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广告发布合同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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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广告发布合同工作范文
地铁广告发布合同
篇一:
地铁广告合同
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布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广告发布媒体:
。
三、广告的媒体类型、媒体数量、发布时段、发布地点:
详见合同附件。
四、广告发布内容:
广告采用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打样稿/胶片或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广告样稿/胶片或样带作任何改动。
五、合同总金额
1、合同总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该费用已含税费、代理费、广告审批手续费、发布费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予乙方。
2、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2天内向甲方提供与收款金额相等的、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及验收报告、相片等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相应迟延支付款项日期或扣减相应款项后支付。
如乙方未按税务规定提供
发票,则导致甲方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纳的税款
(2)相关的滞纳金(3)税务罚款。
3、甲方应于地铁广告投放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资质代理甲方的广告发布业务。
2、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的申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理顺与甲方及广告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七、乙方审查义务
乙方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如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犯他人的权利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被追究责任,或者由于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不适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商誉损失。
八、违约责任
1、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具备从事本合同广告发布业务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就本合同支付的全部款项,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媒体发布广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就本合同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已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或与甲方提供的样稿/胶片或样带不符的,或者广告发布的时间、次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就本合同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直至广告符合合同约定为止;若因此侵犯他人权利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不得侵犯甲方对其所提供资料或广告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并不得将甲方所提供资料或广告设计方案用于非本合同用途的其他用途,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九、送达
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
甲方:
广州市珠江新城海清路凯旋新世界T25栋三楼;
乙方:
;
双方约定的非邮寄送达的联系人: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按以上通讯资料、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
如以人手传送,以联系人签收之时视为送达。
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联系人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
如以邮件邮递形式进行,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邮戳之日为发出日,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资料进行的传送视为送达。
十、甲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按本合同送达条款中记载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件邮递方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甲方所在地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日期:
附件1:
篇二:
广告发布合同条款附件内容
广告发布合同条款附件内容
1.广告合同的签订
某某广告与广告客户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依法,自愿的原则就广告业务的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充分理解合同项下内容,自愿以合同双方主体的名义在合同主页正面签字并加盖公章,自觉遵守合同一切条款。
2.合同主体
a.广告客户指自愿依照广告发布条款委托某某广告设计或制作或发布其任意的广告内容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包含广告代理公司和直接客户。
b.某某广告指承办相关广告设计、制作、媒体经营发布业务的某某(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3.证明文件
a.广告客户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和合法发布其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红章)。
b.广告内容涉及商品质量认证、企业认证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认证机构的证明文件。
广告内容涉及他人肖像权或知知识产权的,需要出具权利人的使用授权证明。
c.证明文件应在广告制作前提交。
4.广告画面的审查与拒绝权利
a.广告客户应在广告制作前15天交付广告样稿给某某广告审查,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广告画面和文字内容,某某广告有权要求客户修改。
双方有争议时,某某广告保留拒绝发布的权利。
由此引发的制作、发布延误由广告客户承担责任,某某广告将不给予补偿与顺延。
b.对于符合广告法但仍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地铁运营安全隐患及相关部门质疑的画面,双方将协商解决。
若此情况发生时,经双方协商,可取消有关部分的合同,而未被取消的合同部分仍然生效。
5.广告片制作
a.为了保证广告片符合某某广告的要求,如规格、材质类型、强度等,广告客户应委托某某广告统一制作广告片,另行签订制作合同。
如因广告客户未按时提供符合《某某广告制作须知》要求的制作素材等原因延误上刊,某某广告不予补偿发布期。
b.如广告客户因特殊原因自行制作广告片,须按《某某广告验片及送片标准》执行,否则不予上刊。
自行制作画面一律收取上刊费。
如广告客户未按时交付合格成品致延误上刊,某某广告不予补偿发布期。
6.损坏或损失
某某广告对广告客户的广告发布材料在安装或维护时因疏忽导致的损坏负有赔偿责任,承担受损广告材料的印刷成本费用。
对于非某某广告所能控制范围及因素导致广告材料受损坏或损失,将由客户自行负责。
7.广告片存储
发布终止后,广告片将被下刊并销毁。
如广告客户拟收回广告片,应在广告合同中予以说明。
如未说明的,应在发布终止前一个星期书面通知某某广告,广告片将保留一周,逾期销毁。
8.广告发布
广告发布以广告上刊后某某广告给予广告客户的发布证明为依据(正常发布),如广告客户有特殊要求请在合同签订时书面通知某某广告,否则视全过程发布。
9.广告发布、位置的变更、媒体实际起租日
a.客户发布广告所需的所有媒体位置均由某某广告统一安排,如客户须指定位置,则另须加收15%的定位费。
如因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某某广告有权把受影响之媒体广告暂时移到其他相同价格(或等级或线路)的位置,并通知客户;广告客户在广告发布期内如需更换画面的,应遵循新广告上刊流程来运作。
b.由于地铁运营管理的客观特殊性,广告画面的实际上刊日与合同起租日前后相差7天均属正常。
如果实际上刊日与合同起租日不一致的,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的刊挂日为媒体的实际起租日,租用到期日亦相应顺延。
媒体租金自实际起租日起计。
c.地铁媒体运营上属公共交通部门管理,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临时调动、定期维修保养、施工等属正常情况,以至合同所涉及之位置(或线路)或发布时间会出现短期变更亦属正常。
