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以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环境评价体系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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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环境评价体系和要求
E2350
v2
环境影响管理体系指南
(草稿)
中新天津生态城
2010年1月12日
1.介绍
天津市政府正在通过了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SSTECAC)开发中新天津生态城(SSTEC),2007年11月温家宝总理和新加坡总理签署了关于SSTEC框架协议。
随后,SSTEC总体规划的开发和合资企业和商业协定的相继签署。
目的在于通过采用有效的土地利用和智能的交通系统等综合措施,建立一个环境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的示范型生态城市。
生态城总体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拟定容纳人口35万,预计2020年建成。
2.目的
在梳理国家和地方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本指南结合生态城实际,阐述生态城内相关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明确生态城内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构、执行机构和使用者,理清管理方、建设方和环评机构的责任义务,以期降低实施生态城总体规划过程中的负面环境影响。
3.环境评价管理体系
3.1中国以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环境评估体系和要求
3.1.1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和相关规定
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部2003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中国和天津生态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见图3-1)。
图3-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框架图
3.1.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1.3国家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05年11月23日由国家环保部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此规定实施,中新天津生态城严格遵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规定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单位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所需材料,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经审批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天津市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权限
根据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2008年3月5日),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见下表:
表3-1天津市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权限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2.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28个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三区”管委会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除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28个行业外,依据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第14号)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5.建设地点坐落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滨海新区的派出机构(滨海分局)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2.坐落在区县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1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下列28个行业的建设项目:
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塑料制品,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5万吨/日及以下),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畜牧,渔业,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废品收购站、彩扩点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基地,胶片洗印;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权限以外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2.坐落在“三区”2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下列28个行业的建设项目:
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塑料制品,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5万吨/日及以下),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畜牧,渔业,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废品收购站、彩扩点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基地,胶片洗印;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权限以外的,由“三区”管委会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注1:
审批制,指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具体参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名录之外的其他项目属于备案制。
注2:
表中“三区”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简称。
3.1.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
3.1.4.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概念与步骤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就建设项目潜在的社会环境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减缓措施等与公众进行交流的过程。
广义的公众参与可分为信息公开、公众意见调查或公众咨询、参与决策三个不同的深度。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要侧重于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或公众咨询。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在1990年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中开始实施的,是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起来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
3.1.4.2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环评类型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可不开展公众参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信息公示,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公众参与以及公众参与工作的等级。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必需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影响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关注程度等特征。
3.1.4.3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和法规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
关于规划类环评,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
第三十四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3.1.5环境评估的技术导则(国家环保部发布的14个导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体系,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编写质量,切实加强评价文件技术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用性,国家环保部组织编写并发布以下技术导则,括号中文号代表类别和年份: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87-2002)
(6)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
