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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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强化统筹规划,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253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政务网络、政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政务信息标准体系和政务支撑体系。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建设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非涉密项目。
第四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集约统一、协同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要求,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行业或部门项目建设,大力推进政务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提升政务效能、优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若系统建设涉及向企业和个人提供依申请事项办理的,需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基础支撑平台进行对接,实现统一事项规范、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统一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服务、统一“好差评”、统一物流服务、统一支付服务、统一咨询投诉服务等功能。
在项目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属国家所有。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部门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惠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以该平台为中心,为系统建设预留数据共享库和应用程序接口开发的费用,并将数据共享库和应用程序接口的开发作为系统开发建设的内容之一同步实施。
项目应优先考虑使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产品,逐步提高安全自主可控软硬件产品在政务信息化建设中的比重。
第六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材料,建设单位一律通过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备案,未通过该平台上报的,不予审批。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建设管理分为两大类进行管理。
(一)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
(二)未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
1.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2.已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提供有效的项目建设经费依据。
以上两类项目通过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一体化管理平台申报,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以上两类项目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避免重复申报,重复建设和过度建设。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建设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并已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三)按照集约化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有充分的建设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一概不予审核;续建、新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按要求部署在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的,一概不予审核;凡项目建设单位未完全将已建信息系统接入惠州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一概不予审核新报项目。
第十条申报的项目应按照建设类、运维类进行分类,分开申报。
建设类项目应包含运维内容和至少一年以上的系统免费运维期;运维类项目不得包括建设内容。
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市政数函〔2019〕643号)要求提供,其中: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快审表》。
(二)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三)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方案内容)》。
其中,总投资3000万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其所发生的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单独安排。
第十一条运维类项目申报,项目硬件应按照保修到期时间核定,未超出保修时间的不应再申请运维经费。
基础软件和应用系统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且单个应用系统维护量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未验收或当年申报升级改造的应用系统不应再申请运维经费。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启用快速评审机制,对初审通过的方案,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1000万以下的项目:
(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项目中有关云、网、数、系统和项目充分必要性等内容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建议,同时直接退回项目建设单位修正后再重新申报。
(二)预审通过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对初审通过的方案,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申报材料的项目中有关云、网、数、系统和项目充分必要性等内容进行预审,7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建议,同时直接退回项目建设单位修正后再重新申报。
(二)预审通过后,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对初审通过的方案,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有关规定。
50万及以上的软件开发或100万以上的系统集成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行业相关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需使用全市政务云资源或变更政务云资源需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细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19〕37号)有关要求,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通过惠州市政务信息化一体化项目管理平台上更新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惠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推送数据。
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具的《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数据确认书》,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及后续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申请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按照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需求自行选定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公安机关办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在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方案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数据资源接入和共享、验收备案及绩效等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如有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项目建设单位两年内未能开展项目建设,或未申请变更延迟建设项目的,直接清理退出项目库。
第六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项目方案经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和取消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需变更或取消需求的,应书面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及审核。
需求变更应在该项目开始采购前完成。
具体如下:
(一)项目变更后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投资概算。
(二)项目需取消部分内容且无其他变更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投资概算,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三)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减少和新增加内容的金额叠加计算,不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的10%(不含)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四)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减少和新增加内容的金额叠加计算,超过项目立项批复金额10%(含)的,需征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立项审核程序重新申报,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同一个项目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得多于1次,确因客观原因需再次变更的,还须书面说明项目多次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变更的评审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
第七章项目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符合性验收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项目验收包括第三方验收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专家评审等,并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政策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第三方验收测评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由项目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单位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等单位,依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项目审核意见、项目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书等,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定,自行组织项目验收。
总投资是项目投入所有资金的总和,包括主体费用和其它配套费用,如咨询、监理、测评、专家等费用。
(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自行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材料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并试用3个月后,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助组织专家并派员监督。
(三)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要求需进行第三方验收测评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的项目,测评通过后,组织专家验收评审会,通过后方可上线运行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务信息化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建成投入运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目标。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和更新固定资产档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由于业务变化、设备报废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部分或全部内容需停止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停用或报废手续,属于停用的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密码管理局备案,属于报废的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停用或报废的项目不得再申请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章项目评估和监督
第三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依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对项目按年度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不低于此类项目数10%的比例随机选取,开展绩效评估;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不低于此类项目数50%的比例随机选取,开展绩效评估;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政数局100%开展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和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三十一条项目应用产生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应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已建、在建项目,现有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再安排后续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对运行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绩效评估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财政局、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省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类和密码类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印发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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