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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交底0516
监理工作交底
一.监理工作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适用的工程建设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如下:
序号
政策、法令、法规名称
发文部门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91号主席令
1998.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1999.10.1
3
建设部第78号令
建设部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二十五次
常务会议
2000.1.10
5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
1996.1.1
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
建设部
2003.1.1
7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建设部
2001.5.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70号主席令
2002.11.1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
2004.2.1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
2004.1.13
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999
1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2003
13
14
15
16
17
18
(二)本工程采用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J23-2000);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0.《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
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17.《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收标准》(JGJ/T139—2001);
18.《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质量技术规范》(JGJ133—2001);
19.《建筑装修消防规范》;
2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三)其他
1.《xxx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办法》;
2.《xxx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3.《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4.《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5.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工程变更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20条;
7.粤建管字[2001]35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xxx市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编制规定》等;
8.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序、重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质量创优施工方案》、《样板引路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等。
二.监理工作内容
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本工程的监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密切联系,搞清建设意图和对监理的要求,制定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写出会审纪要;
(三)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准备工作,起草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签发开工令;
(四)审查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单项的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承建商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予以确认,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委托人书面通知认为需要的施工要点和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即监理人员在现场全过程监督和记录;
(六)审查承建商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价材料的单价,有权阻止以上单位将不符合要求的物品运进现场;
(七)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及关键部位的交底,完成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工作;
(八)组织和参加每月一次的工程协调会议,每周一次的工地例会和其他不定期会议并做好记录;
(九)协助处理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安全事故;
(十)及时组织召开必要的各种会议,以组织协调各方关系,协助建设单位处理索赔事项;
(十一)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承建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使其发挥作用,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签定各种“协议”规定的奖、罚提供依据;
(十二)监督、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规格和数量,协助建设单位审查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和参与进场检验;
(十三)审核承建商的工程付款申请;
(十四)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各合同文件,审查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十五)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定期编制监理报告;
(十六)协助建设单位管理工程档案;
(十七)按建设单位工程部的要求实施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十八)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承建商的工程决算书;
(十九)负责核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至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十)编写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三.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本工程监理机构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详见《监理规划》(2006年修订版);根据合同及规范要求,控制工作中各程序时限要求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通知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h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以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d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h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的后24h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应在24h内作出修改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二)工程暂停令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h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h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三)工期延误审批
承包人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d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h,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五)工程量确认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后7d内按设计图纸完成计量工作,并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d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d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六)工程变更价款审查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d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视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七)索赔处理
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监理工程师有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八)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h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尾部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d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d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四.第一次监理工作交底内容(但不限于)
(一)开工报告报审制度
1.开工的必备条件:
(1)施工图纸已进行会审,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确认。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报审并得到批准。
(3)施工合同已签订或施工单位已收到《中标通知书》。
(4)施工标段场地管理权和使用权已办理移交给施工单位手续,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
(5)工地已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开工时应报送的资料(复印件)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证证书;
(4)企业业法人代码证书;
(5)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6)GB50300—2001表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7)施工企业提供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8)工程施工图预算;
(9)项目部成立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10)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11)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报审:
a)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b)桩基施工专项方案
c)深基坑围护及深度超过2m的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方案;
d)承重支撑架搭设和拆除方案;
e)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方案
f)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g)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方案(其中塔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须有资质单位编制);
h)临时设施专项方案。
12.进场机械报验;
13.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的复核记录;
14.分包资质报审。
3.开工手续申报办法
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专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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