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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基础褚宏启
教育法制基础褚宏启
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改革开放时代中国依法治教的实施。
2.此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相继实施。
特别是《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依法治教的目的1.依法治教的一个首要要求是合法性。
2.要做到依法治教,首先要知法懂法,不知法为何物是在学校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首要原因。
3.校纪是不是法律?
答:
校纪即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属于行为规范,但不是法律。
①校纪一般只对本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对其它学校就无此约束力,其适用范围非常狭小,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就大得多。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校纪只是根据自己情况而制定的,二者的机构是不同的。
③校纪不是法律,而且它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4.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它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5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6.依法治教的意义①依法治教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基础。
②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
③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的手段。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
要求有权创制教育法的国家机关尽快据教育发展和教育管理的实际需求,加强教育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
2.要做到有法必依:
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要做正确行使权利,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别人的自由为代价,要严格履行义务,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一定要积极主动去做,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即法律规定禁止做的或不准做的坚决不做。
3.执法必严:
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贯的执法尺度。
4.违法必究:
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指司法机关要加大力度,加快审理案件,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其他法律执行机关也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节教育法的本质一、教育法的特征。
1.什么是教育法?
答:
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可以行为),必须做哪些事情(必须行为)和禁止做哪些事情(禁止行为)。
2.教育法的规范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
3.教育法的特征:
①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
②教育法在调整教育关系方面具有普遍折约束力。
③教育法具有强制性,教育法依据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4.教育关系:
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开展教育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的作用:
1.首先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上。
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重点是强化教育普及,以教育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地位平等和受教育的机会均等)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三、教育法的归属及表现形式:
(一)法的部门与教育法的归属1.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构成的一个有机的体系。
2.法的部门:
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
3.法律体系包括:
实体法: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
程序法。
4.实体法只有借助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反过来,程序法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实体法的基础上,否则不能发挥作用。
5.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政法,把教育法归属于行政法部门,不否认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教育法在其内容上和实施过程中对其他部门法律具有很强折依赖性。
(二)教育法的表现形式和效力。
1.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②教育基本法律③教育单行法律④教育行政法规⑤部门规章⑥地方性教育法规⑦地方政府教育规章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对教育性质、目的、任务、教育结构和教育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和纲领性规定。
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其次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②教育基本法律(人大制定,国家主席颁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后,制定其他单行法律均以《教育法》为依据。
③教育单行法律:
指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事物进行规范,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④教育行政法规:
指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物和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分两类,效力相同:
A、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B、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⑤部委教育规章:
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
采用教育部令的形式发布1991年4月28日《教育督导暂行规定》⑥地方性教育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折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⑦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必须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内有效。
2.教育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等概念的相互关系:
①教育法包括上述教育法折全部表现形式。
②教育法律的广义:
等同教育法;狭义: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立的有关教育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③教育法规:
广义:
与教育法涵义相同;狭义:
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效力:
①从立法机关的地位上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②从立法时间看,后定法的效力优于前定法。
③从立法目的看,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4.特别法指适应于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定对象的法律。
5.一般法:
指适用于全国区域,全体公民以及非特定时期的法律。
(三)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
1.纵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六个层次,实法中有关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2.横向上以教育法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分为: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规的涵义1.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指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法律文件中折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教育行为折一般行为规则。
2.掌握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及其内在逻辑结构是正确适用教育法的前提。
3.教育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教育法律条文。
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有的条文不是教育法律规范。
另外,有时一条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了多种教育法律规范,不一一对应。
同时教育法律规范也不等同于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规范只是教育法律文件折腾主体和核心内容。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涵义:
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折各个要件及其逻辑关系。
2.三要素:
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2.三要素:
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①法定条件:
是把法律规范同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范生效。
②行为准则:
指行为规范本身,它对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它规定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
③法律后果:
也称“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性措施。
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在具有这三要素并且缺一不可,但在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三者不一定同时出现。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分为:
⒈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⒉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
⒊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
1.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A、涵义:
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B、特点:
一是对行为规范本身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C、词汇:
“不得”“禁止”“不准”等。
2.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
A、涵义:
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B、特点:
法律要求人们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C、词汇:
“必须”“应当”等3.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
A、涵义:
指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B、特点:
法律既不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又不要求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做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做一定的行为。
C、表现:
①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由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行使;②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相应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1.社会关系: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
2.法律关系:
我们把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叫做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表现:
①首先表现在它是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爱情、友谊不是)②法律关系是现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指向特定的人、事或行为。
4.教育法律关系①概念:
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②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与义务)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享受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三类:
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主体。
①个人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包括从出生到死亡的一切人、受教育者、教育者、学校管理者、家长、教育公务员等都属于自然人。
②集体主体:
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经过政府审批成立的学校等都是法人。
③国家主体:
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涵义:
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和物质财富。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学校里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和各种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学校的各种场馆等。
学校的支产有:
学校的各种资金、设备等。
第二、非物质财富:
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前者也称智力成果。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有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专利、发明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第三、行为: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主要有:
①具体教育行政行为②学校管理行为③教育者的教育行为④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行为⑤以及其他教育法律主体的行为。
