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模板.docx
- 文档编号:28644059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27.37KB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模板.docx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模板.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模板
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第三章海事协议
第四章海上事故
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所发生多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相关其她多种关系。
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多种关系。
二、海商法性质和作用
海商法性质
传统见解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一种尤其法。
民商法是基础法,海商法是单行部门法。
有些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通常商法发展。
认可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一个分支。
海商法立法体例
在商法典中要求海商法内容。
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制订独立海商法典。
如:
中国、瑞士、希腊、韩国等。
制订单行海商法典。
英美法国家。
海商法作用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
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三、中国海商立法和司法
立法关键:
含有国际性、优异性狭义海商法典(1992年经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和独特海事诉讼程序法。
200多个配套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和国际通例。
海事审判案例在海商法中特殊地位。
海商司法特点:
单独海事法院和海事诉讼程序。
特殊时效制度。
《海商法》第十三章第257条至第267条作了专门要求。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一、船舶
船舶:
海商法上所指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不过用于军事、政府公务船舶和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除外。
法律性质: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主权国家在法律上隶属关系。
方便旗:
在实施开放登记国家,船舶登记条件没有什么限制,任何国家船舶全部些人都能够进行船舶登记,进而悬挂该国国旗。
船舶登记是指国家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国家、法人和公民全部船舶或依法准予接收船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全部权登记。
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
三、船舶检验
法定检验。
入级检验。
公证检验。
四、船舶全部权
船舶全部权:
是指船舶全部些人依法对其船舶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船舶共有是指船舶全部权一个特殊形式,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船舶全部权。
船舶全部权取得和消亡。
取得能够分为原是取得和继受取得。
消亡可分为相对消亡和绝对消亡。
取得和消亡实施登记制度。
五、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船舶,在抵押人不推行债务时,能够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利。
船舶抵押权设定
设定主体:
船舶全部些人或其授权人能够设定船舶抵押权。
形式:
船舶抵押权设定,应该签署书面协议。
登记作用:
登记生效制和登记对抗制
海商法第13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享受对产生特定海事请求船舶优先受偿权利。
含有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
1、船长、船职员资、其她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她港口规费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关系
相同点:
都是以船舶为标物担保物权。
不一样点:
1、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
3、船舶抵押权人在船舶灭失时可向肇事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火而消亡。
4、担保物权优先次序不一样。
船舶及与船舶相关权利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职员资、酬劳——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海难救助酬劳——侵权责任
船舶抵押权:
以登记前后为准,同日登记,根据同一次序受偿。
船舶优先权消亡
在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给予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含有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船舶灭失。
第二节船员
船员
船员通常权利和义务
船长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海事协议
海上货物运输协议
海上旅客运输协议
船舶租用协议
海上拖航协议
海上保险协议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协议
一、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概念和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协议。
特点:
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是双务诺成协议。
在有些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是为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协议。
海上货物运输协议分类
件杂货物运输协议
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支付运费协议。
航次租船协议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部分舱位,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协议。
二、协议签订和解除
签订(要约和承诺)
件杂货物运输协议属于附和协议。
航次租船协议属于商议协议。
解除。
托运人于开航前任意解除协议。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所以解除协议。
三、承运人法定义务
适航。
管货。
不绕航。
签发提单。
