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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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管理制度》
《三废管理制度》
公司“三废”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提高“三废”处理率及综合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及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产生“三废”排放的管理与控制。
3、管理职责:
3.1生产技术部
3.1.1负责制定和修订“三废”污染防治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及其治理规划,并对环境管理和“三废”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1.2参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及设备更新、大修、年修工程中各项污染控制项目的设计审查。
3.1.3负责危险废物(焦油渣、洗油渣、脱硫液、污泥等)及除尘灰的利用途径、存储状况及综合利用进行管理,防止污染物转移。
3.1.4负责组织和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
3.2安环部
3.2.1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负责对废水、废气中的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对环保设施运行、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实施监测。
3.2.2负责对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检查、验收及相关车间的实施效果评价。
3.2.3负责对固体废物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3机电部负责环保设施、设备大修、年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确保设备技术性能满足要求,并按规定要求采购污染防治设备及备件。
3.4所属各车间
3.4.1负责建立和健全本车间环保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作业指导书,负责制定本车间环保设施故障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3.4.2负责环保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持环保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
4、管理程序:
4.1管理要求
4.1.1新、改、扩建设项目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做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4.1.2环保设施未经生产部批准,各车间不得随意闲置或擅自拆除。
4.1.3因生产和环保设施检修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必须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告生产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排放,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对突发性设备故障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同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1.4生产过程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废水排放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污水与废气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4.1.5生产部负责定期巡检,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并依据环保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和考核,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4.1.6各车间负责制定本车间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维护、考核管理要求,对环保设施加强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4.1.7在生产中必须保证使用、储存的油类、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设备的正常运转,应制定并采取有效防泄漏的防范措施,防止因泄漏造成水体污染。
4.1.8各车间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禁止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随意排放,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4.1.9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焦油渣、洗油渣、脱硫液、污泥、除尘灰等)禁止外排,对生产过程、维修作业的矿物油要有承接物将其回收,并禁止洒落地面,对危险废弃物(含油抹布、废化学药品、废油桶)必须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标识收集管理,禁止和一般废弃物混合收集、储存和运输,由公司集中处理。
4.2日常排放考核
4.2.1各生产车间应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及时认真填写各项环保台帐,安环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200元/项。
4.2.2各生产车间要及时自查环保隐患,对隐患及时整改并存档,对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不按规定整改、上报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200元/项。
