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浙江地方标准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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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浙江地方标准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自
{技术规范标准}浙江地方标准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自
2002-01-10发布
浙江省地方标准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动三轮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7
1前言
电动三轮自行车系绿色环保新技术产品,具有噪音低、无尾气排放污染环境、节能、时速适当等优点。
我省自1995年起研制该产品,目前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为了浙江省健康发展电动三轮自行车的需要,特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主要参照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2996-1991《电动轮椅车》。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8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的5.1.4、5.1.8、5.1.1、5.1.12、5.2.1、5.2.7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
王建樑
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三轮自行车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生产和销售的电动三轮自行车。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565-1993自行车安全要求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GB7258-1997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
GB12996-1991电动轮椅车
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三轮自行车:
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动、人力两种驱动功能的正三轮自行车,其额
定载荷不大于400kg,蓄电池供电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4型号和参数
4.1型号编制方法
DS
设计序号
额定载荷(kg)
电动三轮自行车
4.2标记示范
如某一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型号为:
DS250-02,则表示额定载荷为250kg,设计序号为第二的电动三轮自行车。
4.3主要技术参数见附录A
5技术要求
5.1主要性能
5.1.1整车质量
应不大于320kg。
5.1.2整车外形尺寸
外廓极限尺寸长×宽×高应不大于3000mm×1100mm×1300mm。
5.1.3脚踏行驶能力
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30min脚踏骑行距离不小于2km。
5.1.4最高车速
应不大于20km/h。
5.1.5加速性能
电力行驶时,以最大加速度起步至通过100m距离的时间应不大于30s。
5.1.6续行里程
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大于75km。
5.1.7爬坡能力
爬坡能力应不小于4°30′。
5.1.8驻坡性能
驻坡性能应不小于4°30′。
5.1.9最大骑行噪声
以最高车速电力行驶时的噪声应不大于65dB(A)。
5.1.10经济能耗
经济电能消耗应不大于5kW.h/100km。
5.1.11制动性能
电动三轮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
5.1.12结构强度
5.1.12.1静态结构强度
施加150%额定载荷的垂直静载荷,历时30min,车架塑性变形应不大于3mm。
5.1.12.2动态结构强度
施加120%的额定载荷,在三级公路行驶100km后,车架塑性变形应不大于3mm,车辆各部位不出
现开裂、脱落和其它影响正常行驶的故障。
5.1.13越障高度
应不小于70mm。
5.1.14越沟宽度
应不小于150mm。
5.1.15最小回转半径
应不大于3m。
5.1.16强制停止试验
强制停止1min试验,不应出现元器件损坏。
5.2电气部件
5.2.1绝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试验端
常态绝缘电阻
潮态绝缘电阻
直流回路—车架金属部位
2MΩ
1MΩ
充电器电源输入端—直流回路
5MΩ
2MΩ
充电器电源输入端—车架金属部位
5MΩ
2MΩ
对触及带电部位的防护电力助动三轮车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电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5.2.2线路中各开关、接插件接触应良好,连线焊接应牢固可靠。
5.2.3蓄电池不应有爬碱、漏液现象,蓄电池的装拆及连接应方便,并有明显的极性标志。
5.2.4电器系统应有过流、电极反接、制动断电等情况的保护功能,并有欠压指示。
5.2.5充电器应具有熔断器及充电指示,应能在50Hz,(180~240)V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5.2.6应具备交通部门所规定的鸣号、转向、反射器、照明制动等各种信号装置。
前照灯发光强度应不
小于4000cd。
5.2.7电动三轮自行车制动时应有自动断电功能。
5.3外观
5.3.1各个外露部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污渍﹑锈蚀。
商标﹑铭牌应完整清晰,位置应正确。
5.3.2各电镀件表面应光亮,不应有露底、划伤。
5.3.3各油漆件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飞边,划伤,裂痕和凹陷。
5.3.4车架应焊接牢固、表面光洁、无毛刺、裂痕、紧固件无松动。
5.4装配要求
5.4.1整车装配应准确﹑可靠,不得错装﹑漏装。
经道路试验后,鞍坐﹑车把﹑变速控制器不应有松动或失准现象。
驱动链条应松紧适宜,在链轮和飞轮上运转时应灵活。
链条和链轮不得与链罩相摩擦。
车把在左右两侧不小于60º的范围内转向应灵活,轴承处不应出现紧点,僵呆或松弛现象。
5.4.2前轮辋与前叉,后轮辋与车架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mm。
前后轮辋轴向、径向跳动量不大于3mm。
蓄电池和电动机与车架部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可靠。
其不动件与运动部件之间不应有碰撞。
