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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doc
《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找适用税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一月内的收入必须进行合并,然后找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免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税法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1)收入额为一月内工薪收入总额,即合并后的收入额。
(2)免税收入额:
“三费一金”(以前简称的“四金”)(或其中的几项)和国家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3)费用扣除标准:
1600元或4800元
(4)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1)-
(2)-(3)]×30%
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确定速算扣除数:
根据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
文件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体上此政策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受到社会欢迎。
:
(1)适用范围和时间规定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
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
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
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2)具体计算
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16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16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16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1500元。
费用扣除额16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1600-15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
[14400-(1600-1500)]×10%-25=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20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全年奖金应纳税额:
14400×10%-25=1415(元)
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2000-1600)×5%-0=20(元)
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
1415+20=1435(元)
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3、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后,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
例1刘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7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700+1800)-1600=1900(元)
应纳税额=1900×10%-25=165(元)
例2李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甲企业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20元,乙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款65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2500)-1600=2900(元)
应纳税额=2900×15%-125=310(元)
应补交税款=310-(20+65)=225(元)
4、对个人取得的“双薪”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后(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
例3张某月工资2000元,2006年2月,单位根据年终考评情况,对张某增发一个月工资2000元,请计算张某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
因张某工资已超过了1600元,因此,单位加发的2000元工资应单独作为一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过程如下:
①1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0-1600=4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00×5%-0=20(元)
②“双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10%-25=175(元)
因此,张某2006年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75+20=195(元)
例4以上为例,假设张某月工资为1500元,2006年2月取得的“双薪”收入也为1500元,则张某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1500+1500-1600)×10%-25=115(元)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三次发文给予明确[国税发(1999)179号、国税发(2000)77号]和财税[2001]157号。
目前焦点是扣除3万元,还是3倍的问题。
2000年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77号文件时,结合四川当时的工资收入水平实际,提出了3万元的扣除额。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到2003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12300元。
为了实事求是,在2004年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明确: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在全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4063元)
现举例如下:
例如某职工2005年6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金80000元,该职工在此单位工作时间为8年,故该职工就此一次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按照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首先计算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视为月收入)
月工资收入:
(80000-14063×3)÷8=4726.38(元)
第二、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额:
(4726.38-1600)×15%-125=343.9(元)
第三、该职工工作8年(视为8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应纳税款=343.9×8=2751.2(元)
(三)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税规定:
1、确定适用税率。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2、计算个人所得税。
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张某所在的单位在2005年进行机构改革,对部分人员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张某是其中之一,他于2006年2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按有关规定,单位一次性发给张某2万元,自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起,张某还有20个月才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月工资为2000元,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1)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将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于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工资合并减除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后确定适用税率。
20000÷20=1000(元)
1000+2000-1600=1400(元)
14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因此,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0%。
(3)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00+2000-1600)×10%-25=2015(元)
因此,张某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15元。
若张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后,重新受聘于另一家公司,月薪1200元,则张某应将重新受聘每月取得的1200元与原2000元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5元),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关于董事费和法律顾问费的计算问题
1、董事费。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如是按月领取,则按月扣缴;如是按次领取,则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规定扣缴。
一般应以企业和当事人所签合同为准,无合同的,则以实际出现的情况为依据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担任某企业的董事长每月领取董事费50000元,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0×(1-20%)×30%-2000=10000(元)
2、法律顾问费与上面原则相同
例某人担任某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一次领取常年法律顾问费80000元,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80000×(1-20%)×40%-7000=18600(元)
(五)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政策规定
(1)征税范围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此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适用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函[2002]146号)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对于被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确实由该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按税法规定,还可定额或定率扣除一定的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每次(月)收入额×20%的费用
4)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张某从2005年1月起将其自有的200个平方米的门面出租给王某作为饭馆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一年。
张某按月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250元,教育费附加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元。
2005年6月份,因下水管道堵塞请人修理,发生修理费支出900元,修理部门为其开具了正式发票,请计算张某2005年出租门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1、先计算张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0-250-7.5-17.5-5000×20%=3725(元)
月应纳税额:
3725×20%=745(元)
2、计算6月、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6月份发生了修缮费支出,且该项支出超过了800元,其余额要延续到7月份税前扣除,因此,上面计算出的月应纳税额不适用6、7两月,要单独计算。
(1)6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0-250-7.5-17.5-800-1000=2925(元)
6月份应纳税额:
2925×20%=585(元)
(2)7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0-250-7.5-17.5-(900-800)-1000=3625(元)
7月应纳税额:
3625×20%=725(元)
3、计算张某全年应纳税额
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745×10+585+725=8760(元)
2、“次”的认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纳税方式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征,以支付租赁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笔取得一次财产租赁收入以及取得租金收入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地点
财产租赁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时间
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优惠政策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125号)
(六)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
1、对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费用扣除:
按30%的标准扣除(国税发[2002]123号)。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不能进行30%的费用扣除,而应按法定费用进行扣除(1600元)。
(川地税函[2003]346号)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小王4月在律师事务所取得办案收入5000元,(费用包干),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0%-1600)×10%]-25=165(元)
(七)关于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关于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税(2006)44号、财税(2000)91号以及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
1、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费用扣除: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一年19200元),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例1某律师事务所投资人2006年取得收入200000元,成本费用开支100000元,那么他一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00-100000-19200)×35%-6750=21530(元)
例2某律师事务所投资人2006年7月取得收入15000元,成本费用开支6800元,假定2006年1-6月份已预缴4000元,那么他当月应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设计的,因此,在每个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要将本月应税所得折算成全年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份÷当月月份
(15000-6800-1600)×12÷7=11314(元)
(2)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1314×20%-1250=1013(元)
(3)当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月份÷全年月份)
1013×7/12=591(元)
(4)当月应预缴税额:
当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月累计已缴个人所得税
591×7-4000=136(元)
(5)年终结算时:
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额
(八)税款负担人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由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在税款计算上,因税款负担人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往往带来税款上的不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在计算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时,一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税款不流失。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此笔税款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7号文件规定,由企业(雇主)全额负担税款。
1、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李某在2006年4月收入4000元,由企业负担税款。
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4000-1600-125)÷(1-15%)=2676.47(元)
应纳税额:
2676.47×15%-125=276.47(元)
2、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定额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例如某外资企业一外籍员工月薪金15000元,企业为其负担1000元税款。
该员工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15000+1000-4800)×20%-375=1865(元)
3、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收入额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例如某合资企业一员工月薪金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套用此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12000-4800-375×30%)÷(1-20%×30%)
=7539.89(元)
应纳税额:
7539.89×20%-375=1132.98(元)
4、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代付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既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既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注: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如:
某企业支付一职工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企业负担其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款。
该职工本次应纳税款用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元
应纳税额=29473.68×30%-2000=6842.10元
5、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国税函[2005]715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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