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初,应该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置供给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她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相关适航实例
(1)
船舶离港时两台锅炉只有一只能工作。
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
立即装运茶叶货舱有异味。
船上没有配置卫星导航系统。
A船在航行途中停靠中途港加油时,船上止回排水阀盖板被盗。
船在A港装货后驶往B港,在B港装货时没有合适处理,影响了船舶稳性。
继续往C港装货,开航后倾覆。
相关适航实例
(2)
水从污水管裂缝中漏出并损害了货物。
驾驶员只是目测,没有使用任何工具。
一快钢板已损耗75%,不过已经进行过目测检验和锤击试验。
“我本人无法相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需去敲打每一颗铆钉,方便查看它是否有缺点。
”
船舶在开航前已请劳氏船级社做过检验,并取得适航证书。
船东雇请了有良好信誉修船人修理船舶,但修船人因为疏忽没有拧紧螺丝。
货损证实是因为船板上裂缝进水造成,但谁也无法证实裂缝是开航前还是后产生。
(货主证实)
管货
第48条:
承运人应该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相关管货实例
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货物堆放在一起。
因为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快速卸载。
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
驳船淹没。
因为使用了散发潮气护板,致使货糖湿损。
航程受阻,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危险,能出售而没有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不顾货物怕潮特征而在雨天卸货。
不作不合理绕航
第49条:
“承运人应该根据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绕航或者其她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要求行为。
”(这实际上是妥善管货一部分)
签发提单
第72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该签发提单。
”
提单签发时间、地点、内容、作用。
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全部时间,俗称“钩到钩”。
承运人赔偿损失种类
货物灭失或损坏。
拖延交付:
拖延交付造成物质损失;拖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
承运人免责条款
依据第51条,承运人有12条免责理由。
这些理由又能够分成四类。
过失免责:
驾驶或管理船舶中过失。
火灾,但因为承运人本人过失造成除外。
类似于不可抗力免责。
基于货方过失免责。
总括性免责。
承运人责任限制
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限额。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限额,根据货物件数或其她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每个其她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尤其提款权),或者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为2个计算单位,以二者赔偿限额较高为准。
双重限额延迟交付限额为运费数额。
责任限制丧失:
经证实,货物灭失、损坏或者拖延交付是因为承运人有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收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人。
包含接收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人。
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实际从事运输负责。
承运人能够约定对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区段不负责任。
托运人义务
按约定提供货物义务。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正确通知危险货物。
支付费用。
四、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实海上货物运输协议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确保据以交付货物单证。
提单三个功效
1、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协议凭证;在托运人手中是初步证据,在收货人手中是最终证据。
2、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在托运人手中是初步证据,在收货人手中是最终证据。
3、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能支配货物。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唯一凭证。
提单种类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直达提单和转运提单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提单内容
提单正面记载事项
提单后面条款
五、航次租船协议
航次租船协议概念和特征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部分舱位,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协议。
航次租船协议下权利义务
简单说,就是在一个特定航次,由出租人提供并驾驶管理船舶,由承租人支付运费,并帮助完成运输任务。
出租人提供船舶:
1、对船舶本身要求:
符合协议约定,适航(强制义务)
2、抵达装货港时间:
约定受载期内提供,不然可解约,但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解约。
(和定时租船同)
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1、不绕航(强制义务)
2、船舶配置、供给全部由出租人负责
3、管理船舶、货物
承租人支付运费:
不得扣减、责任终止。
承租人帮助运输:
负责货物装卸。
航次租船协议内容
船舶情况条款。
预备航次条款。
货物条款。
装卸条款。
延滞速遣条款。
航次租船协议下所签发提单
对根据航次租船协议运输货物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些人不是承租人,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些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约定。
不过,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协议条款,适用该航次租船协议条款。
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协议
海上旅客运输协议概念和特征
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旅客义务
第三节租船协议
租船协议:
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署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供船舶使用权船舶租用协议。
租船协议和运输协议关系:
一方租入船舶后可能用于货物运输,也可能用于其她目。
三种租船协议:
光船、定时、航次。
三种租船协议比较