因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原因,发布位置及时间有调整的,某某广告应向客户提供上述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
因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原因,发布位置需变更的,某某广告应在通知客户后调整至同级别位置,发布时间变短的,媒体公司应在通知客户后另行延长时间,没有位置或不能延长的,应退还相应合同价款。
d."起租日”指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首日,起租日并不一定是媒体实际起租日。
媒体实际起租日”指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非最后一张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
本合同广告的上刊周期需要4-6个工作日。
本合同媒体的实际起租日,由某某广告根据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刊公布的情况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e.赠送媒体只有在客户按本合同约定在租用媒体上全额发布广告时免费使用。
因客户原因租用媒体未全额发布广告,某某广告有权对本合同赠送媒体进行调整。
10.付款
a.广告客户须根据以下条款付款,方可保证广告的正常刊挂。
1)近期合同(合同签订日至广告发布起始日少于3个月的合同)a)广告发布日前两周支付总金额的50%;b)广告发布日后两周付清余款。
2)远期合同(合同签订日至广告发布起始日超过3个月的合同):
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总金额的15%作为定金,之后的付款参照近期合同付款条款。
如客户单方面取消合同(全部或部分),则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定金不予返回,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b.如双方未有在本合同正页备注栏内约定其他付款条款,则一律按上述条款付款.
c.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广告客户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滞纳金。
逾期支付定金和首期款项的,某某广告保留取消广告客户预定之媒体的权利。
逾期付款满30天,经某某广告书面催付仍未支付的,某某广告保留解除合同及停止广告发布的权利,同时,广告客户需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d.某某广告确认广告客户付款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寄出广告专用发票。
11.媒体变更或取消
a.广告客户如更改或取消合同媒体,应以书面形式向某某广告提出申请。
某某广告保留是否接受申请的权利,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回复广告客户。
如申请被接受,双方应以另外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b.在取消合同(全部或部分)情况下,广告客户应根据签订补充协议的日期,按合同确定的媒体价格向某某广告支付取消媒体的违约损失赔偿金,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于发布日前60天或之前取消的,赔偿费用为取消的媒体总价的30%。
2)于发布日前30-59天取消的,赔偿费用为取消的媒体总价的50%。
3)于发布日前30天之内取消的,赔偿费用为取消的媒体总价的80%。
12.合同各方义务
a.由于广告客户的缘故单方面致使广告不能按时发布的,广告发布期不做顺延,也不影响合同价款的计算和支付,广告客户保证依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广告客户保证不将合同规定期间内享有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除非事先取得某某广告书面同意。
13.不可抗力
广告发布后,如因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地铁安全、地铁施工、维护保养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某某广告所能预见的原因而影响合同执行,合同可即时自行终止。
双方各自承担已履行的合同条款并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剩余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非某某广告可预见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的部分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14.陈述和保证
a.广告发布者及广告客户均保证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并已合法取得正常营业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证及批准证书,同时需保证其真实性。
b.广告客户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任何第三方对广告内容的异议而致某某广告受损失,广告客户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5.价格条款
合同广告发布价格,包括:
媒体费、电费、保养费、维修费、清洁费,但不包括制作费、画面更换费。
16.违约责任
a.合同一方存在下列任何一种行为或情形时即构成违约:
1)广告客户未能依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支付定金或广告发布费;2)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付款义务除外);3)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含有虚假、欺诈、误导成分,致另一方蒙受损失;4)广告客户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b.如广告客户出现上述).2).3).4).所述违约事件,经某某广告书面要求,未在某某广告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某某广告保留解除合同并下刊广告的权利,并继续追索应收款项及广告客户的违约与赔偿责任,为此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广告客户承担。
c.广告客户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赔偿金。
17.通知
合同所涉事宜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联系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过亲自送达、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送达至合同规定的通讯地址。
18.适用法律
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有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
杭州地铁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杭州地铁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
浙江广电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
电话:
28971004
税号:
330100773116582
开户名称:
浙江广电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杭州武林支行
银行帐号:
12020212199002061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
条例施行细则》等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代理媒
体杭州地铁电视及华数其他媒体发布甲方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发布内容与日期
1、广告发布内容:
壹基金杭州9月19日“为爱奔跑”公益活动
2、广告发布规格:
视频(MPG15秒)
3、广告发布日期:
20XX年8月26日-9月19日
4、广告发布计划:
详见附件一《发布规划及价格》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办法:
1、广告发布费用:
RMB:
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2、根据先付款后播出原则,甲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办法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第一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
甲方应于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
即人民币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第二种方式:
分期支付
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支付合同金额的%(即元),上刊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支付合同金的%(即元),下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即元)。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2、甲方是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营业执照
