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8622402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24.53KB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docx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5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8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11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19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3第七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7
第八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29
第九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30
第十章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1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33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34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34
第十四章附则……………………………………………………………………36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化、简化和强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2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备案、登记。
第3条(原则)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审批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由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安全监管局)在其法定职权、授权范围内实施。
新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一)行政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行政备案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第六条(服务窗口)
新区安全监管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新区安全监管局内部分工分别办理。
新区安全监管局在窗口设置告知栏(或者制作告知书),公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在新区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申请材料接受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填报、网上审批。
具体办事路径为登陆浦东新区安全监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专栏,选择在线受理模块,点击具体办理事项。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涉及剧毒化学品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审查。
第九条(业务描述)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新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新区安全监管局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服务窗口职责和权限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
(二)审核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
4.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为符合。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专家审查意见以及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复核结论,提交审批或退回审核人员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申请人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服务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十三条(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
新区安全监管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受理范围)
已经通过新区安全监管局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涉及剧毒化学品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审查。
第十五条(业务描述)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新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新区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服务窗口职责和权限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直接转交给安监处危险化学品业务经办人员。
(二)审核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符合编制导则的形式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技术审查意见以及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经办人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申请人应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新区安全监管局服务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十九条(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除外)。
第二十一条(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申请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第二十二条(受理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6.有效期满不足三个月提出申请的经营企业。
(五)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经营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六)注销(受理纸质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3.经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新设、延期申请材料)
(1)新设、延期的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或者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二)新设、延期的零售(除加油站)经营企业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三)新设、延期的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2.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8.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9.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10.安全评价报告。
(四)新设、延期的零售(加油站)经营企业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8.安全评价报告。
(五)新设仓储经营企业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9.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变更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变更改扩建申请材料)
(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变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补办申请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补办)申请书;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服务窗口职责和权限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内容对申报事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直接转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
(二)审核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业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视情组织基层安监人员、专业技术审查机构和专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经办人审查意见。
(3)处领导职责和权限
处领导对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提交局领导进行许可决定。
(四)局领导职责和权限
局领导对经办人和处领导意见进行决定,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制证与送达)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许可决定,制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法定时限)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20个工作日
(二)变更申请:
10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三十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涉及生产剧毒化学品和跨区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业务描述)
新建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需向新区安全监管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三个月,需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等情形的应提出变更申请,新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新设、延期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变更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六)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服务窗口职责与权限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内容对申报事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查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业务处室审核人员。
(二)经办人职责与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专业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或专家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相关导则内容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安监处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和权限
局领导对经办人和处领导意见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五条(制证与送达)
窗口经办人员根据许可决定,制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法定时限)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45个工作日;
(二)变更申请:
45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三十七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十八条(业务描述)
新建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新区安全监管局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三个月,需向新区安全监管局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或存在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和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情形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新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新设、延期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浦东新区 安全生产 行政 审批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