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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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宿舍的素质教育管理功能,实现科学、文明、安全、优美的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校内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宿舍区的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良的保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财务处、组织部、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事宜。
工作委员会邀请学生代表参加。
各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搞好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要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进楼栋、党团干部进楼栋、学生会工作进楼栋、思想教育进楼栋、文化建设进楼栋、安全保卫进楼栋。
第七条 学校学工处是学生宿舍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组织协调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
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由学校后勤保障处或委托社会企业负责。
第八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含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保卫处和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通过新生入学教育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校产处负责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学生宿舍用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学生代表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参与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开展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住房、床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学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1、学生工作处按招生人数将住房床位分配到学院,由学院按学生班级安排学生住房床位;
2、新生入学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3、宿舍管理员在查验学生住宿费收据后办理住宿登记,发给学生寝室钥匙。
(二)非新生入学报到办理学生住宿手续程序:
1、凭有关证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住宿申请;
2、学生工作处审批签署意见,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后由学院安排住房床位。
第十六条学生住房和床位未经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强占。
禁止私自将床位转让他人。
第十七条学校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
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不向学生提供夫妻用房。
第十九条毕业生退宿的相关规定。
1、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楼物业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则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2、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宿舍楼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
3、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
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其他情况退宿的相关规定
1、因休学、参军、出国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
如不办理退宿手续,则要计算住宿费用。
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
转学、退学等结束学籍的情况,学生应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逾期不办者,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2、其他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学院签字,加盖公章,本专科学生经学工处、研究生经研究生部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办公室退还钥匙,再到财务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
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校实行学生宿舍统一作息制度。
由物业管理中心楼栋值班员根据学校作息安排实行管理,学生宿舍如需改变作息时间,要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实施新的作息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夏秋季:
晚上12:
00熄灯,冬春季:
晚上11:
00熄灯。
研究生宿舍实行通宵供电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夏秋季晚上12:
00、冬春季晚上11:
00至次日6:
00关闭宿舍大门.熄灯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物业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一次向学校学工部门报告.学工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对熄灯以后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坚持原则,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留宿寝室外人员。
若要留校住宿者,须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女生宿舍,需要有学院以上组织证明。
严禁男女混宿。
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宿舍,非上述时间女生进入男生宿舍也需凭证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违章用电。
禁止在宿舍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等电器.未经批准禁止在寝室安装使用空调、冰箱等制冷电器。
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录音机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
第二十八条 确保防火安全。
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火蚊香(可用电子灭蚊器);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第二十九条 养成人离寝室锁门、关闭电器、灯具、充电器等设备的习惯;妥善保管存折、电脑、手机、MP3等重要物品,百元以上现金不要放入寝室(存入银行)。
第三十条不准在宿舍、学生寝室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务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寝室。
第三十一条 严禁翻爬围墙、寝室门窗或擅自撬锁、撬门、撬窗,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
因未带、遗失钥匙或门锁损坏不能进入寝室时,应及时与楼栋值班人员联系。
严禁有人在寝室时将门在外面反锁.
第三十二条 注意住宿生活安全。
不要使用劣质接线板等电器;住上铺同学注意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或电扇伤人;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在值班点登记);注意打开水或洗浴用热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注意寝室网络安全。
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
不得沉迷网络,禁止通宵上网(校园网开放时间:
5:
00—24:
00,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三十四条 遵守学生宿舍学习生活秩序,宿舍内不准大声喧哗、打球、嬉闹,不准上课(自习)时间、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娱乐活动。
非特殊情况不准在晚十二点后在寝室打电话、聊天、说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五条 不能在走廊楼道和门厅练功、打球、溜冰、骑车、排练、表演、播放音响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被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须在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在楼内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放置雨伞、鞋子、水瓶等物品.
第三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学生寝室内外墙面、门窗、家具等设施上涂画、踏脚印、打球印、订钉子、拉绳子,不准在窗户上晾晒拖把、鞋子、衣被等物品.严禁打坏走廊、门厅玻璃。
第三十九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沐浴,不混用洗漱用品和餐具,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衣物经常晾晒杀菌,预防疾病的滋生和传播。
禁止往走廊等公共场所或从窗口向外吐痰、浇水、扔垃圾杂物等。
禁止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实行垃圾袋装化,任何人不得将垃圾扔在楼内地面。
学生寝室垃圾应及时放置在垃圾袋内,学生自行将袋装垃圾带到指定收集地点。
第四十条不准将动物带进学生宿舍楼,禁止在宿舍、学生寝室饲养狗、猫、兔、鸟等宠物(可养金鱼及观赏花卉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楼、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示、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经批准后须张贴在信息栏等指定位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宿舍设施、设备、财产均为学校资产,人人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第四十三条 物业公司的选聘招投标和物业公司的考核奖惩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参与.《物业管理合同》要明确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努力实现环境一流、设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总目标.
第四十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对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
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修由学校负责;非自然损坏的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
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节约水电,人离关灯关水。
学生宿舍寝室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过定额电费自付。
爱护电话设施和有线网络电视设施。
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学生宿舍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四十六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以10个月计算。
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交。
第四十七条 缴纳住宿费后,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退费额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退费额=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住宿月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因退宿或宿舍调整需要清退或补交住宿费的,须凭学生工作处开具的证明材料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办理退、补费手续,以上材料不齐备者,不予办理退费。
第七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都应住宿在校内宿舍,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
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班主任和学院同意后,报学院批准,学工处备案,并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协议》。
第五十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方式和原则
(一)管理方式:
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校学工处的指导下,由学院审批并负责日常管理,保卫处监管;
(二)管理原则:
凡本校全日制学生,均应在学校提供的校内学生公寓住宿。
在学校能够提供学生住宿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个别因身体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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