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合同范本购销合同中重大误解和恶意欺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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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合同范本购销合同中重大误解和恶意欺诈
购销合同中重大误解和恶意欺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范本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本案原告)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本案被告)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
合同载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5铅封一万千粒,每千粒25元;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
同年十月份交货,供方代办托运,货款托收承付。
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
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电称:
“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铅封丝500千米,货款并包装费73091.50元,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请接单后即付,余货将产好,即予发运。
”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
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
如按此合同履行,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即向被告骗取货款。
基于以上考虑,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
“定购铅封一万粒,铅封丝五千米,请按此数发货。
”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
同时以“货未到,与交货单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并催被告付款。
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被告收到货后,妥善保管起来,等待解决问题。
12月下旬,原、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
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意见: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代理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
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异地应诉,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
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变被动为主动。
如何把我方的怀疑、猜测变为事实,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充分证据。
此案前途究竟如何?
被告及代理怀着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应诉的路程。
经过在永嘉县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在法院阅卷,被告的怀疑均得到了印证。
1、代理经向金华大众货物联运站调查证实,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委托该站发货,托运单记载的托运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伪造填写的。
2、代理在永嘉县法院阅卷时,案情又有新突破。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证实自己于89年10月22日委托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站向被告发货的货物托运单,作为已向被告发货的证据。
托运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这份托运单,代理立刻就意识到这是假的,同一批货,原告不可能委托两个托运部门。
是原告为了证实自己10月22日发的货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
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
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
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
为此,代理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水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
说明被告向原告订的一万粒铅封和五千米铅封丝是为其配套的,并且提供了当被告发现订购产品数量发生重大误解后,立即多次去电原告要求变更产品数量的函电底稿。
说明被告以上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根据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往来函电材料证实,原告收到合同后,应当意识到被告对合同数量有重大误解,原告如果及时去电与被告核实,就根本不会发生以上纠纷。
而原告却采取了相反态度,即利用被告的过失行为,妄图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合同数量有误,原告并非没有发现,因为,如果按合同上的数量组织生产,原告根本没有这种能力。
合同价款高达92万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万元。
根据被告代理向永嘉县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仅五万元,88年实际完成产值5万元,按实际交货89年两个月完成产值不到3万元。
因此,无论从生产能力及资金实力,原告都是无法如期履行合同。
假设原告确实认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订的数量要货,由于自己的生产能力有限,原告也应该怀疑数量有误,而与被告进行核实的。
可是,原告却没有这样做。
经过调查证实,为了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原告在没有向被告发货的情况下,于89年10月22日于与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部串通办理了50件铅封、30件铅封丝的假托运手续。
原告就是凭借这个假手续于89年10月24日办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
在原告玩弄的伎俩叫被告识破后,无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将部分货直接拉到金华大众货物托运站委托办理托运手续。
又在该运单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
继续伪造事实,以图蒙混过关。
原告以上所为,是在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没有达到后,为了掩盖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担逾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并且以少发货,多要款的手段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
如果说被告由于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有错误认识,使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属于重大误解的话,那么在原告方则是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是故意了。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被告为此请求法庭:
1、依法确认被告的重大误解行为;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的购销行为,将已发运的货物退回原告,损
失原告自负;
3、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的意见发表后,庭审形势发生了180度的变化,原告代理当庭表示原
告实施的有些行为没有如实向其介绍,对原告代表人进行了责难。
原告代表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调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
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极为重视,表示要认真研究认定。
暂时休庭后,法官主动上门到我方住处征求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鉴于原告代表当庭认错的诚恳态度,考虑到原告已发部分货的事实,法官建议被告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
经与被告代表人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我方提出的对本案的观点基本被法庭采纳,我们已达到了此行的目的。
考虑到我方的实际需要和路途较远为减少讼累,我方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xxxx年xx月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万元。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___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全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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