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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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标准规定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有关政策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办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行封闭监管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当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要有: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有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畴:
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
重要政策:
货品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公司销售给外商,货品存储区内仓储公司,待货品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有关文献:
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告知
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货品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公司从区外购进货品时必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内容,将这某些货品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告知
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经商海关总署批准,现告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出口公司销售给外商出口货品,如外商将货品存储在保税区内仓储公司,离境时由仓储公司办理报关手续,保税区外出口公司可凭货品进入保税区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公司出口备案清单及其她规定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
3、国税函【】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品申报出口退(免)税关于问题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告知》(国税发〔〕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出口公司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货品,保税区海关须在货品所有离境后方可签发货品进入保税区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依照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品离境后依照货品进入保税区日期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也许导致出口公司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165号文献第一条规定出口货品,出口公司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品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4、国税函【】第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公司出口退税关于问题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公司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实际状况,总局批准对保税区内出口公司在境内区外出口货品,按照现行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二、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畴:
出口加工,从开始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
重要政策:
1、销售给区内公司并运入区内供区内公司生产使用国产品及生产办公用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关于凭证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公司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货品,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国内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比照物流中心(B型)政策。
4、对区内生产公司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5、加工区内公司耗用水电气按照13%或者征收率退税,蒸汽按照11%退税。
6、区内公司委托区外公司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7、对区内公司在区内加工、生产货品,凡属于货品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公司,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区内公司出口货品,不予办理退税。
有关文献:
1、国税发【】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告知
依照《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批复》(国函[]38号)等文献精神,总局制定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区外公司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公司(如下简称“区内公司”,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内公司使用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本设施、加工公司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基建物资(不涉及水、电、气),区外公司可凭海关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她现行规定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公司销售给区内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送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公司销售给区内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对区外公司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货品,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对区外公司销售给区内公司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公司使用实行退(免)税货品,区外公司在向海关报关时,须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运抵国别”栏中注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品,海关按现行关于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单独录入、传播,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2、国税发【】第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告知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公司(如下简称区内公司)生产出口货品耗用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增值税。
区内公司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公司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3、国税函[]8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货品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品退(免)税办理。
因而,总局不批准你局提出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意见。
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出口货品退(免)税制度执行。
4、国税函【】第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公司耗用蒸汽退税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重要构成某些实际状况,批准对该公司耗用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告知》(国税发〔〕116号)关于规定,按11%退税率办理退税。
5、国税函【】第9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关于税收问题告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现将关于税收问题告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告知》(国税发〔〕155号)及现行其她关于规定执行。
二、本告知自1月1日起执行。
6、苏国税函〔〕43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关于税收问题告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关于税收问题告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税收管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告知》(国税发[]150号)文献执行。
对原出口加工区功能税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告知》(国税发[]155号)以及其她现行关于规定执行。
7、财税[]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退税政策告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下列退税政策:
二、对区内生产公司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详细商品清单见附件。
五、上述二、三、四项办法,仅合用于具备保税加工功能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伙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详细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关于部门另行制定。
8、国税函[]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关于税收问题告知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关于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
同步,为稳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容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税收问题告知如下:
一、境内货品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详细名单见附件),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品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根据货品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关于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详细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告知》(国税发〔〕150号)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按照国税发〔〕150号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告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关于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
本告知第二条从1月1日起执行。
9、国税发【】第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告知
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
三、物流中心外公司报关进入物流中心货品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公司从物流中心运出货品,海关按照对进口货品关于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货品按照现行进口货品关于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物流中心外公司”,指外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内资生产公司。
四、物流中心外公司将货品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或物流中心外公司将货品销售给境外公司后,境外公司将货品运入物流中心内公司仓储,物流中心外公司凭出口发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关于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公司使用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查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公司凭出口发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关于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送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查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六、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货品,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公司使用实行退(免)税货品,物流中心外公司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货品报关单“运送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八、对物流中心内公司在物流中心内加工货品,凡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她公司,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物流中心内公司出口货品,不予办理退(免)税。
