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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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章程
2016.1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2
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模式............................................................3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4
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4
第二节学校党委........................................................................4
第三节校长................................................................................7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8
第五节教学指导委员会............................................................9
第六节教学督导委员会..........................................................10
第七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11
第五章教育、教学..........................................................................12
第一节人才培养、教学与科研..............................................12
第二节专业建设......................................................................13
第三节课程建设......................................................................13
第四节校院(企)合作..........................................................13
第六章学校和系(部)..................................................................14
第七章教职工..................................................................................15
第八章学生......................................................................................16
第九章经费、资产与后勤..............................................................18
第十章校徽、校训、校歌、校庆日等..........................................19
第十一章附则..................................................................................19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为邢台市政府所属,全称为“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为“邢台医专”,英文全称为“XINGTAIMEDICALCOLLEGE”。
第二条学校现有钢铁北路校区、皇寺校区两个校区,学校注册地为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618号,官方网站为:
。
第三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医学高等学校,以医学类全日制普通专科为主,兼办医学相关类专业和不同层次医学成人教育。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适应基层医疗工作,具有执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应用型卫生技术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依托行业,校院合作,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专业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医学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由邢台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受邢台市人民政府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组织落实招生计划;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党务、行政、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
(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招聘、培养、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与管理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模式
第十二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医学类普通专科教育为主,兼办医学相关类专业和不同层次医学、护理等成人教育。
第十三条全日制在校生培养规模为12000人左右。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选择和编写教材。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学校配备与专业种类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体育设施、生活学习等条件。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规定设置下属党政职能机构、系部和附属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在干部任免、教学科研等方面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教职工利益分配等决策,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形式:
(一)学校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学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学校党委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认真履行加强党委自身建设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教育、监督、惩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
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行政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良好的学术声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等条件。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决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审议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定学校科研、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六)为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七)制定学术规范,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八)受理学校委托其他学术事项。
第五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范围:
(一)制定有关教学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根据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市场对人才的要求,研
究学校各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构建相应的课程体
系、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培养方案,审议和指导学校各专业设置和
教育计划的修(制)订;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研究并制定学科专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全校专业进行评估;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
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
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督导、评价和考核机构。
第四十一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评估办主任、各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和聘请的督导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权范围:
(一)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
(二)深入开展教学调研,为学校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培养计划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三)对教务处工作和各系(部)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全校性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课堂教学纪律、考试纪律的检查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或校领导;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工会是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利益,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系(部)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系(部)级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四十五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推荐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履行代表义务。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等;
(三)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四)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一节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
第五十一条学校要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教育教学体系。
第五十二条学校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十三条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并按其施教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五十四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教学内容、考核方式,重视课程、教材、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第五十五条学校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考评等制度,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教师外出进修学习、进行学历教育、开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促进师资队伍素质提高。
第五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实行科研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节专业建设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聘请的部分行业专家等组成。
负责审定专业建设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标准等。
第三节课程建设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聘请的相关专家等组成。
负责研究课程建设,指导课程评审工作,评审校级精品课程,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四节校院(企)合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院(企)合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实习处、相关处室及医院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实习方案和计划并付诸实施,组织召开实习研讨会议;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基地搞好临床教学和学生实习、见习,不断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学校和系(部)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制度,各系(部)在学校党委及行政的领导下拟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方案及教学科研计划。
第六十四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校拨付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系(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地对教育经费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各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拟定本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部)内部机构运行,制定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系(部)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指导实习和就业;
(四)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负责本系(部)资产管理,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拨付的教育经费;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
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各系(部)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在主管教学和学生的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党总支书记负责系(部)党总支全面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各系(部)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等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外出进修学习、进行学历教育、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七十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五条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章学生
第七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
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
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
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十八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
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提出的对其处分不服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里健康教育和文化教育设施相关服务。
第八十一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八十二条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十三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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