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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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单位:
海港区教育局
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和执法检查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我区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我区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
对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
(二)日常监督;
(三)执法检查;
(四)约谈;
(五)听取工作汇报;
(六)调取和审阅档案材料;
(七)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3月份—5月份对培训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并公布年检结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
检查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各县(市)、区教育局的监督检查处理适用《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
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
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
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
以学生食堂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
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
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和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
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
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安全事故查处。
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责任,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促局属各单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所属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工作规律,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学期组织开展对局属各单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治安、防溺水等重点工作的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确定督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领导包校、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汇总检查情况。
(三)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并分析当前校园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
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教育局机关及所属学校。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学校是否根据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审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
3.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4.学校对申报对象的详细材料是否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其他教师监督。
三、监督检查处理
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职称文件要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
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义务教育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教育部、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学籍管理系统监管。
2.招生过程巡查。
3.招生结果抽查。
4.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利用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管理系统监督各区、各校招生情况;监督各校是否存在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
2.推进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各类学校招生过程中,区教育局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每年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生政策和计划备案。
每年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
2.公布招生责任片区。
区教育局统一将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向社会公布。
3.招生过程中,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招生结束后,区教育局抽查部分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
对出现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全区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基建、维修的监督管理
单位:
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改造工作;指导实施系统建设任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核对资料及账目
(二)现场查验
(三)接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指导和规范校级中小学、幼儿园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对本系统实施的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学校上报自查报告;对项目手续资料、现场施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施工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
对局属各单位的督查管理
单位:
海港区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若时限等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妨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查阅有关案卷资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配合协调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成立检查小组,分组实地查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区教育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区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
(七)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对局属各单位的督导管理
单位:
海港区教育局
一、督导评估对象
根据区政府“三定”规定,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区政府,具体职能部门设在区教育局。
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履行教育工作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
1、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2、省、市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1、结合省市区文件,制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3、组成评估小组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进行综合和专项督导;
4、形成教育督导报告;
5、对评估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四、督导评估措施
1、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2、运用监测结果、组织督学审核自查报告和实地评估;
3、组织督学和项目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导评估小组,并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审核督导评估终极报告。
五、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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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 机构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