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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概论结课论文
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余进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城市建设系土木工程61203班)
摘要:
房地产业目前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高效、完备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很不健全,一是导致地方基层政府缺乏必要的主体税种,使得基层财政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二是不利于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作为财产存量方面调节分配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的分配调节职能基本出于虚置状态,无法作用于我国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三是,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价格的稳定。
我国房价飙升,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大量存在,使得一部分刚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房地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
房地产税制改革所得税公平性税收政策
0引言
0.1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业目前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高效、完备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很不健全,一是导致地方基层政府缺乏必要的主体税种,使得基层财政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二是不利于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作为财产存量方面调节分配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的分配调节职能基本出于虚置状态,无法作用于我国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三是,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价格的稳定。
我国房价飙升,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大量存在,使得一部分刚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房地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尽快完善房地产税制,以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收应有的作用。
0.2概念界定
房地产税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设置及征税办法,是由各种不同房地产税种配合而组成的一个税收体系,用以筹集相关税收收入并对社会经济进行必要调节。
房地产税收作为综合性概念,包含一系列与房地产经济运行有直接关系的税种,本文主要讨论作为财产税的房地产税。
具体而言,房地产税收一般包括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这些税种分布在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环节。
土地使用税,是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契税,是以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或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耕地占用税,即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征收对象的税收;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增值或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房产税,即以房产价值或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收;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赠与他人的财产征税对象的税收。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房地产税制改革滞后的矛盾
房地产业是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在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属于第三产业。
房地产业具体包括: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管理业和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房地产业不包括建筑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开发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潮,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不断增大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房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包括税收手段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相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制已有20多年没有改变,目前已经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
房地产税收是指以房地产或房地产有关的经济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消费的全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消费者要缴纳的各种税收的总称。
新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上个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在颁布这部房产税条例时,还没有进行住房市场化改革,大部分人住的是公房,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很少,收入也有限,因此对个人自住房给予免税。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改革,住房开始货币化,随着住房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日趋活跃。
在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
改革之初,私人购房面积仅占城镇住房竣工面积的30%,而现在,这个比例已达到70%。
短短十多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大不相同,而房地产税主体还保持不变,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从国际经验和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
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从中可以看出,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亟待房产税改革与之相配套,而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1.2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促使越来越严格的房地产市场调控
我国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拉动国内需求,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自2002年以来房产价格上升较快,1998年至2002年,我国房价比较平稳,而2003年开始至2007年,房价以每年上涨400-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大幅上扬,2008年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房价较2007年有小幅降低,而2009年由于2008年经济刺激政策使2009年房价增幅较大。
住宅中别墅、高档公寓的价格一直处于高位,从2003年开始,每年上涨幅度更大。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从2003年开始也逐步攀升。
2002年至2010年各用途商品房价格大约翻了两番。
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引起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如老百姓买不起房、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失衡、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的产生。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这些政策分别在土地交易、住房建设规划、房贷、税收、市场销售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旨在遏制投机、控制投资,平抑近年过快上涨的房价。
而房地产税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经济杆杠,对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和房地产投机,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1.3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20多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房地产需求的迅速扩张,我国土地和房产的市场价格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
同时,政策保障性住房缺失,居民收入与房价的上升态势错位,民众对于房地产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现状,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控等方面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使得房地产行业成为社会矛盾的聚集体。
如何转变发展方式!
