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楼标准木地板施工合同含奖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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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楼标准木地板施工合同含奖惩协议
-
合同编号:
时代项目
多层实木复合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日期:
多层实木复合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方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多层实木复合地板供应商。
甲方对乙方的质量、进度起全面监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多层实木复合地板供货事项协商一致,在甲方注册登记地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供货内容
1.1甲方指定乙方为供应商,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甲方所要求数量的供货及安装。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进行供货及安装。
1.2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进行供货及安装。
1.3乙方必须考虑产品备留,保证甲方交楼阶段维修用料与施工阶段用料产品货色一致。
每一种规格型号乙方须备留不少于供货量1%的产品,且备留产品与供货产品必须是同一批次,货色均匀无色差。
若乙方供货的产品中有多个生产批次,每个生产批次须备留相应批次供货量的1%。
第二条承包方式
2.1本合同承包方式为:
单价包干,供货量按实际完成安装的面积结算,包干单价详见附件价格表。
2.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
双方协商确认的包干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安装、损耗、机械、包装运输及卸货、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包干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包干单价详见附件价格表,供货量暂定,以甲方发的书面订单及实际完成的安装工程量为准。
第四条货款支付办法
4.1本供货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供货合同暂定总额的10%作为合同定金,计元(大写:
人民币元),定金在第一个月供货安装后结算时冲减货款,不够冲减则第二次时冲减,依此类推。
4.2根据项目需求,乙方保证根据约定价格及时供货并安装,每月25日为结算截止时间,乙方在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供货安装完成产品数量及金额,甲方在下月25日前支付至供货金额的85%。
4.3通过木地板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总结算后15天内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
4.4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甲方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证明文件(付款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付款报告、甲方指定部门出具的《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表》等)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保质费用后无息付清。
4.5乙方在向甲方收取货款前必须先行向甲方交付乙方开出的合法有效等值工程发票。
4.6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及发票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交货地点
5.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
第六条交货及安装时间
6.1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订货通知单之日起20天交货并在货到现场后7天内安装完成。
第七条质量保修期
7.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壹年。
第八条通知
8.1甲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8.2乙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九条其他:
第一十条附件
10.1附件一:
技术要求
10.2附件二:
报价表
10.3附件三:
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
10.4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5附件五:
装修奖惩协议
10.6附件六:
甲方承诺书
10.7附件七:
订单及供货单格式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十一条货物包装和保护
11.1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应当在货物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注明货物标志:
制造厂名或商标、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规格、制造日期、编号等。
11.2货物在运输中应捆扎稳妥,以保证货物不受磨擦损伤。
对没有进行适当保护或受损的货物,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3货物交付甲方之前,货物的保管工作由乙方承担。
11.4由乙方负责在已完成安装的地板上面满铺彩条布以达到成品保护的目的,保护直至移交甲方验收。
11.5地板的安装方式为悬浮式安装,采用3MM厚的珍珠棉满铺垫底,铺贴方式为直铺法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第十二条产品的交货验收
12.1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12.2供货前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样本、样品由甲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
12.3到货后,甲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乙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若货到8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未到方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合格证明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也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安装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以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为准。
12.4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12.5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及施工规范,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若出现质量问题及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安全事故、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12.6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安装完成后,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物业公司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重新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组织验收,在此期限内仍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12.7如出现乙方货物非人为损坏,由乙方按照保修条款无偿更换,如属于超出乙方标配产品规格或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内,则由乙方负责处理或更换,超出标配以外或更换之零件之费用按照附件中的相应配件单价结算由甲方承担。
12.8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遗失、损坏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12.9甲方下的订单、乙方提供的供货单格式如附件4。
12.10双方验收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保修条款