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
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殊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
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
如甲方为广告主的代理机构,则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
外,须同时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
甲方承诺其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
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甲方应于下述日期前给乙方提供4:
3的MPG格式、PAL制标准视频之广告片播出带或光盘
一套,包括其版本描述和播出证明,以保证按约定时间播出。
如因甲方未按时交付广告
播出带而造成延迟播出,乙方不承担责任。
广告上刊日为每周一、五,提供播出带及资料的时间为上刊日期前7日。
5、甲方保证发布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广告的真实性、
健康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广告播出后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由此给
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独自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
不限于第三方向乙方索赔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6、甲方保证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未侵犯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且不限于知识产权、
肖像权等),未涉及任何仲裁诉讼纠纷,如出现上述情形,甲方独自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
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向乙方索赔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全部损失。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合法拥有杭州地铁电视的广告发布资格。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
3、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在约定的付款期前给甲方开具足额发票。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发布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甲方不按要求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5、甲方提供的广告样带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约定的日期前将修改后的样
带交给乙方。
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
权要求甲方赔偿。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及广告内容的核查,不视为乙方对广告内容的认可、担保、
保证,不能豁免甲方对广告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证义
务。
7、乙方保证甲方广告总播出率达到100%,如有特殊情况未到达100%,乙方采取以下处理
办法:
1)根据尼尔森联广告播出监控结果,如甲方广告总播出率未达100%,乙方按照漏(错)
一补一的比例进行补播,以保障总播出率达到100%;
2)对于因地铁运营状况(如天气灾害引致车次停止运营,列车检修等)调整而引致的停
播,乙方给予甲方的广告内容顺延补播;
3)乙方在停播、漏播情况发生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甲
方。
五、广告监测
告播出次月的20日前向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通信地址发出。
六、声明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
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由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
责任。
2、如甲方未按约支付费用,则每延期支付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四
的滞纳金。
如果逾期付款超过7天,乙方除可要求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外,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同时终止甲方广告的继续播放。
3、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义务,而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
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
单方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原因(除不可抗力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成甲方广告未按约定时间播出的,甲
方可要求乙方另行约定继续播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另行安排继续播出甲方将无法实
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甲方的广告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且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或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查处所造成
的损失),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乙方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费用),并向乙方
支付整个合同的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不可抗力
1、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条款时,甲
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
告知对方,提供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业务规划、政策进行调整而影响到业务开展;
2)自然灾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
3)地铁运营中的突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灾害导致线路中断、列车检修等,对因此
而发生的广告停播、漏播按照本合同第四条款第六项所述内容进行处理,甲方不能因此
拒付或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3、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按合同执行进展进行余额退还。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需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应协商变更,协商不成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按合同执行进展退还余额,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对于因为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提交诉讼的,提交到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签订之后,本合同与变更合同冲突的,以变更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所述的解决纠纷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
等。
2、本合同以中文制成,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署盖章之日期不一致的,以
两个日期中较后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4、转让: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之权利和义务。
5、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双方可根据后
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要采用书面形式;
6、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
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章)(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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