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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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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一:
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
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
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为什么?
案例二:
乙公司向甲公司求购元钢,甲说明元钢有锈蚀,乙未表示异议。
乙派人验货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
甲供给乙方钢(锈)20吨,每吨单价2500元,总价款为50000元;甲负责运输至乙指定的工地,乙在货到3日内付款,乙方代表在元钢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甲于同日将货物送至乙指定的工地,工地以钢材严重锈蚀为由,拒绝卸货;乙方代表将元钢拉出工地并以个人名义存放于某仓库。
后甲多次索要货款,乙以元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无效为由一直未付。
甲遂诉至法院。
试问:
甲乙双方所订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案例三:
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2000年3月10日,建筑公司催款时,房地产公司称,为还款正准备将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两幢楼价值约1500万元。
同年4月18日,房地产公司与某商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以900万元价格卖给商场。
5月份,某房地产公司又租用已卖给商场的办公楼,租期两年。
建筑公司了解到房地产公司所付的租金很低,认为房产公司与商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后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与商场恶意串通,宣告该合同无效。
试问:
(1)本案中,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为什么?
(2)本案中,建筑公司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为什么?
案例四: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对丙公司、丁公司各有40万元货款未付。
现甲公司决定将其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公司。
另处于营业需要,从甲公司分出新公司庚。
甲公司与庚公司达成债务分配协议,约定丁公司的债务由庚公司承担。
请问: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是否需要争得乙的同意?
为什么?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什么?
甲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争的丙的同意?
为什么?
(3)丁的债权如何主张最为有利?
为什么?
(4)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是否有约束力?
为什么?
案例五:
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案例六:
未投保工程的索赔问题
【背景】
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分部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人民币,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使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人民币,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人民币,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
工人窝工费3.8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2.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如何处理?
案例七:
施工方的履约管理
背景:
某中外合资项目,项目法人代表为外籍人监理单位为中方甲级监理公司,承包商为中国一级大型施工企业。
工程根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参照国际惯例,工程开工准备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监理业务的开展也比较好,但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监理方进入现场后已按规定报送了项目监理班子人员名单,人员分工等内容齐全。
时过半年之后,业主代表检查某现场,没有看到监理方现场监理工程师,即函告监理方总监,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详细分工名单(说明监理方已报送的人员名单没有变动),并注明上午干什么?
下午干什么?
室内工作几小时?
室外工作几小时?
2.项目在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基础插筋移位出现质量事故,监理方发现后通知承建商承担,监理方将此事故的出现及处理情况向业主做了报告,而业主代表向监理方行文讲“XX项目基础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作为监理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现通知你们扣1%的监理费”
3.为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业主代表行文要求各承建商将项目多余土方运到指定地点(合同规定),若发现承建商任意卸土,卸一车罚款1万元(合同无此规定),某承建商违背了这一指令任意卸土15车。
当月业主代表从月结算中扣款15万元。
承建商申述不同意扣款。
4.某单项工程屋面已封顶,屋面排水面积为65000平方米,属内排水雨水管已全部安装完毕。
总图雨水主干管也已施工完毕,但由于工程项目较大,设计单位分工细,加之出图程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该车间雨水支管没有设计,屋面雨水排不出去。
为了应急,监理方与承建商在征得设计院的同意后,确定了施工方案,在没有设计资料的情况下就施工完了,此事已在周例会上向业主做了报告,有会议记录备案。
时过两年工程结算时才发现仍然正式的设计资料,监理方进行了签证,业主代表称此变更违背了设计变更程序,也没有支付费用。
承建商无奈,向监理方报告,认为此变更没按程序办理,而且时间拖的太长,属于工作失误,若业主代表继续拒绝支付,施工方将拆除车间的全部雨水支管。
5.在回填土时,承建商份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夯实也不够认真。
但承建商报送的干容重资料均符合设计要求。
但监理方不予认可,要求承建商按监理方批准的取样方案进行干容重复检。
承建商接受了监理方这一指令,但业主代表不相信承建商的试验报告,要求监理方自行组织检测回填土干容重。
监理方为了尊重业主代表的意见,编制了一个干容重检测费预算共2.5万元报送给业主,业主代表批准后,建立方将组织检测。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有关内容为合同的履约管理,从案例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施工方较好地进行了履约管理,但其中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本案出现的第一个问题中,该建立方拒绝报送“……名单”,但应该在维护自己信誉的前提下,有理有节地回答了业主代表,如,可用备忘录的形式回复,参考内容如下:
“你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名单及分工情况的备忘录已收到,我提醒XX先生,这份名单我已于XX年XX月XX日报送,问号为XX,假如你查找不到,我可提供复印件,至于你要求增加每个工程师上午干什么?