4.2.3各生产车间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各项环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含油废水、脱硫液、含料固废、危险化学品等的监管力度。
对监管不到位造成环保污染的,按造成污染大小的程度,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1000元/项。
4.2.4各车间区域内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否则处罚责任人50—200元/处。
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300元/项。
4.2.5严格控制和减少污水排放量,严禁长流水,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500元。
4.2.6用水冲洗地面、地沟、设备等设施后污染较大污水应收集至废水收集池中,不能收集的废水,应尽量处理干净污染物后再进行冲洗处理,否则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500元/次。
4.2.7各车间的废水收集池中的废水应及时得到回收处理,严禁将废水用蒸发、渗漏、汇通雨水外排等方式处理,否则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300元/处。
4.2.8各生产车间加强管理生产工艺尾气、反应过程废气、燃烧废气、供热废气等污染气体的排放,确保不外泄或达标排放,否则,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200元/次,对排放持续严重超标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200-500元/次。
4.2.9各生产车间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对除尘灰、废渣、活性污泥、废催化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处置,否则,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200—500元/次。
4.2.10各车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规范收集或按规定转移,并做好台账。
不按规范存储转移,乱倒乱排乱放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100-200元/次。
4.2.11各生产车间污染物的排放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超标,属生产车间的责任,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200-500元/次。
4.2.12因其它事故或事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和安环部,做出紧急处置措施,否则,视为违规排放,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200-500/次;如造成监测数据超标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处罚责任车间负责人500-1000/次。
注:
1、xx年红缨(红雷)煤焦化公司为领导责任制严管年。
公司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年初分工明确,并将经营管理相关事宜层层责任落实到人。
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对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负相关连带责任。
按照各部门制定考核制度中处罚金额2%-5%(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具体领导分管如下:
(1)、武总、韩总、薛总负责红缨焦化的监管并负连带责任。
(2)、李总负责红雷洗煤的监管并负连带责任。
(3)、孙总负责公司行政管理相关事务并负连带责任。
2、主任连带30%,副主任20%(连带不在考核金额里)。
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xx年一月五日
第二篇:
三废和噪声管理制度制度永嘉县三塘隧洞分洪应急工程Ⅱ标
合同编号yjstfh-sg-02
三废和噪声管理制度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三塘隧洞分洪应急工程ii标项目部
xx年七月
三废和噪声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生产(施工船舶除外)、生活中产生的三废和噪声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项目部在日常生产或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三废和噪声的控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当本制度与工程所在地环境部门规定相冲突时,依照当地环境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对总公司各部门三废和噪声的管理进行监控;并负责对总公司可回收固废进行处理。
第四条各部门(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与项目部)负责本部门三废和噪声进行管理,并努力减少三废和噪声的污染程度;项目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现场噪声排放及生活污水排放进行监测。
三、废水的控制第五条生活污水处理
1.公司内废水的成分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道;
2.项目部内生活污水直接或处理后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
具体控制如下:
a、食堂污水处理:
经检测合格后通过管道或沟渠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否则,必须经隔油池处理后,通过管道或沟渠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b、厕所污水处理:
经化粪池(化粪池需做抗渗处理)处理后,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或海域;
c、食堂泔水处理:
在食堂外设置密闭泔水桶,并及时清运,排放方式必须符合当地环境部门的规定;
d、临时工棚污水处理。
