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流程分析doc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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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流程》
及《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的通知
京中介〔2010〕005号
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
为规范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加强行业自律及行业指导工作,提升房屋租赁当事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满意度,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流程》(见附件一)及《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并提示广大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时应注意的事项。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流程
附件二:
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
附件一:
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流程
附件二:
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
一、出租人选择经纪机构、确认委托意向阶段
(一)出租人拟出租的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
(二)出租人应选择具有租赁代理资质、已交纳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简称租金账户),且市场信誉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配带胸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查验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原件,确认出租人有出租权。
(四)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地看房。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向出租人讲解业务流程及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议定房屋委托价格。
三、出租人与经纪机构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阶段
(一)出租人应提供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档,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它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二)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如有其它约定,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应出具发票;收取押金或代收其它费用的,应出具收据。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其它增值服务时,如装修或增配家具家电的,应书面约定相关费用。
四、出租人与经纪机构进行物业交验,交付房屋
(一)出租人尽量不在出租房屋内留置贵重物品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二)出租人将未结清费用提前结清。
(三)出租人将房屋内所有设施、表底、物品的品牌型号等列出交割清单,与经纪机构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特别交待的事项,如宽带、冷、热水费、有线电视等收费标准应在交割单上注明,且双方签字确认。
(四)如果燃气热水器为直排型,建议出租人在出租前应更换为强排型或电热型。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认真检查房屋设施,所有可以试用的均应当场试用:
包括厨卫上下水、水笼头、马桶、淋浴设备、洗衣机水管接口、各类电器、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门锁、窗户等。
(六)如发现房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书面确认并约定修理时间。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至房屋出租前应保管好房屋钥匙,并定期到房屋内检查各项设施是否正常。
五、委托代理合同网上备案阶段
经纪机构应按照《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的规定将委托代理合同进行网上备案。
六、合同履行阶段
(一)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如有纠纷按合同约定条款解决。
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国家、本市相关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进行拆改,不得将房屋居室分割进行群租。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房租。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索取赔偿或者收回房屋。
(四)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承租人办理的相关手续。
(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承租人提出维修需求,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七、承租人选择经纪机构、确认承租意向阶段
(一)承租人应选择具有租赁代理资质、已交存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开设租金账户,且市场信誉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可通过北京建设网(..bjjs.gov.)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breaa.)查询。
(二)承租人应查验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并通过查看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或代理委托书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具有出租代理权。
八、承租人看房并洽谈租赁条件阶段
(一)承租人应实地看房。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承租人介绍租赁代理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各方权利义务。
(三)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议定租金、押金、佣金金额及支付方式。
九、承租人与经纪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佣金阶段
(一)承租人应查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具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示范文本,如有其它约定,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三)出租人如非本市户籍,应填写外地来京人员登记表,并依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收到的房租、押金存入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租金账户),通过租金账户向出租人支付房租。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其它增值服务,如增配家具家电的,应书面约定。
十、承租人与经纪机构进行物业交验,入住房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内所有设施、表底、物品的品牌型号等列出交割清单,与承租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特别交待的事项,如宽带、冷、热水费、有线电视等收费标准应在交割单上注明,双方签字确认。
(二)承租人应认真检查房屋设施,所有可以试用的均应当场试用:
包括厨卫上下水、水笼头、马桶、淋浴设备、洗衣机水管接口、各类电器、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门锁、窗户等。
(三)如发现房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书面确认并约定修理时间。
十一、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阶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的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网上备案。
十二、租赁合同履行阶段
(一)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如有纠纷按合同约定条款解决。
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和相关费用,交费时应先确认收款人身份,并要求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
(三)承租人应合法、合理、安全使用租住的房屋,爱护房屋内的家具、设施。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分租。
(五)承租人应保留好所有交费凭证。
(六)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好水电燃气卡、门禁卡、钥匙等。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将收取的租金划转给出租人。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遇到承租人有维修需求时,应予以配合。
十三、退租阶段
(一)结清应由各方承担的费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承租人退租交验时应查看所有设施及家具,如有需要维修之处,应当时提出,并书面约定维修时间和应达到的维修结果。
(三)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书面确认房屋交割内容、退租后应领取的押金、剩余费用以及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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