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航幸福人生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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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航幸福人生DOC
青少年法治课堂讲稿
坚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航起点人生
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今天非常高兴,根据阜宁县蒲公英志愿者协会和芦蒲初中学校领导协调安排,和同学们一起谈谈法制话题。
参加今天活动的都是初一、初二的学生,处于人生的关键起点上,著名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再过两三年我们有的同学要上高中,有的同学要上职中,然后有的同学读大学再工作,有的同学直接工作,总之都是走向自己的幸福人生,但在这个过程中要一帆风顺,关键就是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所以我今天和同学们交流的主题就是:
“坚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航起点人生”。
一、为什么要学法知法?
一是学法知法才能守法不违法。
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好比是空气,无处不在、无时不需,空气正常时大家都感觉不到空气,一旦不正常,人人就会立即有感觉;法律也是一样,大家尊法守法平安无事,感觉不到法律,但一旦触犯法律,就会有切肤之痛。
只有学法知法,我们才能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走好人生每一步。
这里有一个因帮忙而引起的真实案例。
我县某初中,初二学生为帮助初一堂妹的同学,解决她和初一同班一男生因起绰号而起的矛盾,这个初二男学生在下课时就去找这个初一男生,在谈话过程中,发生争执,产生打斗,导致初一男生头部撞墙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在家庭赔偿20多万的损失后,这名打人的同学还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后来听办案干警讲,由于该同学没有户口,年龄核实费了周折,一直到出生地调查才确定,因为年龄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在这里顺便讲一下对人生来讲,几个关键年龄节点,一个是14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个是16周岁,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个是18周岁,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还有22周岁和20周岁,因为那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结婚年龄。
这个案例也说明,一是这名女生不应请同学帮这个忙,应该报告老师解决,或自己沟通解决,二是这名被请同学不应帮这个忙或不应用这种方式帮忙。
所以遇事要用法律分析利害关系,不能义气或感情用事。
二是学法知法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国家通过制定各类法律保护各类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只有知晓有关法律,才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们每位同学都是家里的小成员,我们多学点法律知识也有利于你们父母、爷爷奶奶,他们也许因为多种原因缺乏法律知识,家里有个能人就能致富,同样家里有个法律明白人,就能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一个案例:
某同学参观某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人员却让他买门票进入,纪念馆的门票是20元,大家说这个工作人员对不对?
这位同学认为纪念馆要他买门票侵犯了他的权利。
因为这个门票上写明了这个纪念馆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二个案例:
常回家看看也有法律规定。
2013年7月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在7月1日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
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
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说法: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新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第十八条又指出: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
三是学法知法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天都会接触一些人和事,我们都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但是我们如果不知道法律规定,那就无从谈起维护公平正义,甚至会好心办坏事。
一个案例:
儿童监护权可以变更。
宿迁一男子竟唆使幼子上街拦车索要财物供自己挥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靳某因患有精神障碍类疾病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作为靳西西的监护人,不仅不能更好的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还存在利用靳西西乞讨、教唆其施行违法行为等监护侵害行为,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靳西西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应撤销被申请人靳某对靳西西的监护权。
因靳西西的母亲身份信息不详,且今下落不明,其自靳西西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出走,未尽任何监护义务,故其不宜作为靳西西的监护人。
二个案例:
【窝藏、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学法知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法规很多,首先向同学们做一个简要介绍,便于大家总体上把握:
一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
了解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是处理好家庭关系,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关键。
二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条例等等。
明确了劳动者和所在单位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劳动者工资、保险、休息、工伤等事项的处理办法,是处理劳动者和单位关系的准绳。
三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
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学习掌握好这些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四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社会治理,有国家治理,有村社区治理、有小区治理、有各种单位依法治理等等。
法律法规很多,如:
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
从我县几年来发生的涉及校园刑事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的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00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比较多,如:
1、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
蔡某(男,1997年3月29日出生)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某中学电脑的邪念。
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蔡尊灿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勾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蔡尊灿家中藏匿。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某中学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陈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
陈某某就读于某高级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陈章惠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章惠窜至某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
2012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陈窜到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陈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
2012年6月间,陈某某多次窜到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
被告人陈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
被告人陈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1、进入学生宿舍抢劫案。
2012年9月2日,曾祥海、林景炎、陈某某、李某某到夜市喝酒,期间曾祥海提议到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
9月3日凌晨1时,曾祥海、林景炎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尤溪第五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
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景炎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
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学生入室抢劫案。
陈某是某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
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
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