四、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1.教育法的实质是确立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法关系的核心。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又称教育法上的权利,是指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或可以不作为的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又称教育法上的义务,是指教育法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的行为,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
4.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①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教育法上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
③不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都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条件,而履行义务时也同时在享受权利。
第五节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的涵义1.概念:
教育法的实施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
2.内容:
教育法的实施包括教育法的效力、遵守以及违反教育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教育法的效力1.涵义:
教育法的效力指教育法的生效范围,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等方面。
2.明确教育法的效力是正确适用教育法的前提,也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基础。
3.教育法的效力从时间上、空间上、对人的。
⑴教育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概念:
指教育法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教育法律规范对它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A、教育法生效时间有几种情况:
第一、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教育法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或做一些准备工作后开始生效。
其生效时间由法律文件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9月1日实施。
B、教育法终止时间有几种情况:
第一、新法颁布后,原有的法律即失效;第二、新法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在法律文件中宣布废止旧法;第三、有的教育法有特定的时间要求,期限一到就自行失效,有的教育法有明确的失效时间,到期如未延期就自动失效。
第四、由原创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定,明确宣布废止某些教育法。
C、教育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即往力,是指新的教育法对它颁布以前的事项和行为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教育法只适用于生效后事实和关系,不适用于生效前,即不溯及既往。
⑵教育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概念:
教育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的问题。
A、教育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B、教育法在特定的地域内或行业内生效。
⑶教育法对人的效力。
A、涵义: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
B、表现:
对所有人的效力:
《教育法》;对部分人的效力:
《教师法》三、教育守法和教育违法1.教育守法:
就是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
(教育守法要求人们行为符合教育法,而不问教育守法的动机)2.教育违法:
就是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3.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②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③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④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
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其行为是违法。
四、教育法责任1.教育法责任是指人们对机教育违法年为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概念)2.教育违法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也存在着无过错原则划分的现象。
3.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遵循“责由法定,依法定责”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原则。
①责由法定,依法定责:
指违法者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范围是由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②“依法追究责任”指法定的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者的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多样性)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分类:
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
①主体;②权利。
1.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社会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公民个人的有关教育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
A、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形式表现。
B、以授权者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关系。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性)公共权力:
①教育行政立法权;②教育行政决定权;③教育行政命令权;④教育行政强制权;⑤教育行政处罚权;⑥教育行政执行权;⑦教育行政监督权。
①教育行政立法权:
主要指教育部根据宪法和法律所拥有的制定和颁布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规章的权力。
②教育行政决定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件的处理权,以及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③教育行政命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对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
④教育行政强制权:
指在教育行政管理中,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若不履行义务时,教育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些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的履行。
⑤教育行政处罚权:
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颁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9-19)条有明确规定。
⑥教育行政执行权:
即:
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上级决定,命令具体执行的行为。
⑦教育行政监督权:
主要指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1993年10月1日,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我国教育行政人员成为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所属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教育公务员。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及纪律回避制度,是约束教育公务员勤政、廉政和保障教育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依据。
1.教育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必须作出什么行为或不得作出什么行为的具体约束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是为了保证教育公务员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正当地行使教育管理职权,执行国家公务。
2.教育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和任职期间或以做什么或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不做什么的许可与保障。
是公务员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执行国家教育公务的有效保障,是公务员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的有效保障。
3.教育公务员的纪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约束教育公务员行为的准则。
教育公务员的纪律可以约束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教育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4.教育公务员管理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教育行政人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员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节学校法律上的学校: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
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一、学校的设置1.学校的设置条件:
(必备)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设立的程序:
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和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⑴审批制度①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②环节:
审核、批准、备案。
③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既要审核教育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设置标准,同时也要审核论证其是否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只有经过批准,发给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批有的学校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同样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变更和终止学校。
④中小学的设立规划和审批主要由地方负责,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审批程序也不完全相同。
一般情况下,中小学的设立由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类教育机构主管机关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设立办学的机构符合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就予以登记注册。
3.学校的法人地位。
①《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②学校具备了法人资格,有利于保障学校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利于学校以独立的法人的身份参与一些民事活动。
③学校法人的设立条件。
(见学校设置条件)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学校的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基本依据)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最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等规定,组织实施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党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罚。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人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四、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①概念:
是学校管理层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关系等制度的体系,是学校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职能的总称。
②类型:
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③国家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的作用。
④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校长,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
⑤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校长的任职资格。
①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国内定居;②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胜任校长岗位工作需要的政治业务、身体方面的素质。
3.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①校长的权利包括: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选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保护和管理校产;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国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②校长的义务包括: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政策,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物;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定期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有利学校教育的育人环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的水平。
4.⑴学校章程及学校一般规章制度,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物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⑵一般来讲,学校规章包括:
①学校名称,校址②办学宗旨③办学规模④主要任务⑤内部管理体制⑥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学生⑦经费来源,财产和财物制度⑧章程的修改程序⑶学校章程与一般规章有联系,有区别:
①二者的联系:
学校章程及一般规章制度,都是学校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在其办学自主范围内制定的学校管理规范,对学校教职工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二者的区别:
学校章程是学校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可以无一般规章制度,但不能没有自己的章程。
从而这制定的程序看,学校章程经学校制定后,须报学校的主管部门核准,第三节教师概念:
.1教师在法律上,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
2.教师权利:
在法律上指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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