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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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两个法律事实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须征得他方的统一遗嘱继承,不仅要有被继承人生前制定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须合法有效,还须有被指定的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②: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也即使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由
③: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人(指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也可以使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但只能是自然人
②:
规定遗嘱继承人不仅可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自然人,而且也可以是法人、国家
③:
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我国采用
后位继承:
在指定继承人死亡时,按照原遗嘱的内容,该指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或者指定继
承人于某种条件成就时应将所继承的利益转移给第三人的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条件:
①: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才可按照遗嘱办理。
如果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该扶养协议未做处分的部分,被继承人就该部分遗产理由遗嘱的,则该部分遗产可安遗嘱继承办理
②:
被继承人理由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③:
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的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应承认遗嘱继承:
①:
应当根本废除遗嘱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遗产完全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②:
可承认遗嘱继承,但要予以严格的限制
③:
原则上应当承认遗嘱自由
第二节遗嘱的概念和遗嘱能力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夏利的单方民事行为
含义:
①:
是自然人于生前所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
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作出处分及对与此相关事物作出安排的意思表示
③:
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行为
④:
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为的行为
法律特征:
①:
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未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以遗嘱人遗嘱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为生效条件
②:
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因须是由遗嘱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因此,遗嘱也必须是遗嘱人的真是的意思表示
③:
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撤回性
④:
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做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书面遗嘱被损毁,遗嘱并不因此而当然地丧失效力。
但于此情况下,主张合法遗嘱存在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
⑤:
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只能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遗嘱处分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
①:
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有遗嘱能力
②:
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我国公民在遗嘱能力上的两种情况:
①:
有遗嘱能力人——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人,须为完
全行为能力人
②:
无遗嘱能力人——不具有设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
资格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为无遗嘱能力人
特别说明:
①: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判决前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②:
患有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
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三节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一、遗嘱的形式
概念:
立遗嘱人表达自己处分其财产的意思的方式
特征:
①:
法定性
②:
多样性
③:
可选择性
遗嘱的法定形式:
①: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最有利的和最可靠的证据办理要求:
1)须由遗嘱人亲自神奇办理公证——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遗嘱人不能由他人代理办理遗嘱公证2)遗嘱人于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3)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4)公证人员应在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公证人员在遗嘱开启前有为遗嘱人保守遗嘱秘密的义务公证人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而不应也不能使对遗嘱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②:
自书遗嘱(亲笔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要求: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下遗嘱的全部内容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其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3)须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着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书遗嘱如须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4)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有效
③:
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符合要求:
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代书人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作篡改或修正2)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④:
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符合条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2)遗嘱人必须亲自清楚地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即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转述遗嘱内容3)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⑤:
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符合条件:
1)已出让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形式要件的缓和
二、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条件:
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
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内容
概念:
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示出来的对自己财产处分及安排相关事项的意思
含义:
①:
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能使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②:
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遗嘱中指定由数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而又未说明分配办法或者各个人的继承份额的,推定为数个继承人均分遗产遗嘱中对财产的处置前后相互矛盾的,应推定为遗嘱人对该财产未作处分
③:
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④:
再制定继承人(候补继承人/补充继承人)、受遗赠人(候补受遗赠人/补充受遗赠人)——遗嘱人于遗嘱中制定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某人继承后位继承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在指定继承人死亡时继承该指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或者指定继承人应于某种条件成就时将所得的利益转移给其所有的人后位继承人实质上是对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指定
我国应否承认后位继承和后位遗赠:
1)肯定说2)否定说3)我国法上不应承认后位继承,但应承认后位遗赠
⑤:
指定遗嘱执行人:
于继承开始后指定遗嘱的人——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执行
⑥:
其他事项——信托可依遗嘱设立
第四节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效力的含义
含义: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遗嘱有效并不等于就发生遗嘱继承
原则上是以遗嘱人死亡即继承开始时为准这一段时间里自遗嘱设立之时起至遗嘱人死亡止,在这一段时间里,只会发生遗嘱的变更和撤回问题,而不能发生遗嘱是否执行问题
条件:
①: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而不以继承开始时为准
②:
遗嘱的内容合法
③:
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规定的标准为准
从各国的立法上看,一般认可遗赠可以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遗赠,于所附条件成
就时生效,,而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并不生效
二、遗嘱的无效
含义:
遗嘱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情况: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
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所立额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作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的遗嘱胁迫和欺骗行为都只能是故意的,行为人不是故意的而只是因其向遗嘱人提供了不正确的情况而导致遗嘱人改变处分财产意思的,不能构成欺骗行为主张遗嘱无效的当事人应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举证责任
③:
伪造的遗嘱及代理设立的遗嘱无效——不论遗嘱无效的当事人只须证明遗嘱并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
④:
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不能被篡改而全部无效遗嘱汇总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⑤:
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⑥:
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立法旨趣1)可对遗嘱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2)利于保护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3)可减轻社会的负担以防遗嘱人将应由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
特留份:
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特留份的性质:
①:
继承权说(遗产说)
②:
债权说——特留份权人对于继承人的请求权
③:
折衷说——特留份权威对于继承人之债权的请求权,而非继承人不得付于特留份
特征:
①:
特留份权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享有的特别继承权,仅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并且因继承开始而发生
