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备锦囊商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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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备锦囊商法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20-60%)
基本要求
商事法一般被认为是民事特别法,商事法中的很多原理与概念都与民法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学好商事法需要有良好的民法学基础,民法中的很多重要的概念与制度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法人、物权、债权等对于掌握和理解商事法的各个部门都十分重要。
另外,我国商事法的主要部门也都有相应的立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学习时应结合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进行,以利融会贯通。
商事法中有很多重要的概念,要准确而透彻地掌握和理解这些概念。
概念既是法律学科的逻辑基础,也是立法的逻辑基础。
例如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股东、股份、股权、公可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等,对于公司法来说至为重要,掌握了这些概念的精髓就可以说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同时要注意这些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学会运用这些基本概念与原理分析商事法中的具体事例。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本课程的体系
商事法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具体体系如下:
公司法总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与变更、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抗辩及补救、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保险合同总论、分论,保险业法律制度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海事诉讼
二、本课程的重要内容
商事法学包括有好几部分的内容,但有些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却不会太大,命题者一般只会挑一些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来出题。
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结合教材和法条,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
商事法学部分的重要考点有:
1、公司法
①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④有限责任公司;
⑤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法
①合伙企业的主体;
②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③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④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⑤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法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4、外商投资法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条件、审批程序、出资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经营管理机构;
②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③中外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④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5、票据法
①票据权利;
②票据的种类;
③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④票据法律关系;
⑤票据抗辩事由及法律后果;
⑥票据丧失补救;
⑦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6、保险法
①保险合同;
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③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④保险单的转让;
⑤保险金额的计算。
7、海商法
①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②提单的分类及效力;
③船舶抵押权和优先权;
④共同海损的范围;
⑤共同海损的准据法和诉讼时效
⑥海事赔偿中的受偿顺序;
⑦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人的免责事项。
未完待续,请勿跟贴。
三、本课程重要内容解析
专题一公司法
(一)公司债券概览
1、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a.公司名称;b: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
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
①公司债券转让。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
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
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
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③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
册资本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
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
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
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相区别之处
3、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4、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
5、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
6、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发起人缴清股款,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5)公开募股;
(6)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请注意:
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
2、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记名股票转让后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以股票转让为原因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5、无记名股份的转让,采用交付生效,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
6、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票。
作为例外,允许公司在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公司在收购以后,必须于10日内注销所购的股票,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7、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8、记名股票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故因意外事故失去股票的股东,可获得公司法上的补救。
(八)上市公司
1、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
(1)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暂停上市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4、终止上市情形
(1)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2项或者第3项,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1项或者第4项,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公司决议解散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宣告破产的。
(九)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表决
由公司章程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特殊事项
内容
表决
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③变更公司的形式;④修改公司章程。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②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因行业不同规定为10万至50万元;
(2)特定行业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人民币1000万元;
(2)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出资人发起人条件
(1)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国家可独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1)5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需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出资形式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
(2)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3)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并折合为股份;
(2)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出资凭证
出资证明书
股票
抽回出资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入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专题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特征
①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清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责任,任一合伙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迫偿。
(四)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吸收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与新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三类:
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当然退伙;
三是除名退伙。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专题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以私人财产投资的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16条);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投资及其孳息形成的,投资人对其享有所,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17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须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利范围。
(3)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
(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0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引起个人独资解散的原因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任意解散
(2)强制解散
(3)法定解散
专题四外商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条件
①采用先进技术服务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②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出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少于25%。
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4、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解散事由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④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企业;
(2)先进技术企业。
2、出资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
3、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
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组织形式
法人型企业或合伙型企业。
5、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6、合作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l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6、解散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外资企业
1、设立条件
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②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刃%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禁止行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企业的其他行业。
3、限制行业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4、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5、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解散事由
①经营期限届满;
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④破产;
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专题五票据法
(一)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2、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种类
①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无因付款的关系;
②基于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的关系;
③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担保承兑付款的关系;
④基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前手与后手的关系;
⑤基于票据担保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2、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①出票人;②受款人;③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①背书人;②保证人;③参加付款人;④预备付款人
3、非票据关系
①原因关系;②票据预约;③资金关系。
(三)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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