九、对物流中心公司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货品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三、本办法自保税物流中心(B型)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三、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有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畴:
物流、仓储、简朴加工等,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重要政策: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公司运入物流园区货品,出口报关单运送方式栏为“物流园区”,按《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退(免)税。
除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外,经国务院国办函〔〕58号批准保税物流园区尚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
有关文献:
1、国税发[]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关于税收问题告知
二、对保税物流园区外公司(如下简称区外公司)运入物流园区货品视同出口,区外公司凭海关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她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所述区外公司是指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公司(涉及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生产公司),以及委托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公司报关出口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公司。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公司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告知》(国税发〔〕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告知》(国税发〔〕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批复》(国税函〔〕805号)及其她有关文献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畴:
物流、简朴加工、分装
重要政策:
物流中心外公司将货品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或物流中心外公司将货品销售给境外公司后,境外公司将货品运入物流中心内公司仓储,且货款必要是购买方支付,物流中心外公司才可以凭关于凭证办理退(免)税。
有关文献:
1、国税发〔〕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告知
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
三、物流中心外公司报关进入物流中心货品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公司从物流中心运出货品,海关按照对进口货品关于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货品按照现行进口货品关于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物流中心外公司”,指外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内资生产公司。
四、物流中心外公司将货品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或物流中心外公司将货品销售给境外公司后,境外公司将货品运入物流中心内公司仓储,物流中心外公司凭出口发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关于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公司使用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查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公司凭出口发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关于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送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查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六、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货品,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对物流中心外公司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公司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公司使用实行退(免)税货品,物流中心外公司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货品报关单“运送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2、财税〔〕12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合用税收政策告知
四、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8月1日起合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合用上述税收政策。
五、保税港区有关规定
重要有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
功能及经营范畴--物流、加工、港口作业等
重要政策:
比照出口加工区政策
有关文献:
1、国税函【】第1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关于税收问题告知
依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批复》(国函〔〕54号)及《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办法批复》(国函〔〕13号)文献精神,现将关于规定告知如下:
一、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有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即国内货品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公司货品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详细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告知》(国税发〔〕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告知》(国税发〔〕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批复》(国税函〔〕805号)关于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品“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公司耗用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品合用出口退税率执行。
三、详细执行日期,以港区或园区经海关总署会同关于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日期为准。
2、财税[]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退税政策告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下列退税政策:
二、对区内生产公司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详细商品清单见附件。
五、上述二、三、四项办法,仅合用于具备保税加工功能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伙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详细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关于部门另行制定。
六、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畴:
物流、加工、仓储等
重要政策:
比照洋山保税港区
有关文献:
1、财税[]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退税政策告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下列退税政策:
二、对区内生产公司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详细商品清单见附件。
五、上述二、三、四项办法,仅合用于具备保税加工功能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伙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详细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关于部门另行制定。
七、出口监管仓库有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畴: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储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品允许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所有出口手续货品专用仓库
重要政策:
国内货品进入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实行入仓退税政策,其她非列明出口监管仓库,待货品实际离境后,凭海关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对公司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入仓货品必要所有出口。
有关文献:
1、国税发[]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告知国税发
六、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货品,可凭海关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她规定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品退(免)税。
2、署加发【】第39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告知
第二条 经海关和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国内货品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有出口退税政策”(如下简称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品合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内货品存入实行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由主管海关向出口公司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以转关运送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出口货品,启运地海关应在收到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确认货品已实际入仓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出口公司签发“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署加发〔〕494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畴告知
南京海关常熟市物资出口监管仓库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南京海关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南京海关南通恒基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南京海关连云港中外运保税服务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黄埔海关东莞岭南进出口有限公司陆逊梯卡出口监管仓库
黄埔海关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
江门海关江门大昌慎昌食品加工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昆明海关昆明高新出口监管仓库
昆明海关畹町远达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4、国税函〔〕1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料件关于税收解决办法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向海关总署理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专门存储保税进口货品及其她未办结海关手续货品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储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品允许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所有出口手续货品专用仓库。
考虑到保税仓库存储进口料件、出口监管仓库存储出口货品实际状况,批准对公司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公司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八、保税仓库有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畴:
经海关批准设立专门存储保税进口货品及其她未办结海关手续货品仓库
重要政策:
对公司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国税函〔〕1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料件关于税收解决办法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向海关总署理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专门存储保税进口货品及其她未办结海关手续货品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储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品允许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所有出口手续货品专用仓库。
考虑到保税仓库存储进口料件、出口监管仓库存储出口货品实际状况,批准对公司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公司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对上述出口国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视同出口货品可以办理退税出口货品,退税申报时序号一律从900001开始
07月28日下午1:
30时培训
缪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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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 监管 区域 办理 退税 相关 政策 标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