(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349-2007)
(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08)
(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代替HJ/T2.2-93)
(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
3.2中国和中新天津生态城战略环评体系及要求
3.2.1关于战略环评法律和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八条规定,将规划环评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地”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第二类是“三域”即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三类是“十个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所以,不是全部上述部门编制的规划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2.3战略环评审查、批准和公众意见征询
同3.1.3和3.1.4
3.2.4战略环评技术导则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本提导则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技术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本导则规定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
本标准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3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的战略环评及其要求
受天津中新生态城管委会的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南开大学于2008年开展并完成《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的战略环评》,并于2008年4月17日获得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区分局《关于对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2008-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滨监函[2008]6号),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总体规划进行完善:
中新天津生态城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建设,应遵循该战略环评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主要如下:
3.3.1湿地保护
(1)自然生态保护措施:
规划实施后,通过生态廊道把各生境岛屿连接在一起,尤其是与自然版块连接在一起,循环体系更为健全,规划区的生态网络连接度提高,生态网络的联通性与完整性增加,对规划区作为重要生态节点在天津市自然生态网络中功能的发挥有较大改善;“生态谷”是连接西南片区和东北片区的重要交通廊道,是合理的,建议其宽度不小于50m~60m,同时降低生态谷穿过生态核部分的用地强度;严格遵循规划中关于禁建区和限建区的要求,确保蓟运河故道两侧60m的廊道宽度严格实施;在D3居住用地片区与生态河口湿地景观区之间建设不低于100m的防护绿带;建议加强生态城及周边地区湿地的恢复与建设,融入七里海湿地连绵区,不影响七里海湿地候鸟迁徙驿站的功能,同时在此处生态保留地与周边居住用地间设置宽度不低于100m的隔离绿带;蓟运河故道与污水库之间的盐沼芦苇群落,为规划区内典型的盐沼芦苇群落,也是区域内的原生态群落,在其他区域开发的同时,若能尽可能多的保留生态核内的典型群落,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
(2)绿地系统:
规划中没有设定服务半径指标,建议由生态社区任一点出发,步行300m可达街头绿地,步行500m可达邻里公园,步行1000~2000m可达大型公共绿地;规划实施后人均绿地面积达到41.84m2,可满足标准要求,建议在规划中增加绿地率指标,并设定为≥40%;建议生态城建设中的“乔、灌、草”配植的适宜比例结构为1:
6:
20(29m2)
3.3.2对用水和水污染控制的要求
(1)水处理方案合理性:
规划区内建设分散型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就地收集、处理并回用,大部分污水排入汉沽营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作为再生水厂水源。
区内景观水面补水、道路、市政及建筑杂用等低质用水均采用再生水,区内建有雨水收集系统,建议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合格后回用。
(2)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放方式合理,但营城污水处理厂应对受纳水体做必要调整,重新设定排放口。
夏季可做到污水零排放,冬季有污水排放,合计排污342.9万t/a,年排污总量CODcr:
171.5t/a,氨氮:
17.1t/a。
(3)城市水循环系统合理性:
规划再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标准后,作为区内景观水面补水,该水质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差距甚远,建议充分利用再生水厂北侧蝴蝶洲附近人工湿地,建设渗滤型湿地处理系统,将再生水处理达到Ⅳ类水体标准后再进入景观水体循环。
但冬季因气温、生物活性变化可能导致水质下降,要达标只能提高再生水厂出水标准,达到Ⅳ类标准后,再进入景观水体。
生态城水循环系统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实现区内水环境达标,比较合理,缺点是单向输出方式隔绝了区内水体与蓟运河等外部水体的交互循环。
此外应将甘露溪、慧风溪的设置与海滨休闲旅游区规划相融合。
(4)尽快开展汉沽污水库污水及其底泥的综合治理,并进行生态修复。
建议对多家科研单位的综合整治方案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后尽快实施,注意避免治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5)区域水质保持建议方案建议对区内地表水水质保持方案进一步设立专题深入研究,对海水、再生水、清洁优质水等几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选取最优方案执行。
3.3.3对空气质量控制的要求
(1)污水处理厂周边300~600m范围内布局了部分生态展示教育用地、居住用地及综合用地,可能受到污水处理厂恶臭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应考虑在异味较为严重的工段设置除臭工艺。
(2)生态城汽车尾气产生的NOx、CO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但交通主干道两侧NOx浓度较高,因此干道两侧的环境敏感目标与主干道间应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京港公路若以隧道形式穿过生态城则隧道进、出口不应设置在生态城范围内。
(3)汉沽现代产业区内现状化工企业存在异味气体无组织排放现象,区内企业与生态城最近距离约为1km,若靠近生态城一侧继续引进化工、医药企业,将可能对生态城带来恶臭影响。
(4)土地平整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施工扬尘控制不当将会对生态城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3.3.4对能源和建筑的要求
通过普及建筑节能,推广节能路灯等节能公共设施的措施实现能源的节流;推广可再生能源使用,如太阳能中央空调、太阳能发电装置、地源热泵等技术实现能源的开源;通过利用当地地热资源提供辅助冬季热源,北疆电厂余热等能源梯级利用措施,达到能源的高效利用。
3.3.5对交通的要求
在慢行交通网络建设方面,建议生态城要实现“人、车”分离,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路,预留充足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政府以公共财政投入的方式推动自行车租用服务。
在公共交通建设方面,除建设公交主轴快速轨道塘汉线和公交辅轴汉北公路外,还应完善支线公交系统,加强公交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分工和衔接,尤其是轨道交通系统与公交、出租车、私人小汽车之间的配合;加强区内与区外的联系与换乘,在各轨道交通枢纽站和公交站周围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倡导并完善“自行车+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模式。
3.3.6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
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技术思路是:
源头减量(减少废物产量,降低废物毒性)→回收利用(分类收集,循环利用)→废物转换(物质转换,能量回收)→卫生填埋或焚烧。
垃圾回收利用率≥60%。
确保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立的基础环节是分类,生态城要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制定适用于本区的相关政策,对分类后的垃圾统一分类收集,以保证后续再利用环节的顺利进行。
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汉沽污水库低泥的处置:
调整处理方案,对污泥在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后,进行卫生填埋(于2002年4月建成并运行的汉沽垃圾填埋场)。
3.3.7文物古迹等的保护
生态城规划中的城际铁路、轨道交通和快速路邻近原生态文化保留地。
因此路线设计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避免侵入北塘炮台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处于规划区东南部的贝壳堤是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因此路线设计应避免侵入古海岸贝壳堤的保护范围,同时避免直接穿过三个自然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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