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编 商法法律制度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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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讲义第三编商法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编 商法法律制度——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
(1)历年规律
本章历年平均分值为7分左右,考核形式主要为客观题,早年曾考核过案例题。
本章重点在于事务执行、财产问题、债务清偿和退伙问题。
(2)学习建议
本章性价比很高,关键在于理清层次、记忆准确、分清易混淆的内容。
建议学员对比合伙企业和公司、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制度差异。
■本章脉络
■知识点详解
知识点:
合伙企业法的概述
√难度:
低
√重要性:
低
√重点:
合伙企业类型
一、合伙企业类型
【例题·单选题】(2018年)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
2018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10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 )。
不交企业所得税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概念: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中+外、外+外
【对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不得是自然人。
2.外方出资:
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3.程序:
设立
无需审批,可直接设立登记
【补充】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变更
外方全部退伙or中方设立的合伙企业,外方入伙
注销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2017年)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
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即无需办理审批手续;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选项B错误。
知识点: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难度:
中
√重要性:
高
√重点:
设立条件、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一、设立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人数
2个以上合伙人
性质
■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
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一致同意
■协议经营期限并非必需事项(若约定经营期限,须作为登记事项)。
名称场所
■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场所:
登记辖区内只有一个主要经营场所
出资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
作价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
■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限额
无
2.登记:
(1)成立时间:
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
清算人在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登记事项:
(1)名称;
(2)主要经营场所;
(3)执行事务合伙人;
(4)经营范围;
(5)合伙企业类型;
(6)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7)合伙期限(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时)。
【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
B.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D.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合伙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项A错误;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B正确、D错误。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 )。
A.劳务
B.知识产权
C.实物
D.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财产管理
1.财产构成:
包括合伙人认缴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财产性质: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财产。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
(1)条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结】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4.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例题·单选题】(2018年)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
甲用所获取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下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合伙企业
B.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C.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选项A错误,货币是特殊的流通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
选项BC错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善意的丙取得所有权,合伙企业无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选项D正确,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8年)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对于转让程序无特定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须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
B.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
C.须经全体合伙人1/2以上同意
D.须经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有( )。
A.合伙人缴纳的实物出资
B.合伙企业借用的某合伙人的电脑
C.合伙企业对某公司的债权
D.合伙企业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主要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选项A属于合伙人的出资;选项B属于借用的财产,合伙企业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选项C属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选项D属于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知识点: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难度:
高
√重要性:
高
√重点:
决议方法、损益分配
一、事务执行的主体
1.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VS代理人】代理权源于授权,而事务执行人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VS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过一定的登记手续而成为单位的代表,不一定是出资者;事务执行人是基于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从而获得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行为有效
二、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NOT按出资比例)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执行人
报告义务
向其他非执行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全体合伙人
竞业禁止(绝对禁止)
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相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总结】事务执行人VS非事务执行人
事务执行人
非事务执行人
对外代表的权利
√
×
责任承担
√
√
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
√
√
报告财务经营状况
√
×
【例题·单选题】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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