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竞赛规则.docx
- 文档编号:28609895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41.62KB
龙舟竞赛规则.docx
《龙舟竞赛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舟竞赛规则.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龙舟竞赛规则
龙舟竞赛规则
(送审稿)
中国龙舟协会审定
中国龙舟协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编着
第一部分龙舟竞赛规则
1总则
1.1龙舟运动定义
龙舟运动是一项集众多划手依靠单片桨叶的划桨作为推进方式,运用肌肉力量向船后划水,推动舟船前进的运动。
中国龙舟协会的标准比赛龙舟配备有龙头、龙尾、鼓(鼓手)、舵(舵手),以此保持中国民俗传统。
[在传统龙舟的比赛中,可考虑设立锣(锣手)。
根据区域民俗特点不同,龙舟造型在头尾设计方面包括凤舟、象牙舟、龟舟、虎头舟、牛头舟、天鹅舟、蛇舟等形状均可保留原有规格和名称,但只要是类似划龙舟动作,亦统称为龙舟运动]。
1.2龙舟竞赛形式
1.2.1直道竞速赛:
指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过1000米以内标志清楚而无任何障碍的直
线航道。
1.2.2环绕赛:
指在半径不少于50米以上,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以上的人工或自然水域
所进行的多圈赛事。
1.2.3拉力赛:
指在自然环境水域,但必须是封闭的航线上所进行的长距离赛事。
1.3竞赛类别
1.3.1正式比赛类(包括下列赛事)
1.3.1.1世界龙舟锦标赛
1.3.1.2世界俱乐部龙舟锦标赛
1.3.1.3洲际龙舟锦标赛
1.3.1.4全国龙舟锦标赛
1.3.1.5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龙舟赛
1.3.1.6地方龙舟赛
1.3.2邀请赛类:
(包括下列赛事)
1.3.2.1国际龙舟邀请赛: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龙舟协会主办,邀请其它国家或
地区队伍参加的龙舟竞赛。
1.3.2.2全国龙舟邀请赛: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龙舟协会主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部门,各行业体协,各大专院校,解放军等单位队伍参加的龙舟竞赛。
1.3.2.3地方龙舟邀请赛:
经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所属地区或单位、部门派队伍参加的比赛。
1.4竞赛组别
1.4.1男子组: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是男性,队员无年龄限制。
1.4.2女子组: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是女性,队员无年龄限制。
1.4.3混合组:
必须有至少8名最多12名女子选手参入,所有选手无年龄限制。
1.4.4成年男子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8岁,未满40岁。
1.4.5成年女子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8岁,未满40岁。
1.4.6成年混合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8岁,未满40岁,必须
有至少8名最多12名女子选手参入。
1.4.7青年男子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岁者。
1.4.8青年女子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岁者。
1.4.9青年混合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岁者,必须有至少8
名最多12名女子选手参入。
