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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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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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施工地点:
1.2工程户型:
1.3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4承包方式:
第种方式:
(A)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大包)。
(B)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半包)。
1.5合同总工期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6合同总价款:
金额小写(人民币):
金额大写:
二、双方工作:
2.1甲方工作
2.1.1开工前,同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双方书面确认。
2.1.2办理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
2.1.3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暖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同物业办理好房屋装修手续,缴纳物业押金,协调做好小区内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开工前到竣工后协调并办理施工中第三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各项费用。
2.1.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及中期验收、竣工验收。
2.1.5甲方对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定
《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
2.1.6不得有强令乙方施工违章作业施工的下列行为:
2.1.6.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1.6.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2.1.6.3在室内铺帖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一层无地下建筑除外)。
2.1.6.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和拆改暖气、燃气等管道设施。
2.1.6.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2.1.7凡必须涉及2.1.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2 乙方工作
2.2.1按照甲方的意图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交甲方进行书面认定。
如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全套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2.2乙方指派(设计师)、(质检员)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及环保规定。
2.2.4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2.4.1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暖气、燃气等管道设施。
2.2.4.2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2.4.3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2.2.4.4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2.2.4.5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2.2.4.6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2.2.5乙方负责提供施工中乙方所涉及材料的环保及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
2.2.6乙方在开工前到竣工后的施工过程中协助甲方办理各项第三方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2.2.7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三、 工期:
3.1 工期延误
3.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1.1.1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包括预收水电款、主材代购款、首期款、中期款等)。
3.1.1.2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1.1.3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3.1.1.4甲供材料或应由甲方选择或确认的材料未按期完成。
3.1.1.5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3.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设备闲置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3.1.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
四、工程价款支付:
开工日前三天,甲方支付总价款的60%,计元;工程量进度达50%(完成水及部分电路隐蔽工程、吊顶骨架、门套、窗套及木制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厨、卫、台墙地砖进场并开始施工)或工期过半,甲方再支付总价款的35%,计元;竣工验收合格当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5%,计元。
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支付给乙方所欠款额每日1%的滞纳金。
五、材料供应:
5.1双方材料约定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持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定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2甲方供应材料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乙方应按相应价款赔偿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3乙方采购的材料
5.3.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设计说明及预算书中双方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级、颜色等购买,材料到施工现场未施工前通知甲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及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由甲方书面确认。
5.3.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表不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
5.4无文字约定的材料,甲方均在施工现场验收。
有文字约定的材料或甲供材料,乙方按约定品牌、规格、价格等购货。
六、 工程变更:
6.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需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并签定变更单乙方才可进行该项目施工。
