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8616193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1.97KB
开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开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开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宁波开诚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发布日期:
宁波开诚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编制
宁波开诚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文件
开诚【2018】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体员工:
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下发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后)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宁波开诚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日
目录
一、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
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7
三、高处作业管理制度10
四、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11
五、破土作业管理制度13
六、临时用电管理制度15
七、交叉作业管理制度16
八、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8
九、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特制订此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职责:
3.1动火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系统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在紧急或异常情况出现时,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安环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
3.2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3.3安管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纠正违章,特级、一级动火应在现场。
3.4动火作业审批人负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动火等级,安全措施,动火证办理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在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
4、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安环部、总经理签确同意。
进入有限空间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5.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3.5%。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5.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5.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5.1.1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1.13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5.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质的设备、管道等装置,未经惰性介质置换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的动火)。
5.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生产部领导、设备组技术人员、安管员、安环部负责人、总经理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5.2.4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设备组,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
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6.3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分数)。
7、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由安环部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有限空间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特制订此规定。
2、适用范围:
在公司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1.1对有限空间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1.3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3.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3.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行有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2监护人员的职责;
3.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3.2.2了解可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力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的状况。
3.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现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3.2.4掌握应急求援的基本知识。
3.3作业人员的职责:
3.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3.3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3.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3.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有限空间。
3.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3.4安环部审批人员职责:
3.4.1审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4.2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
3.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到公司安环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施工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有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有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部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部会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空间内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6.1氧含量为19.5%-23%(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
6.2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硫化氢最高允许浓度10mg/立方米;甲烷爆炸下限5%;一氧化碳爆炸下限12.5%,最高允许浓度20mg/立方米;二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9000mg/立方米)。
6.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在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在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
人。
8、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
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9、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
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
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有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
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
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10、当有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有
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11、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有限空间吹扫、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
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12、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
向内充氧气。
进入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
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14、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有2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5、进入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少于2人。
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16、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有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作业结束后,应对有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17、进入下列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7.1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17.2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17.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等防腐蚀护品;
17.4有噪声产生的有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7.5有粉尘产生的有限空间(有限空间粉尘浓度小于20mg/立方米),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17.6高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17.7低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18、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由安环部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三、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高层作业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施工操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职责:
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对高处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安环部负责监督实施。
4、公司内从事高处作业,应到公司行政部办理《高处作业审批表》。
5、作业分级: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一级作业2m≤h≤5m;二级作业5m<h≤15m;三级作业l5m<h≤30m;四级作业h>30m。
6、作业要求
6.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穿软低鞋,不穿带钉易滑鞋。
6.2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6.3四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6.4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6.5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6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7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8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9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10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11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12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1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14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各种设施、装备、电器、小型工具等要经常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7、安环部加强高处作业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或员工,依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四、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职责:
吊装作业项目负责人对吊装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安环部负责监督实施。
4、吊装作业分级:
4.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4.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4.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重量大于1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6、装重量大于等于5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5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7、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9、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10、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12、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13、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4、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5、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5.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15.2重物接近或达到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15.3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5.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5.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5.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15.7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5.7.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15.7.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15.7.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15.7.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6、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16.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1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16.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17、必须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8、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9、未按以上制度操作,安环部有权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五、破土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破土作业安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破土作业系指在公司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3、破土作业项目负责人对破土作业安全负安全责任,安环部负责监督实施。
4、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表。
5、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安环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7、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8、作业安全措施
8.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8.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8.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9、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9.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9.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9.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9.4需要进行爆破的。
10、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11、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12、挖掘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3、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14、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4.1立即停止作业;
14.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14.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14.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14.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15、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16、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由安环部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六、临时线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临时用线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用线。
3、职责:
相关作业负责人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负安全责任,安环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
4、内容:
4.1临时用电必须取得《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
4.2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器线路。
4.3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事先到动力设备部门办理和登记,经动力设备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4.4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部门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5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到设备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4.6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施工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7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8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
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
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9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
禁止直接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