经临时沟渠直接排入附近河道或海域。
e、除上述以外的生活污水通过沟渠或管道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
第六条生产废液的处理
生产废水主要因车辆设备清洗、砼养护或毛面冲洗、灌注桩钻孔等施工产生的废水,具体处理如下:
a、车辆设备清洗废水处理。
严禁冲洗带油的车辆或机械设备,只能通过擦洗方式进行清洗,污水中油污经抹布清捞干净后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一般车辆设备可进行冲洗,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
b、砼养护废水处理。
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
c、灌注桩钻孔施工废水处理。
经沉淀池沉淀后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或河道、海域。
d、其他废水处理。
带油污废水按照a项规定执行;泥浆水处理按照c项规定执行;一般废水处理按照b项执行;含有毒有害物质废液严禁随意排放,具体向当地环境部门申请排放方式。
第七条其他防治水土污染措施
1.不得在生活水龙头处清洗带油的设施和设备;
2.厕所要由专门人员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有社区每半年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3.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保证排水畅通。
4.设有隔油池的,应定期进行清理。
5.雨水直接排入市政管道。
6.应在可能产生少量油料泄露的地方设置隔离层,对已经造成污染的土壤应刨除,按固废进行处理。
第八条监测与监控
1.工程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本公司项目部的废水排放进行监控。
发现有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并记录;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3.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控制情况进行监控。
四、废气的控制第九条总体控制
本公司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废气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废气的来源
各类型的车辆产生的残余含油性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异常时产生的大量黑烟和废气。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焊接和沥青等施工的废气,量少进行无组织排放。
第十一条废气的处理
1.源头控制:
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尽量选购一些产生废气污染物量或浓度低的原辅材料、燃料;
2.废气排放源的控制。
机械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大量有害气体;车辆使用93号清洁无铅汽油或清洁柴油,并尽量控制使用的频率来减少废气的排放。
第十二条监测和监控
项目部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废气排放进行控制,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五、固废的控制第十三条固废的分类
将固废分类,对一般固废和有毒有害固废分类处理。
具体如下:
1.一般固废:
①塑料类②金属类③棉线类④纸类⑤生活类⑥筒管类⑦其它类;
2.有毒有害固废(包括废灯管、圆珠笔芯、墨盒、废电池、废液化气罐等)。
第十四条固废的处理
1.公司总部办公区域及项目部生活区固废处理
a、公司办公室或项目部应在适合的位置放置适量的固体废物收集桶,主要用于一般废物的收集;液体废物应用原包装桶收集,并紧闭桶盖;有毒有害废物可用原料桶或其它容器收集,并进行标识;
b、公司总部各部门对产生的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并将收集的固废统一由物业部门进行处理;项目部将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并统一堆放至当地环境部门指定地点(堆放地点或焚烧厂),若无地点堆放应做焚烧或填埋处理,具体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xx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xx相关要求执行,严禁随意排放。
c、有毒有害固废处置:
公司总部(或项目部)内产生的有毒有害固废由办公室(或项目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应确保对方不将回收的有毒有害废物再转移;
d、处置废弃物过程中,遇粉状有毒有害固废泄漏地面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
清理人戴上口罩,用湿布擦净。
2.生产固废处理
生产固废主要包括各种包装袋、塑料袋(布)、废手套、废旧设备配件、废旧油桶、含油废弃零件、废铁钉、废钢筋、废木材木屑、废乙炔(氧气瓶)、带油抹布以及废弃土(石、渣)等,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a、项目部在合适的位置设置收集的生产固废的桶箱,用于分类收集;b、包装袋、废手套、废抹布、废木材木屑等一类生产固废处理:
集中收集,并及时清理统一堆放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回收点或焚烧厂,否则进行焚烧处理,具体要求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xx要求执行,焚烧残渣进行深埋处理,具体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xx相关要求执行,严禁随意排放;
c、废旧金属类固废(废乙炔瓶、氧气瓶等除外)处理:
进行集中收集,统一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回收;
d、废乙炔瓶、氧气瓶等固废处理:
集中收集,由项目部委托有关单位予以回收;
e、废弃土(石、渣)等固废处理:
必须有专门存放场地,并采取拦挡治理措施;
f、其他固废处理。
对于其他一般固废的处理按照以上规定处理;对于有毒有害固废处理,由项目部统一收集,收集地点远离居住地点,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监测和控制