②:
特留份是特别为继承人保留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是对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
的限制
③:
特留份为法定的不可侵害的应继份
对遗嘱因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无效的情形:
①:
享有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
条件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指保证这部分继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遗产份额基本生活需要是指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需要
②:
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③:
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仅是设计处分应保留份额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余内容仍可有效
三、遗嘱的不生效
概念:
于遗嘱人死亡时,虽遗嘱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
遗嘱不生效与遗嘱无效的区别:
①:
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
②:
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不生效的情形:
①:
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
②: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③:
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或之时,解除条件成就
④:
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
第五节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概念
遗嘱的变更的概念:
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的概念: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得随时变更或撤销所里的遗嘱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撤销须有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或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受上述限制
遗嘱人得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也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①:
于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②:
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为之1)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2)推定方式——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依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了遗嘱ⅰ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呢、撤销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未准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同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ⅲ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二、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
在于使愿遗嘱的内容不能发生效力
遗嘱变更的,自变更生效时起,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撤销遗嘱的,自撤销生效时起,被撤销的愿遗嘱作废,以新设立的遗嘱为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新设立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效力和执行
遗嘱撤销后遗嘱人又未设立新遗嘱的,设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第六节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及程序
遗嘱内容所涉及的有些事项是消极事项,于遗嘱生效后自然发生效力而不需执行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遗嘱执行人确定的情况:
①:
在遗嘱中制定遗嘱执行人
②:
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③:
在没有遗嘱中制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三、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的法律性质)
①:
固有权说1)机关说2)限制物权说3)任务说
②:
代理权说——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继承关系中处于代理人的地位1)被继承人的代理说2)继承人的代理说3)遗产代理说
四、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是由遗嘱执行人的人物所决定的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①: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首要职责
②:
清理遗产——查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
③:
管理遗产——但除遗嘱人于遗嘱中指明者外,遗嘱执行人不得为遗产债务的免除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得从遗产中扣除或者由继承人承担
④:
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⑤:
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⑥:
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
第七节共同遗嘱
一、共同遗嘱(合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的各自的或共同的财产以夫妻双方合立的夫妻共同遗嘱为常
共同遗嘱的特殊性:
①:
是一种共同行为
②:
共同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受他人意思的制约
③:
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因为共同遗嘱人一般不能同时死亡而遗嘱是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也就应发生效力,而涉及为死亡的遗嘱人遗产的遗嘱内容则不能发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共同遗嘱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对共同遗嘱人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具体确定共同遗嘱一般是在共同遗嘱人中的最后一人死亡时才发生遗产的分割的,但生效的时间不以最后死亡的遗嘱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共同遗嘱的类型:
①:
单纯的共同遗嘱——具有形式上的同一性,内容上的独立性
②:
相互遗嘱
③:
相关的遗嘱
共同遗嘱的效力的立法例:
①:
明确规定共同遗嘱,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
②:
明文禁止设立共同遗嘱
③:
立法上既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也未明确禁止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的效力:
①:
肯定说——合立遗嘱适应我国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
②:
有限制的肯定说
③:
否定说
第八节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
①:
承受遗产的人所承受的遗产内容来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受遗赠人继受的只能是遗产权利,而不能包括遗产债务以继承责任的非有限性为前提
②:
以继受遗产的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来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
③:
不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的法律特征:
①:
是一种须采取遗嘱方式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生效前遗赠
人得随时改变自己赠与的意思,任何人不得干涉
②:
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遗赠人必须给以他人直接的财产利益,而不能给予间接的财产利益遗赠人不能仅将遗产义务赠与他人我国法上的遗赠不包括包括遗赠,遗赠人只能给予受遗赠人财产利益遗赠是无偿的行为,虽然遗赠人可以对遗赠附加某种负担,但所附加的负担并不是遗赠的对价
③:
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死因赠与是一种以赠
与人的死亡为停止条件的赠与
④:
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受遗赠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遗赠的种类没有明确规定:
①:
概括遗赠(包括遗赠)与特定遗赠——遗赠人把自己的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一并遗赠给受遗赠人特定遗赠是指遗赠人将其某一特定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而不能将财产义务一并遗赠
②:
单纯遗赠与附负担遗赠——单纯遗赠是不附任何条件或义务的遗赠
三、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①:
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②: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权利而不能承受遗产中欧的债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
③: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放弃遗嘱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受遗赠权优于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只能继承执行遗赠后剩余的遗产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①:
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②:
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
法调整
③:
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四、遗赠与遗托(附负担的遗嘱)的区别
遗托的概念: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提出的须履行某附加义务的要求
遗托的法律特征:
①:
具有附随性——遗托义务是附加在遗赠或遗嘱继承上的义务,遗托是附随于受遗赠权或遗嘱继承权的
②:
是必须履行的,具有不可免除性在遗托的义务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法时,该遗托为无效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五、遗赠的有效条件(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①:
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②:
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暴露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
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④:
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遗嘱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以或者出生为限正在设立中的法人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⑤:
须有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⑥:
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六、遗赠的执行
概念: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后按照遗嘱人的指示将遗赠的遗赠物移交给受遗赠人
遗赠人的债权人的债权有限于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
补充遗赠:
当第一受遗赠人抛弃遗赠、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丧失受遗赠权时,该财产利益遗赠给第二受遗赠人
用益遗赠:
以遗产的使用、收益为客体的遗赠。
在用益遗赠中,受赠人不得处分该遗产,只是可以使用、收益。
受遗赠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物上代位的遗赠:
因遗赠物灭失、毁损、变造或丧失物的占有,遗嘱人对于他人取得权利时,推定以该权利为客体进行的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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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 遗嘱 继承 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