下午干什么?
室内工作几小时?
室外工作几小时?
纯属建立方内部事务,作为业主代表不宜干预。
至于你检查某现场时没有看到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因为工地太大这时难免的,我方在工作中尚未出现失误,我不能满足你的要求,请谅解。
”
在第二个问题中,业主代表向监理方提出的要求监理方不能接受。
因承建商的质量事故,不时执行建立方的错误指令形成的。
监理方没有过失,因而扣1%的监理费不能接受。
第三,业主要求扣15万元的做法是不应该的,因为它不符合合同规定,在承建商处理完乱卸的土以后,在工程结算时应该向承建商支付这15万元。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问题,监理方应向业主报告,监理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设计补充资料尽管迟到了两年,但纯属工作失误,责任在设计院,业主方也应该承担责任。
作为监理方处理该技术问题的过程有文字记载(附XX会议纪要),但设计院没能及时处理,责任应由设计单位承担。
作为承建商提出‘不支付费用就拆支管’的申报是不理智的,但我们已要求他们改变态度,承建商已接受。
为了履行合同条款,请你认可设计变更,并批准监理方已审定的预算。
关于本案中提及的最后一个问题,监理方的这种方法是对的。
因为这是监理合同的规定,业主若不支付费用,监理方不承担“检测”方面的业务。
案例八:
汉江喜河水电站EPC建设模式初探
汉江是长江的最大支流,它发源于秦岭南麓的陕西省宁强县境内,在陕西境内干流河长709公里,流域面积5.9万平方公里,自西向东贯穿陕南地区,自黄金峡至白河段全长448公里,落差295米。
作为哺育陕南人民的母亲河,汉江的开发一直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汉江规划有黄金峡、石泉、喜河、安康、旬阳、蜀河、白河七级电站,规划装机容量221.7万千瓦。
二十世纪七十、九十年代初期,石泉、安康两座水电站分别建成。
此后,由于经济指标相对较差,电站建成后上网电价缺乏竞争力,其余5个梯级电站迟迟无法启动,十几年来,汉江开发裹足不前。
2002年1月21日,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正式在西安注册成立,股本结构为:
陕西电力发电有限公司50%、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10%、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5%、安康市国有资本经营公司2%、石泉县水电公司2%、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
汉江公司从成立之初,就肩负着省委、省政府和省电力公司的重托,以汉江梯级开发为己任,以造福陕南人民、带动陕南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为各股东方带来丰厚利润为目的,从公司的发展战略研究入手,通盘考虑汉江梯级开发建设。
位于石泉和安康水电站之间的喜河水电站由于规划成熟、各方条件优越,成为汉江公司的首选项目。
即便这样,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总投资为13.78亿元,建成后上网电价0.361元/千瓦时,远高于全国电网的平均购电成本0.25元/千瓦时。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汉江公司,如何降低成本、推动喜河工程建设?
如何实现公司的有效发展与汉江梯级开发相结合?
如何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目标相统一?
这些问题摆在了汉江公司决策者们的面前。
EPC的提出——市场的选择
他们先通过倒推法计算出喜河水电站合理的可能造价,即从0.25元/千瓦时出发,推算出喜河电站的工程总投资应为10个亿,然后由结果搜索可能的办法。
根据以往水电站项目建设的经验,从立项到建成,都是分步进行,由不同的单位来完成。
如项目设计侧重于设计的技术指标要求,往往导致设计方案中技术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投资成本。
并且,由于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采购由不相属的单位分步进行,终会因利益驱动而导致费用滚动上升,工程费用常常突破总投资额的预算。
另一方面,由于项目建设分部进行,设计和施工在衔接和技术配合上可能出现断层,以致影响施工进度。
是否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些传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经过与设计院同行的交流、切磋,他们终于寻找到一个最佳方案——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所谓EPC,就是将经过反复测算,符合要求的市场决策方案按照技术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直至建设完工交付使用,一体化地由工程设计单位总承包。
总承包的投资额即工程总资金投入,以总承包方式的模式确定。
有关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采购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其设计、施工、设备到货、安装调试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协调解决。
EPC模式虽然是国际通行的建设管理模式,但在我国大中型水电建设中尚未使用过,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学习借鉴,这个思路用于喜河水电站到底可行不可行?
