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空气质量改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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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空气质量改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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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空气质量改善意见
市政办空气质量改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建设协调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区域联防、部门联动、协同控制、综合治理”的多污染源多污染物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区域环境保护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治理的制度体系确保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重点工业企业废气全部达标排放、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年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比年改善20%以上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属地管理。
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农业、商务、环保、药监、工商、质监、气象、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分别成立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和中心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要制定得力措施落实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二)完善机制部门联动。
建立各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召集人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各级联防联控领导机构要组织环保、公安、建设、市政、交通、农业等部门定期就煤烟治理、建设扬尘、汽车尾气、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进行联合巡查并做好案件移交、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改;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实施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建立警示曝光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曝光;建立违法信息记录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定期向市人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市人民银行将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
(三)突出重点综合施治。
各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机构要突出市区中心城区、各县市城区、重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针对重点行业(火电、钢铁、水泥、化工、化纤、石化、医药等)工业废气、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等重点污染源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通过多污染源综合治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不同时期侧重治理(采暖期以燃煤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为主非采暖期以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和工业废气治理为主)等综合治理措施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四)明确任务合理分工。
各级要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项任务要求按时完成煤烟、扬尘、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秸秆焚烧污染防治、能源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调整、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8项重点工作任务和28项具体工作措施。
联防联控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围绕任务目标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细化具体推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各成员单位要将贯彻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具体整治措施
(一)煤烟污染整治措施。
1.扩大禁燃区范围。
进一步扩大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简称“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3年内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年5月底前完成市区禁燃区划定工作将市区建成区全部划为禁燃区;年12月底前各县市、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完成禁燃区划定工作。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市政局
2.淘汰建成区小型燃煤锅炉。
对建成区内的小型采暖、生产、洗浴和热水燃煤锅炉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淘汰。
位于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现有公共热源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拆除后接入供热管网;城市供热管网暂时无法到达或现有公共热源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改用清洁能源。
加快实施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改造统筹解决燃煤锅炉分布区域热源供应问题。
供热和供气单位适当降低增容和配套收费促进燃煤锅炉淘汰进程。
年12月底前市区和各县市城区(含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分别完成10吨(含)和6吨(含)以下小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实施部门:
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逐步替代10—20吨燃煤锅炉。
年12月底前对市区建成区内10—20吨燃煤采暖锅炉由所在区域供热企业制定替代计划逐步拆除将相关用热小区和单位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对非采暖锅炉限期拆除接入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
实施部门:
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4.加强燃煤脱硫、脱硝和除尘治理。
20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脱硫除尘(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和在线监控设施市中心城区20吨以上、非中心城区35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工况在线监测与分析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新建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脱硝设施现有燃煤锅炉全部安装低氮燃烧装置。
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系列设施现役火电机组在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基础上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单机20万千瓦(不含)以下机组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现役单机20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
烟尘排放浓度超过20mg/m3的65吨(含)以上燃煤、燃油发电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必须进行除尘设施改造。
加强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营废气达标排放。
上述任务须于年12月底前完成。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二)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整治措施。
5.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进一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十二五”期间全市煤炭新增消费量不超过320万吨。
现有钢铁、水泥和石化等行业要压产、降煤或增产、不增煤。
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立健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政策措施。
大力推广和应用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推行单位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不断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
实施部门: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6.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差别化区域开发和资源环境管理政策。
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禁止在城区及其近郊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经营性储煤场。
禁止在城市及近郊交通干线2公里可视范围内新建采石、破碎、加工、碎石堆放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需要适时对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恒联浆纸有限公司、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潍焦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实施产能限制。
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工业园区新建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企业必须进入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环境敏感区和城区已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加快柏立化学、山水水泥等重点企业“退城进园”进程。
实施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快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建材、有色、石化等重点行业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力度。