着力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
1.4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在中国经济实力快速增长的同时,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诸如民生问题,资源约束问题,环境约束问题,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等开始显现。
问题面前,中国政府先后提出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关注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等指导方针,实行社会和经济发展若干战略措施的调整,并在经济能级、产业结构、发展质量和社会稳定方面再上新水平。
可以预见,房地产业将在中国未来发展过程中承担更多的促进经济增长,解决居住民生和提高生活品质的社会责任,并在推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1.5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
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
改革和进步的。
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
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
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
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
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因此,房地产行业一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仁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
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
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
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
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
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
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土,而且表现在存量上。
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
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
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
1.6理论意义
在目前研究房地产的文献中,多数学者将房地产税收当作房地产收益分配的一种手段。
房地产税收的主导功能常常被认定为财富分配,而其经济政策功能没有得到重视。
1.7实践意义
房地产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对促进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以及土地财富的公平分配具有明显的作用"这在土地公有制经济和土地私有制经济里均得到了一致的经验支持"。
从房地产税收实践上看,发展中经济和发达经济在房地产课税的理论依据、税收政策的侧重点以及房地产税制设计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些差异,并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服务是本文的目的。
2税收公平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分析
2.1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设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革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也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转型时期以及市场经济初步发展时期先后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制也随着整体税制的改革而不断变化发展,并不断影响我国房地产业的兴衰变迁。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最深远的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奠定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础,大体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一共有10个,其中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有5个税种(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他涉及房地产的有5个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际上对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的分类标准,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也相应分为三类。
2.1.1所得税性质的房地产税
2.1.1.1企业所得税中涉及的房地产税
一是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包括企业房地产转让所得收入,二是固定资产的租赁所得,其中包括企业房地产租赁所得。
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
2.1.1.2个人所得税中涉及的房地产税
一是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的转让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二是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的租赁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并未实际对转让房地产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租赁所得也给予了减免优惠,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计征个人所得税。
2.2商品税性质的房地产税
在房地产行业涉及的营业税有两项,一是应税的服务业项目中包含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二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其附属物。
营业税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销售普通住宅有特殊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针对企业总流转额课征,其纳税义务人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人,随“三税”分别课征,其没有固定的课税对象,开征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
对房地产业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即随营业税课征,适用三种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课征。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转让所取得的收益课征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但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无需课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我国境内房地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即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所有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固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2.3财产税性质的房地产税
2.3.1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义务人为拥有应税房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拥有的经营性房产,包括企业拥有的房产和个人拥有的经营性房产,房产税只在城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房产无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有两种计税依据,一种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另一种是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2.3.2契税与印花税、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产权的受让者
由于我国城镇土地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契税所指的产权变更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买卖时的实际成交价格或采用其他方式转移时由征管机关评估或核定的价格。
印花税是我国征收面最广的税种,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合同金额的0.05%贴花)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0.03%贴花);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课征印花税。
2.3.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土地按照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在计税方式上采用按面积计征的从量计价方式,根据城市规模确定了四类幅度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量计征,决定了其税收弹性非常小,在执行中也普遍存在超额免征和月季减免的情形,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改善投资环境的考虑也取消了此税种,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我国房地产税收中所占比重比较小。
2.3.4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土地税种。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活动的一切主体,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利用和配置土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
耕地占用税适用分类从量税率,根据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确定了每平方米5一50元不等的四类幅度税率。
3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公平性分析
3.1房地产整体税制的公平性分析
从整体上看,现行房地产税制设计无论在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社会收入的分配公平方面的功能都比较弱,税收公平和效率目标都没有实现。
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房地产不同环节之间,不同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税收不公现象。
从相关税种设置上看,主要表现在税基狭窄,税制结构轻重失当!
税种重叠与缺位并存,计税依据不合理等。
3.1.1房地产行业税负过高,与其他行业之间存在不公平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其税收负担较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是非常沉重的"首先,现行税制对房地产企业比一般企业要设置更多的税种,如土地增值税等。
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其最高边际税率就高达60%,法定税负水平就非常高,而一般行业无需承担这些税收负担。
其次,在税收之外,房地产行业还存在项目繁多。
规范程度低的收费,大致可以分为设施补偿型(如市政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等)。
