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过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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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过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湖南师范大学过渡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过渡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二、基本原则
(一)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的原则。
围绕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有利于建设和稳定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科研队伍。
(二)强化岗位、注重质量、提升效能的原则。
强化岗位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制度,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岗定酬、按绩定酬、岗变酬变、上下浮动。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
提高教职员工整体收入,适度平衡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促进各类人才队伍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保证教职员工收入的稳步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绩效工资的认定
以学校的岗位设置为基础,以岗位聘用结果为依据确定教职员工的绩效工资类别和档次。
四、绩效工资构成和总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组成。
基础性部分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奖励性部分占40%。
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力确定,并按比例实行划块分配,总量控制。
五、基础性部分
基础性部分由保留津贴和岗位津贴组成,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一)保留津贴
保留津贴为现在随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的保留补贴、误餐补贴和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实施后,保留津贴发放的项目和标准不变,继续随基本工资发放。
(二)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是分别按专业技术(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党政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设立的津贴。
岗位津贴按三类岗位各自所设置的岗位层级设置档次标准(见附件1)。
2.岗位津贴的档次设置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十二个档次:
一到四档为教授,五到七档为副教授,八到十档为讲师,十一、十二档为助教。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十一个档次:
三到四档为正高,五到七档为副高,八到十档为中级,十一、十二档为初级,十三档为员级。
“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置二十一个档次:
正校、副校、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每一层级分别设三个档次,科员设两个档次,其他设一个档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设置十个档次: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每个技术等级分别设两个档次。
3.岗位基本工作任务(要求)
三类岗位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完成(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才能享受全额的岗位津贴。
未完成(未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的,岗位津贴适当减发。
连续三年未完成(未达到)基本工作任务(要求)的,经学校批准降低绩效工资层级和档次。
三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基本工作任务(要求)见附件2-1到2-4。
4.相关规定
(1)新增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按岗位等级确定岗位津贴标准。
(2)转岗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从转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3)特聘教授和新引进实行协议工资的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按协议执行。
(4)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和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学校首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按期回国上岗工作一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可补发出国期间已停发的岗位津贴的70%。
延长出国期限或者逾期不归的人员,延长的出国期限内停发的岗位津贴不补发。
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国内的规定学制,可补发规定学制内已停发的岗位津贴的70%。
(5)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出省脱产进修和访学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内按期回校上岗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可补发出省期间已停发岗位津贴的70%。
(6)经学校批准,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且发放基本工资的人员,到省外“985工程”大学、“211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或者艺术、体育、外语、政法类等经学校认定的著名单科院校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学制内发放本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70%。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岗位津贴:
①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和因私出国(境)者,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除外)。
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出省脱产进修和访学者,从离岗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③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④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⑤经学校批准调离者,从批准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⑥达到退休年龄者,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⑦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内享受生育津贴,停发岗位津贴。
⑧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任职务者,停发岗位津贴。
⑨借调到外单位工作者,从借调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除外)。
⑩被公检法等部门立案审查者,从被羁押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⑪被司法部门批准逮捕者,从被逮捕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⑫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停发岗位津贴。
⑬经学校认定停发岗位津贴者。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①旷工者,扣发岗位津贴1至12个月。
②长期病休及病休一个月以上者,扣发病休期间岗位津贴。
③连续事假15天以上者,扣发岗位津贴1个月。
④受警告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受记过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受降聘(撤职)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
⑤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按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级,扣发岗位津贴。
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
⑦研究生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抽检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扣发岗位津贴2个月。
⑧课程教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
⑨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或者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或者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2个月。
⑩经学校认定扣发岗位津贴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岗位津贴(符合多种情形者,减发量原则上累计,减发后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
①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或事假7天以上者,岗位津贴按50%发放。
②经学校认定的因公负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脱产休养期一年内,岗位津贴按80%发放;脱产休养期第二年内,按50%发放;脱产休养期第三年起,岗位津贴不发,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③“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完成了基本教学工作任务,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的,岗位津贴按80%发放,若减发后的岗位津贴低于1.8万元/年的按1.8万元/年发放。
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达到了岗位基本要求,完成了岗位基本职责,但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的,岗位津贴按80%发放,若减发后的岗位津贴低于1.2万元/年的按1.2万元/年发放。