1.4.10少年男子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岁者。
1.4.11少年女子组:
参赛选手年龄须为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岁者。
1.4.12老将男子组:
从40岁生日开始成为老将运动员。
1.4.13老将女子组:
从40岁生日开始成为老将运动员。
1.4.14老将混合组:
从40岁生日开始成为老将运动员,必须有至少8名最多12名女子选
手参入。
公开组:
参赛选手无性别与年龄限制。
1.5各组别竞赛项目(表1)
项目
组别
直道竞速赛
环绕赛
拉力赛
250米
500米
800米
1000米
5000米
10000米
20000米
10公里以上
男子组
√
√
√
√
√
√
√
√
女子组
√
√
√
√
√
√
√
混合组
√
√
√
√
√
√
√
成年男子组
√
√
√
√
√
√
√
√
成年女子组
√
√
√
√
√
√
√
成年混合组
√
√
√
√
√
√
√
青年男子组
√
√
√
√
√
√
√
√
青年女子组
√
√
√
√
√
√
√
青年混合组
√
√
√
√
√
√
√
少年男子组
√
√
√
少年女子组
√
√
√
老将男子组
√
√
√
老将女子组
√
√
√
老将混合组
√
√
√
注:
不包括制定竞赛规程单位根据当地赛场条件和比赛规模确定的比赛项目。
1.6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应于在国内举行的各种级别、各种规模的龙舟赛事。
2比赛场地、设备与器材
2.1航道(见图一)
2.1.1赛场应设在静水水域,各航道都应是同样的宽度,航道线必须与起航线和终点线相
垂直。
2.1.2航道本身所需要的长度、宽度,必须是经过专业人员测量的,并有精确的平面图纸。
2.1.3根据报名队数和场地条件设4或8条航道,每条航道的宽度至少12米。
航道的编号
以最接近终点裁判为第1道,其余以此类推。
2.1.4禁止使用固定的木桩、竹杆和类似的东西标记航道。
航道内不能有水草、暗礁和其
它障碍物,航道两边应各留有6米以上的安全警界水域。
2.1.5航道内最浅的地方水深不得少于3米。
2.1.6航道应设置浮标,航道浮标间距不得大于50米,使用黄色浮标。
每250米处使用
红色浮标并设立分段距离标志。
距终点100米范围使用红色浮标,间距不得大于25
米。
最后一个浮标设在终点线内2米处。
浮标的直径为0.35米,它的表面应较薄软,
浮标的颜色选用红色和黄色。
2.1.7起点线和终点线两端的延长线上(6米以外),必须设有高出水面3米清晰可见的标
志杆,终点线远端则应设置高出水面3米、宽0.50米(中间0.1米为黑色、两边各
0.2米为黄色)的终点瞄准牌。
2.1.8起点、终点处必须列明每一航道的编号。
起点编号牌为1米×0.60米(白底黑字),
安置在起航平台上,终点编号牌为高1米底长0.60米(白底黑字)三角标,安置在终点线外3米浮标的延长线上(终点裁判远侧)。
有条件可在终点线后3米高5米处悬挂空中航道牌(规格与起点相同)。
2.1.9航道的一侧要留有20米以上的水域作附航道,供龙舟划至起点或做准备活动使用。
2.1.10根据航道全长,在起、终点线后至少各留100米准备区域和缓冲区域。
2.1.11航道两侧若离岸较近应有消浪设施。
注:
1、航道必须于各参赛队报到之前,布置完毕。
2、环绕赛、拉力赛场地参阅特别规则。
2.2场地设施
2.2.1码头(见图二)
2.2.1.1登舟码头的建成以有利于龙舟靠岸,有利于运动员登舟,有利于裁判的工作为宜。
2.2.1.2登舟码头长度一般不得少于40米,可供三组龙舟停靠。
通往登舟码头的路面必须
平整。
2.2.1.3属于陡岸条件设立登舟码头,必须搭建水上平台码头,每个平台长20米,宽5米,
高于水面约0.25米,平台之间的距离为10米。
2.2.2起点发令台和起航平台
2.2.2.1起点发令台安置在起航线一侧0米处,距最近航道线6-10米,高于水平面3米,面积约10平方米,并配备遮阳和避雨设施。
2.2.2.2起航平台应坚固、稳定,有利于比赛正常进行。
起航平台(4或8航道)长12米,
图一竞赛场地平面图
图二码头
宽2米,高出水平面约0.40米,安置在起航线后约20米处(见图1)。
2.2.2.3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活动起航方式(见图2)。
2.2.3终点裁判台
终点裁判台根据赛场具体情况确定位置,应清晰可见2个标志杆重合,并设阶梯式工作台。
2.3比赛设备