劳务补偿型(如规划审核费),工本补偿型(如规划许可证工本费)和其他(如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各项税收纷繁复杂,有些地方的税外收费甚至可以达到上百余种。
最后,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还存在着税种重复设置,税收重复课征等不公平问题,例如对纳税人的房地产,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对其占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与其他行业的纳税人相比,房地产领域存在着税种过多,税负过重,税外收费过重等诸多问题,企业间的横向不公平现象非常突出。
3.1.2税基过于狭窄,不符合普遍课税原则
我国主要的房地产税种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这种税收优惠是不合理的,直接导致我国房地产税基非常狭窄,纳税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镇和工矿区征收;对农用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税。
这种不合理的城乡差别税制设计,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空间,导致税收不公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居民的自住房产都采取了免税政策,严重违背了普遍课税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和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原则;土地增值税仅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下的房地产增值征税,既不对因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
房地产折价入股方式形成的房地产增值课税,也不对房地产的定期自然增值课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城镇维护建设税也只针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征收,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免于征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也不利于体现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3.2税制结构不合理,房地产流转各环节税负失当
我国现行房地产领域的大部分税负都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取得阶段和房地产交易阶段,开发建设阶段税负尤为沉重,税负水平高,税外收费种类繁多,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非常少,税负水平近乎为零,房地产流转各环节的税负水平严重失衡,各环节之间存在税收不公平。
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沉重,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了房地产产品的生产开发建设,而且开发阶段的绝大部分税费最后都通过税收转嫁转移到购房者身上。
保有环节课税过轻,税收对于房地产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无法进行课税,政府无法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财富存量的再分配,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功能,也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
另外,还容易增加房地产投机现象的发生,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3.3税种重叠与缺位并存,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分配功能
现行房地产税制结构松散,各种税之间主辅作用不清,调节单一,同时存在税种重叠设置和税收重复课征的问题"如对出租房地产既要从租课征房产税,又要课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房产的价值实际上己经包含了土地价值,而房产一方面要缴纳基于房屋价值的房产税,另一方面又要为土地的使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形成了重复课税。
我国房地产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比较严重,不符合税收负担的公平"与重复课税相对应地,房地产税制中还存在着一些税种的缺位,税制结构很不完整"房地产税制中缺失的主要税种包括针对房地产继承与赠与课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针对高档住宅征收的房地产消费税。
基于土地价值征收的地价税以及基于土地闲置征收的土地闲置税等。
我国房地产税制中税种的重复与缺位并存,使税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节效果不强,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公平功能。
3.4计税依据不合理,不符合实体公平的要求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多种计税依据,如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或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转让时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这些房地产税种的计税依据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如以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房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已经相背离,难以体现税收实质公平,而且将经营性房产区分营业房产和出租房产,分别适用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计税,在实际中很难达到两者税负的平衡,容易产生横向不公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以面积为计税依据,属于从量计征,税收收入难以体现土地价值的变动,也不符合税收的实质公平。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转让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也容易造成税收规避行为,影响纳税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房地产税制中计税依据的标准不统一甚至有些混乱,在影响税收效率的同时,更损害了税收的公平功能的发挥,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应向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方向发展,使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分担,也可体现税收弹性,使政府财政收入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而增加。
4中国房地产税制现存问题及其制度分析
4.1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国外发达国家的政府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将其作为调控房地产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制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这里将着重对房地产税制结构、计税依据及房地产税费制度等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
4.1.1房地产内外城乡税制不统一,引起不公平税负现象
中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采取内外有别,城乡有别以及土地和建筑物有别的税制。
具体表现在: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针对内资企业,而城市房地产税只针对外资企业(并且仅对房产收税,对地产不征税,而只收取土地使用费),在形式上就给人不公平的感觉。
虽然在实践中内外资企业可能同时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但分别设置税种和分别立法的做法还是有违公平税负原则。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存在内外差异,耕地占用税内外也不统一。
城镇区划调整以及城乡融合造成了新的矛盾。
目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适用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由于某些地区进行了行政区划的调整,建制镇具体范围的划分变得十分模糊,这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管便非常麻烦。
另外,即使建制镇的具体范围非常清楚,但由于近年来城乡融合进度的不断加快,也会出现相隔数步之遥的两个企业受到不同税收待遇的现象,从而引发新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4.2房地产税制结构不合理,税率畸高畸低,防碍税收作用的发挥
目前中国房地产税制政策基本上是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造成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畸轻而流转环节税负畸重。
如对土地而言,取得环节的耕地占用税和使用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均较低,难以有效发挥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促进高效,集约用地的功能。
对房产而言,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起不到作为财产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作用;在从租计征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税率是12%,这一课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将大大高于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使得房屋出租的名义税率非常高,从而导致大量偷税漏税现象。
而在房地产的流转环节,除了税费种类繁多以外,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若再加上5%的营业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水平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流转环节的税负过高,不仅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使逃税等规避和投机行为多发,使税收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从各国经验来看,只有把各个税种的调节功能协调起来,形成一个合力,才能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
所以各国现在都采用在税制建设的过程中构造出若干税收体系,来实现各项调节目标。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恰恰就在这个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问题,不仅存在各项调节体系构造不完整的问题,更存在各调节体系内部各税种之间作用不协调,防碍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甚至存在各税种之间作用相互抵触问题。
这一点在我国土地资源调节税收体系中表现的最为突出。
4.3房地产税种课税范围狭窄,税基覆盖不全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设立于1986年,当时设置该税的目的是调节占用房产形成的收入差别并约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度扩张。
改革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房产税收入呈现扩张的态势,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有所抬升。
据统计,2004年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收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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