a.公司办公室应定期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固废的排放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并记录;负责对固废的委外处理;项目部具体职能部门定期对项目部内固废的排放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并记录;负责对固废的委外处理。
b.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固废排放进行控制,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c、工程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本公司的固废排放进行监控。
发现有不符合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并记录。
六、噪声的控制第十六条总体控制
1.根据地方的夏令时要求调整生产时间,保证场界噪声达标;
2.对噪声超标的严加控制并及时治理;
3.对噪声未超标的,当相关方有合理的抱怨时也要尽力控制。
第十七条噪声的处理
1.设备的噪声控制:
①设备基础一定要稳固、可靠,以防因振动引起机械噪声,必要时对一些转动惯性大、转速高的设备要增加隔离沟槽;②设备安装时,一定要按图纸要求进行校正;③严格验收制度,对噪声超标的新设备,在未采取降噪措施前不得投入运行;④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尽量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
2.运行中的控制。
①开机时要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操作不当引起的噪声;②严格按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做到油、水、气畅通,油标醒目、油量充足,使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从而降低噪声;③在生产时尽可能保持门窗关闭;④运输车辆在进入场区,禁止驾驶员鸣笛;⑤在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和夜间尽量避免噪声大的机械设备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监测和控制
1.项目部应定期监控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并记录;如有相关方有合理抱怨,项目部必须与监测机构联系,对本场界内噪声综合排放进行监测。
2.工程部定期对项目部的噪声控制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其他相关文件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xx;《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xx。
第三篇:
08化验室三废处理管理制度化验室三废处理管理制度
实验室需要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称为实验室“三废”。
由于各类化验室测定项目不同,产生的三废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毒性不同,数量也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保证化验人员的健康及防止环境污染,化验室三废的排放也应遵守我国环境保的有关规定。
1、汞蒸气及其它废气
长期吸入汞蒸气会造成慢性中毒,为了减少汞液面的蒸发,可在汞液面上覆盖化学液体;甘油效果最好,5%Na2s.9h2o溶液次之,水效果最差。
对于溅落的汞,应尽量拣拾起来。
颗粒直径大于1mm的汞可用以吸气或真空泵抽吸的拣汞器拣起来。
拣过汞的地点可以洒上多硫化钙、硫磺或漂白粉。
化验室的少量废气一般可由通风装置直接排至室外,排气管必须高于附近屋顶3m,毒性大的气体可参考工业气处理办法用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方法处理后排放。
2、废液
从化验室排出的废液,分为无机类和有机类,排放这些废弃物时,即使数量有限,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应避免直接将这些废弃物排放到自然水域或大气中去,必须加以适当处理。
实验室废液可以分别收集进行处理,下面介绍几种处理方法:
2.1、无机酸类、将废酸慢慢倒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中或用废碱互相中和,中和后用大量水冲洗。
2.2、氢氧化钠、氨水。
用6mol/L盐酸水溶液中和,用大量水冲洗。
2.3、含汞、砷、锑、铋等离子的废液。
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2.4、含氰废液。
加入氢氧化钠使pH值在10以上,加入过量的高锰酸钾(3%)溶液,使cn-氧化分解。
cn-含量高,可加入过量的次氯酸钙和氢氧化钠溶液。
2.5、含氟废液。
加入石灰使生成氟化钙沉淀。
2.6、可燃性有机物。
用焚烧法处理。
焚烧炉的设计要确保安全、保证充分燃烧,如有有毒气体产生应设洗涤器。
不易燃烧的可先用废易燃溶剂稀释。
其具体的收集方法与处理方法依照《化验室废液的处理办法》执行
3、废渣
废弃的有害固体药品严禁倒在生活垃圾处,必须经处理解毒后丢弃。
第四篇:
“三废”排放管理规定“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本厂的安全环保工作,严格控制“三废”的处理和达标排放,进一步规范本厂“三废”环保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三废”环保管理工作。
3职责
3.1质量安全部
3.1.1贯彻、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环境保规和条例;
3.1.2负责政府有关环保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以及有关证书的办理。
负责与石化公司hse部的沟通和联系,组织落实上级环保工作精神和指令的。
3.1.3负责本厂环保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1.4核查外委单位的环保资质和工作情况。
负责联系本厂“三废”的外运和处理工作;
3.1.5有权对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外排点“三废”进行抽查化验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车间进行处罚;
3.1.6制定本厂“三废”排放管理规定和办法,监督本厂区和生产车间“三废”达标排放工作的落实。
定期检查和及时纠正、处理有关违反环保规定的问题;
3.1.4负责对各“三废”排放区域的应急监测。