2.3.1通讯联络设备
竞赛部负责人、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宣告员及各组裁判长应配备性能可靠的对讲机。
2.3.2扩音设备
2.3.2.1起点设独立扩音设备,起航平台根据航道数量装置4或8个小扬声器。
2.3.2.2检录处设独立扩音设备,运动员休息区、集合区和码头附近装置4个小扬声器。
2.3.2.3宣告员解说扩音设备应接通大会广播系统。
2.3.2.4至少应有8个手提喇叭供途中裁判和器材检查裁判使用。
2.3.3交通设备
2.3.3.1途中裁判艇2艘,联络艇1艘,总裁判长艇1艘。
2.3.3.2为编排记录裁判长、竞赛部工作人员提供交通工具。
2.3.4监控设备
2.3.4.1摄像机3-4台,25寸以上彩色显示器2台,编辑机1台,连接线(包括匹配器)
约千米,快速冲印设备1台。
2.3.4.2监控设备有立即重放的功能和立即出像片的功能。
2.3.5其它设备和用具
2.3.5.1称龙舟用的磅秤
2.3.5.2检查划桨的卡模及合格标志(防水)
2.3.5.315米钢卷尺1把
2.3.5.4大挂钟2面
2.3.5.5检录夹板4或8个
2.3.5.6信号枪或发令枪1支,红绿信号弹或子弹若干
2.3.5.7裁判取齐绳(或杆)(0.03米直径)航道数×4米
2.3.5.8多道项电子秒表10块
2.3.5.9警告、取消资格用黄牌、红牌各6块,0.20×0.30米有把手
2.3.5.10红、白手旗(0.50×0.60米),其中红旗9-13面、白旗5面,旗杆长0.90米
2.3.5.11望远镜2个
2.3.5.12终点垂线1根
2.3.5.13风速仪1台
2.3.5.14导引航道牌(0.25×0.35米白底黑字有把手)航道数×2套
2.3.5.15码头标志牌1套(1米×0.60米,白底黑字)
2.3.5.16终点音响喇叭1个
2.3.5.17抽签用具1套
2.3.5.18队长标志(根据报名队数准备)
2.3.5.19写字板,笔20套
2.3.5.20各种裁判工作表格若干
2.3.5.21成绩公告栏
2.3.5.22龙舟上的航道牌(0.35×0.50米)根据分组及龙舟数制作2-4套。
(红底白字、白底红字、红底黄字、黄底红字)
2.3.5.23竞赛编排工具、文具
2.3.5.24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和配套用品纸张
2.3.5.25裁判用桌子、椅子若干
2.3.5.26裁判服装、雨具及遮阳用具根据人数配备
2.3.6其他
2.3.6.1大会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复原装置和备用器材、如龙头、龙尾、鼓、鼓槌、绳、水
瓢、太阳伞等。
2.3.6.2配备技术工人2人,能进行简单的现场维修。
2.4比赛器材
2.4.1龙舟(见图3)
总长:
18.40米,(含龙头、龙尾),允许误差±5厘米
舟长:
15.50米,允许误差±3厘米
舟宽:
1.10米(中舱最宽处)允许误差±1厘米
重量:
因龙舟制作材料不受限制,龙舟本身重量不设统一标准。
但要求同一次赛事使用的所有比赛龙舟最重与最轻的差距不得超过5公斤(含龙头、龙尾和舵桨)。
2.4.2舵桨(见图4)
舵桨采用固定式,固定装置设在尾舱左侧船体上。
舵桨总长2.50米,其中桨叶长75厘米,桨叶前沿宽20厘米,上端宽16厘米,弧形斜口延伸15厘米,允许误差±3毫米。
桨叶的边缘厚度为0.7-1厘米。
桨杆直径下端5厘米,上端3.5厘米,桨柄长15厘米,直径3.5厘米。
2.4.3划桨(国际比赛标准用桨,见图5)
划桨长度为105-130厘米,其中桨叶长48厘米弧形斜口延伸12厘米,其中距末端36厘米至48厘米是桨叶的肩。
桨叶前沿最大宽度为18厘米,长12厘米处宽16.75厘米,长24厘米处宽15.4厘米,长36厘米处14.05厘米,允许误差±1毫米。
桨叶的边缘厚度为0.4-1厘米。
桨杆直径2.5-3.5厘米,桨柄长57-82厘米。
2.4.4龙舟(含龙头龙尾),舵桨、划桨的制造材料不受限制,但在同一次赛事中竞赛规程
规定由大会统一提供的器材必须用同样材料和相同工艺制造。
2.4.5按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龙舟竞赛规则举办的龙舟赛,由承办单位提供统一规格
的标准龙舟和其它配套装置。
划桨可由参赛队自备,但赛前须经器材检查裁判检查
验收,贴上合格字样(防水)标志后方可在比赛中使用。
2.4.6全国比赛和国际比赛使用的比赛器材,必须向中国龙舟协会认可的生产厂家订制。
图三标准龙舟
图四舵桨图例
图五划桨图例(单位毫米)
