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压力容器爆破的预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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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的预防措施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的预防措施
为确保火力发电系统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因设计不当、制造缺陷、管理不善或操作失误造成的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使压力容器在每个检验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措施。
1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除氧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等压力容器,用于生产的氢气储气罐、压缩空气储气罐、燃油加热器等压力容器,进口和非生产用压力容器可参照执行。
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1999]154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质技监局[2003]207号)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检监字[1985]597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字[2000]465号)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标火[2003]21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及评定规程(DL/T440-2004)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DL/T586-1995)
3 术语和定义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安全阀--是一种自动阀门,它不借助任何外力而利用介质本身的力来排出一定数量的流体,以防止系统内部压力超过预定安全压力数值。
当压力恢复正常值后,阀门自行关闭并阻止介质继续流出。
监造--指用户或用户代表对制造厂的合同设备按监造大纲驻厂进行质量监督。
外部检查--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
4.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制造资格,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安装资格。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制造压力容器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压力容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4.2 新建机组压力容器和更新改造压力容器以及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使用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标准,对压力容器及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使用单位不得选用无资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低级资质越级生产的压力容器。
4.3 新建机组压力容器和更新改造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标准,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驻厂,对压力容器制造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特别是W和R点两个见证点,并对监督结果负责。
4.4新建机组压力容器和更新改造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在压力容器制造厂家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报告。
4.5 新建机组压力容器和更新改造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标准,对压力容器出厂同时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出厂压力容器技术文件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制造厂复检、NDT、性能试验等)、制造厂所在地质检部门监检合格证书。
4.6 新建机组压力容器和更新改造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标准,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4.7 根据在役压力容器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种用途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不超温运行。
5 定期检验
1压力容器外部检查。
在役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定期外部检查。
2 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校验后进行铅封。
3压力容器使用指示表计,必须按规定周期检验,并按指定位置粘贴标明检定期限的检定合格证。
6.4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安全性检验,评定级别后,经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方可启用,并报上级备案。
6 检修、运行管理
6.1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需临时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6.2 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压力容器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6.3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螺栓紧固工作。
6.4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进行定期检验。
6.5 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压力容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
6.6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
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则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压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并报上级备案。
7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
7.1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开启式安全阀,除氧器必须装有自动调压和报警的装置。
7.2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标火[2003]21号)的要求。
进入除氧器的两段抽汽的切换点,应依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7.3 除氧器正常运行时,禁止将不合格的水(如疏水箱或低位水箱的水)打入除氧器。
7.4 在除氧器运行中,特别是在进行重大操作时,应监视水位的变化,并要防止由于玻璃管水位计堵塞或上、下小阀门(或旋塞)的通向位置不正确等而出现假水位所引起的误判断。
7.5 将母管制给水系统的除氧器投入时,宜先开汽平衡阀,将除氧器压力逐步提高至接近相邻除氧器的压力,然后适当提高相邻除氧器的水位,利用水平衡管向除氧器充水(如无水平衡管,则利用下水管充水),直至与相邻除氧器的水位一致时为止。
在除氧器充水过程中,应保持压力和水位平衡上升,避免发生剧烈波动。
两台除氧器需并列运行时,应先使两者的压力、温度和水位尽可能一致,然后依次开启汽平衡阀、水平衡阀及其他母管联络阀,同时应保持水位平稳。
7.6 母管制给水系统的除氧器运行时,其所有的联络汽水管道均应投入。
如因检修必须解列运行,则应及时调节压力和水位,防止急剧变化,当重新并列时,应按第7.5条规定执行。
母管制给水系统的除氧器不应长期解列运行。
7.7除氧器安全阀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8 用于压力容器的焊接材料
8.1 压力容器检修和维护的焊接材料的购入,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经质量验收后按焊接材料种类分别保管。
用于压力容器焊接材料的贮存库房须保证恒温条件。
8.2 压力容器检修和维护的焊接材料使用前,必须核对焊接材料的牌号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确认焊接材料的化学元素成分符合被焊材料的化学元素成分,方可使用。
9 压力容器操作、焊接和焊接热处理人员
9.1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理论知识培训和跟班见习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资格,持证进行相应级别操作,不得越级操作;焊接和焊接热处理人员必须经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级别资格,方可从事焊接和焊接热处理工作,不得超项和越级进行焊接和焊接热处理工作。
9.2 压力容器操作、焊接和焊接热处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资格证书超期的压力容器操作、焊接和焊接热处理人员从事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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