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docx
- 文档编号:2864991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192.10KB
矿井防灭火管理.docx
《矿井防灭火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井防灭火管理.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矿井防灭火管理
11 矿井防灭火管理
11.1 一般规定
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的长效机制.
各矿井要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矿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矿井火灾防治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认真开展防灭火工作。
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是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防灭火的各项规定;总工程师对防灭火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对内因火灾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能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各矿井要认真编制矿井防灭火规划、年度防灭火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要强化防灭火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每年必须从实战出发编制、完善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防灭火救灾演习。
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性气体,定期召开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分析会,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有效,经济可行”的原则,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选择合理的防灭火技术及装备。
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时,基建矿井必须符合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生产矿井应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矿实际进行编制,内容切实可行。
矿井防灭火设计必须经上级公司审核批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生产矿井必须建有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并认真组织实施,基建矿井必须根据矿井防灭火设计按照“三同时”原则建设防灭火系统,联合试运转前必须投入使用。
各矿井必须制定完善的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矿井防灭火责任制度、井上、下防灭火管理制度、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制度、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防灭火系统图、火区位置关系图(包括注销火区)等。
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材料,消防器材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相关内容。
各矿通风区必须由一名副区长以上人员专门负责井下防灭火管理工作,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生产矿井同时配备足够的火区观测员,认真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
基建矿井在揭露每一层煤层时,或者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在6个月内)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以后高瓦斯、突出矿井所开采煤层每年至少鉴定一次,其余2年至少鉴定一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塌陷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对于已经存在的矿井之间的贯通地点,必须进行可靠封闭,封闭设施必须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及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抽放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其它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充填、阻化、束管、灌浆、均压、注氮等)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并及时填写记录。
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
优化矿井通风网络、简化通风系统,降低通风阻力,保证矿井主要通风机负压不超过规定要求,另外,对于由多风井回风的矿井,要做到各主要通风机所负担的采区间负压的相对平衡,降低整个矿井井下内部漏风的压差,减少自然发火的可能性。
CO、温度、烟雾传感器设置严格执行本规定监控系统中传感器安设规定。
防火门安设要求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与文化长廊连接的进风井口必须装设防火铁门。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高瓦斯、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防火门门墙(套)的构筑要求:
(1)采区或工作面形成生产和通风系统后10天内,按设计确定的位置和规格,构筑好防火门门墙(套),并与采区(工作面)同时移交和验收。
(2)防火门门墙(套)的构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防火门门墙(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②墙体厚度不得小于600mm;
③墙体四周应与巷壁接实,掏槽深度不得小于300mm;
④墙体无重缝、空缝,灰浆饱满,不漏风;
⑤防火门采用"内插拆口"结构,其结构如图2-5-6所示;
⑥防火门门口断面,符合行人、通风和运输要求。
(3)封闭防火门所用的板材厚度不得小于30㎜,每块板材宽度不小于300㎜,拆口宽度不小于20㎜,并要外包铁板;
(4)封闭防火门所用的木板要逐次编号,排列摆放整齐,指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变形或丢失要及时更换和补充。
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防灭火管理。
采区变电所、架线电机车巷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制定专项措施,限期整改;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入井前必须严格检验,使用中要定期进行检修、测试,确保运行可靠。
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输送带、机电设备等要及时更换。
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采煤机、掘进机割、装岩石时,喷雾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外因火灾的防范也是矿井火灾不容忽视的一环,要提高对矿井外因火灾的防范意识,严格矿井使用明火的管理。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油脂库、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至少2个灭火器及0.5m3以上的沙箱。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随机放置2个灭火器,高瓦斯及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每10个支架至少放置1个灭火器。
打钻地点至少放置1个灭火器及0.5m3以上的沙箱。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和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并及时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每次必须严格按规程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严禁在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回风巷、峒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和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矿跟班领导、跟班队干、瓦检员、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并随时检测一氧化碳情况。
凡入井人员发现井下某一区域出现温度升高(气温、水温)、CO气体或异常气味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或矿调度室,并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制定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
凡发现井下火灾人员,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区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
矿要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灭火救灾领导组,研究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工作,并建立火区附近及相应地点气体的化验和检查制度;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井下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将火源下风侧的人员全部撤离。
其它需要撤人和停电的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防止事故扩大。
11.2 开采容易自燃及自燃煤层规定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喧或锚喷,喧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坚持正常的回采顺序,回采过程中要减少或不留煤柱,不丢或少丢浮煤,努力提高回采率;积极开展采空区“三带”的观测研究工作,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和回采期限。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法采煤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上隅角)必须充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高冒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要加强回采工作面初采、末采、封闭及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月推进达不到60米时、放顶不正常期间的防灭火工作,在此期间必须制定防灭火专项措施(采取两种以上防灭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回撤设备和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工作。
自燃煤层或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封闭工作面或采区时必须施工防火密闭墙,防火密闭的规格、质量和管理执行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密闭必须施工内、外两道料石墙,每道料石墙厚度不小于800mm,两道料石墙中间充填不小于1m厚黄土,并捣实;封口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施工,厚度不小于0.6m。
密闭施工位置的墙体必须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5m,并接实帮、实顶、实底。
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顶板压力稳定地点,首先在停采线附近设置一道密闭,而后在巷道口设置密闭,密闭至巷道口要留设4—5m的空间,以便以后加固。
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不少于两种),并遵守以下规定:
1)采区内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合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矿井 灭火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