⑤“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党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未按照基本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由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小组审定,报学校批准,最高可减发岗位津贴的30%,若减发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岗位津贴低于1.2万元/年的按1.2万元/年发放;“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低于1万元/年的按1万元/年发放。
情节非常严重的,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补贴650元/月。
⑥“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连续三年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任务,以及其他岗位人员连续三年未达到基本工作要求,经学校批准降低绩效工资层级和档次的,岗位津贴按其降低后标准的80%发放。
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岗位津贴按50%发放。
减发后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
⑧经学校认定减发岗位津贴者。
5.岗位津贴的申报及核定
(1)每年年底,由本人按岗位类别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岗位津贴申报表》(见附件3-1、3-2、3-3),申报次年的岗位津贴。
(2)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岗位津贴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确定岗位津贴档次,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由考核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
(3)教务处负责复核教师的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和树达学院学生教学工作量;研究生处负责复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复核科研工作量;组织部负责复核科级以上干部的任现职年限;人事处负责复核科员任职年限和工勤技能人员任现技术等级年限。
(4)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复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
6.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岗位津贴按自然年度,分12个月按月发放。
(2)按照人事处审定的标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教职员工银行账户。
(3)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由本人依法缴纳。
六、奖励性部分
(一)奖励性部分即奖励津贴,在全校范围内控制总量,占全校绩效工资总量的40%。
主要突出“奖励”二字,用于单位和个人工作优质优量的奖励,实行优绩优酬,与业绩挂钩,不是单位及个人平摊40%的经费。
(二)学校对全校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业绩考核,按本科生(含留学生)、研究生(含留学生)、教学科研、树达学院学生教学、党政管理机关及教辅单位、后勤各中心和经费自筹单位、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培训、术科考试等八个方面制定绩效奖励办法(见附件4-1到4-8)。
(三)专业学院(部)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培训、术科考试等项目的创收提成自有经费,列入了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单列进行奖励,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学校将视情况适当收取调节基金,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单位发放的各类奖励津贴都要纳入本单位的奖励津贴总量。
(五)停发、扣发、减发了岗位津贴的人员,其奖励津贴按照岗位津贴处理结果作相应处理。
(六)奖励津贴的核定及发放。
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文件规定及划块经费总量提出奖励津贴奖励方案,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业绩考核情况审定奖励津贴额度,报学校审批。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奖励津贴总量制定分配方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统一发放到教职员工银行账户(单项奖励单位的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双肩挑”人员(含“双肩挑”岗位上的人员),必须保证五分之四的时间投入管理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的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投入管理工作。
(二)“双肩挑”岗位上的“双肩挑”人员,在本人所在主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本人所在主岗位或者“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类别。
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类别的,必须完成“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基本科研工作任务,基本教学工作量至少为相应人员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要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4学时)。
(三)“双肩挑”岗位以外的“双肩挑”人员中,在取得现职称时是专任教师且是由专任教师(以师资科专任教师库数据为依据)被学校直接任命到管理岗位的,在本人所在主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本人所在主岗位或者“教学科研岗位”岗位津贴类别;奖励津贴按所聘“管理岗位”类别确定。
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类别的,必须完成“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基本科研工作任务,基本教学工作量至少为相应人员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要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4学时)。
(四)其余的“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以及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人所在主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党政管理岗位”岗位津贴类别的相应档次或者“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津贴类别中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档次;奖励津贴按所聘“党政管理岗位”类别确定。
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的,必须完成“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基本科研工作任务。
(五)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人所在主岗位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工勤技能岗位”岗位津贴类别的相应档次或者“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津贴类别中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档次;奖励津贴按所聘“工勤技能岗位”类别确定。
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的,必须完成“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基本科研工作任务。
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具有干部身份,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所聘任的“工勤技能岗位”类别确定绩效工资。
(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学校下文聘任兼任管理职务的,在本人所在主岗位和“党政管理岗位”考核均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党政管理岗位”或者“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类别。
(七)具有硕士学位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验教学人员,完成了“教学科研岗位”相应人员的基本工作任务,经教务处认定,可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类别。
八、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工作小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校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人事处。
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实施,对未尽事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
各二级单位成立绩效工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工资的有关工作。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方案〉的通知》(校发〔2003〕14号)、《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在职人员岗位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校行发人字〔2009〕2号)中有关在职人员的条款,以及学校原来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中的任职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三)根据省里文件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各种津贴、补贴、劳务费、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都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后不能在总量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含上下班交通补贴)、劳务费、奖金等。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发放的特殊项目,学校将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另行规定。
(四)附属小学的绩效工资参照本方案及湖南省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
(五)后勤中心和经费自筹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见附件4-6。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师范大学岗位津贴标准表