经过大量的调研、论证,他们决定在喜河水电站建设中尝试EPC模式,这是我国大中型水电站建设中的首例,也是汉江公司站在市场经济潮头、追求生存发展壮大做出的必然选择。
2002年3月24日,汉江公司第二次股东会暨一届二次董事会在西安召开,各股东方代表一致同意喜河项目采用EPC模式进行建设管理的建议。
4月28日,在省公司副总经理吕云仑主持的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签字仪式上,汉江公司与国家
电力公司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签署了EPC框架协议,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周大兵、顾问何王景,陕西省计委副主任高仰修,省公司总经理赵杰臣参加了签字仪式。
由于EPC总承包的投资额即工程资金总投入,是以总承包形式确定的,汉江公司与承包方在合同标的的确定上均经过了大量的测算,采取了科学慎重的态度,经过往复39次之多的艰苦谈判,2002年10月21日,汉江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在石泉水电厂正式签订了喜河水电站EPC合同,总投资降到8.7亿元,比预算降低近2亿元。
陕西省代省长贾治邦出席了签字仪式,并现场视察了喜河工地,对国内第一个采用EPC模式的水电站工程的进展速度给予了高度肯定。
EPC的实践——优势分析和体会
汉江公司提出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后,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他们紧紧抓住这个机遇,科学决策,努力实践,探索喜河特色的EPC模式。
EPC模式在喜河电站建设中已取得初步成果:
从2002年5月18日喜河工程正式进点,一号公路、供水工程、建设营地、沙石料生产系统、砼生产系统等前期准备工程已陆续开工。
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喜河EPC建设管理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充分调动了设计单位的积极性。
总承包单位在喜河现场道路、办公、生活等条件极为艰苦的情况下,同公司一起进驻工地,开展工作,为5月18日工程进点开工创造了条件。
为争取工程早日开工,总承包单位的设计人员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赶图纸,并积极配合汉江公司实施沙石料及砼生产系统、建设营地、施工电源等施工准备工程招标工作,这在以往常规建设管理模式是不可思议的。
2.大幅度降低了工程造价。
EPC模式通过发挥设计优势,设计施工为同一家单位,克服了以往由于设计、施工为不相属的部门分步进行而导致的设计和施工在衔接和技术配合上可能出现的断层,影响施工进度,使设计更加合理,施工更加高效,从而使工程投资较概算有大幅度降低。
3.简化了工程管理,促进了开发汉江的进程。
EPC模式使业主从大量的工程事物管理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抓大事、抓发展,抓后续水电站旬阳和蜀河的库区移民调查、地质勘探、预可研报告编制及立项工作。
EPC模式是国际惯例,国际上有成套严格的法规,投资、设计、施工等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为此,汉江公司在尽可能地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完善,以下是汉江公司一年来的工作体会:
1.做好EPC的基础是项目。
实施EPC模式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重点研究项目开发是否合理,工程前景如何,技术经济论证必须为项目提供科学的、经济的依据。
同时还应注意风险性,及时规避风险。
2.对承包单位除要求其技术过硬、经济实力强、信用度高外,管理水平的考核亦尤为重要。
选择好的承包单位,才能在技术上、管理程序上、管理方法上真正按EPC模式进行。
3.在EPC合同未签订之前,项目经营风险和利益均是业主单方的,合同一旦签订,风险随之成为总承包方和业主共同承担,利益也随之转化为业主与总承包方之间的共同利益,为此,业主应与承包方多沟通、多理解。
4.工程实行总承包后,对业主来讲,不能"一包了事""以包代管",相反,要树立业主在总承包后仍然是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加大对质量和
监督检查力度。
5.健全现场质检系统,增加现场质量站工作人员及配套检测设施、设备,监督监理、施工严格按照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作,实现“质量优良、安全第一、工期先进、竞价有力”的工程目标。
喜河EPC建设模式是基于两个双赢意义上的尝试:
一个是工程建成后,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业主和承包方都有效益的双赢;一个是喜河工程投产后,既为政府解忧、为人民造福,又为各股东方带来效益的双赢。
当然,现在的尝试才仅仅开了个头,梯级开发中的汉江将不断探索,汉江公司将不遗余力地记录下来,奉献给同行。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案例九:
延长工期是一种权利——兼析万龙联营体延长工期索赔
工程施工是与大自然做斗争的工作,尤其是大型工程施工,工期长、环境恶劣,常常导致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从而造成工期延误。
FDIC条款第44.1条规定:
如果由于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b.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d.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在以FDIC条款为合同依据的国际工程承包中,这个条款是保护承包商利益的核心条款。
和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第42条);颁发图纸和指示的延误(第6条);不利的自然阻碍或条件(第12条);暂时停工(第40条);额外的工作(第51条)或者工程的损害或延误(第20和65条)连用,不但可以避免承包商由于工期延误而可能受到的罚款,进而还可以获得由于工期延长而增加的各种费用。
可以说,正确使用这个条款是承包商获取利益的最好武器。
一些知名国际承包商非常善于使用合同保护自己。
他们惯常的做法是以较有竞争力的报价中标,然后通过合理的合同手段索赔以获取利润。
国际承包商在我国的二滩、小浪底和万家寨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都是这样做的。
本文将介绍万家寨工程延长工期索赔的一些情况,同时也涉及一些其他工程的情况。
万家寨工程简介
本文所说的万家寨工程是指山西引黄工程(南干线)国际II、III标。
这项工程由意大利英波吉诺公司(IGL)、CMC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组成的万龙联营体中标承建。
作为世行贷款项目,该工程的招投标及中标后的施工管理均严格按照FIDIC条款进行。
引黄工程的业主为山西引黄总公司,设计方为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监理工程师为北京水利水电咨询公司。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过几次更替,此处所指工程师是业主在世行的要求下最终雇用的独立监理工程师)。