13.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3.1.1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13.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乙方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1.3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属于乙方保修范围的,乙方应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1.4工程保修的其他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4.1甲方权利与义务
14.1.1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甲方保证在由甲方确定的工程部位中使用本合同确定的乙方货物。
14.1.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合作方以外的人员泄漏。
14.1.3甲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
14.1.4甲方有权不定期组织甲方人员对乙方生产本工程货物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14.1.5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14.1.6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与供货所必需的工程状况。
14.1.7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全面监控。
14.1.8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收货的,视为乙方未交货。
14.2乙方权利与义务
14.2.1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甲方工程进度的需要,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能力;乙方保证具有合法的进行本合同项下货物生产的资质和许可,并保证其货物不存在任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或纠纷,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货物制作与安装。
14.2.2乙方在大量生产前需提交样品给甲方确认。
乙方必须按样本/样品供货,货不对板,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承担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4.2.3乙方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提供乙方货物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性能介绍、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
14.2.4乙方有义务确保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以严格者为准。
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货物,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若监理、政府部门要求现场送权威部门检查,乙方必须配合,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14.2.5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货物,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14.2.6乙方有义务保证乙方接受甲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
14.2.7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14.2.8乙方对第三方的所有行为和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14.2.9乙方有义务负责货物的运输、保险。
14.2.10乙方有义务按时交货到现场。
14.2.11乙方须保证有10%的补货量。
14.2.12乙方须在工地现场提供施工机具及人员,以确保达到甲方材料的要求。
14.2.13相邻施工界面乙方须服从甲方、监理公司的指令。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已装件的维护工作。
如出现损坏,一切修补、替换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成品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若出现其他施工队伍人为故意损坏情况,责任不在甲方,但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并责令责任方作出相应赔偿,乙方同时必须及时更换或修补损坏的成品。
14.2.14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安全,负责现场乙方承包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
从货到之日起直至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4.2.15在合同工期内乙方需要加班开夜工的,甲方不另支付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
14.2.16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而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14.2.17对于乙方或其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另乙方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甲方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负。
但由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14.2.18验收通过后,乙方安装人员必须在2天内及时拆除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并撤离施工现场,并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包括垃圾及其他堆积物的清理,将地面等清扫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指派其他施工单位强行拆除并清理,发生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五条结算
15.1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办理结算。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乙方的有效印章,否则甲方不予接收,所引起的结算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1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之后的90天内完成审核(结算有争议时除外,结算有争议时审核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15.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将发出催促通知,在催促通知后的28天内,乙方仍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则甲方视为乙方不具备编制结算书的技术能力,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包括自行结算及委托第三方结算),且以该结果作为结算造价,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结算造价。
15.4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审定结算金额5%以外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16.2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并安装,否则,属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货或安装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货或安装的违约责任:
16.2.1逾期未超过10天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当批货物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2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偿;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安装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货或安装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当批货物金额的2‰的违约金。
16.3若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规定的品种、规格、型号,由乙方负责包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导致逾期交货或安装的,乙方还应按第15.2条承担逾期交货或安装的违约金。
16.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地震、战争、灾害、罢工)致使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单方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依法免除其违约责任。