2.4.7每条龙舟必须配有规格一致的龙头、龙尾、鼓和鼓架。
龙头、龙尾的造型可自行设
计,但必须与龙舟接口严合。
鼓面直径48厘米,高度45厘米,设在第一划手前面,
面对舵手。
3运动员
3.1参赛资格
3.1.1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会游泳,在没有辅助救生设备情况下,能穿着比赛服装游泳100
米以上。
3.1.2竞赛规程规定凭身份证件确定参赛资格的赛事,运动员必须准备身份证和身份证明
文件以便审查单位在网上查证。
3.1.3在无年龄限制的组别中,如选手的年龄未达到12岁,则由父母一方或指定的责任人
在船上陪同,并必须穿上救生衣。
注:
1、从安全角度出发,运动员一律要穿上救生衣。
2、运动员的健康状况,游泳能力,安全问题均由其领队、教练负责。
3、赛前在裁判员、领队、教练员联席会上,各队领队必须签署安全责任书。
3.2参赛人数
3.2.1参赛选手为24人,其中登舟比赛队员划手20人,鼓手1人,舵手1人。
替补队员
2人。
如参加传统龙舟竞赛,每支队加锣手1人,共25人。
3.2.2上场比赛选手中划手不得少于18人。
3.3队长
每队设队长1人,比赛时队长佩戴大会统一提供的队长标志。
3.4正式队员和替补队员
各队参赛队员中,上场时为正式队员,在场下则为替补队员,正式队员资格在检录登舟前由本队教练确定,登舟后不准替换。
3.5服饰要求
3.5.1各队运动员服装颜色、式样必须整齐一致,上衣背后有本单位字样或标志。
3.5.2比赛时可佩戴统一的头饰。
3.5.3因天气原因,运动员在比赛服装外可加透明风雨衣。
3.5.4若有必要大会为各队运动员提供参赛号码布,运动员则按报名表登记的号码佩戴在
上衣背后。
3.6参赛准则
3.6.1运动员在所有场合下,须保持正确的行为规定;
3.6.2尊重裁判,尊重他人,不得有任何不良行为;
3.6.3比赛过程中不得对裁判员的决定进行质问和争辩;
3.6.4不得故意损毁龙舟及其它器材;
3.6.5不得对他人使用肮脏、威胁、辱骂的语言或手势;
3.6.6不得用丑化比赛的行为干扰或损害比赛正常进行;
3.6.7不得纠缠裁判、仲裁和大会工作人员;
3.6.8不得罢赛;
3.6.9不得有任何暴力行为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不得拒绝领奖。
违反上述参赛准则,大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将视其情节给予遣责、警
告、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赛队中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参赛准则行为,处罚与运动员
相同,两人以上(含两人)发生上述行为,属于集体行为,处罚对象为赛队。
4裁判员
4.1裁判员是竞赛工作的组织者和执法者,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
竞赛质量,而且与本项运动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裁判员应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
为竞赛顺利进行和促进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作出贡献。
4.2裁判员守则
4.2.1认真学习竞赛规则和规程,明确岗位职责,熟悉裁判工作方法;
4.2.2执行裁判工作时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4.2.3精神饱满,衣着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4.2.4遵守纪律,克服困难,尽职尽责,确保比赛任务顺利完成。
4.3裁判员等级制度及管理
4.3.1裁判员级别由三级、二级、一级、国家A级、国家资深级、国际一级、国际二级、
国际三(资深)级共8级构成;
4.3.2裁判员须经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获得相应级别,报考国家级龙舟裁
判必须有两次以上担任全国或国际比赛经历或取得一级龙舟裁判证书三年以上。
4.3.3第一次参加国家级龙舟裁判考试年龄不得小于25岁,不得大于50岁。
4.3.4由主办单位通知抽调的裁判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岗者,取消已获裁判等级。