组织“三废”污染事故调查及提出处理方案。
3.2生产运行部
3.2.1负责对各生产车间提出“三废”处理申请单进行审核;
3.2.2配合质量安全部做好教育、监督、指导生产车间环保管理等相关工作。
3.3生产车间
3.3.1加强生产精细化管理,尽量减少“三废”排放数量,把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3.2负责与化验中心联系进行废水排放前检验;
3.3.3负责配合“三废”处理单位车间现场操作工作;
3.3.4配合质量安全部工作,提供必要的环保单据;
3.3.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环保设施设备,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3.6参与“三废”事故调查。
4管理规定4.1固体废弃物
4.1.1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a)本厂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回转窑隔热材料、炉渣、脱硫灰渣以及生产施工中废弃的零部件、废纸、包装物等;b)此项废弃物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回收;
c)生产车间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废弃物进行环保规划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存放区域进行分类堆置。
4.1.2有毒有害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a)本厂有毒有害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固体化学品、油漆废桶、油泥、油抹布、油刷、废灯管、感光鼓、废电池等。
b)此项废弃物由公司指定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
c)生产车间按照公司规划的有毒有害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存放区域进行分类堆置。
4.2液体废弃物4.2.1中和废水
a)严格按照运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使中和水池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xx)中的Ⅱ类标准。
b)所有脱盐水装置再生废水必须进入中和水池进行收集、中和处理;c)未经过化验中心分析化验,未得到分析化验单,未得到公司生产运行部、质量安全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废水不得排放;
d)不得将生产装置排出的工业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严禁使用稀释的方法排放废水。
e)每次中和水池水位达到1.7米时,应立即通知化验中心取样分析化验,由化验中心出具分析化验报告,由生产运行部、质量安全部签字确认,方可启动中和水泵,排放废水;
f)中和废水达标排放过程中,巡检人员定期、不定期观察排放口排放情况,发现任何情况要及时停止排放并汇报;
g)中和废水达标排放的任何单据,质量安全部和车间各备份一份。
4.2.2生活污水
a)生活污水要做到清污分流,在加氢项目污水处理装置投用前,公用工程发现生活污水池满时,及时通知质量安全部外运处理;
4.2.3各加药装置污水
a)各加药装置必须有防废水、废液泄漏措施,各装置不得随意排放废液、废水;b)各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加药装置废水、废液管理,严格按照排放管理规定执行;废液进行回收统一处理,废水处理合格后达标排放;
4.2.4锅炉排污水
a)锅炉排污水不得随意排放,须处理合格后达标排放;
b)锅炉每次排污必须有记录备存。
要严格监控外排废水和定时定期对其化验检查。
4.2.5重油储罐排污水及其他
a)用于排放含油污水或清净下水的管线、阀门应确保能全开和全关,且开关灵活密封可靠;
b)废水必须按清污分流原则排放,工艺污水、初期的污染雨水(前15分钟)应进入污水系统。
严禁向清净下水(含雨水)管网排放工艺污水,严防污水由预处理池溢流口窜入清净下水系统;
c)重油储罐污水池满时,生产车间及时通知质量安全部联系外运处理;d)各机泵、管线、油罐等设备零星排放的油品,必须装桶,然后集中处理。
不
得直接排入下水系统。
因检修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污染的装置区地面,应及时处理干净,杜绝用水直接冲洗。
4.3气体废弃物
a)本厂气体废弃物为煅烧石油焦产生的烟气并经过脱硫工艺处理排放;b)生产期间必须确保全厂烟气处理系统装置的完好,保证各烟气监控探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拔掉、关停烟气探测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
5相关文件
5.1mp54-f01:
废水排放记录表5.2mp54-f02:
废水ph调节记录表5.3公司管理制度
第五篇:
皮革三废制革生产污染物来源与特点
2.1制革生产与污染物来源
2.1.1废水污染源
制革生产流程大致由浸水去肉、脱毛浸灰、脱灰软化(鞣前工段)、浸酸鞣制(鞣制工段)、复鞣、中和、染色、加脂(整饰工段)等工序组成。
各主要生产工序加入辅料及废水主要污染物特征,见表-1。
其中,鞣前工段是制革污水的主要来源,污水排放量约占制革总水量的60%以上,污染负荷占总排放量的70%以左右;鞣制工段污水排放量占制革总水量的5%左右,整饰工段则占30%左右,其它占5%。
制革工业是轻工行业中仅次于造纸业的高耗水、重污染行业,通常,制革产生的总耗水量,羊皮为0.1∼03t/张,猪皮为0.3∼0.5t/张,牛皮为0.8∼1.0t/张,目前皮革行业每年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达8000∼1xx万吨,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总排放量的0.3%,这些排放的废水中含cr约3500t,悬浮物12×105t,cod为l.8×105t,bod为7×104t。
污染物除废水外,还有大量的固体废弃物,通常,1t牛皮大约产生30∼50m3的废水、150kg的污泥和约400kg的肉渣、皮渣、皮屑等固体废弃物。
总体来看,制革工业的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二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工原料,这些原料有各种助剂、鞣剂以及加脂剂、涂饰剂等,上述化工原料吸收率的高低影响着它们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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