16.5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6.6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16.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包括不履行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支付已交付甲方并验收合格货物金额的10%的违约金。
16.8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拍卖费及税费等。
16.9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双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
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作为不履行本合同或违约责任条款的抗辩理由。
16.10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十七条合同有效期与合同终止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双方结清合同价款之日止,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合同或续签,但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合作的义务。
17.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在合同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8.1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彼此内容不一致或发生歧义时,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8.1.1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
18.1.2经过甲方确认的报价书及其附件。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方式
19.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交货地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以下无正文,专供签署)
甲方: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乙方: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技术标准
1、符合
《实木复合地板》GB/T18103-2000标准,
《木地板胶粘剂》JC/T636-199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中E1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1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标准,
及相关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与检测方法。
2、规格:
600*95*12mm等,详见报价表。
表面材料厚度0.6mm厚,应为单一木种;板基材厚度12mm,材料为柳桉木。
3、所有产品必须有国家CCEL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设计要求,样板式样要求。
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实木复合木地板的材料检测报告(时间是近12个月内的)、产品绿色环保证明书。
4、材料进场须办理报验,提供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必要时需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5、此次招标的实木复合木地板招标项目采用的是包工包料的招标模式,要求招标的实木复合木地板要求为基层采用多层板,面层为优等树种的实木板,木地板的质量等级要求为优等品,木地板各层材料结合所用的粘结胶要求为绿色环保产品,木地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达到A级标准,施工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木地板及踢脚线均需做防腐、防潮处理。
6、踢脚板的宽度、厚度按图示尺寸加工,背面应满涂防腐剂,颜色详样板,做法详洽商。
7、要求所供实木复合木地板外观质量需达到表一中的规定:
名称
项目
表面
背面
死节
最大单个长径,mm
不允许
50
孔洞(含虫孔)
最大单个长径,mm
不允许
15
浅色夹皮
最大单个长度,mm
不允许
不限
最大单个宽度,mm
深色夹皮
最大单个长径,mm
不允许
不限
最大单个宽度,mm
树脂囊和树脂道
最大单个宽度,mm
不允许
不限
腐朽
—
不允许
不允许
变色
不超过板面面积。
%
不允许
不限
裂缝
—
不允许
不限
拼接缝
横拼
最大单个宽度,mm
0.1
不限
最大单个长度不超过板长,%
5
纵拼
最大单个宽度,mm
0.1
叠层
---
不允许
不限
鼓泡、分层
---
不允许
不允许
凹陷、压痕、鼓包
---
不允许
不限
补条、补片
不允许
不限
毛刺沟痕
不允许
不限
透胶、板面污染
不超过板面积,%
不允许
不限
砂透
--
不允许
--
波纹
--
不允许
不限
刀痕、划痕
--
不允许
不限
边、角缺损
--
不允许
*)
漆膜鼓泡
φ≤0.5mm
不允许
-
针孔
φ≤0.5mm
不允许
-
皱皮
不超过板面积,%
不允许
-
粒子
--
不允许
-
漏漆
--
不允许
-
附注:
*)长边缺损不超过板长的30%,且宽不超过5mm;端边缺损不超过板宽的30%,且宽不超过5mm;
8、实木复合木板的物理化性能指标需达到表二的规定:
表二
检验项目
单位
优等品
浸渍剥离
----------
每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3mm以下不计);
静曲强度
Mpa
≥30
弹性模量
Mpa
≥4000
含水率
%
5~14
漆膜附着力
------------
割痕及割痕交叉处允许有少量断续剥落
表面附磨
g/100r
≤0.08且漆膜未磨透
表面耐污染
-------------
无污染痕迹
甲醛释放量
mg/100g
A类标准:
≤9
表面漆膜硬度
≥0.6
吸水厚度膨胀率
2h%
≤0.25
阻燃性能
B1
香烟烫
不见痕迹
9、未明确的实木复合木地板的其它要求均需符合《实木复合木地板》(GB/T18103-2000)标准中“以胶合板为基材的实木复合木地板”的相关标准,要求是优等品。
10、实木复合木地板进场时需提供该批次木地板的检测报告,且需附产品绿色环保证明书。
11、实木复合木地板的施工需按《建筑安装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第四分册中实木复合木地板操作工艺中的直接铺张法(21.4.4-2)中要求进行操作。
12、厂家在木地板施工前需同土建地面施工单位进行工序移交,合格的施工面才允许进行木地板施工,否则一切返工由木地板施工厂家负责。
13、质量验收需满足建筑装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相关规定的要求,质量标准按《建筑安装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第四分册中实木复合木地板操作工艺中第21.5条中相关标准规定。
14、施工完成后厂家负责对木地板的成品保护,本合同成品保护采用彩条布满铺完成面的方式。
附:
实木复合地板制安技术要求:
(未列出之指标参照第一、1项内容)。
A、实木复合地板材料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标准
浸渍剥离
每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3mm以下不计);
静曲强度
Mpa
≥30
弹性模量
Mpa
≥4000
含水率
%
5-14
漆膜附着力
割痕及割痕交叉处允许有少量断续剥落
表面附磨
g/100r
≤0.08
且漆膜未磨透
表面耐污染
无污染痕迹
甲醛释放量
mg/m3(气候箱法)
≤0.12
mg/L(干燥器法)
≤1.5
B、实木复合地板安装施工验收标准:
项目
允许偏差(mm)
板面缝隙宽度
0.2
表面平整度
2.0
踢脚线上口平齐
3.0
板面拼缝平直
3.0
相邻板材高差
0.5
踢脚线与面层的接缝
1.0
附件二
时代项目多层复合实木地板
价格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品牌
型号
项目数量
(暂定)
单价
(元/平米)
合计(元)
1
2
说明:
1、以上报价已含地脚线、安装、成品保护费用及工程发票等有关费用。
2、成品保护措施:
在完成面上满铺彩条布。
附件3:
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
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
时代项目工程(合同或委托单编号:
),经验收合格,确认该部分工程已于年月日完成,并于年月日由施工单位公司向建设单位有限公司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移交。
根据国家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保修责任如下:
一、保修时间、保修内容及处理办法:
1、保修期由年月日起算。
2、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保修。
二、保修期间的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维修责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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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标准木 地板 施工 合同 奖惩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