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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讯19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1.继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见第1页-第3页)。
2.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见第4页)。
3.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进行了通报(见第9页)。
4.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正在进行中。
5.药剂科一季度清理积压滞销药品共50余种。
6.加强药品合理使用,请医师严格执行院发文件“关于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的通知”(院发【2006】35)。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药剂科主办第十九期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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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科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
★★★★★
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
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明确清洁手术、污染手术的概念和用药要求
1、清洁手术:
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
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洁-污染手术:
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
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
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
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脓肿切除术、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属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一)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
1.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
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下简称金葡菌)选用药物。
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用,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
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
2.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3.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各科室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医院下发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执行。
(二)给药方法和时间要求:
1.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给药方法基本原则:
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
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ml),可手术中给予第2剂。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
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
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
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同时为保障医疗安全,经过外科系统讨论,对于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用药时间。
(1)清洁手术:
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清洁-污染手术:
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
此类情况考虑单联用药。
(3)污染手术和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
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可用3—5天,并且可以联合用药。
联合用药要符合临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管理原则。
延长用药时间必须在病程记录中必须写明延长用药的原因。
(4)普外腹部手术:
上消化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仍为48小时内,下消化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可适当延长到3-5天,疝修补手术预防用药时间为48小时内。
超过以上时间限制仍在应用抗生素者,必须在病程记录中必须写明充足的理由来说明延长用药的原因。
(5)人工瓣膜植入术、内固定材料植入、介入手术及其他手术有异物植入术者,预防性用药可延长到3-5天,并可以联合用药。
创伤大的特大型手术,48小时后根据患者体温、血象的情况,考虑治疗性用抗菌素,要求及时进行血、分泌物等送检验科培养和药敏试验,同时必须在病程记录中必须写明充足的理由来说明延长用药的原因。
。
(6)术后安置引流管、引流条和填塞物的病人:
根据引流物情况和引流管置入局部伤口的状况,可以适当延长预防性使用抗菌素的时间,如超过48小时仍在应用抗生素者,必须在病程记录中必须写明充足的理由来说明延长用药的原因。
(7)眼科白内障手术者,严格按照清洁手术者执行。
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定期分析报告我院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根据卫生部要求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
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
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第11页)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
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我院处方点评中的药师建议
★★★★★
处方点评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处方无诊断;诊断与用药不一致;处方打印字迹不清。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机打处方应有医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加强药品调配核对中处方的签字意识。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我院相关科室执行很好。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很好。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很好。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很好。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各临床科室强化药品超剂量使用的风险意识。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处方无诊断;诊断与用药不一致的情况偶有发生。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很好。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很好。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很好。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加强我院《权限用药》及《三能三不》制度的执行。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各临床科室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药物应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此种情况偶有发生,应引起临床医生的关注。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此种情况偶有发生,应引起临床医生的关注。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此种情况偶发门特患者的用药品,应引起临床医生的关注。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此种情况偶有发生,应引起临床医生的关注。
(七)重复给药的;
此种情况发生在患者同时就诊两个以上科室时容易发生,应引起临床医生的关注。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我院各科室对药物配伍禁忌执行很好。
对多品种药物处方易产生药物相互作用,应引起临床医生的关注。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一)无适应证用药;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
(二)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
(三)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但应引起临床医生的关注。
(四)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我院各科室执行较好。
关注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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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近期在第26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对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进行了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注骨肽和复方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监测发现,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在临床使用中的严重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情况较严重,临床不合理用药现象也较突出。
骨肽是从健康猪四肢骨中提取而成的制剂,复方骨肽是健康猪四肢骨与全蝎提取液制成的复方制剂。
目前,临床上骨肽和复方骨肽主要用于骨折的治疗,以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的辅助治疗。
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严重病例的给药途径均为静脉滴注,各系统不良反应/事件表现如下:
全身性损害主要表现为过敏、过敏样反应、发热、寒战等,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呼吸系统损害主要表现为呼吸困难、胸闷、喉水肿等。
此外,骨肽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还有消化系统损害,表现为肝功能异常;血液系统损害,表现为粒细胞减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生产企业修改完善产品说明书,特别是老年人用药、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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