万龙联营体于1997年8月28日与业主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成为引黄工程国际II、III标的承包商。
合同工程主要是挖掘及完成支护(预制混凝土管片内衬)总长为88.9公里的隧洞,在合同中分别称为T4、T5、T6(II标)和T7(III标)。
II标隧洞开挖断面为4.82米,III标隧洞开挖断面为4.92米。
隧洞的挖掘及支护由洞掘机(TBM)一次性完成。
1997年9月1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合同规定工期为48个月。
即2001年8月31日为合同完工日期。
若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业主将向承包商收取每天3万美金的违约金。
索赔案例
作为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IGL在索赔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依据合同条款,有理有据地拿出材料支持自己的索赔要求。
万龙联营体在桩号71+917处的延长工期索赔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1999年5月28日,在T7N运行的TBM,因机头前方塌方造成机头被卡而不能继续
运行,这一事故造成TBM在T7N桩号71+917处被困,窝工时间长达3个多月。
万龙联营体合同部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立即起草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TBM所遇到的情况,同时报告业主。
并在同一封函件中指出,该段地质条件与标书所描述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属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承包商保留其相应的合同权利。
显然,承包商从事故发生时开始,就准备使用FIDIC合同第12.2条,即: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对于联营体内部,合同部要求在现场施工的人员作好现场记录。
在洞内塌方后,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清渣,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准备。
每天的清渣量、所投入的人力资源、设备、工具以及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都被一一记录清楚,并且将所有记录的内容都提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这些原始记录成为承包商日后索赔和索赔计算的第一手证据。
在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很快拿出了处理事故的施工方案,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在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而且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也都予以详细记录,成为索赔所必需的数据资料。
在TBM发生事故不久,承包商就从欧洲请来了地质专家考察发生事故的地段。
地质专家一方面是为承包商的解决方案出主意,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为该次事故的原因出具报告。
地质专家的报告分析证明,在该地段出现这样大面积的塌方事故,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各项已获知的数据资料不可预见的。
地质专家的这一结论在以后承包商的索赔过程中成为一个有力的论据。
在TBM的整个停工过程中,承包商不断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表明索赔意向的信件和附有索赔证据的信函。
用当时承包商聘请的合同顾问的话来说就是:
让这些信件象雪片似地飞向工程师,让他们应接不暇。
在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多次来函中,监理工程师始终坚持此处所遇到的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完全可以预见到的;而承包商却坚持是"不可预见的"。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后将争端提交DRB(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
DRB最后的推荐意见是:
该处所遇到的恶劣地质条件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有获得赔偿和工期延长的权利。
最终,在这一事件中承包商共获得85天的工期延长和1726542美元的合同赔偿。
索赔程序
1.贯串全过程、涉及全方位。
工程开工以后,万龙联营体就开始为延长工期索赔做准备,现场发生的所有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都及时向工程师发函,表明索赔意向。
1999年3月,在工程开始近一年半时,承包商向业主和工程师提交了第一阶段(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的延长工期要求。
在这一次工期延长的索赔中,承包商向业主分别要求II标259个工作日和III标202个工作日的工期延长。
2000年8月,承包商又向业主提交了第二阶段(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的延长工期要求,在这一工期延长的报告中,承包商向业主分别要求II标243个工作日和III标245个工作日的延长工期。
以后这一阶段的工期延长要求顺延至2000年12月底.而在工程后期,承包商又提交了有关第三阶段(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底)的工期延长的要求。
2.证据充分、资料详实。
在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中,承包商几乎运用了FIDIC有关工期条款中的所有内容。
如:
第一阶段:
这一阶段工程刚开工,主要设备TBM还未进场,所有工程均是围绕前期的准备工作开展的。
因此,承包商工期延长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施工场地/施工图纸移交的延
误(条款6和条款42)。
加之在工程开工后,工程师曾多次修改管片及止水条的设计和技术指标,“变更(条款65)”也成为要求延长工期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二阶段:
TBM于1998年11月开始掘进,工程已全面铺开。
这一时期延长工期索赔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地质条件的变化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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