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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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师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容构成与计算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容构成为:
德育成绩测评占35%,智育成绩测评占50%,体育成绩测评占5%,能力水平测评占10%;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成绩×35%+智育成绩×50%+体育成绩×5%+能力水平测评成绩×10%;
(三)综合素质测评中每一项测评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若有超过按100分计,扣分以扣完该项目分为止。
第五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连续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方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测评,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成绩为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除以学期数。
第二章德育成绩测评
第七条德育成绩测评是对学生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观念与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行为表现等方面所进行的测评,由基本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
德育成绩测评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德育成绩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为70分。
第九条德育成绩测评加分规定
(一)获各级行政部门、群团组织与社团表彰奖励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州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院级加2分(因同一事由同时获不同级别表彰者,按最高级加分);各级学生组织部自行给予的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二)参加大学生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获国家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省级表彰奖励者加5分,校级表彰奖励者加3分,院级表彰奖励者加1分(同时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最高分);
(三)参加无偿献血或捐赠造血干细胞一次加2分;
(四)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半年,工作表现良好的,校级加6分,院级加4分,班级加2分(同时担任不同级别、种类的只加一项最高分);
(五)被评为文明宿舍、党员示宿舍、务卫生免检宿舍的,舍长加6分,其他成员加5分(同时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最高分);
(六)积极参与社会、学校、学院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经团学工作部审核后组织实施,最高加分为15分。
第十条德育成绩测评扣分规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扣60分/次,受记过处分扣50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扣40分/次,受警告处分扣30分/次(因同一违纪事实受处分的只扣一项最高分);
(二)旷课一节扣3分/次,迟到或早退扣1分/次;
(三)晚归第一、二次扣3分/次,第三次与以上扣5分/次,夜不归宿第一、二次扣8分/次,第三次与以上扣10分/次;
(四)在宿舍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视违纪程度扣4—15分/次;
(五)一学期各宿舍务卫生不合格次数超出本学期全校平均数的,值日生扣4分/次,若无值日生,舍长扣3分/次,其他宿舍成员扣2分/次;
(六)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者根据相关规定扣分;
(七)因同一违纪事实受处分的只在
(一)中扣相应的处分分,不再在相应的违纪事实条款中扣分。
第十一条学生德育成绩测评不与格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先选优和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智育成绩测评
第十二条智育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所取得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与格、不与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分、85分、75分、65分和50分。
第十三条智育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智育成绩=B1+B2
第四章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四条体育成绩测评主要包括体育课成绩与参加体育锻炼两个方面。
体育成绩测评由基本分+加分–扣分构成,基本分根据本学期体育课考试成绩确定。
(一)体育基本分的确定:
体育课考试成绩90分以上者,体育基本分为80分;体育课考试成绩80—89分,体育基本分为70分;体育课考试成绩70—79分,体育基本分为65分;体育课考试成绩60—69分,体育基本分为60分;体育课考试成绩59分以下者,体育基本分为50分;免考者基本分为60分;无体育课班级学生已达到体育锻炼标准者基本分为70分,未达到体育锻炼标准者基本分为50分;
(二)体育专业学生基本分的确定标准为:
体育专业课程考试与格者基本分为70分;不与格课程在2门以的基本分为50分,超过2门的基本分为40分。
第十五条体育测评成绩加分规定
参加各类体育赛事个人加分标准按下表执行,集体项目获奖的参照个人项目折半加分,一人参加同一项活动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次)最高分:
奖项
等级
破记录
一名
二名
三名
四名
五名
六名
七名
八名
国家级
30
25
20
15
10
8
6
6
6
省级
25
20
15
10
8
6
5
5
5
州级
15
10
8
6
5
5
5
校级
12
9
8
7
6
5
4
院级
10
7
6
5
4
3
2
第十六条体育成绩测评扣分规定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酌情扣分;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10节课与以上者扣5分,20节课与以上者扣10分。
第五章能力水平测评
第十七条能力水平测评由基本分+加分构成,基本分为50分。
第十八条能力测评加分的类别与标准
(一)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活动
1.科技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与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未获
奖者
国家级
50
40
30
20
10
省级
40
30
20
15
8
州级
30
20
10
6
4
校级
30
20
10
6
4
院级
20
10
6
4
2
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4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40分。
3.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学校科技处审定,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课题负责人或发明人
第二
作者
第三
作者
第四
作者
第四作者
以后
国家级
50
40
30
20
10
省级
40
30
20
10
8
州级
30
20
10
8
5
校级
30
20
10
8
3
院级
20
10
6
4
2
4.学术论文:
在SCI、EI、CSSCI上发表的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40分,后序作者30分;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40分,后序作者30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40分,第二作者30分,后序作者20分;在州级以上部交流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20分,后序作者10分。
5.新闻稿件与文学艺术作品:
被国家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40分,后序作者20分;被省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40分,第二作者30分,后序作者20分;被州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20分,后序作者10分;被校级媒体或公开出版刊物采用发表的,第一作者20分,第二作者10分,后序作者5分。
6.竞赛活动: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与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未获
奖者
国家级
50
40
30
20
10
省级
40
30
20
10
8
州级
30
20
10
6
4
校级
30
20
10
6
4
院级
20
10
6
4
2
(二)专业技术技能
1.计算机技能: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者加40分,通过二级考试者加30分。
2.专业技能:
通过国家劳动技术鉴定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认定考试并获得书的加20分。
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级行业资格认定考试并获得高级资格的加40分,获得中级资格的加30分,获得初级资格的加20分。
其它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级行业资格认定并获得书的比照计算机专业学生加分。
3.英语等级考试: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考试(CET)六级者加40分,通过四级者加30分。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加40分,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加30分。
(三)文艺活动:
参加校级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一人参加同一项活动获多项(次)奖励的只加一项(次)最高分:
奖项与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未获
奖者
国家级
50
40
30
20
10
省级
40
30
20
10
8
州级
30
20
10
6
校级
30
20
10
6
院级
20
10
6
4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测评要求
第十九条组织机构
(一)团学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对校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学院提交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审核、确认,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核。
(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对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各班级提交的测评成绩进行审核、确认,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核。
(三)校学生会成立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四)学院学生会成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组成。
(五)各班级成立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班长任组长,成员由团支部书记和班委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测评程序
(一)学生个人自评,填写综合素质测评个人成绩评分表;
(二)班级评议、公布测评分值;
(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
(四)学院审核、公示;
(五)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
(六)团学工作部审批;
(七)登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系统上报测评成绩。
第二十一条测评结果经审核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若有学生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在一周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加分、扣分办理程序
(一)本方法“第九条(六)”规定的加分情形,由各学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经团学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无实施细则或未经批准的不予加分。
(二)其它符合加分规定的由学生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与综合素质测评个人成绩评分表一并提交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后加分。
(三)扣分情形由校院两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汇总后交由各班级执行;
(四)智育测评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
(五)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六)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成员降一等级加分;
(七)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名按二等奖加分,第3名按等奖加分,第4名与其以后按鼓励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3分。
第七章测评结果与其应用
第二十三条测评结果表达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以下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学生个人评先选优与授予荣誉称号的依据之一;
(三)评定先进集体与授予荣誉称号的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团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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