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人才交流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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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人才交流工作规程试行
同济大学人才交流工作规程(试行)
同人[2001]251号
各单位:
《同济大学人才交流工作规程(试行)》经主管校长批准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
一、《同济大学人才交流工作规程(试行)》
二、《未聘交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
校长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同济大学人才交流工作规程(试行)
(二00一年十六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才交流工作是学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产物,是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性措施。
它是为建立学校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机制迈出的重要一步。
对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使各基层单位具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个人具有广泛的择业权利,促进我校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用人效益,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了使我校的人才交流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地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必然遇到人员余缺和流动问题,涉及到每个单位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问题,应当充分认识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推动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
各级、各单位党政领导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分工负责,加强工作的协调统一,各级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配合所在单位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关于未聘交流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未聘交流人员的范围
(一)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未聘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送交校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交流,自送交之日起,其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二)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企业的未聘人员,原则上可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交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送交范围:
1.有经济问题已立案尚无结论或违反劳动纪律尚未处理者;
2.聘用合同制干部及合同制工人;
3.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绝症患者、伤残[因工致伤致残]等);
4.受法律规定保护的人员,如孕妇、产假期(含经组织批准的延长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
5.男性满48岁,女性满43岁以上者;
6.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合上交的,须经校人事安排小组审核。
(四)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原则上不再列入未聘交流范围。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在定编设岗以及聘任工作中,对人员情况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聘任或不聘任应由各单位党政及工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对未聘交流人员如实讲清未聘的原因,认真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单位党政领导和未聘交流人员本人都应在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签署意见。
并附对未聘交流人员现实工作表现和政治思想表现等作出书面综合鉴定意见,然后报送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书面通知未聘交流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及人事处。
(三)未聘交流人员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填写人才交流信息表。
由交流中心通知人事处转移其人事组织关系并核定工资等方面待遇。
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报人事处将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未聘交流人员的待遇
(一)学校批准并下发书面通知后,未聘交流人员的工资关系随即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并从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补贴,其补贴标准附后。
未聘交流人员获准进行转岗培训的,在培训合格后,补发生活费补贴与原工资的差额。
(二)交流期间如遇工资调整,则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执行,并只记入未聘交流人员的档案工资中;
(三)未聘人员交流期间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与在岗人员相同,但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第六条:
未聘交流人员的管理
(一)未聘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接受交流的期间,人才交流中心应积极推荐其重新上岗。
未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推荐上岗者,学校将对其作退职或辞职处理。
(二)未聘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应遵纪守法,积极与学校保持经常联系,接受学校的管理,每月至少返校一次,与人才交流中心沟通情况,无故三个月与人才交流中心中断联系者,学校可将其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三)学校积极鼓励未聘交流人员到校内外自谋出路。
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应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者,一经查实,将停发生活费直至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人才交流中心可通过试用、借用或直接调入等形式落实交流人员的工作岗位。
(五)未聘交流人员在校内重新上岗的,将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并通过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
(六)在人才交流过程中,如发生人事方面的争议,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争议事宜;协商调解不成可向人事局申请仲裁。
(七)未聘交流人员若到达学校规定待退休年龄,应办理待退休手续。
第七条:
未聘交流人员的借用或试用
(一)在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未聘交流人员,经批准可以由校内单位试用、借用或校外单位借用。
(二)校外借用单位,指所有合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合法个体经营企业。
(三)借用单位可以由本人联系,也可以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一次借用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
(四)一般情况下,校外单位借用期在半年以内的,其组织关系可暂留学校,半年以上的,可将其临时组织关系转至借用单位。
(五)借用期间,被借用者由借用单位负责管理,本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借用单位的规章制度。
(六)借用期满后,若借用单位要求调入的,应缴清协议费用,并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由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七)校外单位借用未聘交流人员,需由人才交流中心、借用单位及被借用人员共同签订借用书面协议。
(八)校内各用人单位接受交流人员,可先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明确的留退意见。
由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试用的,交流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等由试用单位发放。
由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试用的,在试用期间学校负担交流人员的国家职务工资、职务津贴、及上海市岗位津贴;工资单中的其他部分及奖金等由试用单位发放。
(九)校内单位借用未聘交流人员,其费用参照第七条第八款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关于未聘交流人员的转岗培训
未聘交流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转岗培训。
未聘交流人员经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自费参加社会举办的技术岗位培训,并正式重新上岗及正式调离学校者,学校酌情补贴其50%的培训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人才交流工作中其他问题
第九条:
关于提前退岗休养(以下简称“待退休”)
(一)一般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工人、工聘干45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十年以上者,因体弱多病等原因,本人愿意,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内部待退。
(二)申请待退休的教职工,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经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通知原所在部门、本人及劳资科(由劳资科核定其待退休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待退休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妥善移交已完成科研项目和教学工作的有关资料。
(四)待退休人员的待遇参照本市有关退休待遇的规定执行。
待退休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的工资调整,按在职人员同样调理,并按有关规定计发。
(五)待退休人员在待退休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六)待退休人员的行政、组织及待退休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其原单位(由原所在单位管理),但不计所在单位的编制。
(七)待退休人员可参加学校退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其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原单位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八)待退休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复职;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学校劳资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九)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产(企)业及后勤集团,可参照本待退休办法制订细则,待退休人员的待退休工资由本部门自理。
第十条:
关于劳务输出
(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服务及管理的前提下,本人愿意从事劳务输出,也可由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安排劳务输出。
(二)劳务输出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三)教职工的劳务输出申请获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与劳务接受方及本人共同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在补充人员时,尽可能在未聘交流人员中招聘。
遵照“先内后外”的用人原则,优先接收人才交流中心的未聘交流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附件二:
未聘交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
待时间
遇
项目
进人才交流中心起1至3个月内
进人才交流中心起4至6个内
进人才交流中心起7至12个月
交人才中心第13个月起
国家职务工资(70%)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在此期间内,未聘交流人员的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给。
职务津贴(30%)
全额发给
不发
不发
上海市岗位津贴
发给80%
发给60%
发给40%
物价补贴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房贴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地差贴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独子费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公积金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地方生活贴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全额享受
车贴
月交通费
÷22天×次
月交通费
÷22天×次
月交通费
÷22天×次
校内津贴
不享受
不享受
不享受
教育津贴
不享受
不享受
不享受
书报费
不享受
不享受
不享受
各类奖金
不享受
不享受
不享受
机关岗贴
不享受
不享受
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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