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职业校长团队培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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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职业校长团队培养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模板)
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为鼓励优秀员工为甲方创造更大价值,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干股激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名词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干股:
是指名义上持有若干股份而享有分红权的股份,因本协议而享有分红权利的分红股股东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
本协议中载明的分红股股东不承担法律意义的股东义务,同时也不享有除获取按绩效考核标准享有股份分红以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第一条、甲方基本状况
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目前甲方参与分红的股份为两千万股。
第二条、干股的激励标准
鉴于乙方为甲方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各项考核达到甲方规定标准,甲方为激励优秀人才为甲方做出更大贡献,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授权乙方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以万股干股的分红权,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甲方的干股股东,乙方可据此获得每年甲方相应份额的税后利润的分红收益
第三条、甲、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授予乙方的干股股权不是注册股,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将其记载至股东名册或要求甲方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2、乙方获得干股三年后,若工作表现出色,达到甲方各项考核要求,乙方有权请求甲方将乙方干股逐步转为注册股。
3、乙方获得股权时,各方总计参与分红的股份为4000万股(含乙方股权)。
甲方有权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增资扩股和授予其他员工干股股份,甲方实施上述行为后,乙方干股股权等比稀释。
4、乙方因接受干股股份和因此而产生的分红权为甲方对乙方个人工作的激励,仅限乙方本人享有,乙方不得转让和赠与他人,否则本协议立终止
第四条、分红时间及标准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对甲方从2017年1月1日起的实际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权利,每年税后利润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当年度是否分红及分红时间按照甲方章程执行,甲方章程没有规定的,按股东会决议执行。
2、分红总金额依照甲方章程及甲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乙方每年应得分红总额=甲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相应股份对应额度(税后利润x20万股/参与分红股份总数)x绩效考核分数/%。
3、分红办法:
每年分红总额分三年三次领取,第一年领取总额的50%,第二年领总额的30°%,第三年领取总额的20%,例:
2017年度利润分红,2018年领取2017年度分红总额50%,2019年领取2017年度分红总额30%,2020年领取2017年度分红总额20%,其他以此类推。
4、如果乙方具有协议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将无权领取尚未领取分红金额
第五条、乙方丧失分红股股权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执行期间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分红股股东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各种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前述情形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2、执行职务时,存在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违反《公司法》或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高压线》行为;
3、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甲方认定对甲方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4、年度考评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7、其他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
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甲方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不再履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章)乙方:
(签名)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代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拥有公司7.5%(百分之柒点五)的股份,鉴于公司规定只能有三个股东管理公司,因此现甲方将其全部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内,双方现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持有的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
二、委托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7,5%的股权,计出资金额Y(大写人民币),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是名义股东。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此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己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在工商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三、股份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3.1代持股你数量下的股你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等)由甲方实际受益人享有。
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分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30日内,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
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仍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四、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4.1甲方承诺:
甲方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
4.2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参加公司股东会。
4.3甲方在遵从公司章程及附属协议的情况下,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五、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5.1方将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遵照甲方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和指令,诚实信用履行受托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5.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甲方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5.3乙方承诺:
在未获得甲方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或处置,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行为。
六、保密及约定
6.1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6.2此协议的解除,必须要通过董事会的集体表决同意后方能解除,解除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全额归还代持的甲方股权。
七、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8.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署。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甲乙双方就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甲方为公司原始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条、人才激励股权认购
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并留住人才,甲方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4%(百分之四)的股权。
第三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与公司签署劳动协议关系转正后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
第四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4%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
双方约定在股权预备期内,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
1、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3%(百分之三)利润分红权;
2、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4%(百分之四)利润分红权;
3、具体分红时间及标准依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五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
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
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乙方每年度以个人被授子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50%)进行行权(认购)
第六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七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高级培训师,应当努力提升授课水平,保证第一年课程销售不低于40万(肆拾万),消课课程金额不低于60万(陆拾万);第二年起课程销售不低于50万年(伍拾万),消课金额不低于100万年(壹佰万)。
2、甲方对乙方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月平均绩效考核分不低于85分),即具备行权资格。
第八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各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者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0.01元/股,即每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伍佰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个人总股权数量的50%。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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