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没有鉴证劳动合同辞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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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没有鉴证劳动合同辞职
用工单位没有鉴证劳动合同,辞职
篇一:
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许多劳动者进入一家单位后会遇到这种情况:
不给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第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许多人对此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
其实不然。
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找劳动者签,但是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也便索性不签了。
这时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导致约定的工作、报酬等和实际不符。
这时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也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劳动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签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应该收集好用人单位存在以上两种过错的证据,以便呈堂证供。
另外一个问题是双倍工资的计算。
1、“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
“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劳动者想辞职时,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资问题还应该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话)、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是非常关键的,这就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在你想辞职时,想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针对以上的工资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仲裁。
记住,从辞职开始算,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篇二:
没有签劳动合同需要写辞职信吗
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来电显示:
从今年1月起,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
同,也没有买社保。
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签合同、买社保的要求,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
最近,
另一家公司愿意聘用我,并和我签正规劳动合同,购买保险。
所以,我马上向现在的公司提
出辞职。
但公司不同意我马上走,理由是我要走人应该提前一个月提出,让他们有时间招聘
其他人。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假如我现在就走,能否(转载于:
没有签劳动合同需要
写辞职信吗)得到经济补偿?
张先生附记:
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
日(在试用期的需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如果张先生在辞职信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未依法为
其购买社保,张先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
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
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
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张先生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篇二: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导读:
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的时候没有依据,如果老板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呢解决的方法有哪些可以要求老板进行补偿吗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时老板拒绝支付工资的,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与老板协商解决;
2、到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
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
商注
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
人
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
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许多劳动者进入一家单位后会遇到这种情况:
不给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第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
签订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许多人对此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
其实不然。
一
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找劳动者签,但是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也便索性不签了。
这时用人
单位存在过错,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
导致约定的工作、报酬等和实际不符。
这时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也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
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劳动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签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应该收集好用人单位存在以上两种
过错的证据,以便呈堂证供。
另外一个问题是双倍工资的计算。
1、“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
“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
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
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劳动者想辞职时,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资问题还应该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话)、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社
保等。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是非常关键的,这就需要你和用人单位
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
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
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在你想辞职时,想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针对以上的工资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
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仲裁。
记住,从辞职开始算,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篇四: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辞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辞职赵怡莱于XX年11月1日到克立普科技有限公司担任
为办公室文员,直至XX年6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自上
班后,针对劳动合同和社保的问题,赵怡莱多次问过领导,每次公司都托辞不予办理,赵怡
莱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辞职?
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本案看,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赵怡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职工可以提出辞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即使赵怡莱主动辞职,也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王香阑)来源:
中工——《劳动午报》篇五:
热点咨询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热点咨询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
请问劳顾问:
从今年1月起,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
合同,也没有买社保。
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签合同、买社保的要求,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
最
近,另一家公司愿意聘用我,并和我签正规劳动合同,购买保险。
所以,我马上向现在的公
司提出辞职。
但公司不同意我马上走,理由是我要走人应该提前一个月提出,让他们有时间
招聘其他人。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假如我现在就走,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张先生劳顾问答: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的需提前三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如
果张先生在辞职信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张先生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
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
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
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张先生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篇三:
劳动合同鉴证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鉴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都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来建立。
用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用人制度的法律基础。
随着《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迫切需要对劳动合同加强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依法进行鉴证,就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已成为人们思索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劳动合同鉴证的历程回顾
劳动合同鉴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鉴定和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
劳动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经过了多次反复的曲折历程。
(一)劳动合同鉴证的兴起
在劳动人事部最早发布的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即劳人计〔1983〕11号文件)中,只字未提合同鉴证的问题。
由于用工制度改革刚刚开始,百废俱兴,一时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是可以理解的。
随后,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在1983年11月12日印发的《关于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中,作出了如下规定:
“鉴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合同制工人为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契约,签约时必须到当地司法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⑴。
劳动人事部在劳人计〔1984〕36号文件中也要求: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订后,要到当地司法公证部门公证”。
⑵)应当指出,在劳动制度改革初期,尤其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尚未明确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之前,由司法公证部门公证劳动合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纲领性文件,并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第30条中规定: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⑶,也就是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按照劳动人事部的总体部署,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陆续建立了管理劳动合同的专门机构。
1986年12月,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劳动合同鉴证。
此后,许多省市竞相效仿,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就这样逐步开展起来了。
(二)劳动合同鉴证的反复
正当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各地广泛进行的时候,劳人劳〔1987〕329号文件却指出: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劳动合同不必经过鉴证或公证。
”⑷方兴未艾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顿时陷入困境。
当沿海地区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大批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经商,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时,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严禁使用童工。
于是,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所招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又作出了“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⑸的规定,继之而来的劳力字〔1989〕10号文件又进一步扩大了合同鉴证的范围,要求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⑹。
但是,这个文件却提出对劳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
是用工单位自愿,还是劳动者自愿,抑或是双方自愿?