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对此项目不负任何责任,并不负保修责任,甲方还因支付乙方由此发生的施工及材料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6.2变更增项的超过合同总造价5%的经确认后,甲方应预先支付给乙方全部增项价款;变更增项未超过合同总造价5%的经确认后,甲方应在支付乙方当期工程款时一并支付。
变更减项的经确认后,甲方在当次支付工程款时,返还减项部分价款的90%,扣除10%价款作为乙方的管理费(由于乙方设计或施工不合理发生变更减项的部分除外)。
6.3由于甲方中途减项,若此项目乙方材料已进场或已施工,则造成的工、料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 质量与验收:
7.1 工程质量
7.1.1工程以乙方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质检标准为依据。
如标准与《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04)发生冲突时,以此标准为依据。
7.1.2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按原约定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7.1.3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7.1.4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7.2 竣工验收与保修
7.2.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验收并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通知单,水电验收时进行施工现场线路实景拍照,进行施工现场线路记录存档,绘制水电竣工图制作光盘提供客户。
如甲方不在验收通知单上签字,则以乙方的验收通知单上填写日期为通知日期。
甲方自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日期如期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验收,超过三日的视为竣工验收已被确认。
验收合格日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的第三日为准。
如甲方在乙方完工或接近完工时,甲方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方式使乙方不能再进入施工现场,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日为乙方不能进入现场日为准。
7.2.2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7.2.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
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终身维修。
7.2.4保修项目分类
7.2.4.1乙方购买的所有材料及现场制安的工程项目乙方全部保修。
如吊顶、隔墙、现场制做家具,水、电管路、漆类等。
7.2.4.2乙方购买的成品现场安装的工程项目(如成品门、灯具、开关面板、成品橱柜、洁具、厨具等)属于制造商全保项目,乙方负责在工程结束时,乙方把这些项目制造商的质保单、联系电话等转交给甲方,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直接与制造商联系保修,乙方负责全力配合甲方监督制造商对该项目进行保修。
保修期限以制造商承诺保修时间为准。
7.2.4.3乙方负责购买的电器、设备(如空调、煤气灶、按摩浴缸、淋浴房、电器总控开关、漏电保安器、热水器、净水器等),工程结束时,乙方把这些项目制造商的质保单、联系电话等转交给甲方,甲方直接与制造商联系保修事宜、乙方全力协助、保修期限以制造商承诺保修时间为准。
7.2.4.4甲供材料,乙方施工项目,不属乙方保修项目。
7.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类款项全部结算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卡,保修内容以保修卡为准,各类款项没有结算完,乙方不提供工程保修卡。
如甲方拒绝结算,乙方不负责此项工程保修。
八、 工程结算:
8.1 甲、乙双方于约定验收日前三日内进行结算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日,甲方在施工现场将剩余工程尾款支付给乙方。
双方结算工作完成后,乙方撤场,将工程移交甲方。
8.2 所有结算项目以双方合同预算书内项目及双方签定的变更签证单为准。
8.3 如有增项,增项金额按乙方预算书价计算。
8.4 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工作不能顺利完成,乙方保留现场继续驻留权利,至双方结算工作完成。
在此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 安全和防火:
9.1 由于甲方原因(如私自指挥工人违规操作、私自与工人达成施工协议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承担一切损失。
9.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一十、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和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因自身原因中途撤场不再履行合同,乙方应承但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均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含水、电预收款)。
10.2 若由于甲方违约,若此时乙方材料已进场或已施工,则造成的工、料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甲方按房屋的销售面积支付乙方设计费,费用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二十元正(设计费包含度尺费)。
10.3一切未经双方预算书内文字确定的口头承诺或口头要求均不属于有效的合同条款,乙方有权不予执行该内容(此条款同样适用于设计﹑工艺做法﹑项目变更等方面)。
双方无约定的施工做法均按乙方标准做法施工。
十一、设计成果的版权:
11.1 属乙方设计的工程,设计成果归乙方。
乙方可以对该工程完工成品,施工过程及甲方入住后已有家具,陈设物的成品进行拍摄电视、录象、照片,并且乙方有权在各种电视台、电台、媒体、杂志等进行广告、学术发表。
11.2 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与施工队直接就装饰工程的合作、中介、委派等活动进行洽谈、实施,如有发生,乙方有权与甲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
另甲方已在乙方的未发生施工项目的资金,乙方有权扣留作为合同终止的补偿,现场未施工材料归乙方所有。
11.3 双方不得将对方设计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设计及施工项目。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一十三、其它约定:
一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十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5.1 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15.2附件一(工程预算书及辅料清单);
15.3附件二(水电改造协议及水电工艺做法说明);
15.4附件三(主材材料代购协议及主材明细表);
15.5附件四(效果图及设计方案);
15.6附件五(施工图纸及水电路图);
15.7施工中的施工文挡;
15.8竣工保修卡;
15.9 双方有关本工程洽商的其它书面协议;
15.10补充规定。
一十六、其他:
16.1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可根据需要确定合同副本的数量,双方约定(签字、签证、公证)后生效。
16.2 本合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及知识产权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但维修及有关设计版权条款仍然有效。
业主:
(签章)承包方:
(公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民族:
委托代理人:
现在住址: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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