从承租人对船舶控制程度来看,光船租船最高,定时租船次之,航次租船最弱。
负担责任和费用也如此(船舶建造成本、营运成本和航程成本)。
从性质来看,航次租船协议基础上被视为是一个货物运输协议,光船租船协议基础上被视为是一个财产租赁协议,而定时租船协议性质居中,具体怎样有争议。
航次租船协议下权利义务
简单说,就是在一个特定航次,由出租人提供并驾驶管理船舶,由承租人支付运费,并帮助完成运输任务。
出租人提供船舶:
1、对船舶本身要求:
符合协议约定,适航(强制义务)。
2、抵达装货港时间:
约定受载期内提供,不然可解约,但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解约(和定时租船同)。
航次租船协议下货物装卸
装卸期间:
协议约定货物装卸可用时间。
承租人在期间内完成不用另付费用,超出则支付滞期费或滞期损失,提前则可能得到出租人奖励速遣费。
通常速遣费费率是滞期费二分之一。
装卸时间起算条件:
抵达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实际准备就绪。
期限表示:
工作日、晴天工作日、24小时连续晴天工作日。
一、定时租船协议
定时租船协议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由出租人配置船员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时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协议。
定时租船协议下权利义务
单说,就是在一定时间内由出租人提供船舶,承租人支付租金,并由双方合作完成货物运输。
相关船舶:
对船舶要求:
符合约定(船名、船级、船籍、吨位、容积、船速、燃油消耗等)。
适航。
适于约定用途。
交船时间:
按时交船,不然可解除协议。
出租人将延误和预期到港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48小时内应将是否解除协议决定通知出租人。
相关租金:
1、承租人应该按时付租(时间和金额)。
2、船舶不符合约定适航或其她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对所以而损失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上述状态是承租人造成除外(停租条款)。
3、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依据约定费率支付租金(最终航次问题)。
二、光船租船协议
光船租船协议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置船员船舶,在约定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协议。
出租人提供船舶。
承租人负责配置船员,船舶保养和维修;负责船舶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营运费用;负责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协议约定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保险方法对船舶保险,并负责保险费用。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船舶进行转租和抵押。
海上旅客运输协议
海上旅客运输协议概念和特征。
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旅客义务。
第四节海上拖航协议
一、定义:
海上拖航协议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协议。
分类:
沿海拖航协议和远洋拖航协议;
日租型拖航协议和承包型拖航协议。
二、海上拖航协议签订和解除
海上拖航协议应该书面签订,为要式协议。
海上拖航协议除因当事人协议解除外,还可因法定原所以解除。
法定解除分为: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不能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协议不能推行,双方均能够解除协议,并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不能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协议不能推行,双方均能够解除协议,并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三、海上拖航协议效力
承拖方关键义务:
立刻提供约定适航船舶。
按约定时间起拖,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将被拖物拖至目地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
被拖方关键义务:
立刻提交被拖物。
假如需要,应该按要求在被拖物上配置合适人员,备足供给品。
应该确保起拖港、中途港、目港是安全港口。
应按约定金额和支付方法立刻间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负责被拖物保险费、检验费、领航费、港口费及其她拖航中发生一切费用。
四、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
(一)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赔偿责任
指挥失误赔偿责任。
本着“谁负责指挥,谁负担责任”标准,负责航行指挥一方负赔偿责任。
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赔偿责任。
有一方过失造成,有过失一方负责赔偿。
由双方过失造成,各方按过失程度百分比负责赔偿。
(二)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因为承拖方和被拖方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节海上保险协议
定义:
海上保险协议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损失和产生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协议。
特征:
海上保险协议所承保是海上危险。
海上保险协议保险标含有广泛性。
海上保险协议含有特殊规则。
海上保险协议分类
海上保险协议依据保险标,可分为:
船舶保险协议。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二、海上保险协议内容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海商法》242、243、244条,教材463-464页)
保险期间。
保险费。
三、协议签订、解除和转让
签订
海上保险协议,由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协议条款达成协议后,即告成立。
海上保险协议解除
任意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协议。
《海商法》226条要求。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协议。
《海商法》227条要求。
法定解除:
因为被保险人有意,未将关键情况如实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协议,应该取得保险人同意。
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协议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
被保险人违反协议约定确保条款时,应该立刻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能够解除协议,也能够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费。
海上保险协议转让是指因为保险标物发生变更而造成保险协议当事人变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协议能够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她方法转让,协议权利、义务随之转让。