需
再次担任龙舟裁判工作时,须向批准单位申请,经重新考试合格后恢复裁判级别。
4.3.5二年内没有参加龙舟裁判工作,须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3.6裁判员上岗时必须着大会统一配制的裁判服装并佩戴等级裁判胸徽,以资识别。
4.3.7中国龙舟协会执行委员会有权罢免比赛中因职业道德问题,犯有严重错误的裁判员
工作职务和取消龙舟裁判级别。
4.4裁判委员会
4.4.1全国和国际比赛设立裁判委员会;
4.4.2权力和义务:
4.4.2.1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主持及监管赛事;
4.4.2.2全面负责赛事中有关技术性管理的事务;
4.4.2.3就有关规则和规程的事宜以及未尽事宜作出解释;
4.4.2.4对任何违反规则、规程、参赛准则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4.4.2.5遇天气原因或其它突发情况令赛事不能如期举行时,向大会组委会提出延期的建议。
4.4.3裁判委员会人员配备
4.4.3.1裁判委员会下设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2-3人,包括以下人员:
4.4.3.2编排记录长1人,编排记录员1人,宣告员1人,裁判联络员2人,成绩公告员
2人,电脑操作员2人;
4.4.3.3检录长1人,检录兼记录员1人,检录员4-8人(8航道为8人);
4.4.3.4器材检查长1人,检查员4-8人(8航道为8人);
4.4.3.5起点裁判长(兼发令)1人,助理发令员1人,取齐员1人,起点摄像员1人,
起点裁判员(兼扶船)4-8人(8航道为8人);
4.4.3.6途中裁判长1人,途中裁判员2人;
4.4.3.7终点裁判长1人,终点裁判员3-4人,计时裁判员4-8人,终点记录员1人,终
点音响(兼风速测量员)1人,终点摄像员1人,终点监控(兼相片冲印员)1
人;
4.4.3.8摩托艇驾驶员4人。
4.5职责
4.5.1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
4.5.1.1总裁判长在大会竞赛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整个赛事裁判工作。
4.5.1.2比赛前检查场地、设备和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协调有关
部门解决。
4.5.1.3协调各裁判组的工作和负责与裁判有关的事务。
4.5.1.4在领队、教练、裁判长联席会上报告比赛准备情况和裁判工作方法,解释比赛规
则和各队提出的有关比赛问题。
4.5.1.5观察和监督比赛,确保比赛如期按秩序册上规定的时间举行;
4.5.1.6根据规则和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就规则、规程中未尽事宜或需澄清
的事宜咨询仲裁委员会;
4.5.1.7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深入调查,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最后决定。
4.5.1.8有权撤消裁判员所作的任何错误决定,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停止其
工作,建议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处理。
4.5.1.9所有比赛成绩核实签名,颁奖之前给予公布。
4.5.1.10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当总裁判长因故缺席时,由第一副总裁判长代理
其工作。
4.5.2编排记录长和编排记录组裁判
4.5.2.1编排记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编排记录组工作。
4.5.2.2协助制定裁判学习、实习的有关工作计划。
4.5.2.3负责绘制场地平面示意图;编制各裁判组工作表格,制定各参赛队赛前训练时间
表。
4.5.2.4根据规程、规则、报名参赛单位和场地(航道)、器材等条件编排竞赛日程和竞赛
分组表。
4.5.2.5按秩序册内容收集有关资料,编排秩序册,送印及校稿。