经越障、越沟试验后,蓄电池和连接导线都不应松脱,且不应丧失电动、骑行功能。
6试验方法
6.1主要性能试验
6.1.1整车质量测定
将整车包括蓄电池,放置在磅称上测量。
6.1.2外形尺寸测量
外形尺寸测量用钢卷尺测量其最大外形尺寸。
6.1.3脚踏行驶能力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1.3规定进行试验。
6.1.4最高车速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1.1规定进行试验。
6.1.5加速性能试验
用电子秒表测量从起步开始加速至通过100m距离的时间,往返二次取平均值。
6.1.6续行里程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1.4规定进行试验。
6.1.7爬坡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4°30′的坡度路面,按GB12996-1999中的6.10规定进行试验。
6.1.8驻坡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4°30′的坡度路面,按GB12996-1999中的6.5.1规定进行试验。
6.1.9最大骑行噪声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1.5规定进行试验。
6.1.10经济能耗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1.6规定进行试验。
6.1.11制动性能试验
制动性能试验按GB17761-1999第6.2.1条规定进行试验。
6.1.12结构强度试验
6.1.12.1静态结构强度试验
首先测量车架易变形部位的尺寸,然后在骑行鞍座上放置75kg的沙袋,在车厢上均匀放上150%
额定载荷的沙袋,静压30min后去掉沙袋。
测量易变形部位的尺寸。
6.1.12.2动态结构强度试验
首先测量车架易变形部位的尺寸,然后在车厢内均匀放置120%额定载荷的沙袋,在三级公路上行
驶100km,行驶速度保持在安全骑行的最高速度。
试验后测量易变形部位的尺寸,且无其他结构性故障。
6.1.13越障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落差为70mm的台阶平台,将电动三轮自行车按向前方向垂直正对台阶边缘,车的前轮切
地点到台阶边缘相距1m作为起跑距离。
按GB12996-1999中的6.8规定进行试验。
6.1.14越沟性能试验
选择一个宽度为150mm,深度为100mm测试沟,电力助动三轮车正对测试沟相距1m起跑距离。
按
GB12996-1999中的6.9规定进行试验。
6.1.15最小回转半径试验
按GB12996-1999中的6.11规定进行试验。
6.1.16强制停止试验
按GB12996-1999中的6.17规定进行试验。
6.2电器部件试验
6.2.1绝缘性能试验
按表1规定的试验端,用500V兆欧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
6.2.2电器线路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1规定进行试验。
6.2.3蓄电池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3和6.2.8.4规定进行试验。
6.2.4欠压指示和过流保护功能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6规定进行试验。
6.2.5充电器试验
充电器在充电状态下,调整输入端电压调整范围为180~240V之间观察其是否工作状态。
6.2.6照明、反光器和鸣号装置试验
反光器和鸣号装置按GB17761-1999中的6.2.7规定进行试验。
以灯光强度前照灯检测仪测量。
6.2.7制动断电装置试验
按GB17761-1999中的6.2.8.5规定进行试验。
6.3整车外观要求检查
采用手感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3的要求。
6.4整车装配要求检验
6.4.1按5.4.1的要求,用手感和目测法检查。
6.4.2按5.4.2的要求,用百分表,钢直尺测量。
7检验规则
7.1电动三轮自行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7.2电动三轮自行车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7.3检验和样本
7.3.1出厂检验
按批进行逐辆检验。
7.3.2型式试验
7.3.2.1提交型式检验的车辆必须出厂检验合格。
7.3.2.2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时;
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样本数量:
二辆整车。
7.4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型式试验项目见表2。
7.5评判方法
7.5.1项目分类
本检验规则将所有的项目分为:
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具体划分见表2。
7.5.2出厂检验
根据表2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厂产品均须达到检验项目的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
7.5.3型式检验
7.5.3.1项目合格判定条件:
须以受检的样本数全部合格方判定为项目合格。
7.5.3.2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
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应有六项以上(包括六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c)一般项目应有六项以上(包括六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每辆电动车应有铭牌,铭牌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电动机功率;
d.额定载荷;
e.出厂编号;
f.出厂日期;
g.产品标准执行标准;
8.2包装
8.2.1包装箱应牢固可靠,标志应清晰,并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制造厂名,产地,数量,净重,毛重,箱体尺寸:
长×宽×高,出厂日期及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志。
8.2.2包装箱内应附有以下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说明
c.易损件及附录清单
8.3运输,贮存
8.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掷,翻滚,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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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规范 标准 浙江 地方 电动 三轮 自行车 通用 技术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