在取得保险人同意情况下,船舶保险协议转让而转让。
四、海上保险协议效力
被保险人义务:
支付保险费。
通知义务。
减损义务。
保险人责任:
1.保险标损失。
实际全损:
保险标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拥有。
推定全损是指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费用超出保险价值,或者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地费用之和超出保险价值。
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损失。
2.保险赔偿支付。
五、委付和代位求偿权
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特有一个法律制度,是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根据全部损失赔偿,而将该保险标全部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保险人一个法律制度。
特征:
委付以保险标组成推定全损为必需条件。
委付是合意行为,必需由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委付应对保险标全部为之。
委付不得附加条件。
委付一经成立,委付财产全部权利和义务就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系因第三人行为所造成时,保险人于保险赔偿后取得向该第三人追偿权利。
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提供必需文件和所需知道情况,并尽力帮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权利,或者因为被保险人过失而使保险人不能行使向第三人追偿权利,保险人能够对应扣减赔偿金额。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能够从应支付赔偿中对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赔偿。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赔偿,超出其支付保险赔偿,超出部分应该退还给被保险人。
第四章海事法
第一节船舶碰撞
第二节海难救助
第三节共同海损
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船舶碰撞
概念:
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事故。
要件:
船舶、特定水域、接触、损害。
判定:
船舶与灯塔相撞、船舶为避免与她船相撞被迫搁浅、浪损。
二、碰撞船舶义务
尽力施救义务。
通知义务。
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原因无法查明碰撞:
相互不负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
过失方负全部责任。
双方过失碰撞:
依据过失百分比相互负担责任。
对人身伤亡负担连带责任。
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船舶损害赔偿
货物损害赔偿
人身伤亡赔偿
相关船舶碰撞法律规范
中国法规范:
《海商法》第8章。
国际法规范: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要求国际条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要求国际条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她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要求国际条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二节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和其她财产进行救助。
地域:
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
对象:
船舶和其她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任何财产,包含有风险运费(到付运费,不包含租金)。
情景:
遇险。
一、海难救助概念和成立条件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和其她财产进行救助。
地域:
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
对象:
船舶和其她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任何财产,包含有风险运费(到付运费,不包含租金)。
情景:
遇险。
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救助必需取得效果。
海难救助概念实例
组成海难救助:
扑灭航行海船上火灾,抢救船上货物。
代遇难船指挥,使其转危为安。
为遇难船提供工具、设备或燃料等。
将遇难海船拖带至安全地点。
帮助打捞坠落海中卫星。
(cf.19条约-船舶及船上货物)
捞起海中漂流财物(尸体藏金案)。
海难救助概念实例
不组成海难救助:
对遇险近海钻井平台提供帮助(173条)。
对海上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进行救助(172条)。
对遇险船舶上人进行救助。
船员对正在失去控制船舶冒险进行抢修。
同一船企业船舶之间进行救助。
救助酬劳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取得救助酬劳,这项特殊权利是海难救助制度关键,目是为激励救助以维护海上安全。
请求救助酬劳前提:
实施了海难救助、救助有结果(179条要求例外)。
确定救助酬劳金额考虑原因:
获救价值、救助成效、危险性质、所用努力等(180条)。
尤其赔偿
对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可依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尤其赔偿。
假如救助财产有结果,但预防环境污染没有成功,能够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尤其赔偿。
假如同时取得预防环境污染结果,能够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尤其赔偿另加救助费用30%-100%尤其赔偿。
二、海难救助种类
海难救助形式分为纯救助(puresalvage)和协议救助(contractsalvage)。
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行为。
当遇险船不一样意救助时,应明确拒绝(186条)。
协议救助是依据双方签署救助协议进行救助。
为现在救助关键形式。
又分为两种:
船长在危险中签署救助协议和危险过后签署救助协议。
三、海难救助协议
救助方义务
以应有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谨慎预防或者降低环境污染损害;
在合理需要情况下,寻求其她救助方援助;
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她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收这种要求,不过要求不合理时,原救助方酬劳不受影响。
被救助方义务
与救助方通力协议;
以应有谨慎预防或者降低环境污染损坏;
当获救船舶或者其她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立刻接收救助方提出合理移交要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商法 海事 海商 合同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