型。
3、化学品船
按货舱与船体的连接情况,可分为独立液货舱
(1)、整体液货舱
(2);按货舱设计压力大小,可分为重力液货舱(P)、压力液货舱(G);综合来说,散化船的舱型可分为:
1G、2G与1P;目前,珠海水域出入的货品如甲苯、二甲苯、苯乙烯、醋酸丁酯等都要求3型船型及2G型货舱。
(三)管路布置
1、油船
包括有主货油系统和扫舱系统,主货油系统是为装油、卸油及部分货油舱压载水压排时使用的最重要的一些大口径管路。
而扫舱系统则主要是在卸除油舱和管内残油或残水的小口径管路。
2、液化气船
包括液相管路、气相管路、再液化管路及各种表件、阀件和保护装置,其中全压式液化气船无再液化管路。
3、化学品船
有两种主要管路系统:
(1)主管路系统:
其布置与油船相似
(2)独立管路系统:
即每个货舱都配备一个货泵及一套独立的货物管系
(四)货物透气系统
1、油船
主要由透气管路、透气桅管、呼吸阀、旁通阀构成,还有防火网、泄放水考克等装置,可分为独立式、分组式和共管式。
2、液化气船
包括压力释放系统,附加压力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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