文件中没有明确。
事实上,绝大多数用工单位是绝不会“自愿”找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
这样,鉴证工作再次跌入低谷。
由于没有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产生了一系列劳动纠纷,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不久,劳力字〔1989〕24号文件又一次专门就劳动合同鉴证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⑺。
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又重新走上了正轨。
直到1994年7月5日《劳动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一直健康有序地进行着。
二、劳动合同鉴证的现实必要性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鉴证曾经山重水复、峰回路转。
其主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制约了劳动合同鉴证的正常开展。
试想,倘若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一纸不平等的契约,那么,法律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法律的公正何在?
所以,这—规定从一开始就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
为此,《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⑻。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劳动部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中又进一步明确: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⑼。
劳动工作的实践证明:
实行动合同鉴证,对于全面实施《劳动法》,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它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一样,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但劳动合同也有其本质属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是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
只有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才是劳动合同,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中缺一不可的特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其他社会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方式来确立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已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
因此,《劳动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⑽,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⑾。
劳动行政部门要确
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则可以通过对劳动合同鉴证的方式,检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从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只要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无条件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
通过劳动合同鉴证,有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正常的劳动关系。
(二)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多样,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主权利扩大,相互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
《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在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规定了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各项劳动标准。
《劳动法》在总体上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同时,也从大局出发,在许多条款中体现了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
这就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平等协商的法律基础。
通过鉴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是否合法和可行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鉴定,从而确认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真正体现出《劳动法》致力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基本宗旨。
(三)有利于增强劳动关系双方履约的自觉性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固定工制度的负面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的劳动法制观念还十分淡薄,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这种法律形式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程序,对如何协商劳动合同条款,如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劳动法律常识都有充分了解的必要,否则,草率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不具体,意思表示不准确,显失公平,甚至在合同中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条款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鉴证劳动合同的过程,实际上既是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过程,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鉴定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既可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排除随时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隐患,双方当事人也能确切地知道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认清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有助于增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四)有利于进行全方位的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⑿,劳动监察制度对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制观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对各类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定,就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了如指掌。
这样就可以按图索骥地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数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给付,劳动场所的安全设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的履行等一系列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一经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便可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这就使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权得到了实质性的体现和充分发挥。
三、劳动合同鉴证的操作要领
当前,劳动制度改革正向纵深推进,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已是大势所趋。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以法律认定的劳动关系为基础。
而劳动关系要有法律效力,唯一的途径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行政部门就要对这些劳动合同全面进行鉴证。
在实施鉴证的操作中,应如何对每一份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和证明,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以下三点:
(一)审查订立劳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要鉴定主体合法与否,必须确认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首先,应当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在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鉴证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成立,有无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无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别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标准。
具备了上述能力的用人单位,才有资格招用工人,才具备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还要确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
凡年满16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
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即可视为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也才具备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同时具备了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才能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否则,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只能视为无效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在鉴证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将从根本上保证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二)审查订立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双向选择,在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之后,就必须订立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书。
由于用人单位工作性质的多样性,工作对象、劳动报酬等也不尽相同。
因此,不可能使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可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他人不得强制命令,也不能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使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接受对方的条件。
“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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