2-1.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基本工作任务
2-2.湖南师范大学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基本工作要求
2-3.湖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作要求
2-4.湖南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基本工作要求
3-1.湖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申报表
3-2.湖南师范大学党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申报表
3-3.湖南师范大学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津贴申报表
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教学绩效奖励办法
4-2.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绩效奖励办法
4-3.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绩效奖励办法
4-4.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生教学绩效奖励办法
4-5.湖南师范大学党政管理机关和教辅单位绩效奖励办法
4-6.湖南师范大学后勤各中心和自筹经费单位绩效奖励办法
4-7.湖南师范大学高考术科考试绩效奖励办法
4-8.湖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自考培训绩效奖励办法
附件1:
湖南师范大学岗位津贴标准表
岗位类别
岗位津贴标准(单位:
万元/年)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教学
科研
岗位
岗位名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津贴档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岗位津贴
20.0
5.3
4.3
3.8
3.3
2.8
2.5
2.4
2.3
2.2
1.9
1.8
其他
专业
技术
岗位
岗位名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员级
津贴档次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岗位津贴
4.0
3.4
2.8
2.5
2.3
2.2
2.1
2.0
1.8
1.7
1.6
党政
管理
岗位
岗位名称
正校
副校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其他
津贴档次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岗位津贴
5.5
5.0
4.8
4.4
4.0
3.6
3.4
3.2
3.0
2.8
2.6
2.4
2.3
2.2
2.1
2.0
1.9
1.8
1.8
1.7
1.6
工勤
技能
岗位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津贴档次
1
2
1
2
1
2
1
2
1
2
岗位津贴
2.2
2.0
1.9
1.8
1.7
1.6
1.55
1.5
1.45
1.4
说明:
党委书记、校长进正校1档,正校级副书记、副校长进正校2档,正校级督导进正校3档。
任职满6年的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进副校1档,未满6年的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进副校2档,副校级督导进副校3档。
其他职务等级任职满10年的进相应等级1档,未满10年的进2档,非领导职务进3档。
工勤技能人员工人技术等级任职满10年的进相应等级1档,未满10年的进2档。
附件2-1:
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基本工作任务
一、基本教学工作任务
岗位
基本要求
标准课
时/学年
教授
1.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无教学事故,课程教学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
2.每学年至少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4学时);有特殊原因的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两学年内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3.近三年承担了指导本科生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或者每年指导了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教学部除外)。
4.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原则上三年不少于3人。
200
副教授
1.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无教学事故,课程教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2.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4学时)。
3.近三年承担了指导本科生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学部除外)。
有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4.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原则上三年不少于3人。
260
讲师
1.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无教学事故,课程教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2.每学年必须讲授本科生课程。
3.近三年承担了指导本科生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学部除外)。
有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240
助教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无教学事故,课程教学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
160
备注:
1.标准课时/学年为每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至少完成的工作任务。
2.标准课时包括教学单位统一分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指导实习实践;研究生(硕士、博士)、留学生教学;指导本科生、研究生论文。
二、基本科研工作任务
岗位
基本要求
教
授
一、文科基本条件(近三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含作品)2篇次以上;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含作品)1篇次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且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1项且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且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纵向科研经费到校1万元或横向项目进帐在校可使用经费5万元以上,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2.艺术作品参加(获)国家级美术专项展(奖)或省级美术综合展以上,或本人或其指导的校内学生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或个人举办专业演出1场、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2篇(次)以上,本条各项任选两项(限美术、设计、音乐、表演专业)。
二、理科基本条件(近三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在CSCD源期刊上(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或主持厅局级项目(指纵向项目,不包括厅局级企、事业单位项目,下同)1项或在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EI收录论文)1篇,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出版学术著作或主编其他公开出版的教材或在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主持厅级项目,本条各项累计两项次。
4.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科研成果奖或获国家专利1项,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5.科研经费5万元或横向项目进帐到校可使用经费10万元以上,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6.指导校内学生获得省级体育运动竞赛(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奖的项目教练员排名前2名,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体育专业)。
副
教
授
一、文科基本条件(近三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含作品)1篇次以上;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含作品)1篇次;或出版著作1部或主编教材1部,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1项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纵向科研经费到校0.5万元或横向项目进帐在校可使用经费2万元以上,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艺术作品参加(获)省级美术综合展(奖)以上;或本人或其指导的校内学生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或个人举办专业演出1场;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2篇(次)以上(限美术、设计、音乐、表演专业)。
3.大学英语教学部教师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进帐到校可使用经费1万元以上。
副
教
授
二、理科基本条件(近三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CSCD源期刊上(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S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或主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主持厅级项目,本条各项任选两项次;或任选其中一项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科研成果奖或获国家专利1项,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科研经费3万元或横向项目进帐到校可使用经费6万元以上。
5.指导校内学生获得省级体育运动竞赛(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奖的项目教练员排名前5名,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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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师范大学 过渡性 绩效 工资 分配 方案