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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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软件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管理职责】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通信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负责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
(五)负责组建并管理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对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行管理、监督;
(六)负责受理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拟邀请招标的认定申请;负责受理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招标备案;负责接收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初审;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行管理、监督;
(五)负责受理各省(区、市)电信运营企业拟邀请招标的认定申请;负责受理各(区、市)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备案;负责接收各(区、市)电信运营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管理职责】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电子招标和交易场所】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鼓励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组织招标。
第十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信息平台】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招标内容审核】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邀请招标】第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投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属于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低30%以上的,由招标人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申请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
【招标例外】第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自行招标能力】第十五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自行招标备案】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少2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提交《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件一)。
一次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通信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权】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合同】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方式】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预审】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信息平台》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技术要求、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招标文件】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标准文本和范本】第二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范本。
【招标文件发售】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第三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评标标准】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
三、人力资源配备;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财务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评标标准】第三十二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三、监理规划;
四、投标价格;
五、财务状况。
【评标标准】第三十三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三、主要施工设备;
四、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投标价格;
六、财务状况;
七、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完成工期。
【评标标准】第三十四条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证明;
二、投标价格和评标调整价格;
三、技术规格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六、财务状况。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文件的异议】第三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文件的合法性】第三十七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标段或标包】第三十八条通信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标包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或者标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标包规避招标。
每个标段或者标包响应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将整个招标项目重新招标或者将该标段或者标包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规定允许每个投标人投标和中标的最大标段或者标包数,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集中招标特殊情况】第三十九条通信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一段时期内多个项目中重复使用、技术标准要求类似的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采取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有关规定。
【集中招标特殊情况】第四十条对货物采取集中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货物类型及招标规模,需要划分标包的,应当明确每个标包对应的预估合同份额。
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取集中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项目类别及工程规模,需要划分标段或者标包的,应当明确每个标段或者标包对应的工程实施地域及预估合同份额。
【集中资格预审】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一段时期内技术标准要求类似的多个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审查,但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且应当明确集中资格预审适用的项目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采用集中资格预审的,仍须按项目履行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集中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具备其业务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投标资格。
招标人不履行招标程序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投标有效期】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有效期】第四十四条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标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现场踏勘】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应当邀请全部潜在投标人参加。
【两阶段招标】第四十七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终止】第四十八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五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第五十一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对投标人的限制】第五十二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第五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要求】第五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第五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分包】第五十六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联合体投标】第五十七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投标】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的变化】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串通投标】第六十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串通投标的认定】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第六十二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六十三条禁止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低于成本、以他人名义、弄虚作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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