淘汰运行满20年且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以及供电标准煤耗高出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加快水泥立窑、黏土砖瓦窑、石灰土立窑、90平米以下烧结机、2万吨燉年以下柠檬酸和粘胶常规短纤维、平拉工艺平板玻璃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淘汰类”工艺生产线淘汰进程。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实施部门: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8.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控制新、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市区周边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
开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区域产业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要求。
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未得到总量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不得建设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实施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扬尘污染整治措施。
9.强化建设施工扬尘监管。
强化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推行“绿色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施工技术规范和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评价内容在签订施工、运输、监理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冲洗平台设置、混凝土预拌、物料堆场覆盖等防尘措施达到标准要求。
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必须对车身、轮胎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落实密闭措施。
项目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
对住宅小区路面硬化、小区绿化等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竣工规划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竣工综合验收。
建设、规划、市政等部门要将施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录备案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实施部门: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
10.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频率城市主要道路机扫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加快清(洗)扫车和洒水车购置配备逐步加大洗扫车的清扫面积年12月底前城区主次干道全部实现晴好天气每天洒水。
改进道路修补、养护作业方式减少施工过程二次扬尘污染。
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实施部门:
市市政局、市财政局
11.加强交通运输扬尘控制。
对生活、建筑和工程渣土实行全密闭运输防止物料在装载、运输和弃置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
加强渣土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资质审验和管理定期组织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脱落扬撒”违法行为。
实施部门:
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
12.加强堆场扬尘综合治理。
煤炭、水泥、白灰等料堆以及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场所中进行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露天堆放场所要采取适宜的洒水、喷淋、覆盖、围挡、硬化等抑尘措施。
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和矿渣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年12月底前全市工业企业大型原、辅材料堆料全部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实现堆场密闭。
实施部门:
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四)工业废气污染整治措施。
13.加大重点行业治理力度。
钢铁、石油炼制、焦化、水泥、有色等重点行业要加快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改造确保年12月底前废气污染物达到新标准要求。
钢铁企业现役烧结机及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球团设备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采用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装置;石油炼制行业加热炉和锅炉、焦化行业炼焦炉荒煤气全部配套烟气脱硫设施;水泥行业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和日产规模大于XX吨的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烟气脱硝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全部改造为袋式除尘器破碎机、磨机、水泥仓等设备采用高效除尘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采取制酸等方式回收处理低浓度烟气和排放超标的制酸尾气采取脱硫方式处理。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4.有效控制异味污染。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加强烃、醇、醛、酮、醚、酯、酚、胺羧酸、芳香烃类等有机化合物的回收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石化行业炼油和工艺尾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塑料制品、有机溶剂企业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和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溶剂和涂料使用类企业建设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设施;精细化工行业减少有机废气产生点位并完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排放恶臭或高毒性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工企业全部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禁止露天和在居民区内进行喷漆、喷塑、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局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措施。
15.严格新车和过户车辆环境准入。
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过户登记手续。
实施部门:
市公安局
16.提升车用燃料品质。
确保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供应年底前实现国Ⅳ油品供应。
加强燃油品质执法检查对燃油品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严厉处罚。
鼓励车辆进行清洁燃料改造。
实施部门:
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7.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通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准确甄别合格和不合格车辆落实黄、绿标分类管理制度。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安全技术年度审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营运车辆定期审验。
年12月底前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检同步检测率达到100%。
优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和维修场站布局完善检测燉维修(I燉M)运行机制。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18.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行强制性报废。
加快老旧汽车、“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提前淘汰进程重点淘汰XX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推进路检路查工作无环保标志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组织查处冒黑烟车辆专项行动发动群众有奖举报。
设置“绿标路”对黄标车采取区域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年12月底前市中心城区主要路段实现黄标车禁行。
实施部门: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9.大力推进绿色公交。
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扩大公交网络覆盖范围。
加快国Ⅱ以前老旧公交车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提高节能环保型公交车所占比重确保上路公交车无冒黑烟现象。
倡导“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居民选择绿色低碳方式出行。
实施部门: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0.完善交通污染实时监控网络。
年12月底前在市区重点路段或主要入城口建设1个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实现不拦车、不停车抽查排气超标车辆。
在示范基础上逐步增加遥感监测点位。
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督促车主及时维修。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1.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年12月底前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油(气)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安装油气回收和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达标运行。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储油库、加油站项目审批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工作中强化油气污染治理要求。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六)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措施。