2010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某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老板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老板的脖子上,要老板拿出钱来。
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
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
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201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另一食杂店内,强行将老板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南京牌香烟10包、中华牌香烟8包等。
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罚金。
(3)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有:
1、某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11年8月15日晚,某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
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2、某中学学生互殴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张某某是某中学初二
(2)班学生,成绩尚可,但张某某性格内向,平时爱玩刀具,且喜争强好胜。
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同校的卓某某发生矛盾,便在放学途中殴打卓某某。
9月21日下午,卓某某将被打之事告诉了同校的学生陈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等人,并要求他们帮助殴打被告人张某某。
次日晚自习第一节下课后,卓某某便带着姜某某等一帮人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教室外进行挑衅,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打架,被同班同学劝止。
晚自心第二节下课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有人要打他的情况向班主任反映,因不知卓某某等人的姓名及班级,未处理此事,仅交待班上的同学在放学后与被告人张某某结伴回家。
晚自习放学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水果刀藏于口袋里,卓某某纠集了姜某某等人在校门外拦截被告人张某某。
当被告人张某某走出校门时,卓某某便冲上前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姜某某等人见状也上前殴打张维华。
被告人张某某边还手边往后退,并从口袋里拿出水果刀抵抗。
在殴打中,姜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所持的水果刀刺中。
谢某某见姜某某被刺,又冲上前殴打被告人张某某,后被人劝住,被告人张某某趁机逃脱。
姜某某被刺后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与姜某某打斗过程中,故意用水果刀伤害姜某某的身体,致姜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
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
某中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
蒋某某寻衅滋事案。
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
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
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
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
200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6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
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
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
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
蒋某被当场抓获。
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0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以同校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要殴打陈某某。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
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
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
200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
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
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
“以后嘴巴封密。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香烟。
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这所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
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某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
此时,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
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
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
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六)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学法知法的途径
以上是把和大家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简要介绍,有人要问,那我们平时通过什么途径学法呢?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法律知识传播途径很多,只要做有心人,我们随时都可能学到法律知识。
1、坚持养成读书学法习惯。
学校以及各图书馆都有法律书籍,现代家庭每家也都应该备一点健康常识书籍和法律知识书籍,前者告诉你怎么生活,后者告诉你怎么办事,二者是家庭生活美满的保障。
2、参加学校和社会法制宣传活动。
重要时点有关单位都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居民参加可以领到学法资料、可以咨询法律问题。
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8妇女节,3、15消费者保护日等等。
观看法制文艺演出,在享受节目欢乐的同时体验法律。
参加法制报告会。
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等。
3、运用现代媒体学法。
如电视,中央电视台一套的今日说法、12套的社会与法,阜宁电视台的警方时空等等;如报纸,阜宁报周一的法制版,有以案说法、应青说法、引以为戒、法治故事等;互联网也有专门普法网站,司法部的普法网,各级司法部门都有普法网站,有关单位网站也有普法频道。
另外参观法制宣传栏、游览法治文化公园都可以受到法律的熏陶。
4、在法治实践中学习法律。
积极参加小区治理,参加社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活动,参加县镇人大代表选举活动,参加法院旁听庭审活动等等。
通过参加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当然学法是永无止境的,必须持之以恒学习,因为法律也与时俱进,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修改。
如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酒驾入刑、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四、面向公民的主要法律服务渠道
法律知识面广量大,一般人不可能样样精通。
好比我们掌握健康常识,平时注意预防,但真正生病还不能自己看病,还要找医生。
同样,熟悉法律知识可帮助我们预防纠纷,实现自己权益最大化,但真正遇到矛盾纠纷,最好还是要找专家:
律师。
因此有必要介绍一下法律服务的途径,帮助大家熟悉面向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渠道,便于寻求法律帮助解决问题。
我国面向公民的法律服务渠道主要有如下几种。
(简要提一下110、120、119)
(一)“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创设的。
全国统一的电话号码是“12348”。
无论走到哪里,只要拨通“12348”,就可得到当地“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具有多种法律服务功能:
1.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对于较为简单的法律咨询,当场在电话里就予以解答。
对于政策性、专业性较强,一时拿不准或当场解答不了的,约定时间另行解答或请上门来当面解答。
2.接受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按照职责和业务分工,帮助向有关法律服务机构联络,办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事项。
对于生活贫困、居住偏远、身体残疾等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指派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提供上门服务或进行法律援助。
3.掌握重大民间纠纷信息,并指派司法行政组织及时予以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4.联络协调有关党政部门解答或者处理群众求助的事项,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依据。
(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和协调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代表政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刑事案件: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其他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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