4.5.2.6接受和审查运动员名单,制作运动员检录卡或参赛人员胸卡。
4.5.2.7准备抽签用具、赛前组织各队竞赛分组抽签,填写并分发竞赛秩序单。
4.5.2.8竞赛过程中及时记录和公布比赛成绩,预赛后根据规程、规则条款编排下一轮比
赛秩序表。
4.5.2.9负责印发成绩公报和成绩册,负责填写运动员获奖名次证书。
4.5.3检录长和检录员
4.5.3.1检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检录员的工作。
4.5.3.2比赛前到编排记录组领取运动员检录卡和竞赛秩序单。
4.5.3.3提前四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检查、布置检录处和运动员集合处。
4.5.3.4每组比赛提前三十分钟通知各队教练到检录处抽签,确定航道和船号。
4.5.3.5每组比赛提前三十分钟通知参赛队到运动员集合处报到,进行点名,核实运动员
身份和检查服装。
4.5.3.6将抽签结果交联络员送器材检查组、起点、终点和宣告员。
4.5.3.7每组比赛提前十五至二十分钟,带领参赛队登舟并指挥各队驶离码头。
4.5.4器材检查长和器材检查员
4.5.4.1器材检查长负责领导和分配器材检查员的工作。
4.5.4.2比赛前,检测所有比赛龙舟,按重量和流线误差最小为原则,将龙舟编号分组。
4.5.4.3检查所有大会提供的器材装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协同组委会竞赛部有关人员
解决。
4.5.4.4检查划桨,(包括自备划桨),合格后贴上合格标志(防水)。
4.5.4.5每组比赛前后随机抽查参赛队自备划桨是否符合规则规定。
4.5.4.6比赛前,提前四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检查龙舟分组排列顺序,排除码头各种障
碍。
4.5.4.7负责发放和收回大会统一提供的器材。
4.5.4.8比赛龙舟到达终点后,指挥各队回到码头,检查各队人数是否与登舟时相符。
4.5.4.9检查参赛队有无违禁物品、配套器材有无短缺和龙舟是否受损。
4.5.5起点裁判长和起点裁判员
4.5.5.1起点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起点裁判员的工作。
4.5.5.2每场比赛提前三十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检查布置工作区域。
4.5.5.3赛前五分钟发令员通知各队进入规定航道;赛前三分钟开始点名;赛前2分钟通
知取齐员排位;赛前一分钟通知终点准备接收起航信号并于一分钟内根据取齐员
示旗信号发令。
4.5.5.4起点裁判长有权对起航时的任何犯规行为出示黄牌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4.5.5.5助理发令员负责保持与终点及各裁判组的联络;负责查看起航时是否抢航,负责
开动起点备用秒表,并在终点裁判长的要求下选择整数时间进行第二次发令;负
责抢航后发出召回信号(鸣锣或鸣枪等大会规定信号)。
4.5.5.6取齐员负责指挥龙舟在起航线上排位,取齐后举白旗示意,在发令过程中龙舟不
能处于相对稳定则放下白旗,立即举红旗示意。
4.5.5.7起点裁判员协助龙舟进入航道,并将裁判调船绳(或杆)交给舵手,稳定好龙舟
的位置,起航时,如发现本航道有犯规现象,则举红旗示意。
4.5.5.8起点摄像完整地摄取各龙舟起航的全过程。
4.5.6途中裁判长和途中裁判员
4.5.6.1途中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途中裁判员的工作。
4.5.6.2每组比赛前,检查航道内有无障碍物(包括各类占道工作船艇),如有障碍物应及
时清理并举红旗通知起点,如无障碍举白旗以示可发令起航。
4.5.6.3起航时,负责开启途中备用秒表;负责抢航犯规的拦截召回工作。
4.5.6.4出发后,负责查看各龙舟是否正确行驶,有无其它犯规行为。
如发生串道或撞船
事件,及时将情况报告总裁判长,取消犯规队比赛资格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
比赛。
4.5.6.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龙舟 竞赛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