22.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严格新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现有油烟排放的宾馆、饭店全部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23.加快取缔露天烧烤。
对市区室外烧烤摊点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全部依法进行取缔并责令场地出租户及时撤回场地、拆除设施。
所有烧烤业户要于室内安装通风除尘设备提倡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采取其他防烟尘措施。
实施部门:
市市政局
(七)秸秆焚烧污染整治措施。
24.促进秸杆禁烧。
完善市、县、镇、村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对高速公路、省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夏秋收种时期采取加强巡查、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遏制秸秆焚烧易发多发态势。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局
25.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制气、制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
实施部门:
市农业局
(八)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措施。
26.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进一步优化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区域布局完善监测网络拓展监测项目。
年12月底前现有空气自动监测站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常规指标基础上全部增加PM2.5监测指标。
在市区北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化工废气、恶臭等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年12月底前在寒亭区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附近建成1处大气特殊因子自动监测和厂界空气报警系统接入市环境监控平台。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7.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
开展污染与气象关系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引导群众正确选择出行时机。
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机动车限行和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等方面入手制定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减轻空气污染程度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28.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体系。
在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
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灰霾和复合型污染机理与控制等课题研究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多污染物协同控制、高效脱硫脱硝除尘和汽车尾气净化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积极引进先进成熟的环保科技成果。
实施部门: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全面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项任务目标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环保局:
负责市区禁燃区划定工作;组织开展燃煤脱硫、脱硝、除尘、异味治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小型非采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开展餐饮油烟治理、秸秆禁烧、油气回收工作;指导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工作;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绿标路”、完善交通污染实时监控网络。
市发改委:
负责组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清洁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结构调整方案并推动落实;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立项和燃煤电厂新增产能;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差别化开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并争取国家资金。
市经信委:
负责制定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政策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组织实施重污染工业企业关停并转、限制产能和搬迁调整;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工作;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成品油保障供应;配合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配合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料堆整治。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体系。
市公安局:
负责新车和过户车辆环境准入工作;负责落实机动车年审“环检前置”有关规定;负责路检路查和“冒黑烟”车辆查处工作;负责实施车辆强制报废工作;配合环保部门设置“绿标路”负责落实“黄标车”区域限行和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市、县两级财政制定针对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工业污染治理和搬迁改造、淘汰老旧汽车、环保公交车购置、油气回收治理和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
牵头负责城区河道整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严格落实住宅小区路面硬化、绿化规划要求。
市建设局:
负责牵头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中村”、近郊村改造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住宅小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综合验收;负责建立建筑施工单位违法信息备案制度;配合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市市政局:
负责牵头制定城区中小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采暖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网改造和天然气气源保障供应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工程施工、道路保洁、养护、绿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政施工单位违法信息备案制度;负责露天烧烤取缔工作;负责人口集中区堆放物料、焚烧垃圾落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和城区建设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行使集中处罚权;牵头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推进“绿色公交”;组织开展营运车辆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冒黑烟公交车治理工作;负责建设渣土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资质审验工作配合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负责公路、航空、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落实车辆营运资质审核“环检前置”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
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推广应用;负责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配合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开展老旧汽车、“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工作。
市药监局:
负责落实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核“环保前置”有关规定;配合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关停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注销工作;组织开展燃油品质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负责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宣贯和实施;负责生产加工环节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油气回收治理检测仪器的质量技术监督。
市气象局:
负责大气污染的气象因素分析;协助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协助分析城市灰霾天气污染机理。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负责建立完善“绿色信贷”体制机制;负责根据执法部门提供的违法信息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级。
市政办肉类蔬菜规范化建设意见
为提升肉类蔬菜流通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肉类蔬菜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创造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提高消费质量;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流通体系的发展完善,提高市场运行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快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实现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增强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建设目标。
用3年左右的时间,到XX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农贸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部分餐饮食堂等团体采购单位、肉品专卖店、外埠肉品检验点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并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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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 空气质量 改善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